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2016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接收安置有什么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3〕706号
各市、区军转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4日
抄送:省军转办、市委常委、副市长、驻军团以上单位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江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是江门市或从江门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江门市,但不含大专院校外市生源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市、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江门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市、区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市、区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市、区安置。
(八)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但在江门市工作,且有江门市常住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九)在江门军分区机关任正团级职务满3年,表现优秀,配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江门军分区党委推荐和江门市委批准,可以到江门市安置。
(十)不符合上述接收条件,自行办理配偶、子女等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不予接收。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
4、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5、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7、受刑事处罚的;
8、根据有关政策,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三、符合上述接收条件,在我市下属各市安置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照顾到市区(含蓬江、江海、新会)安置:
(一)任正团级(含技术八级)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担任正团级职务未满3年的,可下套副团级条件。
(二)担任副团级(含技术九级)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并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以上的;担任副团级职务未满3年的,可下套正营级条件。
(三)担任正营级(含技术十级)职务满3年,军龄满20年,并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以上的。
(四)在部队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在部队任现职期间受过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和犯有政治性错误的,不予照顾在江门市区安置。转业干部本人在江门市区购买住房(不含购买部队建房),不作为在江门市区照顾安置条件。
四、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
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单位应无条件接收,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安排意见。
(一)达到相应安置条件(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任职满3年的军队领导干部)的正团职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三)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和营职以下干部由市军转办制定安置方案。
五、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人数较多、领导职数空缺少时,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因无职位空缺,确有困难不能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
六、营职以下干部的安置,实行进机关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免考者除外),具体的考试考核安置办法,按照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粤军转组〔2012〕3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粤军转组〔2013〕1号)实施。总成绩为笔试得分和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七、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愿意,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八、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应及时与市军转办联系,共同商定下达各市、区的计划,完成好接收任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下达安置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按市军转办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各接收单位要坚决执行市军转办下达的安置计划,不能以专业不对口、年龄偏大、职务偏高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九、政法系统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由市军转办统一审查资格条件、组织考试,选派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等部门工作。
十、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随调配偶按干部、职工不同身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订安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宜。
十三、本《意见》由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2006年6月26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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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
16: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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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中央部委=-
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口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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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
-=省级人事系统=-
-=省会人事系统=-
-=市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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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战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农工部
市委史志办
市委保密局
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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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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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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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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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联创世华 编辑:chenbeilei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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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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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各高等院校,各有关企业:
根据上级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文件精神,按照2016年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16年省直部门(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行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中央驻济单位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中央和省属驻济企业实行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方协商接收的安置办法。经商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2016年列入转业计划并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和下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质,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服从组织分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军队转业干部报名时持本人军官(文职干部)证或转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携带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高160像素,宽125像素,大小20kb以下),填写《资格审查登记表》。
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队转业办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进行初审;笔试结束后,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考试和入围资格,弄虚作假者退回部队。
三、考试考核与确定入围人员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笔试时间3个小时。团职干部与营职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实行分卷考试。团职干部主要测试其政治素质、组织管理和问题处置等基本能力;营职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主要测试其对通用基础知识掌握运用及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以及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的知识。考试期间违纪人员成绩无效并将情况通报部队。
考核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对军龄和立功受奖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赋分标准:(1)军龄:每年0.5分。(2)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2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3)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依据笔试分数加考核量化赋分总分数,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接收计划等额确定入围人员。分数相同者依次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受奖赋分确定名次。考试分数、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入围人员名单和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安置计划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首页&专题活动&军转工作信息专题)(网址:http://www./pages/zxzx/zthd/jzgzxxzt/)公布。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同时在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公示。
四、确定安置单位
入围人员与中央驻济单位,在安置计划和规定时间内,根据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以此确定安置单位。
自愿到中央或省属驻济企业工作且符合在济南市区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不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分数限制,在安置计划和规定时间内,直接与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以此确定安置单位。
未与中央驻济单位达成接收意向的其他入围省直人员,由省军转办组织,在省直部门(单位)安置计划和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不涉及具体单位)内,按照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单位。入围省直受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单位在其他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单位后进行。放弃选择或在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内选择的,由省军转办指令性分配。
在下达的安置计划中,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法制办的部分计划,对符合单位需求条件且入围省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选择,单位需求条件在省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中公布,符合同一单位需求条件人数超过计划数的,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省国家安全厅选择单位工作与中央驻济单位协商接收工作同时进行。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单位)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进行合理安排。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五、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日&24日。报名工作由山东省军区转业办、武警山东省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负责。
考试时间:日上午9:00至12:00。地点见《准考证》。
其他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
今年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裁减军队员额30万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第一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贯彻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服务好,圆满完成201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 & & & &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编辑:&&免费咨询热线:(40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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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安置地点等相关规定
15:32:48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就业)和待遇相关规定:  一、安置计划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取得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地安置。  5、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6、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含1、3、4、5和7的情况)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三、工作分配(就业)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含非领导职务)。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四、待遇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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