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耕地及耕地 基本农田田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14〕78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等一系列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近年来,我省通过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等措施,有效保护了耕地,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然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虽然我省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但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没变,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占补平衡任务艰巨,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更加扎实的措施保护好耕地,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建立落实耕地保护的考核评价、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层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守耕地红线。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主管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7127万亩耕地保有量任务。
  二、严格管控,有效控制耕地占用
  (三)强化规划计划管控约束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强化用途管制,厉行节约集约。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严禁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按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评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将指标分配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相挂钩。对土地开发强度较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指标。
  (四)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强化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把关。预审时需提出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安排,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对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块状工程,用地预审时需提交节地评价报告,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补充耕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要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改革审批与保护耕地、严格监管的关系,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
  (五)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的部署要求,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综合运用规划调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执法监管等手段,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占用,不断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进一步统筹国土开发布局,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建设用地批后供地率,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用地专项清理。总结推广节地技术及模式,促进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六)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退耕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规范管理,坚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并重
  (七)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数据汇总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坚决落实国家下达我省632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优质耕地,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八)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各地要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补充来源,有序推进废弃矿山、采煤塌陷地和废弃盐田等的复垦利用,重点实施沿海滩涂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和黄河故道流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并于201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调查工作。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耕地开发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项目在线监管。落实法人占补平衡责任制,有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
  (九)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各地要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列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探索建立“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等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2365万亩。健全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和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质量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制订管护方案,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强化后续培肥,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跟踪管理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探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加大损毁土地复垦实施力度。
  四、探索创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十)加大耕地保护建设性补偿力度。按照“以建设促保护”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水平,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通过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市场化配置补充耕地指标等方式,提高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设性投入,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发挥资金整合效益。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与土地整治,增加资金来源。规范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多措并举,全面稳定和拓宽建设性补偿资金渠道,完善建设性补偿管理机制。
  (十一)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法,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分配,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作为省分配市、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重要因素,调动各市、县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各地应积极探索经济激励的有效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对承担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贴,主要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后续管护等方面。省级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按年度对出台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制度并实施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五、落实责任,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
  (十二)强化违法查处,落实责任追究。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坚持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检察、公安、监察等多部门的联动协同机制,形成查处合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启动党政领导问责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
  (十三)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及时预警、发布变化情况。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基础,加快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载体,实现省与国家、市、县四级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
  各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下级人民政府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自查,并将检查及自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对各市自查情况,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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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加强耕地保护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新作为
发布时间: 10:58文章来源:中国土地学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王双正
  一、当前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五大难题”待解
  (一)难题之一:人均耕地面积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因农业结构调整、非农业建设、自然灾害、退耕还林还草等多方面影响,我国耕地面积总体呈不断减少趋势。截至2015年底,全国耕地面积20.25亿亩,比15年前累计净减少超过1亿亩,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亩左右,还达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3.38亩)的一半。
  (二)难题之二:一些地区耕地占优补劣、质量下降问题突出
  许多城市盲目攀比搞建设,过分追求豪华气派,贪大求洋,不切实际地建大广场、宽马路,甚至违规设立各种开发区,不惜采取低地价、零地价的方式招商引资。结果是,工业和城镇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占用了大量肥沃田地和水田,而补充的耕地往往是地力较差的低产田和旱田,部分地区耕地分布和质量状况已由集中、连片、优质逐步向破碎、零星、劣质转变的问题正在凸显。尽管耕地数量上实现了占卜平衡,但耕地质量难以保证,一亩良田和一亩劣地粮食产量相差很多倍。
  (三)难题之三:传统“见地不见人”的城镇化建设用地较为粗放浪费
  多年来,一些地方缺乏科学合理的城镇发展规划,重数量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短期利益轻长远规划的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部分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城镇规模和追求奢华气派,大量圈地造城、要地不要人,侵占了很多城郊优质农田、菜地和果园,却忽视了对城市内部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的改善和提升。数据显示,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78.5%,而同期城镇人口数量仅增长45.9%,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32.6个百分点。
  (四)难题之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一些农业大省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方面,这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效率不高、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等有较大关系。据统计,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万元,与5年前相比,增幅超过80%, 但与外出农民工收入相比还不及1/3,种粮比较收益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导致在一些地区弃耕抛荒现象广泛存在。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使得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过快增长,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过度征用农业用地、侵占农民利益,或者以较低价格征用农地并转为国有土地出让,从中获取高额土地增值收益,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和投资建设的主要来源。据有关部门统计,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约27.3万亿元,年均1.6万亿元。
  (五)难题之五:土地退化、土壤污染对耕地质量和粮食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荒漠化、沙化面积最大的国家,一些地区荒漠化、沙化趋势仍在持续。数据显示,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0.7%。与此同时,化肥农药、重金属、工业“三废”等污染源逐渐增多,不同程度地造成土壤耕层变薄、板结硬化、酸化盐渍化等问题。资料显示,我国目前重金属污染耕地约1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并导致粮食减产1000多万吨,加之已遭受重金属污染的1200万吨粮食,损失合计至少200亿元。
  二、“三建设、一开采”:“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需求仍将较快增长
  (一)居民住房建设:将会新增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是“十三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我国农民工总人数达2.74亿,约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5,到2020年我国要解决好“三个一亿人”问题,无论是中西部地区农民就近城镇化,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变成真正的“市民”,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长期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均会对住房建设用地及配套设施形成巨大的刚性需求。
  (二)铁路公路建设:不可避免地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
  据统计,2015年末我国铁路营业里程12.1万公里,公路通车里程457.7万公里,分别比5年前增长33.0%、14.2%。“十三五”时期我国将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重点完善以支线铁路、农村公路、内河航道、通邮站点等基础交通网络,加快构建高铁、城铁、高速公路、机场等快速交通网络,推动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无缝衔接和区域一体化,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和通达深度,将会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
  (三)水利设施建设: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也会占用一些耕地资源
  我国是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多发的国家,很多年份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分别超过6亿亩、3亿亩,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重也分别超过25%、12%。不难发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滞后,仍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短板和国家粮食安全的硬伤。“十三五”期间,我国将继续实施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加快推进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加强灌区田间灌排设施配套,到2020 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也会占用一些耕地资源。
  (四)资源过度开采:造成耕地破坏和水土流失
  以煤炭为例,我国是煤炭生产大国,2015年原煤产量达37.5亿吨,分别比2005年、2010年增长59.6%、15.9%,占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超过75%。在山西、内蒙古、河南等地,煤炭资源开采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地表塌陷、耕地破坏、水土流失、道路断裂、房屋破损等一系列问题。据山西省国土部门资料显示,到2020年山西煤炭开采导致生态环境经济损失至少为850亿元。
  三、新常态下加强耕地保护要有新思路、新举措、新作为
  (一)注重突出“两个导向”
  突出市场化改革导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础性作用”转为“决定性作用”,并强调“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基础上,逐步划清中央和地方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破解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困境。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和分品种施策的原则,探索推进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不断提高粮食市场调控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突出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导向作用。“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的重大创新。目前在粮食领域有《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年)》、《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以及2004年以来连续多年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等,土地方面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年)》、《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等,还有与土地和粮食领域密切相关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领域的规划。而且,从中央到地方,从省到县,也都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了各领域、各行业发展规划。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加强这些规划和法规的实施、评估、协调,建议尽快制定《发展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方面作出全面详细规定,进一步理顺规划体系,加强规划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切实提高规划在宏观调控的导向和约束作用。
  (二)切实抓好“两个统筹”
  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既要立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也要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有效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更要强化土地生态保护与治理,构建生态安全屏障,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路子。
  统筹城乡和区域各业各类用地。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战略,立足于形成国土开发新格局,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三)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目前普遍流行的观点是地方政府“抓粮吃亏”和农民“种粮吃亏”、“务农不如务工经商”,这基本上也是不争的事实。
  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尽快制定《粮食安全法》,制修订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等配套法规,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扶持力度,增强销区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比如建立中央对粮食主产区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既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也要推动土地合理流转、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流转、入股等形式,发展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要不断创新财政支农机制,全面实施农业补贴“三合一”改革,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粮食目标价格补贴试点范围,为农民种粮面临的“双重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建立安全屏障。加快培育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让农民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
  (四)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制”
  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省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按照《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的要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亿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15.6亿亩,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以上。
  硬化细化“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加快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粮食生产的目标任务、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落实到地区和品种,千方百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和有效供给。&&&&&&& 来宾市兴宾区石陵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广西来宾& 546100
&&&&&&&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农田是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经济建设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的保证,所以如何在土地规划中合理做好农田保护是今后工作的关键。
&&&&&&& 关键词:土地规划;农田保护;重要性
&&&&&&& 1、前言
&&&&&&& 土地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一切生产生活赖以存在的根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决定一个地区能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问题,对实现可待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决定一个地区能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问题,对实现可待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为了促使社会、经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将生态稳定、建设和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坚决实施保护、巩固、发展的建设策略,加强水土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建设项目大面积占用土地、各种严重的地质灾害与守住国家确定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两者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因此,做好保护基本农田的规划工作便显得日益重要与紧迫。
&&&&&&& 2、土地规划中农田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原因
&&&&&&& 2.1基础研究工作不扎实
&&&&&&& 一些规划编制采用的基础数据和图件时效性不强,未能做到与时俱进。编制过程中缺乏广泛深入的调查、评价、反馈,细致科学的评估论证,未能取得真实、详细、可靠的第一手基础资料。相关规划衔接工作不力,上下级规划部门对接、协调、指导、沟通不够,使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实际。
&&&&&&& 2.2耕地保护重点偏僻
&&&&&&& 侧重耕地的数量的保护而忽视对质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保护,特别是生态保护等方面重视不够、标准不统一。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上存在着&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状况,保护指标也未准确地落实在规划图上。同时,因缺乏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估、分析,将一些土壤污染、地下水、地表水源污染、荒漠化、盐渍化以及水土流失现象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区域内的土地也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进行保护,未能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此规划修编工作中一定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做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 2.3编制方法不合理
&&&&&&& &指标控制与土地用途分区规划相结合&是贯穿规划修编工作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际修编工作中,偏重指标控制,忽视土地用途分区的空间管制作用。一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确定和分解缺乏科学有力的依据、工作方法简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战略作用、管制作用认识不深,普遍缺乏有依据、可操作性强的管制细则。
&&&&&&& 2.4编制和实施严重脱节
&&&&&&&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随意修改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频繁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布局,为各类园区和基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大开绿灯,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上述问题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原因,既有目前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的作用,也有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身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对现有的规划基础研究、技术方法和实施保障大力改进与充实完善,全面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可行性,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政策的总体要求。
&&&&&&& 3、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对策
&&&&&&& 3.1改进规划,合理目标
&&&&&&& 首先,要推进规划编制程序的规范化、公开化、民主化。在规划的准备宣传、编制论证、协调衔接、审批公告全过程贯彻耕地保护的思想。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大环境治理,撂荒土地复垦等等,均应由具体承担保护义务和涉及利益分配的相关权利关系人参与讨论,有关结果应及时公告。有专家提出,规划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政策问题,修编规划在考虑技术层面的同时也要考虑提出相应的政策;其次,要继承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指标控制和土地用途分区规划相结合&等规划原则,加强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的指导,建立上下级规划信息反馈的互动机制,合理测算、统筹确定符合实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把落实国家土地资源保护目标、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兼顾。
&&&&&&& 3.2科学规划,强化管制
&&&&&&& 根据耕地地力分等级标准以及农田分等定级成果,将粮、棉、油、蔬菜、经济作物生产基地以及有良好的水利灌溉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农用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网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也可一并划入统一管理保护。乡(镇)规划编制中,确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应当全部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其数量应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 3.3落实基本农田布局
&&&&&&&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引导作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布局必须集中在自然条件好、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国家级商品粮基地,粮食生产主产区,重要农产品基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集中分布区,优质农产品物种保存地等必须纳入保护范围。新一轮规划修编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对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保要求的基本农田分布现状进行结构调整,应充分尊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的严肃性,调整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不宜划为基本农田的证明文件,经上级规划确认后方可核减。有耕地后备资源和土地整理复垦潜力的地区还应在规划修编中进行补划。
&&&&&&& 3.4完善规划,建立保障机制
&&&&&&& 在规划行政职责管理范围内,将规划目标与具体实施措施相挂钩。采取经济、技术、科技、法律等手段,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其中,在经济手段上,应优先将资金、先进科技应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尤其是通过土地专项规划的实施,使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投资政策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同时,在技术措施上,注重基本农田地力和生态保护,摧动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 3.5采用高新科技,扩展监测内容
&&&&&&& 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工作,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调查统计序列和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掌握资源的变化情况,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加强基本农田规划、划定、保护、监测等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性基本农田的信息处理与管理系统平台。
&&&&&&& 4、结束语
&&&&&&& 农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实现质和量的统一。切实保护农田耕地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效力,制定耕地保护的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晰耕地产权,建立长期稳定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整土地利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多占、乱占耕地;建立耕地变化的动态监测系统。
&&&&&&& 参考文献:
&&&&&&& [1]田春华.土地规划&精打细算&修编[J].土地t望,2011,(22)
&&&&&&& [2]曾刚.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问题[J].科协论坛,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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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伟忠.加快天津市农村水利建设的对策建议[J].水利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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