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十万元补偿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同是否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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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其他情形呢?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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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自身经营原因而决定提前解散,并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什么时候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将从一个案例入手为大家解答。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原告戴志军与被告博慧堂酒店在日,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日,戴志军在博慧堂酒店从事电工工作,月工资2500元,日博慧堂酒店由于经营不善,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通知全体员工不要上班,日博慧堂酒店停业,戴志军随后向黄山市屯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戴志军的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原告戴志军与被告博慧堂酒店在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博慧堂酒店在与戴志军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经营原因提前解散职工,因而提前解除了与戴志军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博慧堂酒店应当对戴志军进行补偿,故对戴志军要求博慧堂酒店支付两个月工程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说法: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何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博慧堂酒店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并未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在什么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对“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何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一定能够提供一个令您满意和放心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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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就业歧视根据《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视:(1)某类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他劳动者均等的机会,表现为使该劳动者丧失了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机会。(2)机会的不均等是用人单位基于特定的原因而......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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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A.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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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A.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B.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D.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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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赵某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符合相关规定B.赵某要求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不符合相关规定C.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包括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D.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根据材料回答9~13题:某酒店位于市区中心地带,是一家集餐饮、食宿和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餐饮企业。酒店设有餐饮部、客户部、娱乐部等经营部门,各经营部门业务实行独立核算。2011年7月,酒店取得以下收入:(1)餐饮收入150万元;(2)住宿收入100万元;(3)出租商业用房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4)卡拉0K门票收入20万元、点歌费收入6万元、台位费收入30万元、烟酒和饮料费收入50万元。已知:服务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该酒店7月份取得的各项收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餐饮收入和住宿收入按照“服务业”申报缴纳B.出租商业用房租金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申报缴纳C.卡拉OK门票收入,按照“娱乐业”申报缴纳D.卡拉OK烟酒和饮料收入按照“服务业”申报缴纳3该酒店7月份餐饮及住宿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A.4.5B.6C.12.5D.424该酒店7月份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A.0.3B.0.5C.2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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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5年7月1日,罗小姐进入安徽省合肥市某工具厂担任仓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合同期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2007年,其工资调整为每月工资2000元。2008年6月初,工具厂向罗小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工厂将于月底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请罗小姐本月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并于月底到工厂结清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罗小姐接到通知后便开始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月底其便前往工厂财务科结清工资,但发现工具厂没有给她任何补偿,便与工厂财务科发生了争议。罗小姐认为,自己已经在工厂工作了整整三年,工作兢兢业业,现在劳动合同终止了,工厂应该按照每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其经济补偿,即支付3个月工资,共6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而工具厂则认为,罗小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工具厂终止其与罗小姐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所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罗小姐的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呢?
【法律分析】
《劳动法》只规定了企业在协商解除、无过失性解除以及裁员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法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下,企业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本案中罗小姐的请求便失去了法律依据,工具厂并不需要向罗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径自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工具厂在与罗小姐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并没有向罗小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而是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则工具厂应当向罗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具厂向罗小姐提出以原有条件或更好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而罗小姐不同意续订,则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工具厂就不用向罗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工具厂应当向罗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罗小姐要求工具厂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罗小姐在工具厂工作了三年,但这三年跨越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前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而按照当时的规定,罗小姐的情况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故此,工具厂只需要向罗小姐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这段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罗小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共工作了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工具厂应向罗小姐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应支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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