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类商品不适用七日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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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退货办法征求意见&&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日09:14&&来源:
原标题:网购商品退货办法征求意见
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国家工商总局9月27日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范围限定为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7类。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等理由。
  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由于这一制度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等等。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7种类型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根据了解,目前淘宝、京东等主流购物平台均在商品介绍页面对其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给予标注,但销售过程中并未设置提醒。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但商品完好的标准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应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时,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商品品类明确了“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程序,并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责任。此前,阿里巴巴已针对部分高端客户开通极速退款服务,可在消费者提交退货申请的1个小时内将货款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值得提倡。(记者 佘颖)
(责编:龚仪(实习生)、曾伟)当前位置:&&&
&&&一些新规3月起实施:网购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些新规3月起实施:网购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14:01:41来源:重庆晨报
¥24000.00元/吨
¥14.00元/码
¥12.00元/米
¥12.00元/米
¥5.50元/米(M)
¥8400.00元/吨
¥40.00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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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客运实名制购票取票、进口化妆品可信息全程追溯、邮政投递时限大幅缩短、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3月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正式施行,从多个方面影响你我的生活。  长途客运实行“实名制”购票取票  交通运输部修改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新规指出,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全面实施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长途汽车票将会印上出行乘客身份信息。旅客如果遗失客票,经核实身份信息后,可免费申领、补办客票。  根据新规,通过在线旅游社进行网上购票的乘客,也必须提供准确有效证件信息,前往车站取票时也必须携带该有效证件;代替别人购票时,代购人需同时出示代购人及乘车人有效证件;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凭免票儿童有效身份证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  网购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将自本月15日起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了七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将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办法也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规定,作了明确处罚细则。  进口化妆品可实现信息全程追溯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详细规定。对进口化妆品信息实施全程追溯,可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保障消费安全。  邮政服务新标准:投递时限大幅缩短  新标准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在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应公示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细化了用户投诉规定,用户投诉答复结果时限由现行标准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日。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真实完整。《规定》强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电影从业人员应德艺双馨 恪守职业道德  《电影产业促进法》3月1日起实施。该法首次对电影人提出明确要求: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该法明确,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还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并设置出现争议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政府应根据群体特点提供相应公共文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  该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根据该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七日无理由退货
责任编辑:邱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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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不再容易啦!新规规定这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日消息 &&&网购已经成为很多人首选的一种购物方式,尤其是&6.18&、&双11&等电商购物节时,趁着促销买买买是很多人最开心的时候,而疯狂的买买买之后,总有很多商品是不尽人意的,还好有退货这个选项,让许多买家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当然,之前的七日无理由退货都是由卖家制定规则,一些买家还投机取巧的钻这个空子,比如对新上的某个电子产品什么的很感兴趣,就买回来试玩几天,等时间差不多了,再申请退货,不仅尝试了新品还没有花费自己一毛钱,但这种行为间接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好在,这种现象在以后的时间里将得到改善,国家工商总局11日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退货标准做了要求,该办法自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这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还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显然,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有助于避免商家进行扩大解释,减少网购退货纠纷等。此外,在退货过程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网站,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使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为此,办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当然了,卖家的赠品也要一并退回,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的出台无疑会对网购环境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加上近年来,各电商平台也在不断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和完善相关网购规则,未来,网购环境势必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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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 四类商品或不适用
上海青年报
”七日无理由退货”如何退?哪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七日无理由退货”后,运费由谁来承担?货款什么时候到账?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下简称“《指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对上述问题都有明确表述,其中,特价清仓商品被列进了“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四种类型之一。
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需“一对一”确认
记者注意到,上海市消保委曾主张的“一人一物一确认”内容被写进了《指引》第四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别责任”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如果没有上述“一对一”确认程序,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指引》也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但应建立、完善本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还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规的,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后退回来的商品,《指引》也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新增四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
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指引》中明确,除了新《消法》规定的4类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外,还规定了另4类商品:
1、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2、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3、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4、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对超出查验和试用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产生明显价值贬损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指引》将其列为不完好的商品,这些情形包括:打开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商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等。
“七日”时限自签收商品次日开始起算
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如何退和钱款如何到账等问题,《指引》也在“退货程序”一章中作了详细说明。
《指引》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七日”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其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商品须经安装、调试方可查验的,七日期间自商品可以查验的次日开始起算”。因此,消费者应按照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约定及时安装、调试并查验商品。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商品无法按时安装调试,或者消费者逾期查验商品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指引》也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这里的“七日期限”同前面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中的“七日”一样计算。“电子商务经营者逾期退款的,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消费者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
退款应“原路返还”退货则不一定
在退款方式上,《指引》支持了“原路退还”的方式,“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货款的,一般应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比例以相应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应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消费者采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但在退款时已过期失效的可以不予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电子商务经营者免除手续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而因礼包、套装或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消费者参加秒杀等特价促销活动购买商品退货的价款则以消费者实际支出价款为准。退回商品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不过,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已支付运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运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被电子商务经营者免除运费的,或者消费者参加满额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订单总金额未达到活动要求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退款时则可以扣除运费。
而退货则没有要求“原路返还”,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建议消费者采用合理退货方式,但不应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上门取货的退回商品在途风险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
另外,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积分、优惠券、优惠码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应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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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 快来看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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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吗?这些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1.消费者定做的商品;2.鲜活易腐类;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6.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细化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不适用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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