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罪军事秘密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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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与资敌罪、间谍罪?
&&& 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内容和范围、服务的对象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犯间谍罪、资敌罪的行为人,为敌人服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并且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的前提下故意直接为其服务的,其主观恶性较之本罪为大。从后果上看,本罪的行为结果可能导致军事秘密落入敌人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组织和人员之手,而间谍罪则只能使军事秘密落人敌人手中,或者以其它方式帮助敌人反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有一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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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可复制黏贴 优秀毕业论文探讨,问题,若干,问题研究,故意泄露,秘密罪,罪若干,军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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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可复制黏贴 优秀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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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摘 要 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 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新义务教育四年级英语上册 Unit 1 Our Classroom I’ m in Class Two , Grade Five . I’ m in Class Three, Grade Two . I like my classroom . Loo…中国土地制度沿革 1、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 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 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
摘 要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 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引言。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军事秘密的概念、范围和分级。依据《保密条例》对军事秘密的三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第三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论述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全体军人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四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重点讨论了本罪与非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第五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分析了本罪的立案标准、处罚原则和相关刑法条文;第六部分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对如何惩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提出了三条建议。 关键词: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立法完善
AbstractThis paper is drafted to base on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attempts to makes some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The main content is as follows:Part one is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violating military secrets and intelligence and some main ways of divulging secrets is summarized. Part two analyzes the concept, scope and rank of military secrets in detail. Part three discusses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Part four proposes the determination principles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ive expound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Part six presents several suggests about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Key Words: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Criminal Liabilit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islative Perfection 1 引言1.1 选题意义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紧密相联系的。军事秘密直接涉及到国防安全,关乎国家的重大利益。由于军事秘密被泄露,造成战斗失败、战役失利和国家政治、外交斗争陷于被动状态的事例屡见不鲜。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由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对我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为适应保密形势的发展,1997年刑法第432条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基础上将过去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泄露军事机密罪改为泄露军事秘密罪,不仅将密级由“军事机密"降为“军事秘密",而且将法定刑作了具体划分和提高,平时犯此罪的法定刑由七年以下提高到十年以下,战时犯此罪的法定刑起点由过去的三年以上提高到五年以上。笔者希望对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犯罪主体、立法模式、资格刑等方面进行细致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帮助。1.2侵犯军事秘密犯罪现状(一)隐蔽战线斗争日趋激烈当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的情报窃密活动主要做法有以下特点:第一,西方敌对势力把收集、刺探我国防情报,收买、策反我军人员作为情报工作重点。把注意力重点放在我军军事战略调整、重大军事部署、新型武器装备研制开发等我军建设中心任务上。第二,台湾间谍组织不断加大策反我军人员的力度,意图刺探收集我军反“台独"军事斗争准备的情报。第三,境内外敌对势力不断宣扬“军队非党化"、“军队国家化”、并加剧“兵运”活动,企图达到改变我军根本性质和宗旨,改变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目的。(二)泄露军事秘密的渠道多元化除了传统的军事外交等泄密渠道外,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运用于军事情报领域的窃密技术也有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侦察卫星、计算机网络、微光夜视、红外摄影等窃密工具层出不穷,甚至达到无孔不入的地步。境外情报机关还通过研究公开的报刊和资料,从中收集政策性、战略性情报。此外,从近年来部队发生的一些失泄密案件看,重要泄密岗位人员法纪观念不强、保密观念淡薄越来越成为失泄密的主要原因之一。(三)立法保护军事秘密的重要性严格保守军事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的重大利益。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工作一直对军队作战和建设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也不行,非十分不可。"为此,作为一名军人必须熟悉有关保密工作的基本常识,明确军人保守军事秘密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军队作为军事秘密的持有者,必须建立起对军事秘密的法律保护的体系。2 军事秘密的定义、范围和分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2条规定:“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8条规定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 1)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2) 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3)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4)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5)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6)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7) 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8)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9) 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10) 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11) 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12)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军事秘密按其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对国家军事安全利益的利害关系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就军事秘密来说,绝密是军事秘密的核心部分,如被敌方截获,将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机密是军事秘密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如被敌方截获,将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秘密是军事秘密中一般的部分,如被敌方获悉,将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造成一定的危害。3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3.1 概念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2 主体(一)主体要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全体军人,只要是军人均可以构成此罪。既包括对军事秘密负有特殊保密职责的各级首长、机要、通信和保密等人员,还包括善意取得(如拣拾军事秘密)和非法获得军事秘密的不应当知悉该秘密的人员。因此,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不一定都是合法的知密者,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泄露给他人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作为刑法分则中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依照《刑法》第450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是指从事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这些人员可以是直接参加作战、训练、演习或者是担负部队日常保障工作的人员等。具体来说包括在军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机关、院校、医院和仓库等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职工和文职人员;为部队的作战、训练和科研任务中直接承担后勤、装备保障任务的地方人员,如在作战和演习任务中为部队新型武器装备提供技术支持的军工科研院所,在某国防工程工地施工的地方民工等。(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泄露军事秘密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也有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还有的是为了讨好他人,不论犯罪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构成泄露军事秘密的主观故意。3.3 客体(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我军《内务条令》和《保密条例》都规定了军人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如“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不用普遍邮电传递秘密”和“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密规定,使军事秘密被无关人员知悉,危及军事秘密的安全,对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将造成严重危害。本法第398条虽然己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鉴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施行办法,中央军委制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制定的保密规章等。根据这些保密法规,我军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就可以杜绝泄露事件的发生,保障军事秘密的安全;相反,违反了保密法规,就可能造成军事秘密被泄露的严重后果。因此,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都是和违反保密法规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违反了保密法规,才可能出现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结果。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密,到高技术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泄密,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军事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均属故意泄路军事秘密的行为。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时,泄密行为往往是由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如将军事秘密的内容亲口告诉他人,将涉及军事秘密的文件交给他人阅看等,这些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有的是将军事秘密的内容告知他人,有的则是将军事秘密的载体,如文件、照片、图纸、磁带、磁盘等实物交付给他人。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出于恶劣的个人动机或者为达到非法目的泄密的;出卖军事秘密的;战时泄密的;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泄露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的,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因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泄密后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等。 4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4.1 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准确地打击犯罪,使我国的军事保密制度不受侵犯,必须严格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笔者认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犯罪的认定上,一定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全面衡量,以确定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如:甲某在报道其随部队舰艇航行访问的经历中,引用了部队的编制人员情况,虽然甲某的行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了所在单位的编制人员这一军事秘密,但由于其泄露的军事秘密属一般秘密,而且属于其所在的小单位的局部军事秘密,也没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尚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情形,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可包括以下其中一项即可认定:①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的;②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以上的;③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④泄露军事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⑤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⑥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⑦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或者出卖军事秘密的;⑧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⑨其他情节严重的泄密行为。4.2 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虽然将本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而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本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两罪的犯罪构成在客体、客观行为和主体上是相同的,两罪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在主观上则是出于过失。如甲某是解放军某部主管一项重要武器装备研制任务机密的人员,由于对方曾是自己的老领导,自己碍于情面不好拒绝而将该军事机密告知对方,结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类似于这种碍于朋友、亲属等关系提出要求而泄露军事秘密的,有的同志认为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有的同志人认为应当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笔者认为,类似这种情形应当从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进行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甲某在明知其他将这一重要武器装备研制的秘密告诉对方可能会造成失泄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仍然将这一重要机密告诉他人,对这一重要武器装备的研制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可以认定甲是在明知其违反保密制度而将这一重要机密泄露给他人,至于他人知悉这一重要军事秘密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没有根本的关系,这只是作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因此,在本案例中,甲某应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4.3 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界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用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了军事秘密。“收买”是既指用金钱财物等物质性利益笼络人,也有以色情、地位等其他非物质性利益进行引诱的。“刺探”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手段试图接触军队保密工作者,他们通常是通过观察、探听、套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行为人将知悉的军事秘密泄露于不应知悉和接触军事秘密的人员,这是一个从内向外的行为过程;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不应知悉的军事秘密,这是一个从外向内的行为过程。4.4 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规竞合刑法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第三百九十八条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当军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时,应优先适用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4.5 行为表现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其表现方式主要有:1) 口头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2) 在书信中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3) 提供文件给他人阅读泄露军事秘密;4) 将保密的文件﹑图册﹑实物交他人保管泄露军事秘密;5) 处理废弃物泄露军事秘密;6) 其他方式泄露军事秘密。5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5.1 立案标准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并下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自日起施行。其中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2) 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3) 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4) 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6) 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7)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8) 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9) 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5.2 惩治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政策的有关精神,以及军队建设的实际情况,惩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犯罪,应当体现我国军事刑法的惩治原则,即军法从严、宽严相济和战时从严的原则。战时从严原则是与和平时期的刑法的处罚比较而言的,指战时军事刑法的处罚要比平时严厉。军法从严原则是指军事刑法的处罚要比普通刑法更为严厉。宽严相济原则是对前两条处罚原则的补充,强调军事刑法不能一味追求惩罚的严厉性,也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结合具体案情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进而能够客观公正地惩处军事泄密犯罪。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5.3 刑法条文依据《刑法》第43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战时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军事审判实践的经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职责的人员泄露大量或者重要军事秘密的,出卖大量或者重要军事秘密的,泄露特别重要军事秘密的,因泄露军事秘密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6 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6.1 采分立式立法模式由于我国刑法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规定在第432 条同一条款内,并规定了相同的客观要件和法定刑,即将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 故意犯和过失犯平等规定、同等重视。而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刑法典在 有关处罚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立法结构上一般都采取分立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立的立法模式有利于使刑法典的立法结构更加清晰明了,适用也更加方便。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处罚故意犯罪为一般,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刑罚观念,我国刑法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并立的立法结构,明显没有体现出我国刑法理论中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之所以坚持该原则,是因为“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看,故意犯罪都远甚于过失犯罪。由于我国刑法典对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并立式立法模式的缺陷,笔者认为采取分立式的立法结构更为科学。但采取分立式的立法结构对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即对情节不是很严重、而且因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所造成后果也不大的情况,可以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进行行政处分;对于犯罪情节比较严重且造成的损失比较大的情况,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来讲,应当以行为人的“危险性结果”或者是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作为其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样就限定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范围,也更加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6.2 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从解释论上看,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4种关于军事秘密的犯罪,其主体都是军人,单位是不能构成的。但是,从立法论上看,单位是否应该成为侵犯军事秘密犯罪的主体呢?笔者认为,从立法论来看,应当将单位规定为侵犯军事秘密犯罪的主体。我国《保密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意味着,侵犯军事秘密的行为既可能单个军人来实施,也可能由单位来实施。既然单位也可能成为侵犯军事秘密的主体,而且一个单位所掌握的军事秘密在数量和密级都要比单个军人高,那么,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也要比单个军人要大的多。因此,笔者认为既然一个单位所实施的侵犯军事秘密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我国刑法就不应该将单位排斥在侵犯军事秘密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外,而应当将单位规定为侵犯军事秘密犯罪的主体。6.3 增设资格刑对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犯罪,我国刑法在对该罪的惩罚中只规定了有期徒刑和拘役,而没有其他刑种。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行为人是担负着保卫国家的国防安全的现役军人这一特殊主体。因此,作为立法者应当探求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其能够适用各种不同的犯罪。这不仅表明了立法者的勤勉和审慎,而且刑罚种类多样性也是刑法典完善的标志之一。笔者认为,对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军队人员很有必要附加资格刑进行惩处。这是因为军队人员一般都是利用自己职务之便进行犯罪,其履行职务与泄露军事秘密犯罪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因此,要防止一个掌握军事秘密的军队人员实施泄露军事秘密犯罪,就必须使之与职务相分离。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可以对本罪设置一定的资格刑,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了其犯罪的客观条件,也达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除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自由刑以外,还可以规定剥夺一定期限担任相关公职的权利。 参考文献[1]高洁.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D]. 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0[2]张春林著.论军人违反职责罪[M].海潮出版社,[3]张春林著.论军人违反职责罪[M].海潮出版社,[4]军事科学院主管.军事历史[J].2006,(12):38[5]曾凡祥.浅谈中国军事保密法规的历史发展[J].军事历史[6]张春林著.论军人违反职责罪[M].海潮出版社,[7]苟恒栋.现役军人的定义与外延[J].法学杂志,2002,(2)[8]国务院主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十兵服役条例》 的决定[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23)[9]苟恒栋.现役军人的定义与外延[J].法学杂志,2002,(2)[10]张春林.军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探析[J].人民检察,2005,(15)[11]张春林著.论军人违反职责罪[M].海潮出版社9[12]刁荣华著.军刑法实用[M].汉林出版社,[13]张少瑜.兵家法思想通论[M].人民出版社,
摘 要 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 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 摘 要 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 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 摘 要 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 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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