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企可以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在业内征求意见-政策监管-华源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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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在业内征求意见
新一轮药价调整箭在弦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点击数:&&&&更新时间:7/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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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发改委已启动对新进入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药品的价格核定工作,正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
此前,酝酿已久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也已掀开面纱。6月上旬,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等七大协会和部分药企收到了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分6 章48条(包括附则),对药品分类、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做了具体规定,除了规定药品按照成本定价外,还新增了对生产过程中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以及流动差价率(额)(以下简称“三率”)设定最高核算标准。
由此,新医改后首轮药品降价的传言得到证实,而其背景则与今年五六月份天价芦笋片、医保药品突击提价等现象相继被媒体曝光有关。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周燕表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三率”设定最高核算标准,则引发了行业广泛争议。
鼓励药企创新方向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原则。具体规定对创新的鼓励得到业内的肯定。
先声药业集团政策事务部总经理罗兴洪表示,征求意见稿根据创新程度的不同,将药品初步分成了有效成分创新、剂型创新、工艺创新和普通药品4类,并对不同药品规定了不同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创新程度越高,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就越高。“这是对创新的鼓励。” 以化学药为例,普通药品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的最高标准仅为30%和8%,而有效成分创新药物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的最高标准则达到45%和18%。
江西三精易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昌顺也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有序仿制”的引导值得肯定。根据征求意见稿,“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第一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5年内,前3家企业仿制的药品(仅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对过保护期药品进行仿制的)”可以享受单独定价权。
不仅如此,在第一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内,前3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被仿制药品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依次递减10%;被仿制药品在国内没有上市销售的,以第一个仿制药品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政府指导价,第二、第三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此为基础依次递减10%;第四个及其后再上市的仿制药品,按照第三个仿制药品价格执行,且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第一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后,同种仿制药品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格。
在今年4月的一次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官员表示,改革单独定价以及有序仿制,就是为了鼓励企业创新,鼓励企业抢仿和首仿。“‘后面仿制的药品质量比首仿好’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但是在定价机制上,我们还是要向首仿倾斜,这是与医药行业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相衔接的。不可否认,首仿的难度和企业的投入会更大。”该官员称。
不过业内人士也指出,在鼓励创新方面,征求意见稿的某些内容还值得斟酌。如规定“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忽略了研发成本;首仿药5年保护期过短等。
罗兴洪指出,药品上市的前两年是市场培育期,企业赢利往往是在第三年乃至后面的两年――5年的保护期不足以让企业回收成本。此外,创新药研发时间长、投入资金大,不超过18%的销售利润率,恐不足以激发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我们公司近年来每年在新药研发上投入的资金在1亿元左右,如果没有合理的利润,这种投入是难以维持的。”罗兴洪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日之前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且仍处于保护期内的药品,自国内上市之日起20年以内,在价格管理上按照专利保护药品对待。”对此,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提出异议。他指出,假设某个专利药1992年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按惯例2012年专利到期。但是根据该项规定,该产品完全可以2012年在中国申请上市,在中国继续享受20年的专利保护――这显然没有道理。
普药和代理型企业受冲击
在创新型企业看到希望的同时,定价新规对于“三率”的严控,则有可能令普药企业和代理型商业企业受到重创。
根据核算标准规定,在所有的药品中,中成药、天然药及民族药的销售利润率最高,但是其最高标准也不能超过23%,生物制品最高销售利润率不能超过20%,化学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则不高于18%。“这均低于现有医药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国元证券分析师指出。
在横向分层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按创新程度的不同还实现了纵向分级,普药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最低。分析人士认为,一旦实施,化学仿制药企业受影响最大,生物制药和中成药企业次之,而立足于出口的原料药企业、医疗器械、以保健品和OTC为主的企业受影响很小。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严格设定了流通环节的差价率(额)核算标准。药品按照含税出厂(口岸)价格被分为0~5元、5元~20元、20元~100元、100元~500元、500元~1000元、1000元~1万元、1万元以上7个档次,对应的最高流通差价率(额)依次为40%、30%+0.5元、25%+1.5元、20%+6.5元、15%+31.5元、8%+101.5元和901.5元。同时,对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征求意见稿规定,从出厂到销售,给医疗机构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35%;全国性批发企业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5%。
“流通环节差价率的严控,会使那些低价进货、高价卖出的纯底价代理型商业公司受到较大挑战。此外,医药流通中现有的、严重的倒买倒卖税票现象会减少,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开票公司会失去生存土壤。”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表示。
但是,不少业内人士也对于“三率”核算标准的设定和可操作性提出质疑。西南证券研究员胡海浪表示,对医药企业进行利润限定和成本核算,本身就是难度较高、工作量很大的事情。仅靠定价部门有限的几个人来完成,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成本核算需要企业自己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是真是假,难以查证。于明德指出,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管理、压缩冗员,其本意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销售利润率一旦被国家严控,企业就丧失了此前种种动力。此外,限定和核查企业管理内部的期间费用,违反市场原则,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
“政府最能够也最应该控制的是招标采购价格,这是一个最根本的环节,其它则需要政府亲自过问。如果政府核算某家企业的期间费用率,那就意味着政府官员应该到企业当厂长。”于明德表示。
对于“三率”能否达到控制药价的目的,业内也有不同意见。牛正乾认为,将会对高价药产生影响,但影响有限。而普药企业因无利可图,可能导致低价药被迫退市。“对于高价药来说,差价率的限制只不过会使工业企业和流通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在内)调整原来的结算方式。” 在牛正乾看来,以前流通企业赚取的是明面上的进销差价,而随着国家对流通环节差价率的控制,工业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抬高出厂价、暗中返利的形式,给流通企业、医疗机构以利润弥补,而最终的结果仍是推高药价,把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试图以“三率”达到控制药价的目的,恐难实现。
外资企业喜忧参半
一向在国内药品定价中享有优厚待遇的外资企业,面对征求意见稿,也表现出极大的关心。据了解,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正在积极收集各会员企业的意见,“然后向发改委反映”。记者也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原研药”的概念不再被提及。
原研药即国外专利过期药品。此类药品尽管其专利已经过期,但在我国依旧享受着单独定价的优待,其价格比国内同等药品的价格要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而在国内历次降价中,原研药降价幅度却都小于仿制药。
根据RDPAC的调查,原研药的产值占其会员单位总产值的近一半。一位国内大型药企老板表示,“原研药”不在定价新规中提及,似乎也意味着外企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不复存在。
不过,征求意见稿仍给外企留下了空间。根据征求意见稿,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对于进口药品来说,其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则“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于明德认为,外资产品进口到岸产品成本,实际上相关部门根本无从查考。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定价成本或者国内市场价格信息不充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罗兴洪指出,目前外资企业药品的价格普遍比我国药品的价格高很多,所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实际上是对外资企业药品的一种保护。他建议,为公平起见,国家应参考本土企业仿制药品种的价格或者是仿制药品的中标价格,外企仿制药的实际零售价格要控制在国内相同品种最高价格的两倍以内。
杨昌顺则认为,国家鼓励企业通过更高层次的质量认证,鼓励国内制剂药出口欧美主流市场,而外企天然具备这些特质,他们绝大部分生产条件本来就超过国内GMP,本来就来自于主流市场,因此在定价新规之下,外资产品将继续保持高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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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未经许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医药报|作者:|字体:
  [案情]  A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称B零售药店正在销售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执法人员随即赴B零售药店现场检查核实,结果在其处方柜台查获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10瓶。经查,该药品系从C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李某手中购入,一共购入了15瓶。李某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提供了C药品批发企业出具的销售对象是D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销售出库单,D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具有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质的零售连锁企业。B零售药店为单体药店,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并不包含&精神药品&,也未取得任何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许可。
  [分歧]  B零售药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并销售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在内部讨论中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对B零售药店的行为可依据上述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日修正)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B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并不包含&精神药品&,其并不具备精神药品的经营资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精神药品,应当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禁毒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B零售药店的行为可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移送给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评析]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本案中所涉及的艾司唑仑片属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二类精神药品。
  首先,B药品零售企业在未经许可购进并销售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的行为显然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为只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才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罚则针对的处罚对象只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即只针对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合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并不适用于未经批准就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单体药店。所以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B药品零售企业在不具备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了精神药品,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据此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这里所指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应着2015年修正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并依照《药品管理法》来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是合法合理的,但这仅仅是在药品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所得出的结论。由于艾司唑仑片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它不仅具备药品的属性,而且还具有其他属性,所以执法人员要全盘考虑。据此,第二种意见也不完全正确。
  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危害人体健康,所以《刑法》(日修正)、《禁毒法》也将其纳入了管理范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论是《刑法》还是《禁毒法》都将精神药品纳入了毒品的范畴。
  本案中的艾司唑仑片拥有双重身份,既是精神药品,又是《刑法》以及《禁毒法》所指的毒品。此时,执法人员就要考虑B零售药店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禁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六十三条规定:&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B零售药店未经许可销售艾司唑仑片,以及C批发企业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提供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形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最后根据案情作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就无需行政处罚了;如果不构成犯罪,应将案件退回,由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按《药品管理法》实施相应处罚。
  (案例评析: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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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药品
非法经营药品有哪些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特征有哪些,生产销售劣药罪如何处罚?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该罪怎么判?认定生产销售劣药注意事项,生产销售劣药与假药的界限
1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处罚”。可见,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同时劣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劣药是指: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 一、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由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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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
受害者家属 多次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控告、人大反映,要求依法追究谢淑婉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非法使用假药罪, 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卫生局也没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你自己是否考虑了直接进行诉讼?服食麻果易引发精神病 [转载]
服食麻果极易引发精神病。昨日市精神病院戒毒科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一个月内该院已接诊了6名因服食麻果而患上精神病的病人。
20多岁的赵先生因工作压力大,在蹦迪放松时,养成了服食麻果的习惯。近期,他突然出现幻觉,后被送到市精神病医院就诊。
该院戒毒科陈主任称,麻果又称麻古,是继摇头丸、冰毒之后的毒品新宠,含有K粉、咖啡因等多种成分。
目前大多服食者认为,麻果不会让人上“瘾”。但事实上,麻果主要让服食者产生心理依赖。一般来说,约有8%至10%的人在服食麻果后会出现精神病症状。
陈主任表示,目前美沙酮是可以替代海洛因,对吸毒者进行戒毒治疗的,但像麻果这类新型毒品,根本没有药物可以替代治疗。民警突查武汉关附近某娱乐场所一包房。
麻果(麻古)在云南通常作为甲基苯丙胺来处理。不当作新型毒品。有含量就可以定性。
咖啡因即可以作为毒品直接吸食,又可以作为制造海洛因的原料(易制毒化学物品),还可以用作药品,甚至可以添加在食品中,关键在于是合法还是非法使用,是以什么名义使用和为了什么使用。
你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的观点正确,有此规定。但是通常很难这样定。能够这样定,就是成功。关键在于证据。
实践中,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中止通常不认定。体内藏毒,身上有车票等,通常就认定为既遂。
法院要让你讲,讲了要听,听了要采纳,否则无用!很难。因此,关系是重要的。我的原则,要想方设法给法官以理由,合法地解决问题,不能坑害法官、自己和自己的当事人及其家人。
周斌律师为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毕业,自1997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巧,具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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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刑事辩护律师查找6月起2700余种药品放开定价(二)_网易新闻
6月起2700余种药品放开定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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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药之外,6月1日药品定价放开
昨天,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江苏廉价药、中草药此前已经被“松绑”
此前的药价是什么政策?据了解,此前江苏规定,除廉价药品外的其余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内药品按规定加价后的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指导价。这也意味着,医院要受到15%加价率约束的同时,也要受到“最高限价”的约束。从执行最高限价政策开始,省物价局就不断降低药品的最高限价,每年数百个品种的药品价格会被降低。
而江苏此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已经统一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也就是江苏的基层医疗机构,例如社区医院,销售的药品已经是零差率,“进价多少就卖多少”。
在2013年,为了严打“药品二次议价,”江苏省物价局下发通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不得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
廉价药一降价就“见光死”,针对这种情况,去年7月,江苏开始执行低价药政策,为“低价药”首先“松绑”:公布了本地定价范围的180多种低价药清单,加上国家发改委公布了533种低价药清单。当时发改委规定取消这些低价药的最高零售价,在日均费用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成本和供应等情况具体定价。而这些低价药要符合“西药的日均费用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条件。
今年初,“中药饮片”也被“松绑”:今年初江苏省物价局曾下发《关于改进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这意味着,江苏已经放开大部分中药饮片价格。
新机制下药价如何形成?
而此次药品价格改革,将会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那么药价如何形成?据悉,具体分为五类情况:
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
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价
专利、独家药品
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血液制品、预防免疫药品、抗艾滋病药品和避孕药具
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
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大部分人担忧,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会上扬。但发改委认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依然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
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会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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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责任编辑:文洁&
  导语:根据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使用企业要立即对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地自查自纠。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自查报告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卫生局医政科:
  我院根据要求,对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一次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过程中,未发现有违规使用上述药品情况。
  我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临床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麻醉、精神药品法律法规汇编》,严格把握临床适应症,实实在在为不少癌症病人、手术病人减轻了痛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另外在管理上,我们成立了以院长为首的管理小组,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设立专柜储存,建立专用帐册,实行专人保管,作到了目前无一次药品流失、遗失、差错事故。
  xx卫生院
  【篇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接到*****卫生局关于对全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进行复审验收的通知后,我院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业医师、药剂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培训合格。
  3、 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符合规定。
  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保险柜保存,储存场所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并按装防盗门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对药房值班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巡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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