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权属未改变,企业更名后变更土地证需要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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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工业土地证的名字需要交税吗?交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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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朋友在更改工业土地证名称缴税有问题,更改工业土地证走的相关程序是烦琐的,也为更改工业土地证要交多少税时候交头疼,今天小编就为朋友详细的更改工业土地证的名字需要交税和交多少税的问题。联盟 /北京联盟 /一、更改工业土地证的名字需要交税吗北京联盟 /北京联盟 /地证变更类似产权证变更,但是需要去的不是部门,而是土地部门,双方带齐土地的所有权文件,各种身份证件,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北京联盟 /凭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就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等到登记机构受理后,可能需要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当地房地资源网上公告,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申请土地证。北京联盟 /办理土地证的更名手续,需要先办好房权证过户,之后才能过户土地证,流程如下:北京联盟 /1、办好房权证后,需带身份证、房产证、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测绘、评估,出具测绘图和评估报告;北京联盟 /2、带着测绘图和评估报告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北京联盟 /3、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即可。北京联盟 /二、更改工业土地证的名字需要交多少税北京联盟 /北京联盟 /土地使用权一同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北京联盟 /1、办好房权证后,需带身份证、房产证、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测绘、评估,出具测绘图和评估报告;北京联盟 /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北京联盟 /3、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土地证过户费用缴纳的土地证过户费用:契税1.5%,印花税,如果是从中介买房,需付给中介代理费1%。北京联盟 /以上就是更改工业土地证的名字需要交税以及交多少税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小编的此次回答对您有帮助,在交税方面也希望你增加了解。北京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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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证过户费用
范文一:划拨性质土地证过户划拨性质土地证过户要按房产评估价缴纳出让金,契税;买卖协议;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土地证原件。材料齐全后到市国土局地籍科办理。相关法律知识: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5、公证费最高300元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一、买卖: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二、出租:(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一、政策性收费: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5、印花税:评估价*0.1%6、房产证工本费:85元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5、公证费最高300元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一、买卖: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二、出租:(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原文地址:划拨性质土地证过户划拨性质土地证过户要按房产评估价缴纳出让金,契税;买卖协议;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土地证原件。材料齐全后到市国土局地籍科办理。相关法律知识: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5、公证费最高300元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一、买卖: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二、出租:(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一、政策性收费: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5、印花税:评估价*0.1%6、房产证工本费:85元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5、公证费最高300元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一、买卖: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二、出租:(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范文二:1、这类房子一般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设的,所以管理也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进行管理。所以一般要到满了5年才可以转让。转让要补土地出让金,我们这里是不二手房成交价的1%。2、城市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划拨的土地也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确实像你是的很难办,而且没有什么用。3、交易费用买方·契税:评估价/申报价×1.5%·监证费:建筑面积×3元/㎡·印花税:申报价×0.05%·产权证工本费:85元/本·产权过户代办手续费:按房款支付类型而定若以银行贷款方式购房,买方增加以下费用:·评估费:评估价×0.4%·保险费:贷款金额×贷款年限×保险利率·他项权证费:85元/本卖方·印花税:申报价×0.05%·监证费:建筑面积×3元/㎡·土地收益金(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解困房):评估价/申报价×1%·个人所得税(拆迁房、商品房):增值部分(申报价-原值)×20%拆迁房原值以拆迁协议时间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住满五年免征。供参考。具体每个地方税费标准会有一些不同。
范文三:划拨土地的转让需要缴纳哪些费用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13:17该办公楼在沈阳,建筑面积6000多平,土地面积2000多平,属于划拨的工业用地,如果现在已公开的招拍挂方式转让出去,那么,买方除了缴纳竞价产生的房款和竞价的服务费外,去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时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如何计算?如果能把变更的过程简单讲一下,那我更加感激不尽啦!问题补充:看了大家的回答,我首先表示非常感谢!其次,我想说一下现在这个项目肯定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的!我之所以问相关费用是多少,主要是因为这部分费用可以由买受方来承担,我只是想了解一下大约需要多少费用。这个应该是划拨转出让,需要缴纳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如果各位有对这方面有所了解,还请多多指教啊!额,还是需要补充解释啊……呵呵,想雨花开朋友你多想了。我上面的补充是因为一楼的朋友误会我们公司操作不合规才写的,就是解释一下情况而已。而且我通过百度HI和一楼的朋友也沟通过我们公司运作的流程,不过毕竟是公开的平台,不想留下违规操作的印象而已,所以才在补充中解释一番,这个不知道你能不能看到,公司电脑没安装百度HI,过会儿安装好我把这段话给你留言吧!你的解答对我帮助很大也很详实,十分感谢!提问者: billowlost - 四级最佳答案一、1、土地出让金(受让方缴付,一般由政府定价,大概是成交价格的40%左右,具体可到土地所在地的土管部门咨询。)或是土地收益金(由转让方缴付,转让土地交易金额按规定比例缴付或是规定数额缴付,该比例或数额一般由各省级政府规定。同样也可到土管部门咨询。);2、契税:3%--5%,具体由省级政府规定,由受让方实际承担,由转让方补缴给政府;3、土地使用税:一般,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各省级政府有权在此幅度内规定相应数额。二、变更程序。1、向有批准权的政府申请批准(谁划拨的,谁就是有批准权的政府);这个是首要程序。如果政府不批准的话,转让为无效的。2、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3、向县级以上地方房管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我认为我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不知道楼主补充的问题,是什么意思?请楼主细看我的回答中第一部分。因为每个省级地方政府都有权针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等规定不同的比例或数额进行征收,我并不清楚楼主是哪个地方的,即使知道,也无法查明到底是适用多少比例或多少金额,所以,这个问题,只能去你土地权属所在地的土管局或房管局去咨询。不知道,我这样解释,楼主是否明白?如果不明白的话,我也没办法帮到你了。我只能说声:抱歉!懂法律的高手进,关于土地!急!!!!!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16:44我于2001年获得企业划拨土地,建筑面积850平米,于2002年建筑500平米,想再次在2010年建筑200平米,请问现在可以吗,是否需要重新的规划和申请呢?提问者: 平平ab - 一级最佳答案求助得到的回答你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不需要再办理了,但如果你要再次建筑200平方米,需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企业所有房产是一块国有划拨土地,如果转为出让,接受方应缴纳多少出让金?是按市价还是协议的较低价?悬赏分:20 - 提问时间 22:24接手方看中的就是这块无赏划拨的地皮。就是想搞清楚来接手我企业的私营企业大概有多大利润空间,以便跟接手方谈改制条件,争取被改制企业职工利益最大化提问者: longliangjuan - 一级网友推荐答案不用去管这块地是怎样来的,转让给接收者,那就要按市场价格来计算。这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规律,不可能说是因为这块地是划拨的,就给对方便宜一些。另外,国有划拨土地,如果转让,企业是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这时候,就相当于买了地又卖出去。所以就更应该按市场价格来计量。回答者:匿名
22:29其他回答
共 1 条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有资产作为改制资产合并进新企业这是目前税务征收的一个重要的空白点。根据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以原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新企业的账面价值则这两个重要的税都免。根据我对改制的了解一般改制企业的当地政府从招商引资的政绩角度都会鼓励改制。如果你要为原来的单位的职工创一些利益应该在人员安置费用、社保的补缴和续交、原有人员在新企业优先上岗等方面多代表企业给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多交涉。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企业能发挥的作用远没有政府大。回答者: zhangzhong416
范文四:如何办划拨土地转让办理证日 18:47:52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欢迎登陆温州淘房网 打造您身边最专业的房产资讯服务平台离2006年元旦市区基准地价更新只有40多天时间了,市国土资源局提醒广大市民,抓紧时间前去办理划拨土地证。记者近日就市区基准地价更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办理土地证、补交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咨询了市地产交易所副主任郑念章。问:新的基准地价如何调整?答: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它能反映一定区域内不同用途在一定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是城市土地市场的指导性价格,也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我市从1992年首次开展城市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工作,1995年和1998年两次进行更新。之所以此次市区基准地价调整幅度较大,是因为此前我市在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一直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个地区的基准地价应每2至3年更新一次,而目前我市的基准地价,还是1998年更新的。
此次更新的基准地价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市区商业、住宅的基准地价按所处地段不同分为8个级别,不同区片的基准地价调整幅度不同。从总体上来看,老城区与边远区的增幅较小,新城区的增幅较大。问: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的关系?答:土地出让金(元)=住宅片区基准地价(元/平方米)×40%×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交易年限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所以基准地价将直接影响土地出让金高低。明年1月1日后,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的划拨土地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与目前相比,将有不同程度幅度的提高。但是,并不是所有区域的房屋办理土地证费用都会提高10倍,而是按房屋所处的具体地段,进行不同的调整。例如:鹿城区锦绣路区片,现住宅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为222.4元/平方米,更新后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为2399.4元/平方米,提高幅度约为10.79倍;瓯海区西山东路区片,现住宅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为74.9元/平方米,更新后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为1936.6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提高幅度约为25.86倍。国有划拨的商业、工业用地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普遍增幅在3到5倍之间。此次基准地价更新后,划拨土地转让改出让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除有特别规定以外的划拨土地转让时,土地出让金按“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的底限40%收取。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哪些方式?答: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问:是否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此次都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答:不是的。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划拨”,一类是“出让”。此次,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像旧城区的老房子已发生交易并交纳了出让金之外、从房开公司购买房屋,但房开公司未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大部分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用地性质都是“划拨”的。而房开公司用地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的,属于“出让”性质。如果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的用地由房开公司已向国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那也属于“出让”性质。
如果市民的房屋用地性质是属于“划拨”的,且是一手房,那么办土地证时只需缴很少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不需要交土地出让金,拿到的土地证性质是“划拨”的。如果市民甲要把该房卖给市民乙(即买卖“划拨”土地二手房),则市民乙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拿到土地证,这时土地证的性质转变为“出让”。目前所说的基准地价调整会使办土地证费用“水涨船高”,就是指这类转让的房子。由于近几年我市才开始实行商住用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过去市民购买的房屋用地大多属于“划拨”性质的,所以需要及时办理土地证。如到明年元旦基准地价调整之后,再来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将比现在多。
但如果你买的房屋用地性质是属于“出让”的,那么无论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办证费用不受此次基准地价调整的影响。问:办理二手房土地证,需要带上哪些证件?到哪里办理?答:办理二手房土地证,需要带上上家的原土地证、本人的房屋产权证、契证、身份证,备齐这“四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水心中洲大厦三楼市地产交易大厅办理。
范文五: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本文在分析划拨用地的基本价值属性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划拨用地价值构成及其估价方法。关键词:划拨土地,价值构成,估价一、概述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日发布的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不论哪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国有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本文在分析划拨用地的基本价值属性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划拨用地价值构成及其估价方法。关键词:划拨土地,价值构成,估价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因此,需要估价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合理的调整系数。本文在对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讨论。二、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对于划拨用地的估价,我们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范文六: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雪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处分,这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相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言,是一种有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的处理对以往业已审核通过的案例分析,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使用划拨地的问题非常关注。从法律角度,上市公司使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划拨用地并不违法,但实践中证监会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角度,一般要求公司按照出让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地。相关案例如下:1、 铁岭财经借壳上市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财京”)拟借壳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09)上市,铁岭财京全资子公司铁岭公用拟将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入上市公司。证监会对该划拨土地予以重点关注,并就这个问题要求律师就是否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2008)3号]出具反馈意见,虽然律师认为国务院(2008)3号文并未禁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采用划拨的形式,仅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铁岭公用拟取得的67亩土地是用于建设净水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可以划拨供地的范围,且铁岭公用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需缴纳20万元每亩的安置补偿费用,并不违反国务院(2008)3号文规定。但证监会对这样的反馈意见不认同,最后铁岭公用还是在证监会的要求下缴纳了出让金将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对于划拨用地的转让和使用问题,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地转让和出租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实行有偿使用。但根据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以及“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规定,划拨用地的转让只有在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时才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划拨用地的使用限制也被放宽。部分上市公司也正是依据这个通知对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转让暂行条例》中的限制规定进行了突破。如2004年上市的久联发展(002037)、2006年上市的兴化股份(002109)和2008年上市的北化股份(002246)均向股东租赁了划拨用地。其中兴化股份的招股书披露,依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关于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股东兴化集团经授权经营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原土地用途租赁给兴化股份使用;北化股份的招股书披露,北化股份分别向两个股东租赁划拨地,两名股东于2005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办理了国有土地的授权经营手续,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授权实际控制人兵器集团于2007年批准两名股东向北化股份租赁该两宗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雪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处分,这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相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言,是一种有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的处理对以往业已审核通过的案例分析,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使用划拨地的问题非常关注。从法律角度,上市公司使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划拨用地并不违法,但实践中证监会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角度,一般要求公司按照出让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地。相关案例如下:1、 铁岭财经借壳上市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财京”)拟借壳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09)上市,铁岭财京全资子公司铁岭公用拟将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入上市公司。证监会对该划拨土地予以重点关注,并就这个问题要求律师就是否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2008)3号]出具反馈意见,虽然律师认为国务院(2008)3号文并未禁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采用划拨的形式,仅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铁岭公用拟取得的67亩土地是用于建设净水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可以划拨供地的范围,且铁岭公用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需缴纳20万元每亩的安置补偿费用,并不违反国务院(2008)3号文规定。但证监会对这样的反馈意见不认同,最后铁岭公用还是在证监会的要求下缴纳了出让金将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对于划拨用地的转让和使用问题,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地转让和出租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实行有偿使用。但根据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以及“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规定,划拨用地的转让只有在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时才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划拨用地的使用限制也被放宽。部分上市公司也正是依据这个通知对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转让暂行条例》中的限制规定进行了突破。如2004年上市的久联发展(002037)、2006年上市的兴化股份(002109)和2008年上市的北化股份(002246)均向股东租赁了划拨用地。其中兴化股份的招股书披露,依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关于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股东兴化集团经授权经营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原土地用途租赁给兴化股份使用;北化股份的招股书披露,北化股份分别向两个股东租赁划拨地,两名股东于2005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办理了国有土地的授权经营手续,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授权实际控制人兵器集团于2007年批准两名股东向北化股份租赁该两宗土地。
范文七:四合社区项目------关于政策支持的相关文件是比较重要的环节。通过总结和查阅大量资料,发现政府有的文件是新的有的是旧的,有统筹有兼顾、有总体有细分。现发一个成都市政府发出的文件和第14号文件,请阅。通过综合比较后觉得此项目以公共租赁住房的说法更能适合政策支持,但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一句话:集体土地未征收为国有前,房屋所有权证仍然为集体性质,不允许上市交易。就算我们能拿出可以对此项目支持的地方性政策文件,但是仍然不能跨越土地管理法;其理由是:行政法现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现不得与行政法规相冲突,即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现定和扩大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以公共租赁住房的说法存在的问题是:------成都政府14号文件(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中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土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体公寓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套数、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等规定,要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那么,集体土地怎样征收为国有?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采取:-----由县级以上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后,再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议或其他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单位。或者采用特事特办--集体土地经过拥有者和需求者间协商后,土地部门直接就划拨了,面积大的由土地部门自己向上级土地部门运作。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主要由两个环节完成:一是批准征收,二是组织实施征收。第一个环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第二个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农民集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备案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征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落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同时,应当督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由于集体土地投资入股是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行为,投资方不征营业税(川地税函【2003】31号),也不涉及房产税。被投资方涉及的相关税收和集体土地出租的使用人税收相同成都市规定,投资者可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申报并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投资者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成都还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治项目的投资者,可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可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同用途的国有的土地一致。而为维护投资者的土地和房屋权益,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使用者在依法登记取得使用权之后,可按规定对使用权进行再次流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投资者将被允许参与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根据相关政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农交所参与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竞买。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在农交所再次公开转让。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成都市还明确了建设用地指标的回购办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完成之后,或者是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由市政府按照当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对土地进行回购。最低保护价由市政府每年1月1日确定并公布。2010年为15万元/亩。(即7月1日的地票政策)第六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如下:(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期限的规定。(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果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3)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须经批准。(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5)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范文八:评估报告:以下三份资料均为文件中的资料:一.下列无权证建筑物建筑面积有被评估单位测量提供:名称
竣工培训楼
1998.01 办公楼
1996.01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
徐字(2000)第000702号标注:本证是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土地性质:国有地号:徐汇区田林新村街道222坊6丘图号:Ⅲ26——18.19土地总面积:8684房屋建筑面积:11608.78幢号
竣工日期 1
1996.01三.上海宏成实业有限公司(日证明)兹有徐虹中路25.26号土地8604平方米(12.936)亩使用权原属本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现已评估作价,有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全体职工分期付款购买,(目前已首付1000万元),故该处房产字日起由上海大众汽车徐汇特约维修站无偿使用,其中分支机构经营部约用40平方米。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资产可有如下五种处置方式: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 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当前,这种方式适用范围最为普遍,其突出特点是土地具有可流动性。采取该方式处置的,可不再进行处置审批。但企业必须支付一大笔土地出让金, 这对于一时资金比较缺乏而又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是一种艰难抉择。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3、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4、授权经营。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定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5、保留划拨。企业改制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以上第②、③、④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二.我国当前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范(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规定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确立了土地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并存的双轨制度。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日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6 条也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进行了同样的规定。(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的规定1992年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5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12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 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14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5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第16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第17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第18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1992年3月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1995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在转让、出租、抵押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39 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 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出让金的规定1992年3月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金、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25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第26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 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第27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 计入抵押标的; 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三.企业改制中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建和新建的公司以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必须经过有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其成为企业法人财产,纳入市场运行轨道。(1)改制企业根据有关改制批准文件先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 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与企业订立委托评估协议, 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和当地市场地价标准, 结合企业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 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3)企业依据土地状况和土地估价结果拟定继续维持行政划拨的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划拨用地地价水平、改制后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目录》进行审查,经批准后由企业持相关文件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继续维持行政划拨手续的审批;(4)企业持继续维持行政划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的调增手续,也可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投资作价入股, 与其他投资方协商作价出资、入股事宜, 达成协议后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范文九:椭球面积:平差面积、图版面积、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最明白就是房地产业的,地王现象。划拨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块无偿划拨给了一些机关、企业,等到机关、企业搬迁、破产,需要处置土地时候,资产都流失了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首先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还要看城市规划是什么,然后通过征地程序,变成国有建设用地才能用于开工建设。国有农用地:也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通过征地程序中的农用地转用成建设用地。
范文十:划拨土地简介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含义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国有出让土地概义土地性质有国有划拨和国有出让两种。 划拨土地买方办理土地证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拿到了土地证才能成为出让。 国有出让土地、出让用地,通俗的讲是国家把地卖给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享受在这个土地享受权益。有工业出让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让是70-80年。出让年限过了以后国家收回土地。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土地出让,适用新颁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于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具体为:(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中国土地调控新政正式出台,土地“闸门”将进一步收紧。受此影响,中国土地价格预计将提高近50%,征地补偿安置费将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提高40%到60%,恢复到基准地价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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