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全国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会科学课题管理办公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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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00:00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办公厅文  号:教社科厅[1996]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七章 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社科司)负责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管理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4.制定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下简称省区市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国家教委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五年组织申报一至二次;(2)国家教委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国家教委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4)国家教委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定期或不定期受理。
  第九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每五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社科司在申报通知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在博士学科点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未完成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5.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6.申报专项任务研究项目,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的经费资助;《申请评审书》必须填写B表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有关单位委托研究及提供经费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预期研究成果可为有关部门所采用或参考。
  第十一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委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5份及软盘;
  2.报送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1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会议评审分为匿名评审、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再行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步骤,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课题方能立项。专项任务研究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评审会上评议,会后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国家教委进行复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国家教委资助和自筹经费项目。由国家教委提供经费的项目,包括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 由国家教委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国家教委财务司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国家教委社科司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1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
  各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七条 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社委托国家教委招标研究的课题,一经评审立项,委托单位应将所需经费拨至我委社科司指定帐号,由我委社科司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批向学校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拨款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除预留保证金外的剩余经费;第三次拨付预留保证金。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我委财务司。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国家教委社科司统一布置。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区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和直属院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别组织。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由国家教委社科司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申报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将其录入《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并签署中期检查意见后连同软盘报隶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中转盘录入后,打印《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连同《中期检查报告书》和软盘一起报国家教委社科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申报单位批准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和直属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教委社科司提出书面报告备案。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追回,留作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留作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
第七章 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3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交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连同转报软盘报隶属申报单位。
  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必须由申报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用评审会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成果须获得多数票赞成方为通过。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成果验收鉴定由我委社科司组织。
  第二十七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申报单位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中转盘后录入鉴定意见,打印《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情况一览表》,连同最终成果两套、《项目终结报告书》1份及软盘,报送国家教委社科司(通讯评审的成果须附5位专家评审意见页复印件)。国家教委社科司确认后拨付项目预留保证金。
  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称)字样。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经专家评审合格后如出版困难,项目承担人所在学校出版社应保证出版。没有出版社的学校可参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协商校外出版社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国家教委社科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发(1992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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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
  2016年度一般项目分为:(1)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2)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3)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8万元;(4)专项任务项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专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专项、教育廉政理论研究专项,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另发通知。为深入实施《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2016年起专门设立高校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另发通知。
  为支持西部和边疆地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本次项目继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及新疆、西藏项目,不单独组织申报,申报条件与评审具体事项与一般项目相同。
  本次项目不设申报指南(专项任务项目除外),申请者应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尤其是结合“十三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学科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特长,自行拟定研究课题。
  申请者应认真查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以往有关立项资料,切实提高申报质量,避免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与文化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港澳台问题研究;(24)国际问题研究;(25)交叉学科/综合研究。
  三、申报条件
  1.本次项目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申报。
  2.申请者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每个申请者限报1个项目,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3.申请者除符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在编在岗教师。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日以后出生)。
  (3)自筹经费项目申请者,须在《申请评审书》后附上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申请评审书》中的“其他来源经费”栏。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1)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般项目等各类项目)负责人;
  (2)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2013年(含)以来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和单列学科项目等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以上项目若已结项需附相关证明。
  5.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教育部一般项目。
  6.连续2年(指年)申请教育部一般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本次暂停1年一般项目申请资格。
  四、申报办法和申报程序
  地方院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以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和程序如下:
  1.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启用2016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2.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以下简称社科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
  3.日开始受理项目网上申报。申请者可登录社科网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评审书》,按申报系统提示说明及《申请评审书》填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并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申请评审书》的电子文档。
  4.项目实行严格规范的预决算管理。项目申请者应在资助限额内,根据实际需求准确测算总经费预算,合理分配分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是评审的重要内容,不切实际的预算将影响专家评审结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鉴定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后续拨款的重要依据。
  5.已开通账号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原有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并及时核对单位信息,尤其是重新核实本单位计划内财务拨款账户等信息;未开通账号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请登录申报系统,登记单位信息、设定登录密码,打印“开通账号申请表”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传真至010-。待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申报系统进行操作。
  有关项目申报系统及技术问题请咨询社科网。联系电话:010-,手机:,,电子信箱:。
  6.本次项目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日,申报单位须在此之前对本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在线审核确认,并于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在线打印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一览表》(以下简称《申报一览表》)1份并加盖公章。(2)《申请评审书》纸质件1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并加盖公章。为方便审核,《申请评审书》的编排顺序须与《申报一览表》的打印顺序一致。(3)本单位计划内财务拨款账户并加盖公章(如拨款账户有变更,需及时登录社科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修改)。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科技楼C区1001室,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邮编100875。联系人:范明宇,白晓;联系电话:010-802707;传真:010-;电子信箱:。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时间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要求
  1.各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评审书》和签字盖章的纸质件数量与内容要确保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2.本次项目评审采取匿名方式。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申请评审书》B表中不得出现申请者学校、姓名等有关信息,否则作废。
  3.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三年申请资格。
  4.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真实,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如违规申报,将予以通报批评。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规划处联系人:段洪波
  联系电话:010-097563
  电子信箱: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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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芬)教师与研究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6年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点击数: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2016年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1.项目分为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指导性项目。委托项目为我厅针对某项具体实际业务工作委托相关高校开展的专项研究项目。专项任务项目仅限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
2.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资助经费0.5-2万元。指导性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
3.本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不设课题申报指南,申请者应紧密结合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特长,自行拟定研究课题。
二、学科范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中的人文社科类学科。申请者应准确填写申报项目的学科门类。
三、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限全省普通高校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党务政工干部、相关管理岗位工作者。具体要求有:
1.重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限省教育厅划拨经费的省属普通高校申报。指导性项目全省所有普通高校都可以申报。
2.各类项目申请者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有相应的学术梯队,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名,申请人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应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各类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不具有高级职称的申请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岁。
4.基础性课题项目鼓励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加;应用性课题项目,鼓励并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
5.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同一课题已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其它相关厅局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
6.承担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7.准备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国外,并将继续在外达半年以上)者不得申请项目。
四、申报办法及要求
1.所有课题项目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匿名评审,网上公示,网上公布。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不受理纸质材料。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网址:。系统开放时间:8月15日至9月1日。
2.各高校科研部门请及时登录学校账号,核对单位信息,向项目申请人分配登录账号。请对申请人资格、项目类型是否符合申报要求以及项目申请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本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在线审核确认。
3.各申报单位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控申报数量,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五、其他要求
1.受理项目申报最后截止日期为9月1日,过期系统自动关闭。本文件及课题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可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内浏览下载。
2.有关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问题请咨询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联系人:卢颂,联系电话:027-)。
3.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把关,确保所有申报信息准确真实,如发现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联 系 人:王立彬;
联系电话:027-328219;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1。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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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027- Mail: glxyh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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