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分离的居民是否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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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户分离的居民是否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问:在居委会选举中,人户不在本社区(没有居住在本社区内)的居民是否可以列为选民并参与选举和被选举?本居委会聘用的工作人员,人户不在本社区(没有居住在本社区内)的居民是否可以列为选民并参与选举和被选举?
&&& 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人口流动频繁,既有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社区之间流动,也有在不同城市社区之间的流动,还有从农村流向城市社区的大量的外来务工人群。这就出现了一种情况,即居住在某个社区的居民,户口却在另一个社区,甚至会是农村户口。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人口流动也使社区建设面临新的形势,给社区管理和服务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怎么处理好这个问题,直接影响社区建设深入开展。就以浙江省台州市蓝星社区的社区工作人员的问题为例,人口大量流动必然导致在居委会选举中出现人户分离的现象,直接出现三种情况,一种是有的居民户口在本社区,但是人却不在本社区;另外一种是有的居民居住在本社区,但是户口却不在本社区;第三种是人户均在本社区的。对于第三种人户合一的情况,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没有疑问的,我就针对前两种情况作个解答。
浙江省台州市蓝星社区的社区工作人员的第一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问题,即在选举居民委会成员,人在户不在和户在人不在的居民是否可以列为选民并参与选举和被选举。《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宪法和居组法的规定看,社区居民是否拥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判断标准有三条:一是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二是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是否为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一个居民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能以法院的判决为准,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龄是否达到十八周岁以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从出生日期到选举当日,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可以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否为本居住地区的居民的判断标准比较复杂。问题主要集中在各地对本居住地区的理解不一样,处理问题的依据以当地颁布的选举文件为准。结合宪法、居组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的精神,实际的居住情况是确定一个公民是否为某一社区居民的唯一标准,也是是否享有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标准,而不是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户籍。所以在居委会选举中,人户分离的情况下,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该以实际居住情况为标准,而不是以户口。但是各地在居委会选举中,为了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一般都对居住期限作了规定,即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居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认为这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是期限不宜太长。
各地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为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优化社区工作人员的结构,普遍采取了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尤其是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这种做法对推进社区建设、改进和加强社区服务和管理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蓝星社区的社区工作人员问到,人户不在本社区(没有居住在本社区内)的居民是否可以列为选民并参与选举和被选举。如果被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是居委会成员,那么判断标准和上一个问题是一样的。如果聘用的工作人员不是居委会成员,那么聘用社区专干无须经过选举。
社区专干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我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新形势运应而生的一支新兴社区工作者队伍。虽然居委会组织法还没有关于他们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各地已经出现了这支队伍。并且从未来我国社区发展趋势,以及与国际接轨看,这支队伍将会成为我国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区工作的中坚力量。社区专业人员较之社区居委会成员而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经社会公开招聘产生。(二)突破居住属地限制。(三)人数无法定限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四)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水平。(五)是一种职业,领取受聘工资。这支队伍的建设大有可为,但要注意几个问题:(一)虽然当前这支队伍建设的做法各种各样,称谓也是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称谓,都不能是事业编或者公务员编的国家干部。(二)这支队伍应该走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可以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实行分类管理,要逐步探索分类、分等级管理的办法。干好干坏不是一个样,干长干短不是一个样。这只队伍类似西方的业务类公务员,即文官,是社区工作中一支比较稳定的队伍,不随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变化而变化。受聘与社区,从事社区工作期间,依据劳动法调节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三)要赋予社区居委会聘任权。要改过去的“街聘”为“居聘”或“民聘”,居委会要充分参与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工作,专职工作者由社区居委会聘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改变居委会与专职工作者存在的“两张皮”现象。(四)城市或城区应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者的人才储备。城(区)应该根据本地区的人口数量、服务对象的特点等,培育出一批专职社区工作者,作为人才储备。并根据每个社区的人口数量、居民特点等,分配给社区一定数额的专职工作者指标,与指标相适应的是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报酬。社区可以在配额内,从人才储备库中自主决定聘不聘、怎么聘、聘谁等问题。(黄观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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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本区2015年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宝府办〔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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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民政局《关于本区2015年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日关于本区2015年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本市2015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43号)的要求,2015年本区将进行居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为确保本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上海市和本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发扬民主、确保平稳有序的原则,在区委领导下,根据“两区一体化”、“五个好”的总目标,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基层民主,着力优化队伍结构,着力完善居(村)治理体系,着力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在换届选举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基层民主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依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进居(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规范化、程序化,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发扬民主。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选举氛围,激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严格民主选举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四)确保平稳有序。今年本区面临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与街道体制改革、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三碰头”,要加强统筹,协同推进,要认真研究选举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步骤  我区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今年5月上旬启动至9月底基本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建立选举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选举方案,开展培训工作,做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突出宣传实效,引导居(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营造浓厚氛围。  第三阶段:街镇、园区启动阶段。成立指导工作小组、制定选举方案、排摸情况、组织发动等。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居(村)推选成立选举委员会、开展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推选居(村)民代表和小组长等。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完成工作移交,做好建章立制,推选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工作。  各街镇、园区所属居(村)委会的选举日要相对集中,村委会选举日可定在7月下旬,居委会选举日可定在8月中下旬,具体选举日由各街镇、园区指导各居(村)选举委员会确定。各街镇、园区可以根据总体要求,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准备工作  1.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各街镇、园区要全面落实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认真研究人口结构、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换届选举前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居(村)委会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尤其对“重点村”、“空壳村”、动拆迁矛盾突出、“人户分离”严重等情况比较复杂的居(村)委会,要做好工作预案,重点加强指导。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街镇、园区要在认真总结巩固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保本次换届选举居委会“直选”和村委会“海选”比例不低于上一届。坚持依法按期换届,坚持居(村)委会成员属地化,坚持居委会“议行合一”,依法保障妇女权利,确保村委会成员中有妇女成员,选好配强居(村)委会干部队伍。严格控制延期选举,实行该选则选的原则。各街镇、园区要全面掌握、认真研判本地区选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和解决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换届选举顺利开展。  各居(村)要在各街镇、园区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细致周全地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尤其要对选举方式和居(村)委会职数、计票方法、票箱设置等作进一步明确。对情况复杂的居(村)委会,要拟定工作预案,切实做到“一居(村)一方案”。  3.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各街镇、园区要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突出宣传重点,帮助选民了解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熟悉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要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激发选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热情,引导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真正把热心为民服务、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居(村)民选进居(村)委会。  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各街镇、园区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和居(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各项程序和相关问题的处置方法,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各街镇、园区要重点做好居(村)选举工作骨干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组织选举的必备知识、选举中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提高实际操作的能力。  4.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各街镇、园区要按照区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在201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及时做好村财清理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宝民〔2015〕2号)通知要求,按规定组织开展对现任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都要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将村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列入审计范围。审计结果应当在本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5.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各街镇、园区要高度重视换届选举工作,要在不低于上一届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标准的基础上,足额保障本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切实保证换届选举稳步推进  1.认真做好居(村)民代表和居(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和推选工作。新一届居(村)民代表和居(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和推选是选举准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较容易引发矛盾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居(村)民代表是否合法产生将直接影响整个选举过程。因此,各街镇、园区要高度重视居(村)民代表和居(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和推选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选举规程,依法产生新一届居(村)民代表和居(村)民小组长,并按规定予以公布。  2.扎实做好选民登记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居住地的实际情况,扎实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确保选民登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居委会选举方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本区“人户分离”的居民,实行以居住地登记为主的原则;对在本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登记参选。村委会选举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合法稳定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户籍所在村,本人户籍未迁入,申请在配偶户籍所在村参加选举的;或者对本村集体经济依法享有权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已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依法规范提名和介绍工作。要规范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居民代表)提名产生,不采取“海选”方式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要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居(村)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产生后,要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候选人介绍治理居(村)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4.确保村委会成员中有妇女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民发〔2013〕76号)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在选举产生村委会妇女成员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切实抓好落实。  5.认真组织选举投票。要按照确定的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各居(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个中心会场和多个投票站,切实维护好中心会场和投票站的现场秩序,严格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要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保障选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对选举期间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居委会选举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每一位选民可以接受不超过3人的委托投票。村委会选举中,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位选民可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统一集中到中心会场进行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6.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行为。换届选举要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制止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行为。  7.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各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等反映的问题。对群众有关法规、政策、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民政部门要及时予以答复;对严重侵犯居(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区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在居(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对居(村)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信访问题,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要加强分析研判,做好工作预案,有效应对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三)巩固成果,做好换届选举后续工作  1.及时落实工作移交。居(村)委会新老班子的移交工作由居(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各街镇、园区负责监督。上一届居(村)委会应依法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在新一届居(村)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给新一届居(村)委会。各街镇、园区要指导新一届居(村)委会成员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居(村)委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  2.完善居(村)委会组织结构。新一届居(村)委会产生后,要及时召开新一届居(村)委会第一次会议,建立健全各类专业委员会。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新一届居(村)委会产生后,要及时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基层治理需要和难点顽症治理,进一步健全自治章程和居(村)民公约,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促进居(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4.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街镇、园区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按规定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档案,推动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新一届居(村)委会成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社区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居(村)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提高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的工作水平,尽快适应新的岗位,进入新的工作角色。  五、组织保障  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区成立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分片联系制度,加强对本区居(村)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街镇、园区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居(村)换届选举的工作指导;居(村)委会成立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基层党组织要在换届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各街镇、园区领导责任制,各街镇、园区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换届选举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换届选举工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把握好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进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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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做好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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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任期届满,应依法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为目标,通过民主选举,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能力并受群众拥护的人员选进社区居委会班子,提高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基层组织保证。二、基本原则
三、换届范围、方式、职数配备及任职要求
(一)换届范围
今年,凡属建制社区居委会原则上都要集中进行换届选举,“村居合一”的社区(村)按照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方式参加本次换届选举。2012年9月1日之后通过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本次可以不进行换届选举。社区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换届条件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延期选举或暂缓选举,其中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换届方式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一人一票”进行投票的直接选举;二是由居民每户派1名代表进行投票的户代表选举;三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名或者由每30至50户居民选举1名代表进行投票的居民代表选举。为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居民直选率50%以上的目标任务,全区“村改居”社区原则上采取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胡埭镇“村居合一”的社区(村)必须采取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
(三)职数配备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为5至9人。专职成员原则上按每600户左右配备1名,其它成员提倡兼职,具体职数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核定,报区政府备案。
(四)任职要求
1.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身体健康。⑵拥护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⑶热爱社区居委会工作,奉献意识强,在群众中模范带头作用发挥较好。⑷熟悉社区事务,具备丰富的社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⑸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6)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廉洁自律。
2.进一步提高“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有序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董事长或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公司负责人的,可不兼社区居委会主任。积极倡导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分离”,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在社区工作站兼职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社区居委会成员总数的40%。
3.社区居委会成员一般在本社区人员中产生,兼任治保主任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必须在本社区人员中产生。
4.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提倡优秀年轻党员、大学生社区干部、专职社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社区居委会班子;全面推行社区民警进社区兼职制度;努力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社区居委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倡导辖区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依法进入社区居委会班子。
四、阶段步骤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在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完成后进行, 2013年8月下旬开始至11月上旬结束。选举日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和社区自行确定,但同一镇、开发区、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日应统一。全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发动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
2.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镇(开发区、街道)、社区在换届选举前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及早提出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3.离任审计,民主评议。各镇、开发区、街道对现任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开展民主评议。离任审计完成后,及时张榜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4.宣传发动,培训骨干。各镇(开发区、街道)和社区分别召开换届选举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宣布选举方案,强化宣传发动;同时,举办培训使所有选举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换届选举规程。
第二阶段:选举实施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1.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新一届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由各社区选委会依法组织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名单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
2.开展选民登记。各社区选委会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结合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选民登记。采取居民直接选举的,对符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进行登记,对明确表态不参加选举的,则可视为自愿放弃选举权,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采取户代表选举的,按照每户选派1名代表进行登记;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对居民代表进行登记。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辖区单位,至少应选派1名代表凭单位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名单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后发放选民证。
3.提名并确定候选人。各社区选委会组织开展初步候选人提名工作,一般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或联合提名的方式,名单在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预选或者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
4.组织投票选举。各社区选委会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选举时,要采取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必须有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半数以上选票者,方可当选。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0月中旬-11月上旬)
1.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5日内,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明确分工,研究拟定任期目标、工作计划,修订各项制度;10天内,上届社区居委会完成工作交接手续;15日内,召开第一次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居民自治章程等各项制度、居务监督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下属各委员会人员名单等事项。
2.组织培训工作。区、镇(开发区、街道)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及时组织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展上岗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基本工作技能,尽快适应新的岗位。
3.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镇、开发区、街道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于11月上旬前报区民政局;并对选举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分类归档。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镇(开发区、街道)分别组建换届选举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监督选举工作的开展和研究、解决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办公室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29日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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