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什么意思

关于完成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一、日,公司董事会七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决定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并于日发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债权人通知》。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02,844,594股的0.0150%,股票回购价格2.47元/股。  二、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议案》,决定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并于日发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债权人通知》。本次回购注销涉及人员共252人,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46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02,844,594股的0.87%。其中回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股票数量为955.26万股,回购价格2.47元/股;回购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股票数量为91.26万股,回购价格4.46元/股。  上述合计回购注销涉及人员共253人,回购股份总数10,64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其中回购注销涉及首次授予人数247人,回购注销股数973.26万股;回购注销涉及预留授予人数21人,回购注销股数91.26万股;该回购注销涉及预留授予的21人中,有15人全部是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此次15人回购注销预留股29.70万股),另外6人为新增股权激励对象(此次6人回购注销预留股61.56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202,844,594股变更为1,192,199,394股。  公司于2016 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一、董事会相关说明  1.本公司董事会七届二次会议于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议案》。股权激励对象常建平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按照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常建平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计180,000股将由本公司全部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180,000股限制性股票事宜。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议案》。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62,522,960.53元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按照《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审核,公司2015年度业绩考核未满足《股权激励方案》规定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因此公司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均不符合解锁条件。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52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46.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7%。其中回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股票数量为955.26万股,回购价格2.47元/股;回购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股票数量为91.26万股,回购价格4.46元/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统一办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25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046.5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二、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概况  (一)日,公司董事会六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召开监事会六届八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权激励方案等有关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备案。  激励方案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焦作万方普通股股票。  (二)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三)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六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六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  (四)2014 年2月7日,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日,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会议确定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授予价格2.47元/股,授予对象251人,授予数量3213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六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认为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方案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 日,公司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实际参与激励对象247名,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202.2万股。  (七)日,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议案》,授予价格4.46元/股。日,公司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实际参与激励对象21名,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82.52万股。  (八)日,公司董事会七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议案》,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一次解锁条件进行审核。股权激励对象常建平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于2014年12月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按照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常建平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计18万股将由本公司全部回购注销。  (九) 日,公司监事会七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议案的审核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对拟注销股份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常建平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并被判刑,董事会决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常建平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计18万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做出的该回购注销股票事项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回购注销条件,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十)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议案》,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董事会统一申请办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25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046.5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一)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议案的审核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5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1046.52万股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对拟注销股份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做出的该回购注销股票事项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回购注销条件,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原因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说明  (一)股权激励对象常建平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七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议案》,常建平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计18万股将由本公司全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7元/股。详见本公司于日披露的《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议案》。因公司2015年度业绩考核未满足《股权激励方案》规定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因此公司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均不符合解锁条件。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52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46.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7%。其中回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股票数量为955.26万股,回购价格2.47元/股;回购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股票数量为91.26万股,回购价格4.46元/股。回购涉及人员名单及数量见本公司于日披露的《公司股权激励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和数量》。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回购注销涉及人员共253人,回购股份总数10,64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其中回购注销涉及首次授予人数247人,回购注销股数973.26万股;回购注销涉及预留授予人数21人,回购注销股数91.26万股;该回购注销涉及预留授予的21人中,有15人全部是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此次15人回购注销预留股29.70万股),另外6人为新增股权激励对象(此次6人回购注销预留股61.56万股)。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已向上述涉及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共计28,109,718元,并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A验字 【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202,844,594股减至1,192,199,394股。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于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影响本公司管理团队和生产经营的稳定。  五、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总计10,645,2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02,844,594股变更为1,192,199,394股。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六、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根据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公司将在相关授权范围内办理《公司章程》修改事宜,包括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额、股本总额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董事会七届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监事会七届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5.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太A验字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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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 (,)编号: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马庆峰、赵长江、真建锋、刘志勇等八人已离职,根据《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八人现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的268,80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并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备案。期间,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对于日披露的《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无实质性修订,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无异议。  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日,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日为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40万股调整为52万股,并确定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时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规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调整的规定。  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马庆峰、赵长江、真剑锋等七人作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于日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00股。因(1)公司于2013年6月实施每10股送5元(含税)并转增3股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首期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条件满足,上述七人持有的30%限制性股票已获解锁;以及(3)公司于2014年6月实施每10股送4.000316元(含税)并转增4.000316股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截至目前,马庆峰、赵长江、真剑锋等七人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4,806股。  同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刘志勇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于日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10,000股,因公司于2014年6月实施每10股送4.000316元(含税)并转增4.000316股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目前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000股。  鉴于上述八名激励对象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公司同意,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激励计划》第三十七条“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的规定,以及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决议内容,公司拟对上述八名激励对象目前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8,806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对象马庆峰、赵长江、真建锋、刘志勇等八人所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8,806股,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回购注销股份明细表  2、回购价格  公司于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7.85元/股。因公司于2013年6月及2014年6月,分别实施了每10股送5元(含税)并转增3股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每10股送4.000316元(含税)并转增4.000316股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第五十条“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的规定,此次回购对象马庆峰、赵长江、真剑锋等七人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31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上述七人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1,099,000元。  公司于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4.22元/股。因公司于2014年6月实施了每10股送4.000316元(含税)并转增4.000316股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回购价格调整方法,此次回购对象刘志勇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0.16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刘志勇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142,200元。  综上,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八名回购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合计1,241,200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001,798股减少至10,732,992股;激励对象总人数由285人减少至277人;公司股本总额由752,527,485股减少至752,258,679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五、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以上股份。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马庆峰、赵长江、真建锋、刘志勇等八人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上述八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8,806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分别为4.31元/股和10.16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八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股份。  八、律师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珍、赵吉奎就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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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002475)公告正文
立讯精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5&&&&&&&&证券简称:立讯精密&&&&&&&公告编号: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于&2016&年&4&月&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2015&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辞职,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已获授予但未解锁的&253,050&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现对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5&年&9&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
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具备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资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公司是否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等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5&年&10&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15&年&10&月&21&日作为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1,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5&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
向&1,0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578,830&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0.77%。授予价格&13.67&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公司
总股本由&1,247,897,830&股增加至&1,257,476,660&股。
&&&&5、2016&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总股本&1,257,476,6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息&0.9&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13,172,899.4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每&10&股转增&5&股。该预案尚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1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导致不符合激励条件。
&&&&若《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顺利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
公司将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上述&18&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253,05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0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分别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张宝键、陈培兴、刘金丽、姚晓军、匡艳传、霍泰、余攀、许立勇、陈小
飞、刘群、王勇、谢林顺、李燕、陈训荣、金香玉、林子江、邱钰雯、潘欣该&18&名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的原授予股份
数量为&168,700&股,授予价格为&13.67&元/股。
&&&&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总股本&1,257,476,66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0.9&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13,172,899.40&元。同
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该预案尚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若《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顺利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253,050&股进行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9.05&元/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257,476,660&股变更为&1,885,961,940&股。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顺利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
公司总股本将由&1,257,476,660&股变更为&1,886,214,990。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16,483,378&股,无限售条件股份&1,869,731,612&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53,050
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16,483,378&&&&&&&&&-253,050&&&&&&&&&&&&&&16,230,328
&&无限售条件股份&&&&&&&1,869,731,612&&&&&&&&&&&-&&&&&&&&&&&&&&&&1,869,731,612
&&&&&&合计&&&&&&&&&&&&&1,886,214,990&&&&&&&-253,050&&&&&&&&&&&&&1,885,961,940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1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将被取消激励资格。若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顺利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上述已获授但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253,050&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我们同意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回购并注
销该&18&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9.05&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
司&1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1、立讯精密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并就本次回
购注销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的回购注销事由、定价依据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立讯精密尚需履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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