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海车辆牌照额度肇事者和受害人都买了不同额度商业保险,受害人意外导致死亡两家保险公司是个赔个的吗

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已经购买了第三方意外险一百万,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知乎7被浏览1575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您现在的位置是: >
工地驾车意外撞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作者: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时间:
& & 某日,被告人宋某驾驶货车在某修路工地上行驶,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在翻车过程中造成车旁的林某当场死亡。经查明,宋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万泰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在保修期内。
& &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对刑事部分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宋某系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民事部分,因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害人林某的家属魏某以万泰保险公司为附带民事被告,请求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该案非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由,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
&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 & 首先,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发生事故而产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条件只有两项,其一是肇事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其二是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肇事车辆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事故承担何种责任,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即使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事故引起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对受害人的损失先行赔偿,在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 & 其次,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而形成的。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由《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同规定的,其本质是民事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民事侵权而形成的赔偿责任。
& & 机动车的驾驶人因其行为致使发生事故且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其行为在刑事上可能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民事上则统一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刑法》和《侵权责任法》是两部相对独立但并行不悖的法律,对行为的规范在刑事法和民事法发生竞合的,不影响其各依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即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会因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得以免除。
& & 最后,刑事法对行为的定性不能直接改变民事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依照刑法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成立的罪名是不一样的。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case/qita/116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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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撞人致伤残 肇事人上商业三者险没掏一分钱
日讯,张先生不久前领到了三份判决书,因为在高速路上追尾造成连环事故,他被三名伤者分别起诉索赔。由于他的车只上了交强险,保险额度不足以赔偿伤者损失,他还需要自己再拿出16万余元。而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另一肇事车辆由于有商业三者险,司机没有掏一分钱,全走了保险。在另一起案件中,肇事司机同样只上了交强险,结果被判自掏腰包92万元赔付伤者。
法官提醒说,开车上路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上足额保险于人于己都有好处
记者采访了解到,开车撞伤人,保险赔付额度不足的问题是普遍现象。为了分担风险,经常审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官给自家车上的都是最高保额的商业三者险。法官提醒说,开车上路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上足额保险于人于己都有好处。
一个自赔16万 一个全都走保险
前几天,张先生背负的三起官司,判决刚刚生效。按照法院的判决,半个月之内,除了交强险的赔偿之外,他要自己赔付伤者16万余元。
张先生涉案的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8月。当时,他驾车在高速路上将前面的一辆小客车追尾,巨大的冲击力直接导致前车侧翻,张先生的车也一头栽在护栏上。更不幸的是,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再次撞上了侧翻的小客车。
经过这两次撞击,小客车上的司机和两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人伤情严重,一个头部受重创,颅骨骨折,一个锁骨骨折。经鉴定,两人均构成5级伤残。另一名乘客伤势相对较轻,只是骨盆软组织挫伤,未构成伤残。
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未确保安全距离,发生追尾是事故主要原因,而驾驶大货车的司机刘师傅没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二次撞击,负次要责任。
去年底,三名伤者将张先生、刘师傅及他们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
然而从判决结果上,张先生和刘师傅个人的遭遇却截然不同。
两人车辆的交强险都用满了122000元的赔付额度,距离三名伤者的损失但是还差了一半。张先生没有上额外的商业三者险,超出保险赔付的损失都要其自行承担,还需要再支付16万余元。
而刘师傅就显得轻松许多。他的车辆上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刘师傅应赔偿的7万余元,全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断保期间出事故自赔92万
另一位司机吕先生至今还在后悔,再忙也应该抽出时间给自家的车续保商业险。偏巧就在断保这几天,他驾车出了交通事故。
事发时,吕先生正开车行至西城区的一个路口右转,正巧遇上刘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直行经过这个路口。刘女士当时车速不低,猛地遇到拐弯车辆,躲闪不及,一下子被撞倒在地。刘女士被立即送医,经诊断为创伤性重型脑损伤,右侧肩胛骨骨折,肺部感染等,受伤严重,在医院整整住了半年。经鉴定为伤残三级,瘫在床上,生活大部分需要他人护理。
根据交通队的勘查,发生事故时,因为是转弯,吕先生的车速大约在30公里每小时左右。而刘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车速已经达到20公里每小时。最终交通队认定,吕先生未按规定让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刘女士超速骑电动自行车负次要责任。
虽然刘女士自称没有超速驾驶,看到吕先生的车后就停了下来,但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法院综合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认定,吕先生对此次事故承担80%赔偿责任,刘女士承担20%的责任。
事发前不久,吕先生驾驶的车辆商业险到期了,由于工作忙,续保这事就耽搁了下来。没想到,就在这断保的几天出了事故。由于车辆只上了交强险,按照保险条款,理赔范围仅包括1万元医疗费、11万元伤残赔偿及2000元财产损失。
这12.2万元的赔款完全不能涵盖刘女士的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合理损失,也要由吕先生按责任比例赔偿。
首先,刘女士的伤残赔偿金是索赔重头,74万余元,扣除交强险赔付11万元,剩下63万余元吕先生需自赔50万余元。
第二,刘女士的医疗费就高达31万余元,交强险只能负担1万元,吕先生承担24万余元。
第三,刘女士伤情严重,住院期间每个月的护理费就4500元,出院后,刘女士要求吕先生继续为其支付每月的护理费,参照伤残赔偿的计算方法,持续20年。
法院考虑到刘女士的伤情发展情况及吕先生的承受能力,认为护理费不宜做一次性赔偿,判决吕先生先支付刘女士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两年的首期护理费共计10万余元。
除此之外还有4万元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最终,在交强险全额赔付12.2万元之外,法院判决吕先生赔偿刘女士共计92万余元。
事实上,赔了这92万余元还不算完呢。护理费只支持了出院后两年的,此后如果再产生必要的护理费,吕先生还要继续承担。护理费最长支持20年,因此吕先生今后还要赔偿多少钱,还是个未知数。
致人伤残事故 半数保额不足
自赔近百万的案例并不是耸人听闻,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赔付额度不足的问题其实是普遍现象。
西城法院民八庭副庭长张达法官经常审理交通事故纠纷,他告诉记者,在伤者构成伤残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大概有一半左右会出现保险赔付限额不足的问题。“比如说,车主上了交强险和额外20万元的三者险,造成被害人十级伤残的全责事故,各项赔偿加起来大概就得20万元左右,保险基本还能兜得住,达到九级伤残可能就要超过保险赔付范围了。还不要说只有交强险,或者造成受害人更高等级的伤残。”
撞伤了人怎么会有这么高的赔偿?张达法官给记者粗略算了笔账。
首先是医疗费。在交通事故中,行人、骑车人一方被撞后最容易出现骨折。骨折手术及植入钢板的费用都比较高,材料成本动辄就是5-10万元,做个手术很容易达到10万元以上。
只要出现使活动受限的骨折伤情,很可能就能构成伤残,最轻的是十级。因伤致残后,一项数额不菲的赔偿项目就是残疾赔偿金。它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有相应减少。
201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859元。这一数据在2014年还是43910元。由于这一数据逐年增长,因此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在逐年增加。
“达到最轻的伤残等级,也就是十级伤残,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就是105718元。伤残等级每提高一级,赔偿金就增加105718元。”张达法官算账说。
死亡赔偿金也是以此数据为标准计算20年。如果交通事故全责并致人死亡,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是105万余元。
被撞伤后,很多受害人会出现需要他人护理的问题。护理费的赔偿与受害人活动受限程度有关,有些下肢受伤的,护理几乎是必须的。而且,护理费支持最长20年,如果受害人重度昏迷,成为植物人,长期依赖护理,仅这一项就比死亡的赔偿风险更大。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被撞伤后的休养的时间都不短,如果再撞上个高收入的人,误工费这一项的赔偿也少不了。
如果受害人出现截肢,需要安装义肢,这个成本甚至不必死亡赔偿金少。义肢属于定期更换的器械,十几万一个义肢很正常,而且几年就要更换一个。
法官给自己车上高保额三者险
张法官介绍说,现在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的伤情都比较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城市居民缺乏运动锻炼,身体素质有所降低,比以前“脆弱”了。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电动自行车出现事故的越来越多,由于车速快,危险性大,更容易造成严重伤害。
经常开车时,张达法官给自己家的车上的就是最高的三者险。这可不是给保险公司做广告,经常审理交通事故纠纷,张法官看到的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其实保额20万和50万、甚至100万的三者险,保费可能也就差出几百元,可一旦出现大的事故,保险限额不足的后果将非常可怕。”
有的人觉得自己只要遵守交通法规就出不了事,上保险属于白花钱。张达法官说,事实上,开车上路就肯定是有风险的,保险的功能是分担风险。而且,保险不仅保障的是车主一方能转移风险,也保障受害人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就拿案例中的吕先生来说,如果他驾驶的车辆能上50万元的三者险,他自掏腰包的赔款就能“省”下一大半。张先生和刘师傅在同一事故中的不同赔偿结果更是给保险做了活广告。
原本有个三五十万存款,可能还觉得小有积蓄呢,真要是赶上个事故,保额不够,这点积蓄可能全赔出去还不够,一下就成了赤贫。
而且,商业险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视。毕竟交强险主要是对伤者的保护,对经济损失的理赔只有2000元,而大多数交通事故出现的还是车损,交强险的赔付额是远远不够的。商业险的保额则不分车损还是人伤。而且保险公司有专人来核算哪些是合理损失,这是普通人可能不具备的专业知识。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法官提醒说,开车上路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上足额保险于人于己都有好处
记者采访了解到,开车撞伤人,保险赔付额度不足的问题是普遍现象。为了分担风险,经常审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官给自家车上的都是最高保额的商业三者险。法官提醒说,开车上路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上足额保险于人于己都有好处。
一个自赔16万 一个全都走保险
前几天,张先生背负的三起官司,判决刚刚生效。按照法院的判决,半个月之内,除了交强险的赔偿之外,他要自己赔付伤者16万余元。
张先生涉案的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8月。当时,他驾车在高速路上将前面的一辆小客车追尾,巨大的冲击力直接导致前车侧翻,张先生的车也一头栽在护栏上。更不幸的是,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再次撞上了侧翻的小客车。
经过这两次撞击,小客车上的司机和两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人伤情严重,一个头部受重创,颅骨骨折,一个锁骨骨折。经鉴定,两人均构成5级伤残。另一名乘客伤势相对较轻,只是骨盆软组织挫伤,未构成伤残。
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未确保安全距离,发生追尾是事故主要原因,而驾驶大货车的司机刘师傅没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二次撞击,负次要责任。
去年底,三名伤者将张先生、刘师傅及他们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
然而从判决结果上,张先生和刘师傅个人的遭遇却截然不同。
两人车辆的交强险都用满了122000元的赔付额度,距离三名伤者的损失但是还差了一半。张先生没有上额外的商业三者险,超出保险赔付的损失都要其自行承担,还需要再支付16万余元。
而刘师傅就显得轻松许多。他的车辆上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刘师傅应赔偿的7万余元,全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断保期间出事故自赔92万
另一位司机吕先生至今还在后悔,再忙也应该抽出时间给自家的车续保商业险。偏巧就在断保这几天,他驾车出了交通事故。
事发时,吕先生正开车行至西城区的一个路口右转,正巧遇上刘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直行经过这个路口。刘女士当时车速不低,猛地遇到拐弯车辆,躲闪不及,一下子被撞倒在地。刘女士被立即送医,经诊断为创伤性重型脑损伤,右侧肩胛骨骨折,肺部感染等,受伤严重,在医院整整住了半年。经鉴定为伤残三级,瘫在床上,生活大部分需要他人护理。
根据交通队的勘查,发生事故时,因为是转弯,吕先生的车速大约在30公里每小时左右。而刘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车速已经达到20公里每小时。最终交通队认定,吕先生未按规定让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刘女士超速骑电动自行车负次要责任。
虽然刘女士自称没有超速驾驶,看到吕先生的车后就停了下来,但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法院综合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认定,吕先生对此次事故承担80%赔偿责任,刘女士承担20%的责任。
事发前不久,吕先生驾驶的车辆商业险到期了,由于工作忙,续保这事就耽搁了下来。没想到,就在这断保的几天出了事故。由于车辆只上了交强险,按照保险条款,理赔范围仅包括1万元医疗费、11万元伤残赔偿及2000元财产损失。
这12.2万元的赔款完全不能涵盖刘女士的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合理损失,也要由吕先生按责任比例赔偿。
首先,刘女士的伤残赔偿金是索赔重头,74万余元,扣除交强险赔付11万元,剩下63万余元吕先生需自赔50万余元。
第二,刘女士的医疗费就高达31万余元,交强险只能负担1万元,吕先生承担24万余元。
第三,刘女士伤情严重,住院期间每个月的护理费就4500元,出院后,刘女士要求吕先生继续为其支付每月的护理费,参照伤残赔偿的计算方法,持续20年。
法院考虑到刘女士的伤情发展情况及吕先生的承受能力,认为护理费不宜做一次性赔偿,判决吕先生先支付刘女士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两年的首期护理费共计10万余元。
除此之外还有4万元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最终,在交强险全额赔付12.2万元之外,法院判决吕先生赔偿刘女士共计92万余元。
事实上,赔了这92万余元还不算完呢。护理费只支持了出院后两年的,此后如果再产生必要的护理费,吕先生还要继续承担。护理费最长支持20年,因此吕先生今后还要赔偿多少钱,还是个未知数。
致人伤残事故 半数保额不足
自赔近百万的案例并不是耸人听闻,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赔付额度不足的问题其实是普遍现象。
西城法院民八庭副庭长张达法官经常审理交通事故纠纷,他告诉记者,在伤者构成伤残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大概有一半左右会出现保险赔付限额不足的问题。“比如说,车主上了交强险和额外20万元的三者险,造成被害人十级伤残的全责事故,各项赔偿加起来大概就得20万元左右,保险基本还能兜得住,达到九级伤残可能就要超过保险赔付范围了。还不要说只有交强险,或者造成受害人更高等级的伤残。”
撞伤了人怎么会有这么高的赔偿?张达法官给记者粗略算了笔账。
首先是医疗费。在交通事故中,行人、骑车人一方被撞后最容易出现骨折。骨折手术及植入钢板的费用都比较高,材料成本动辄就是5-10万元,做个手术很容易达到10万元以上。
只要出现使活动受限的骨折伤情,很可能就能构成伤残,最轻的是十级。因伤致残后,一项数额不菲的赔偿项目就是残疾赔偿金。它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有相应减少。
201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859元。这一数据在2014年还是43910元。由于这一数据逐年增长,因此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在逐年增加。
“达到最轻的伤残等级,也就是十级伤残,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就是105718元。伤残等级每提高一级,赔偿金就增加105718元。”张达法官算账说。
死亡赔偿金也是以此数据为标准计算20年。如果交通事故全责并致人死亡,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是105万余元。
被撞伤后,很多受害人会出现需要他人护理的问题。护理费的赔偿与受害人活动受限程度有关,有些下肢受伤的,护理几乎是必须的。而且,护理费支持最长20年,如果受害人重度昏迷,成为植物人,长期依赖护理,仅这一项就比死亡的赔偿风险更大。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被撞伤后的休养的时间都不短,如果再撞上个高收入的人,误工费这一项的赔偿也少不了。
如果受害人出现截肢,需要安装义肢,这个成本甚至不必死亡赔偿金少。义肢属于定期更换的器械,十几万一个义肢很正常,而且几年就要更换一个。
法官给自己车上高保额三者险
张法官介绍说,现在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的伤情都比较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城市居民缺乏运动锻炼,身体素质有所降低,比以前“脆弱”了。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电动自行车出现事故的越来越多,由于车速快,危险性大,更容易造成严重伤害。
经常开车时,张达法官给自己家的车上的就是最高的三者险。这可不是给保险公司做广告,经常审理交通事故纠纷,张法官看到的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其实保额20万和50万、甚至100万的三者险,保费可能也就差出几百元,可一旦出现大的事故,保险限额不足的后果将非常可怕。”
有的人觉得自己只要遵守交通法规就出不了事,上保险属于白花钱。张达法官说,事实上,开车上路就肯定是有风险的,保险的功能是分担风险。而且,保险不仅保障的是车主一方能转移风险,也保障受害人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就拿案例中的吕先生来说,如果他驾驶的车辆能上50万元的三者险,他自掏腰包的赔款就能“省”下一大半。张先生和刘师傅在同一事故中的不同赔偿结果更是给保险做了活广告。
原本有个三五十万存款,可能还觉得小有积蓄呢,真要是赶上个事故,保额不够,这点积蓄可能全赔出去还不够,一下就成了赤贫。
而且,商业险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视。毕竟交强险主要是对伤者的保护,对经济损失的理赔只有2000元,而大多数交通事故出现的还是车损,交强险的赔付额是远远不够的。商业险的保额则不分车损还是人伤。而且保险公司有专人来核算哪些是合理损失,这是普通人可能不具备的专业知识。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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