法院判决利息计算器给单位代付有利息吗

承诺为他人代付借款本金
利息不当然代付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网
承诺为他人代付借款本金
利息不当然代付作者:刘碧&&发布时间: 09:33:192015年,傅某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贺某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傅某无力偿还,且觉得利息过高,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借贺某40万元,委托蒋某代付,利息另议&的协议给贺某,贺某持该协议找到傅某好友蒋某,蒋某一心想要帮扶傅某,故在协议上注明&待甲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蒋某&。甲项目完工后近半年,蒋某均未偿还借款,故贺某将傅某、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傅蒋二人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傅某未到庭应诉。蒋某称,只愿意代付40万元,利息不愿意代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某系本案的借款人,应该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蒋某在傅某出具的&借贺某40万元,委托蒋某代付&的条子上签注&待甲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蒋某自愿代偿傅某所欠贺某40万元借款,故蒋某应该承担偿还该40万元借款本金的责任。但傅某仅委托蒋某代付40万元,利息另议,那么,蒋某自愿代偿的也应当仅仅是该40万元借款本金,并不包括利息,故依法驳回了贺某要求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贺某其余诉求。第1页&&共1页编辑:谢智星&&&&文章出处:冷水江法院审监庭&&&&当前位置:
合同买卖纠纷中的代付行为能否构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这样判
作者:高文姬&&发布时间: 18:06:21
7月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中,某钢材公司要求合同实际签字经手人黄某合同和未签字的实际受益方某建筑公司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如下:某钢材公司与黄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黄某因某工程建设的需要向钢材公司购买镀锌板。该合同没有单位盖章,只有钢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黄某签名。合同签订后,某钢材公司向黄某指定的工地供应货物。2012年11月,某建筑公司作为付款单位向钢材公司付款70万元,内容为付项目材料款,某钢材公司向黄某开具了名称为建筑公司的发票。次日,某钢材公司与黄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尚欠的货款10万元。2014年12月,黄某又向某钢材公司购买镀锌板,《报价单》载明此次购买未付款,尚欠货款为4万元,建筑公司未在《报价单》中盖章。某钢材公司在某法院生效判决书中查到,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实际由黄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人员管理也实际由黄某负责。在催款未果后,某钢材公司以某建筑公司和黄某逾期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陈某共同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
建筑公司辩称,黄某是该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并非公司委托的工程负责人。从某钢材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中显示均是其和黄某之间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与某建筑公司无关。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钢材公司与黄某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工程项目后,该工程实际由黄某进行施工,人员管理也实际由黄某负责,《购销合同》的签订方为某钢材公司与黄某,某建筑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盖章,某钢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委托黄某签订合同,而从某钢材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购销合同》是黄某个人签订,欠款也由黄某个人归还,某钢材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与发票并不能证明某钢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某钢材公司与黄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黄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某钢材公司要求黄某支付尚欠的货款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某钢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某钢材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某钢材公司与黄某在《补充协议》中确认双方于2014年12月前的尚欠货款金额为10万元,之后黄某又向某钢材公司购买货物金额4万元,法院确认黄某尚欠货款数额为14万元。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黄某向某钢材公司支付14万元货款及利息,驳回要求的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罗欧阳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 &邮编: & & &立案查询电话: && 违法举报电话: & & &五塘人民法庭电话: & & &值班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一般把男孩判给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