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工会委员劳动合同职工合同必须经过工会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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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聘职工需经过工会同意 否则要赔偿(图)
& 07:18:16&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2月28日讯(YMG记者夏丹)
“建筑行业违法用工可追至有合法用工资质的上级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得经工会同意”……日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劳动争议的部分,较以往的规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昨天,YMG记者邀请有关法律专家以案说法,详细解读了《纪要》实施前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重大变化。
建筑行业违法用工
可追至有合法用工资质的上级单位
【案例】周建飞等20多名农民工2011年2月份离开老家,来到包工头范某承接的烟台某商业楼宇施工现场,主要负责电梯安装。去年4月4日,周建飞在作业时不慎从四层电梯井中坠至负二层。后经医院诊断,周建飞全身包括腰椎在内,共有13处骨折和损伤。事后,周建飞的家人经了解,包工头范某系承接了某电梯安装公司的业务,其本身并无相关电梯安装资质。而该电梯安装公司又是该商业楼宇项目的总承包商某建筑公司的一个项目分包商,该商业楼宇是由某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
【以案说法】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林士俊律师表示,此次《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发包人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劳动者在转包、非法分包的工程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应认定劳动者与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周建飞可要求范某及该电梯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
仲裁时效期最长一年
【案例】郝丽2009年2月就职于烟台市区某超市当收银员。去年6月,郝丽将该超市诉至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000元。该超市应诉时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郝丽的诉请已超过时效。后劳动仲裁委经审理,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了郝丽的仲裁请求。郝丽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超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一直在持续,认定郝丽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时效,支持了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林士俊律师表示,劳动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认定时效自劳动者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时效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
根据此次《纪要》,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此外,依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的在日以前,适用60天的仲裁申请期限,日后,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韩冰是烟台市区某韩国语学校的韩语教师,今年春节后,与该韩国语学校存在竞争关系的另一所语言学校开出高薪想挖走包括韩冰在内的六位韩语教师。韩冰经过考虑,决定跳槽,遂向该韩国语学校提出辞职。但因三天后学校面临开学,该韩国语学校校长崔某不同意韩冰辞职,而韩冰急着与新学校签约,遂自第二天起擅自离校直接到新学校报到了。该韩国语学校在学生开学后因无足够的韩国语教师,被迫停掉了三个班级的课程,并向学生退还学费。
【以案说法】林士俊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如何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此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案例】杨勇今年2月满60周岁,在办理完相关退休手续后,听人说企业应当支付给个人一笔数目不菲的“独生子女费”,遂到其所在企业要求支付该“独生子女费”。遭拒后一怒之下到劳动仲裁,但却被告知所谓的“独生子女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以案说法】林士俊律师表示,退休后的所谓“独生子女费”的规范名称应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凡自 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均应获得烟台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一次性养老补助10052.7元。企业如不支付,可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需征得工会同意否则要赔偿
【案例】姜浩是某空压机厂职工,因与该厂厂长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未经过该厂工会同意的情况下,被该厂厂长以“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等原因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姜浩本人也正好不想在该厂干了,遂以该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
【以案说法】林士俊律师表示,《纪要》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义务要求更加严苛,对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3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只要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简单来说,除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过失性解除外,只要双方未协商一致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都属于违法解除。此外,因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金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故自日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责任编辑:韩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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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不同意单位能否解除职工合同
  职工在工作中未能够通过单位的内部考核,单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后,工会却建议再给职工一次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执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呢?
  李某与某大型超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是肉品部主管。2013年2月至11月,肉品部在超市不定期检查中,被发现有过期肉制品未下架或生产日期打印错误等情况,已达三次。根据超市内部管理规定:在抽查中,生鲜食品部(含肉品部、蔬果部)1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错误的,将解除该部主管的劳动关系,超市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然而,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时,工会的意见是:处理过重,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超市经研究,未采纳工会意见,依然以李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再次告知工会。同时将解除通知依法送达李某。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超市未经工会同意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某诉称:工会不同意,超市无权解除劳动关系。超市辩称:超市规章管理制度系合法制定,李某在入职时不仅参加了培训,还领取了载有规章管理制度的员工手册,对超市的规章制度熟悉。由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超市的规章管理制度,超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
超市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同时,超市也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告知程序,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虽然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不是让工会审批,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单位认为工会提出的不同意解除理由不成立,仍然不影响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据此,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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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单位单方辞退职工必须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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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辞退职工必须通知工会?
陈某于2013年2月入职某化工公司,从事动力工程工作。日,陈某在夜班值班过程中,因天气寒冷,私自打开了公司的工用蒸汽阀门以取暖。事发后,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及给单位造成数千元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随即,陈某以单位解除合同未经工会同意,系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43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也就是说,即便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违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事先通知工会。  《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相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生产安全隐患及数千元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以此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公司未事先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理由等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程序上不合法。因此,关于陈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来源: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作者:韦利关于人力资源法律库:人力资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仲裁|加班工资|劳动合同变革|等于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库。更多精彩请进入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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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11 & &来源:西藏工会新闻网综合&&&&
  我单位一职工在工作期间勾结不法分子盗卖物资,结果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派出所当场抓获,收缴了作案车辆三台(农用车)。经派出所讯问,该职工被转至单位纪委调查处理。纪委经调查,认为盗卖事实清楚,根据单位《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规定,建议由厂务会议研究处理意见(算纪委结论)。
  厂务会研究决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已形成决议,上报到人力资源部。现有两件事请教:
  1、此案是在违纪进行中当场抓获,尚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能否认定“严重违纪”事实成立?
  2、《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一条是否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工会同意?若工会不同意,企业认为职工严重违纪事实成立,能否直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者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您的问题,只要贵单位制定的《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中有关于“职工存在盗窃行为”的处理办法,单位就可以根据规定进行处理。退一步讲,就算《办法》中没有相应规定,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四款之规定,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其作出解除合同处理。另外,贵单位也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13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关于解除职工合同是否必须征得工会同意的问题,《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据此,用人单位因违纪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有告知工会的义务。工会不同意处理结果的,必须指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情形。如果工会不同意处理结果又没有法定事由,企业行政方面可以向员工发放解除合同决定
[责任编辑:雪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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