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进企业当工人是否可以领导工人投资

工会就是吹拉弹唱打球照相?!--观点--人民网
工会就是吹拉弹唱打球照相?!
――工会组织建设的难点与对策之三
山西省阳泉市总工会&&曹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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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到工会组织建设的难点,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5点:  1、一些领导认识的偏差,导致工作不力。有的地方领导干部考虑更多的是投资环境,对工会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会就是吹拉弹唱、打球照相”的片面认识上,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发展地方经济出现矛盾时,片面强调投资方的利益,忽视职工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工会组建问题上,偏袒企业方,而忽视职工组建工会的正当要求,致使在组建工会过程中,得不到地方领导应有的支持。  2、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的“错觉”,导致组建受阻。某些民营企业的出资人或经营者错误地认为组建工会可能导致“三多”,即“多了一个婆婆、多了一项开支、多了一份麻烦”,对这项工作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心存抵触。  3、职工自主入会的意愿不强,工会组建缺乏内在动力。工会是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但一些职工对加入工会持无所谓的态度,特别是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长期以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善于借助组织力量来协调解决。  4、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工会组建成为无源之本。《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建设作了明确的规范,但是实际中有些问题恰恰反映出了《工会法》的缺憾,比方说:组织起来的重点是零散的、广泛分布在基层的新建企业,这些企业从地域上主要集中在乡镇、社区,《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但乡镇(街道)工会究竟属于基层工会,还是地方工会,法律定位没有明确。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诸如人员配备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工会的组织建设。    5、受多种因素牵制,工会发展受到制约。一是国有企业从经费角度考虑,不愿意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入会;二是外来务工人员组建工会后,由于没有吸收会员的“硬”措施,致使工会发展会员难;三是工会会员与普通员工没有区别,加入工会无“利益”驱动,职工入会的积极性不高。  要解决这些难点,首先要扩大工会组织的工作对象。要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和通过诚实劳动,以资本、技术、知识、管理参与分配的人员以及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城市贫困人口、下岗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都纳入到工会组织的工作对象,并最广泛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其次要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和非会员要差别对待,以增强加入工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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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工会,或称、工人联合会。工会是的群众组织,是在和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工会(labour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和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
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当时越来越多的离开赖以为生的涌入城市,为的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从而诱发的产生,导致工会组织的。1900年代美国所领导的工会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工会在很多,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属于非法组织,当局对成立非法组织工会处以,甚至有的处以,尽管如此,还是存在各种工会,并逐步获得,从而导致工会组织的,也催生了各国劳工法或工会法的诞生。
随着20世纪后期的兴起,各已发展国家的工会势力都有所。在,1950年代约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会,而2003年时仅剩13%;一些高移动性的产业(如制造业)在面临工会运动时,往往以迁厂作为要胁。此外,美国工人组成工会须向全国劳动关系局,并在下进行选举;但在连署后至前这段时间,资方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对付尚无谈判权的劳工。
工会日九届常临界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是在中国顺利跨入新世纪,、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坚持了、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听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转换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玫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上,坚持了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笛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
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常委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针对一些、私营企业和乡镇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的程序是:
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在报告中应说明以下几项内容:
(1)本的基本情况(企业成立时间、性质、职工人数、注册资本、、生产经营项目、党政的配备等);
(2)群众对于组建工作的意愿;召开由本单位各种层次的职工群众参加的。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基本是专职的。随着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工会表彰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的和、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间。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另处罚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地区虽然存在着大量的,但都被普遍认为已经名存实亡,工会已经成为企业和党委、政府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并由企业和党委、政府组织高层对工会进行人事任命,已经没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和行动。大多只是在某些节日进行象征性的小福利发放及组织娱乐活动组织。并不能代表广大员工的利益,尤其是国企工会,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的是资方利益。这就涉及到一个工会会员资格的问题,这里尤其要提到是否能成为工会会员的问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的是组织的决策和更广泛的战略,而这些政策与战略则由企业的权力等级中较低级别的管理人员来执行。那么代表企业的所有者行使管理企业、制定政策、部署战略权力的处于企业管理高层的“白领”,不同于一般的低层管理人员及普通雇员,尽管从表面上看他们也“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这个群体的切身利益基于其特殊的职务身份而与密切关联,是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当雇主与雇员之间发生冲突时,他们不可能真正站在雇员的立场上为维护雇员的利益而与雇主进行抗争。曾经论述过,这些人的劳动具有两重性,既是管理也是劳动,但这种劳动体现了资本对于的追求,是资本的人格化代表。这种身份,也是与工会的性质不相容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工会立法,对、私营和的中方代表是否可以加入工会,都未做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公有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商投资者中方代表加入工会都为引起争议,因此才会出现刚才所说的国企工会代表资方的利益这样一种情况。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的群众组织。
及其各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坚持、坚持的领导、坚持,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企业的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机构提请仲裁,或者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颁布的同时废止。
1930年代诞生的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是美国最大工会,不仅人多势壮,而且有政治和经济势力,UAW拥有9亿美元的罢工基金,能够承担得起一场持续两个多月的罢工,一旦集体罢工,整个工厂将陷入瘫痪。例如1998年所发生的工人罢工,仅旗下两个零部件厂罢工54天就带来22亿美金的损失。日,通用汽车旗下7.3万员工发动全国性罢工,结果通用汽车不得不签署昂贵的,包括建立医保、保证在美国投资等。因此美国汽车工人每个小时值55美元(含),比在美国南部设厂的汽车企业高出25美元,生产著同样车型的则仅为每小时1.5美元。巨额的福利待遇,例如全额支付的医疗费用、、对子女的照顾、、假期、教育补贴以及失业保障金等加剧了美国的衰退。《》记者米什莱恩‧在《》一书称“无形中使每辆车的成本增加了1200美元”。
2008年底否决了总额为140亿美元的救援方案。原因在于共和党人坚持要求三大汽车公司在2009年就将员工工资降低,而汽车工会却计划在2011年才下调工资。
  早期的美国工会,只是一些地方行业工会,带有强烈的性质。随着时代的迁移,工会开始进行全国性的串连,美国最大的工会联盟-产业联合会(AFL-CIO)合并时有1600万个会员。美国纪者罗伯特.费奇(Robert
Fitch)出版的《出卖团结:腐败如何毁害了劳工运动,削弱了美国的前程》一书中,批评了美国工会存在的问题,书中指斥工会体制本身有三大症状:腐败、分裂、孱弱,“美国的两万多相对独立的地方工会,如同一样。工会大多有自己的垄断地盘,在自己的地盘里有与资方的独家谈判权,向在地盘里的工人们征收会费。工会领导掌控了‘工会就业’机会的分配,得到就业机会的工人与工会领导形成庇护关系,工人视领导为恩人,忠诚于这些领导。这些工会更像半独立的封建领地,而不像是为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斗争的劳工组织。”。工会存在着大量的黑帮渗透,的黑帮掌控了“劳联”。1957年美国顶级黑帮人物在碰头,56人中有22人是工会领导。
世界劳工联合会:世界劳联成立于1921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反对旨在把人当成一个工具使用的任何,全世界人民都有权公平享用全部和一切人们生产活动的成果,反对任何新老殖民制度,反对任何帝国主义或一国人民剥削另一国人民,一个集团或阶级剥削另一个集团或阶级的剥削形式等。该组织下设运输工人、农业和食品工人、等9个国际产业工会联合会,并设有亚洲劳工、拉美工人中央工会和非洲工人民主工会组织等地区性组织,目前在10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约2000万名会员。
世界工会联合会:世界工联于1945年10月在巴黎正式成立。中、苏、英、法、美以及亚、非、拉的一些工会组织都参加了它的创建活动。总部设在捷克首都布拉格。1994年,世界工联确定的宗旨是:致力于争取工人的解放,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争取获得并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生活和劳动条件;争取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反对、帝国主义统治和扩张主义,铲除及其各种表现,争取建立新的和公正的等。其主要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书记处等。截至1997年4月,该组织共拥有127个国家和地区的1.35亿名会员。
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自由工联于1949年12月在英国伦敦成立,是一个右翼国际性工会组织,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宗旨是维护和发展一个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由自由、民主的工会组成的强有力的。截至2000年2月,该组织在145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15个会员组织,会员人数达1.25亿。
美国的工会组织:美国有两大全国电话性的工会组织,分别是劳联产联(全称为美国劳工联合会与产业工会联合会)和变则赢(Change
to),在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和政府谈判方面,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中华全国总工会
是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的党的基本理论、、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为基本制度的、、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和,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和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兴办职工劳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和工会的交流工作。
  (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会日九届常临界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顺利跨入新世纪,、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坚持了、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
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听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转换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以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玫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上,坚持了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笛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推。
中国大陆地区的工会
目前,地区有着大量的工会组织,但普遍认为已经名存实亡,工会已经成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组织部门,并由组织高层进行工会人事任命,已经没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和行动。大多只是在某些节日进行象征性的小福利发放及娱乐活动组织。
历史上著名的工会
京汉铁路总工会
劳动者阵线()
全国产业总工会(,~)
中华简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和全国职工团体。1925年在广州正式成立,其前身是1921年建立的""。1923年6月,决定在上海成立以邓中夏为主任中华筹备委员会。1925年5月,由中华海员工业联合会、汉冶萍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广州工人代表会4个团体发起,在广州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正式成立。成立后,积极投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派干部参加领导上海"五·卅"大罢工和及各地的工人斗争。1926年全力支援,参与领导了汉口、九江工人 收回英租界的斗争和。1927年叛变革命后,全国总工会被迫转入地下。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1949年7月,机关报创刊。同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期间,全总工作陷于停顿。197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1983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工会章程》。198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工会的主要任务。历届领导人是:张国焘、林伟民、苏兆征、项英、刘少奇、陈云、赖若愚、倪志福、尉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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