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网站对两参人员的身份认证?原始档案没有了怎么办

参加中越自卫反击战退伍人员应享受国家政策补贴
参加中越自卫反击战退伍人员应享受国家政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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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中越自卫反击战退伍人员应享受国家政策补贴,是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享受补贴政策。还是从申报之日起享受
据我所知上海籍的看病费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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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自卫反击战补贴 ……有些东西不是说的这么简单的,得有当时军籍档案。应该是所在的大部队参加反击战了,而没去也成应该也算参战人员,我遇到位老人,解放前入伍,16岁,反击战当时是好像是营职吧...……
湖南省针对1979中越自卫反击战退伍老兵待遇 ……
1、07年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发文,对54年以后参战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
> 区民政局 >
> 优抚安置工作
&优抚安置工作
&优抚安置工作
优抚安置工作
一、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一)、优抚对象: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 定享受抚恤优待。
(二)、重点优抚对象: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三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属)。
二、重点优抚对象定补标准
附: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队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字[号)文件
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是指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用药规定的,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部分)过大、影响家庭生活的,由区民政局按相应的比例再次报销。其报销比例为:
附:1、琅琊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2、琅琊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
琅琊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民优字[2009]71号)、滁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优字[2009]79号),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优字[号),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2008]35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
在琅琊区享受抚恤或定期补助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遵循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户籍所在地);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逐步构建以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严格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并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帮助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统计财政部门审核。
(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商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四)卫生部门加强对具体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下拨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二)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依法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五、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分开核算,并建立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
(一)1—6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医疗待遇水平按《琅琊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琅医政字〔2000〕01号)有关规定执行。
1—6级残疾军人和超过退休年龄的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1—6级残疾军人和超过退休年龄的残疾军人中,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缴费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缴纳。
(二)城镇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工作,其个人承担部分缴费确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补助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其参保。
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三)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劳动能力的由街道民政部门统一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四)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五) 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优抚对象在定点医保医疗机构就医,凭医疗保险证明享受医疗优惠。优惠项目与标准由卫生部门另行制订,并予以公布。
(六)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及医疗优惠后,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起付标准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补助标准:
1、1-6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用药规定的,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部分)过大、影响家庭生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个人自付部分70%医疗补助;门诊费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不足部分,凭医疗发票、病历和医生处方,由区民政部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70%补助,年最高累计额不超3000元。
2、7-10级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过大、影响家庭生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个人自付部分40%医疗补助;门诊费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不足部分,凭医疗发票、病历和医生处方,由区民政部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40%补助,年最高累计额不超200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过大、影响家庭生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个人自付部分20%医疗补助;门诊费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不足部分,凭医疗发票、病历和医生处方,由区民政部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20%补助,年最高累计额不超过1000元。
(七)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过大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参照《滁州市琅琊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要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简化相关程序,医疗救助标准可比其他救助对象高10%。
(八)重点优抚对象没有发生医疗费用,不得以个人包干、定额等形式将医疗补助金发放给优抚对象个人。此外,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在医保定点医院:市一院、市二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琅琊人民医院、清流医院、扬子医院之外就诊的;
2、未经医保中心批准,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
3、住院期间没有告知民政部门的;
4、重点优抚对象就医、购药不符合城乡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
5、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行为,以及因违法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 各相关部门要实现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原则,简化结算手序,建立医疗报销、优惠、救助、补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
积极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并提供对接“一站式”管理系统技术接口;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审批和给予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补助报销医药费,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琅琊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
近期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码
优抚对象类&&& 别
详细居住地址
医疗费总额
医保(新农合)报销金额
自费药部分
申请补助金额
优抚科审核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 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经领人签字
&&&&&&&&&&&&&&&&&&&&&&&&&&&&&&&&&&&&&&&&&&&&&&& &&&&&&&&年& 月& 日
1、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收据(医保审核报销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个人申请书;2、此表一式三份,街道办事处、民政局、财政局各一份。
四、优抚对象评残、调残工作
(一)、评残、调残工作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提交书面评残申请;
2、所在街道审查受理后向区民政局提交规定的评残材料;
3、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收到鉴定意见后,将符合评残条件的申请人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民政厅;
5、省民政厅审查市民政局上报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并办理伤残证。
(二)、评残、调残必备材料
1、本人要求评残或调残的书面申请;
2、致残经过和至少两位战友证明材料(足以证明负伤时间、地点、原因、情节,需加盖证明人单位公章);
3、所在单位或街道书面审查意见(红头文件成文);
4、新评残需有本人原始医疗证明(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辅助诊断资料,如X光片、B超、心电图、脑电图等);补评残需有本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调整伤残需有本人原评定伤残等级证明和残情加重的医疗诊断证明;
5、《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包括省市区民政局意见和市级卫生专家小组残情鉴定意见);
6、申请人二寸彩照、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由社区统一接收材料,街道审核,区民政局确认身份,劳动局发放补助。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退伍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退休证复印件
4、参战参试退役原始档案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5、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战士信息采集和身份确认一览表(附后)
年底后入伍的参战参试
六、做好市直企业军转干部救助工作
&1、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通知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市直企业特困军转干部主动申请救助。
2、做好申请救助人员的家庭困难情况调查与审核工作。
3、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申请与审查材料报到区民政局优抚科,逾期不再办理。(08年已批准人员可以简化手续,由街道上报花名册即可)。
附:安徽省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申请表
安徽省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申请表
填表时间:
& 入伍年月
转业前职级
现在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职业及收入
申请救助理由
居委会初审意见
街道审核意见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1、家庭成员包括军转干部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 &&&&&&&&&2、申请理由要写明导致生活困难的祥实原因(如家庭成员中某人生何种病,个人承担了多少医疗费,因何原因导致辞生活困难等),不可概述为生活困难、年老多病等模糊原困。&&&&&&&&&&&&
安置办工作材料
一、城镇退役士兵
从琅琊区应征入伍的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
二、城镇退役士兵报到
每年的十二月到四月,琅琊区安置办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的报到材料,报到时需携带: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退伍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式
我区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方式。
在当年有条件、有岗位的情况下,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安置。
若当年没有工作岗位,则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四、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
服役期为2年的义务兵,发给数额为我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以区统计局发布的标准计算)2倍的补助金;服役期为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给予我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服役期3—9年以内的士官,在义务兵的补助金基础上,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增发给我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额足月发放生活费。
附:滁州市琅琊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滁琅政〔2009〕40号)
滁州市琅琊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5〕2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省军区皖政〔2008〕96号文件、《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等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设在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具体的接受安置工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责,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
第四条 &接收安置对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由琅琊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入伍前系我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父母系我区从业人员(无业人员),并由琅琊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根据《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其中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的统筹安置。
(二)异地入伍,要求随父母或配偶到我区安置的,须是本人在服役期间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等组织原因迁入我区的,且与配偶结婚满两年以上者。
(三)入伍前户口已迁入琅琊区满三年的。
(四)入伍前是农业户口,在服役期间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土地被征用,父母户口农转非的退役士兵,可比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按“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准予办理落户琅琊区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一)外地入伍的转业士官,其在服役期内在驻地(滁州市辖区范围内)与现配偶恋爱结婚的,其配偶户籍为琅琊区。
(二)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三)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
(五)属本区户口而在异地入伍的和外地户口从琅琊区入伍的。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 安置方式
(一)政府统筹安置。区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退役士兵人数以及全区企事业接受安置能力的实际情况,统筹安置退役士兵。
1、在有接收安置岗位的前提下,区政府根据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际人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2、安置的具体办法是:按照考试、考核的总成绩排序,由退役士兵在政府提供的就业单位中自主选择。
3、被录用的退役士兵,与录用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待遇以合同约定为准。
4、在政府提供的岗位上经考核被录用的,不享受自谋职业政策照顾、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5、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区民政、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二) 退役士兵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双方就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区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三)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四)入伍前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后按国家规定回原校复读;本人不愿回校复读的,由入伍征集地负责安置。
(五)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部队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在考核录用中分别加10、8、6、4分。
(六)有安置任务的企业单位,不予安置的,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我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6倍缴纳。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自谋职业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由安置部门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1〕86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为2年的义务兵,发给数额为我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以区统计局发布的标准计算)2倍的补助金;服役期为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给予我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服役期3—9年以内的士官,在义务兵的补助金基础上,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增发给我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额足月发放生活费。
(二)发给立功一次性补助金。
自谋职业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增发立功一次性奖励金,其奖金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5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3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数额增发,多次立功的,以立功者最高一次立功为准,不重复计算。
(三)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的规定,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 资金收支管理
(一)建立退役士兵保障资金制度。安置保障资金的来源为: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民政部门收取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社字〔2004〕419号)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资金及时缴入区金库。
(三)安置任务转移补偿标准,原则上每少接受一名退役士兵,按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6倍缴纳。企业缴纳的有偿转移资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资金自筹解决。
(四)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受理申请的安置部门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立功一次性补助金,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每年退役士兵实际情况计算出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立功一次性补助金的数额报区政府,政府批准后,财政局及时划拨由民政局组织发放。
第十条& 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区政府成立滁州市琅琊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承担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安置纪律
(一)不得用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安置资格和安置补助资金。
(二)退役士兵选择单位后,在半年内无正当理由经多次通知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为其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双拥合格单位。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置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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