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哪些省出台了政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法

2017年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导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而制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五条 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 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四)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第六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六)有三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八)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二)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三)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四)及时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  (五)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六)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  (二)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  (三)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第七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具体详见附件2、附件3),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方案,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评审意见,对参股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报正式方案,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第八章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1]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应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导语: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
导语:日,财政部以财预〔号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共35条,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
导语:社会福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福利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的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产业类专项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压缩规模或实行零增长,并探索实行政府性投资基金(简称“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目前,各部门、各行业都在纷纷申请设立基金,亟需从源头上加强管控、规范运行、提高效率、防范风险。  作为财政支出的创新工具之一,政府性投资基金往往能“花小钱办大事”,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融入到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创新创业的洪流中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但也要防止出现政府性投资基金设立、运行过程中一哄而上、效能不高的问题。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强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引导作用和增信效应,规范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政府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nbs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x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xx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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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5]49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
【全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5〕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发展股权投资市场,省政府决定逐步建立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省财政出资在年度预算中的新增财力和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相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设立或增加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投资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企业),一般不设立子基金。
 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双方通过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益。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和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
  (二)财政出资来源、设立方式、投资领域明确;
  (三)有专业的市场化管理团队;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五)对社会资本和管理机构有激励约束机制。
 省财政出资参股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发起人资质、基金规模、投资领域、委托管理、资金托管等,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组建方案应包括政策意图、基金总规模、财政出资额度、投资方向、受托管理机构、风险管控等主要内容。
 对已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调整变动,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投资基金应依法设立,并在四川省注册。
 投资基金可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 基金运营
 投资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过的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投资基金。
 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分别由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具体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注册于四川省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二)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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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快出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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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稳定有效投资,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措施,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意见》与以往的同类文件相比,有何突破与创新?哪几大领域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如何正确把握投资方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如何鼓励社会投资、放开固有垄断领域、创造平等投资机会?日10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巡视员欧鸿新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这方面会有什么具体的支持政策?
  [欧鸿]国家发改委长期致力于推动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制度建设,积极支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先后批准了28只政府推动和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推动有关部门出台了税收扶持、引导基金、国有股豁免转持等政策。截止目前,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1244家,管理资产3282亿元。
  [欧鸿]2008年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意见》,支持各级政府创设一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带动一大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发展。2013年,国家发改委推动建立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联动机制。截止目前,已批复6家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发行69亿元企业债券。
  [欧鸿]下一步,继续推动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以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在政府出资引导机制、放宽机构投资者准入、完善公平税收政策、支持长期投资等方面取得进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投资于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出资基金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退出机制等,加快出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研究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民间资本设立相关领域产业投资基金。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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