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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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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请问,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如何购买拍卖的房子,税费是多少,需要走哪些程序,有什么风险
提问者:时璞玉|
浏览:4986|
时间: 10:36:00
已有5条答案
回答数:9190|被采纳数:9
河源市原创品味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所有回答:&9190
第一步 && &&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 &&第二步 && &&拍卖:拍卖公司公告→标的展示→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有效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拍卖成交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交纳拍卖佣金→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拍卖行以及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 &&第三步 && &&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变卖。
回答数:12554|被采纳数:17
苏州雅私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12554
执行拍卖程序一般可分为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在准备阶段,执行法院首先要确定拍卖机构。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他们除有一般委托的平等关系外,还有执法者与协助者的不平等关系。确定拍卖机构后,接着就需委托评估执行标的物的价格,并据此确定拍卖的低价,同时,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负责展示拍卖标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等。在实施阶段,拍卖的操作主要由拍卖机构负责,执行法院到场监拍。中间出现中止拍卖、停止拍卖、撤回拍卖、再行拍卖等事由时,法院应立即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拍定后还要主持点、交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执行法院还要制作相应的裁定,等等。
回答数:4214|被采纳数:16
南京速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4214
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二、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核定房产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四、确定拍卖日期  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五、发布拍卖公告 &&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六、审查竞买人资格  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八、组织拍卖会实施  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  九、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回答数:4457|被采纳数:43
成都亿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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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冻结查封财产,然后进行财产评估,然后再通过房产中介,网络或者一些和法院有合作关系的公司进行拍卖。你们要去法院,主张房产的所有权是你爸爸所有还是你父母共同所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回答数:45324|被采纳数:23
所有回答:&45324
先要冻结查封财产,然后进行财产评估,然后再通过房产中介,网络或者一些和法院有合作关系的公司进行拍卖。你们要去法院,主张房产的所有权是你爸爸所有还是你父母共同所有,提交相应的证据。5年以里的房子要交营业费5.55% &&过户费有契税1.5%-3%,您买的房子超过指导价格,交3% &&土地转让费用1% &&交易登记费80 &&交易手续费6元/平米 &&印花税0.1% &&个人所得税1% &&(受拍方缴纳,有交20%的时候 &&要看受拍方的情况) &&拍卖手续费3% &&(受拍防缴纳) &&办贷款的手续费一般公司收费600 &&还有一个评估公司收评估费用0.5% &&如果是公积金贷款还有担保费约2% &&。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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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需要根据案件的进度确定,进入执行阶段的话,法院一般会要求债务人先行归还,如未归还的,将拍卖
根据你的描述,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查封给被查封人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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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
作者:季伟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最高院明确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第二十条,可以做一下解读,也反映了执行认识和做法上的转变。第一,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造成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报有希望,司法公信力受损;第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是有期限的;第三,居住标准也明确了。你总不能住着大房子,欠债还不用还。最高院关于执行的态度就是,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
对比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两条虽然未明确排除唯一一套住房被执行的可能性,但因其执行标准不确定,加上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导致法院很少对唯一一套住房进行执行,但之后,金融机构享有抵押权的房产也有执行的情况。
此次,规定的出台,明确了标准,有利于法院执行,也有利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被申请人的权益。
以上内容由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季伟编辑整理,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法院拍卖房不要求“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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