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里办理手机分期,自己没要手机,店里老板给的现金,一万三千五百斤五给了五千还有三千押着合理吗?

被告人杨春雷等盗窃议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被告人杨春雷等盗窃议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 &&&&浏览:6次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春X,男,日出生于吉林省珲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马滴达乡青龙山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数1年2个月,于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X,男,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牡牛河村张家屯)。曾因犯抢劫、强奸、盗窃罪,于1981年8月被吉林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3月被蛟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因盗窃行为,于1999年5月被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判处劳动教养2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5年7月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12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京X,男,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朝鲜族,半文盲,无职业,现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南溪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被廷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X、徐京X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唐X犯盗窃罪,于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春X、唐杰、徐京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杨春X、唐杰、徐京X盗窃的事实
1、日,被告人杨春X在珲春市新安街万通时尚旅馆208客房内,趁被害人艾立群离开之际窃取其放在床上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百货购物卡等。
2、日,在延吉市建工街银浦桑拿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被告人杨春X趁被害人文斌熟睡之际窃取其蓝色三星I9082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42.11元。
3、日,在延吉市新兴街北大银浦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被告人杨春X趁被害人李维峰熟睡之际盗窃其金立W900牌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23.04元。
4、日,在延吉市北山街世纪王朝按摩院716房内,被告人杨春X趁被害人邹鹏熟睡之际盗窃其苹果6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邹鹏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843.76元。
5、日,在延吉市建工街万利手机专营店内,被告人杨春X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萍经营的手机店内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93.60元。
6、日,在廷吉市建工铁南银浦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被告人杨春X趁被害人方天日熟睡之际盗窃其蓝色三星韩版S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21.84元。
7、2015年8月末的一天,在延吉市西雅图洗浴中心吧台处,被告人杨春X趁被害人姜圆圆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吧台处充电的三星韩版NOTE2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57.43元。
8、2015年9月初的一天,在延吉市石井桑拿浴2楼休息大厅内,被告人杨春X趁被害人徐勋熟睡之际盗窃其三星S6edge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91.36元。
9、日,在延吉市河南街三点水洗浴一楼按摩包房内,被告人杨春X趁被害人姚鑫熟睡之际窃取其储物柜钥匙后,将被害人姚鑫的804号储物柜打开,窃取储物柜内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人民币300元左右。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27.05元。
10、日下午,在图们市北斗手机店内,被告人杨春X同被告人徐京X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取被害人刘冰经营手机店内的白色OPPOR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10.00元。
11、日,在龙井市龙门街徐家屯被害人孟祥娟家,被告人唐X用钢钎子撬开房门后,进入该房并窃取了房内的小猪存钱罐一个,内有各式硬币200余元。
12、日,在蛟河市团结村被害人于宝权家,被告人唐X从窗户进入屋内,并窃取了被害人于宝权放置在炕板胶下的人民币200余元。
13、日,在蛟河市团结村的被害人关亚丽家,被告人唐X用钢钎子撬开房门后,进入该房并窃取了关亚丽放置在衣服堆里的灰色杂牌手机一部。后来被告人唐X在敦化市将该手机丢弃,无法作价。
14、日,在蛟河市杨木林子村的一居民家,被告人杨春X从大门底下钻进院子后进到屋里,被告人唐X在门口把风,被告人杨春X窃取了一件深蓝色羽绒服和一部白色手机(未作价)。白色手机被被告人杨春X在蛟河市丢弃,深蓝色羽绒服被图们市公安局扣押,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5、日,被告人唐X在蛟河市黄松甸镇的一处居民家,用钢钎子将窗户玻璃打碎后进到屋内,由被告人杨春X把风,窃取了一个方形铁罐,铁罐内有硬币60余元。
16、日,在吉林省黄松甸镇黄松甸村的王金杰家,被告人杨春X从窗户跳进屋内,被告人唐X以故意与人聊天的方式引开附近的人,为被告人杨春X把风,被告人杨春X窃取了被害人王金杰屋内的两枚金戒指,一个银色酒壶后,被告人杨春X来到敦化市友谊商场附近的一家首饰店,以每克197元的价格,将9.08克的该金戒指卖给首饰店,得到赃款178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酒壶价值人民币86.00元。
17、日,在吉林省蛟河市黄金海岸洗浴休息大厅内,被告杨春X趁被害人王程熟睡之际窃取其两部红米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86.00元。
18、日,在吉林省蛟河市康乾大浴池2楼休息大厅内,被告人杨春X趁被害人唐玉泉熟睡之际窃取其黑色三星A7000手机一部(无法作价)。
19、日,在吉林省蛟河市康乾大浴池2楼休息大厅内,被告人杨春X趁被害人刘建鹏熟睡之际窃取其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无法作价)。
以上,被告人杨春X单独或伙同他人共盗窃十六起,数额为38,522.19元。其中杨春X对其独自盗窃的九起案件,大部分系入室盗窃,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唐X单独或伙同他人共盗窃六起,数额为2426元。被告人唐X对其在龙井市盗窃的一起案件和蛟河市的四起案件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徐京X被指控第十起,即仅参与在图们市盗窃手机的一起案件,数额为2110元。
上述除第十笔盗窃的事实外,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三被告人的现场指认照片,多位被害人分别对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多位收购手机的业主登机了杨春X手机交易登记表,涉案的相关手机无法鉴定的情况反映,三被告人的前科证明材料,涉案被盗物品手机、羽绒服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吴秀爱、李鹏、刘影、王宪亮、刘志龙、苏德军、刘忠君、刘延新、邱伟刚、孙宪东、佟志国的证言,被害人邹鹏、吴迪、李维峰、姚鑫、方天日、文斌、张萍、艾立群、姜圆圆、徐勋、刘建鹏、王金杰、唐玉泉、于宝权、关亚丽、孟祥娟、王程的陈述,被告人杨春X、唐杰、徐京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徐京X的盗窃事实(起诉书指控的第十笔),被告人徐京X不认罪,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冰证实,日16时30分左右,在图们市其经营的北斗手机特卖场店内,两名男子(被告人杨春X、徐京X)要买一部手机,因价钱未谈好,就走了。过一会二人又返回店内。其中矮个男子(徐京X)要买一部OPPON3手机,谈到首付需800元,徐京X向高个男子(杨春X)借了100元,共拿出400元,要求买该手机。其向厂家业务员联系,打完电话转回身时,发现杨春X和手机不见了。就不让徐京X走,让他给杨春X打电话,结果对方手机关机了。故打电话报警,公安部门将二人带走了解情况。
2、同案犯杨春X供述,和徐京X是狱友关系,2015年9月初遇见徐京X,其情况困难,就让其和自己在一起吃住。日一同到图们想卖掉手机,并打算偷手机。在本人卖手机时,徐京X进了另一家店(刘冰家),和老板谈分期购买手机的事,我将徐京X叫到门口说:“我偷手机你给我把风,或者你偷我把风”,徐京X没说话,我就说:“那我拿吧”。徐京X跟我借了400元钱,继续跟老板谈,谈的过程中,将一部OPPO手机放在柜台上,趁老板不注意时,我将该手机放在裤兜里,跟徐说:“完事了,赶紧走”。徐京X向老板去要400元钱,我跟徐说:“不要了,在前边胡同等你”。徐不听,后来徐给我打电话,知道被抓了,没接就跑了。
3、被告人徐京X供述,遇见杨春X后,钱快花没了,杨跟其说有手机要买,顺便偷手机。故日下午一起到图们经营手机的地方。杨到一家点卖手机,其到了图们市北斗手机店看中了一部OPPO手机,和老板商量分期付款购买的事,老板说先交400元可以买走。就出去找杨借钱,杨说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其就又进到该店里核实,属实。杨说买手机时找机会将手机偷走,一个把风,一个偷手机,我说不想偷。杨说他偷,让我帮助把风。
在外边杨借给我300元,听到需400元,又借给我100元。后因我有前科,厂家人员说不行。后为拖延时间,给杨创造偷手机的机会,我站在手机店门口抽烟帮杨把风,后杨从手机店出来,其知道杨得手了。杨跟其说赶紧走,其说还有400元在老板那儿,杨告诉我在胡同等,去要400元钱时,老板发现手机不见了,就不让我走,让其给杨打电话,其不接电话。后来报案了。
综上,被告人徐京X当庭辩解,其随杨春X到图们没有盗窃的目的。在手机店内,杨春X让我掩护偷,我说干嘛听你的,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诱供造成的。但根据同案犯杨春X和被告人徐京X的供述,可以认定杨春X和徐京X到图们市时,已经默示达成盗窃的共同意思联络。在徐京X要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过程中,经杨春X提议徐京X实施了掩护杨春X盗窃的活动,得以让杨春X盗窃成功。其辩解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
二、徐京X、杨春X抢劫事实
日凌晨1时许,在延吉市河南街玫瑰园小区内,被告人杨春X和被告人徐京X一起寻找抢劫对象,杨春X发现作案目标后,指使徐京X去抢,被告人徐京X以施暴的手段将被害人张平殴打后将被害人的苹果6手机抢走。手机由被告人杨春X卖出,所得赃款被挥霍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6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京X、杨春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物价鉴定,被害人张平的陈述,被告人杨春X、徐京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唐X、徐京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被告人杨春X教唆被告人徐京X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京X在盗窃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春X因图们市的盗窃案件,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其他部分盗窃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同时其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X对大部分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春X、唐杰在法庭上对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被告人徐京X对抢劫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春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唐X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徐京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四、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春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徐京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的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邓永富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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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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