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职业病鉴定期间工资可以领社保工资吗?

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去年累计有3800万人中断了缴社保,意味着有23%的工作者中断缴费,该数据占城镇职工参保的一成还多。表面看,弃保纯属个人行为,但影响的却是整个社...
说起“养老保险”,一般的理解是年轻时交钱,年老了就可以领取养老金,颐养天年。而在江苏兴化市,一些生活在农村的老人在20年前就向当地政府部门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现在...
点击排行榜职工发生职业病了怎么办?-工伤保险条例 - 社保网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职工发生职业病了怎么办?
&&&社保网&&&
  职工发生职业病了怎么办?
  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向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取得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可按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济南市部分职业病诊断机构:山东省职业病医院、济南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以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为准,具体信息请向卫生行政部门查询)。
相关阅读:
&&&&社保网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24小时排行
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2006年2月,王女士被招聘到重庆某塑料包装公司,从事缝制工作。日,王女士和包装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到日为止。劳动...
  据报道,丽水缙云开养骡场的陈寿庆用了施金驰创造的光谱灭蚊器后,作用出人意料得好,一个晚上一共捉了1公斤多的蚊子。事后,陈寿庆表明,自己家的骡子又能活蹦乱跳了...
点击排行榜当前位置:
停缴社保费后确诊职业病的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张乐跃 许鹏&&发布时间: 09:48:14
  裁判要旨
  由于职业病的发现、诊断及认定本身存在滞后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停缴社保费后,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只要职业病发生在参保期间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日至日,邓吉全被渝中运输公司劳务派遣到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从事打磨、喷漆工作。日,邓吉全与渝中运输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渝中运输公司随后为邓吉全办理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同年12月31日,邓吉全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叁期。 日,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吉全矽肺叁期属于工伤。同年5月22日,邓吉全经重庆市渝中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为叁级,部分护理依赖。日,渝中运输公司填写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向区社保局寄出申报资料,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邓吉全的工伤保险待遇。同年12月3日,区社保局作出渝中社险(2012)84号《关于邓吉全职业病相关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答复渝中运输公司“由于邓吉全工伤认定和工伤费用的产生是在公司办理停止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之后,故其本次工伤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邓吉全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上述复函,并判令区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其中,第五章中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享受的医疗待遇、生活护理费、伤残待遇等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亦作出“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渝中运输公司在原告邓吉全工作期间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由于职业病的发现、诊断及认定本身存在滞后性,原告邓吉全在与第三人渝中运输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仍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综上,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局于日作出的《关于邓吉全职业病相关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二、责令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停缴社会保险费且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确诊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停保之后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标准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保费后,劳动者确诊职业病的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本案不属于单位应当参加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只有在单位应当参加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形下,单位才对此承担不利后果,由其支付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但在本案中,渝中运输公司与邓吉全正常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渝中运输公司不再承担为邓吉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此后渝中运输公司办理停缴社保费手续是合法的,不属于应当参加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形,没有责任为工伤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二、“仍在参保期间”并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参保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用。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认定工伤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认定尤其是职业病的认定具有滞后性,从职业病的鉴定到工伤认定再到劳动能力鉴定往往需要数月时间,在高流动性就业的情况下,上述期间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十分正常的,若因此而拒绝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费用,对此前正常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显失公平。
  三、工伤发生时间在参保期间的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时,工伤职工能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分散风险。因此,只要工伤发生的时间在参保期间的,即使工伤认定时单位已经停缴社会保险费,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费用。本案中,原告的职业病工伤是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从事的岗位原因所致,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相应工伤保险费用,因此,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来源:渝中区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辖区法院站点群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区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区法院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州区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区法院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保产假工资如何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