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矶拆迁还建房质量怎么样怎么赔?

跪求:鄂州农村土地及房屋征用、拆迁补偿或还建的具体办法_鄂州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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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鄂州农村土地及房屋征用、拆迁补偿或还建的具体办法收藏
跪求:鄂州农村土地及房屋征用、拆迁补偿或还建的具体办法8+1城市圈的许多基础建设项目征用大量农村土地及房屋,鄂州也有很多大手笔的动作,请各位说说您身边发生的或你说知道的拆迁补偿或拆迁还建的具体办法。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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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具体的制度可循的,中国的国情你不是不知道。老实的补偿少一点,“刁民”补偿会多一些。
二楼说的对,现在这个社会谁有钱,谁有关系,谁就是老大
感谢二、三楼的哥们来捧场,乐在其中就好了,我们都是这个社会其中一份子估计过不了多久鄂城新区就要动土了我就想知道鄂州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请各位明示,谢谢。
我也想知道啊,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补偿方法呢。
燕矶沙塘的。附近现在已经建了一个大的变电站,在建轻轨鄂东站,有一条100米宽的公路也开始在征地了,这些我家都没份。听说燕矶还要建一座过江大桥。我们这里再自建住房已经不批屋基了。我就想了解一下到时如果搬迁,会怎么补偿。
我也想知道鄂州市规划局关于失地农民三产业地块规划方案(新庙镇月陂村委会)的审批意见:农民建房要逐步集中进新社区,结合新社区按“1+8”模式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不允许单独建设办公楼。
哎,社会蛀虫一日不死,民间到处是怨气
楼上说啥呢
鄂州市的还没有出来,你可以参考一下其它地方的,比如湖南株洲市文件。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来源:株洲日报 日09:00 我来说两句(0) .&&&&&&&& 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拆迁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所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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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征地拆迁所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予以认定。&&&&&&&& (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经审查并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m2的标准予以认定。&&&&&&&& 1、被拆迁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 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且被拆迁人一直居住。&&&&&&&&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为依据,按不同结构、类型、用途进行补偿。经补偿后,房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除。&&&&&&&& 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总价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每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支付。&&&&&&&& (二)村民将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营业、生产用房应当办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正常营业并依法纳税。
&&&&&&&& 2、营业、生产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30%补偿(包括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设施转运及处置)。&&&&&&&& (三)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20%补偿,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株洲市本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安置房安置和自购商品房安置;各县(市)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 安置房安置是指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人员每人45m2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并按规定领取购房补助。&&&&&&&& 自购商品房安置是指符合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征购标准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 宅基地联建安置是指按自拆重建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 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采用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联建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办。&&&&&&&& (二)联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一栋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重建地。拆迁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另行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m2。&&&&&&&&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住房安置资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 住房安置人员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住房安置人员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 1、独生子女;&&&&&&&& 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 3、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子女除外);&&&&&&&& 4、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 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2、通过继承、赠送等形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属,但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 被拆迁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应当一并拆除。&&&&&&&& 第十八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确实购(建)房不起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5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70m2的,其差额部分按750元/m2补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房屋装修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按附表5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居委会)、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对参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第二十四条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应当支付造塘费。&&&&&&&&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渠坝等地面设施,按被征地类(分为耕地和非耕地)实行综合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原道路标准还建,原道路不再补偿。&&&&&&&& 征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专业菜地中的大棚设施,补偿安装、搬迁费用,棚架材料由用户自行处理。&&&&&&&& 在耕地中埋竖电杆、拉线,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架设铁塔用地按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由业主(用地)单位发出通告,坟主凭村级以上单位证明,经征地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偿。逾期未迁的,由业主(用地)单位处理。&&&&&&&&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注销。&&&&&&&&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补偿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征收市原郊区所辖的市园艺场辖区土地和城市工作处管辖的社会转城居委会辖区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拆迁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征地转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矿区安全区范围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内被拆迁人员安置情况的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15的标准计算,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奖励,不另行计算其它补偿和补助。&&&&&&&&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未支付房屋补偿款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
这个可以请教本吧“给神马力”斑竹,他父亲就是本市国土局的官员,正负责这个补偿事情,有具体问题可问得清楚。
回复:20楼叫国资局,,我老爸不是里边大头,,中层办事滴吧..鄂州拆迁如何补偿老爸应该知道,,我可去问哈子...
我爸也是国土局的呀,给什么力你爸叫什么
我是华容那边的,现在一个村拆迁,原来说是建还建楼,现在改成了两室的小楼房,可是老房子(100平左右)拆迁一平方才赔偿390元,新的说是1100一平(70*2平),就是说要新的楼房还要交十来万,另外还没有装修的,自己弄又是一笔钱,你说将近20万的钱投进去是为什么?
有没有群可以具体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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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源,当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农民将何去何从?生活能否有保障,这或许是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项目区域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其实,完全不用担心,因为目前鄂州全市有近12万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全市有2.8万人,每月最低领取养老金420元(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据了解,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5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为了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过渡,鄂州市特别规定:新办法实施后,对于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开发区、街办)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标准按不低于鄂州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一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年满60周岁的老被征地农民,采取“出口”补待遇。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区(开发区、街办)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并适时按照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从业状况和安置方式,对于符合条件且有缴费能力的人员,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为此,鄂州市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作,共同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燕矶、沙窝、杨叶片区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问答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问:征地如何补偿?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燕矶、沙窝、杨叶三个乡镇征地补偿标准为47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000元/亩(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安置补助费28900元/亩(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7倍)、青苗补偿费1700元/亩(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倍)。
2、问: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和鄂州政发〔2016〕16号文件要求,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
房屋征收怎么评估
3、问:房屋征收如何评估?
答:由征收单位推荐候选评估公司,经各村村民代表选定评估公司后,征收单位委托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主体建筑评估、附属物评估、房屋装修评估。
4、问: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如果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村委会提出复核,各村委会、乡镇政府会同评估机构现场核实,乡镇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指挥部审批。
5、问: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补偿?
答:宅基地面积每户超过140㎡的,按140㎡计算;不足14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宅基地使用权按200元/㎡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怎么补偿安置
6、问:房屋征收如何补偿安置?
答: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补偿。货币补偿方式是被征收人放弃安置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主体建筑补偿款由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和政府补贴(主体建筑评估价的30%)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是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并与征收单位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款。
7、问:安置房面积怎么配置?怎么结算?
答: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按人均40㎡配置,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每户所选安置房户型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30㎡。应安置面积内的安置房结算价为860元/㎡;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860元/㎡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10㎡—20㎡(含20㎡)的,按1260元/㎡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20㎡—30㎡(含30㎡)的,按2120元/㎡结算。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以突击分户等形式多占安置面积,对违规出现的“一人户、突击分户”等情况,一律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8、问:我家在册户籍人口4人,评估确认的房屋主体面积300㎡,主体房屋评估760元/㎡,选择货币方式补偿方式,如何补偿?
答: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安置,则按主体房屋评估价上浮30%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如下:
您家的房屋是300㎡,评估单价为760元/㎡。具体计算如下:
货币方式补偿款为:(300㎡×760元/㎡)×(1+30%)=22.8万+6.84万=29.64万元。(宅基地、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其它补偿款另行计算)
9、问:我家在册户籍人口4人,评估确认的房屋主体面积300㎡,主体房屋评估900元/㎡,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如何补偿安置?
答:您家4口人,主体房屋是300㎡,主体房屋评估单价为900元/㎡,具体计算如下:
您家安置面积为4人×40㎡=160㎡,则货币补偿面积为300㎡-160㎡=140㎡。
①货币补偿部分:按主体房屋评估价上浮30%进行计算,您家货币补偿面积为140㎡,货币补偿款为(140㎡×900元/㎡)×(1+30%)=12.6万+3.78万=16.38万元。
②房屋安置部分:按被征收房屋900元/㎡评估单价抵减安置房860元/㎡结算,您家安置面积为160㎡,差价款为:[ 160㎡×(900元-860元)]=6400元,即征收单位要补给您家差价款6400元。
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补偿款合计:
①+②=16.38万元+0.64万元=17.02万元(宅基地、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其它补偿款另行计算)
10、问:我家在册户籍人口4人,评估确认的房屋主体面积300㎡,主体房屋评估740元/㎡,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如何补偿安置?
答:您家4口人,主体房屋是300㎡,主体房屋评估单价为740元/㎡,具体计算如下:
您家安置面积为4人×40㎡=160㎡,则货币补偿面积为300㎡-160㎡=140㎡。
①货币补偿部分:按主体房屋评估价上浮30%进行计算,您家货币补偿面积为140㎡,货币补偿款为(140㎡×740元/㎡)×(1+30%)=10.36万+3.108万=13.468万元。
②房屋安置部分:按被征收房屋740元/㎡评估单价抵减安置房860元/㎡结算,您家安置面积为160㎡,差价款:[ 160㎡×(740元- 860元)]= -19200元,即您家应向征收单位补交差价款19200元。
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补偿款合计:
①+②=13.468万元-1.92万元=11.548万元(宅基地、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其它补偿款另行计算)
11、问:对已有住房,并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其安置房能否由征收单位回购?
答:根据自愿的原则,经被征收人申请、乡镇审核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城投公司按以下标准回购被征收人签订合同的安置房。
(1)人均40㎡(含40㎡)之内的面积按2120元/㎡的价格回购。
(2)人均40㎡之外的面积按被征收人实际购买价格回购。
12、问:对达到法定婚龄、户口临时外迁、正在服兵役等情况,如何配置安置面积?
答: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以下另行安置条件的,每户增加40㎡的安置房面积。
(1)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性;
(2)已婚未育家庭;
(3)在外上学,户口临时外迁的学生;
(4)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
(5)户口原在本辖区的正在服刑人员;
(6)独生子女(有证)家庭;
(7)纯女户家庭。
同一人符合多项另行安置条件的,不重复计算。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经村公示,乡镇同意后报区指挥部审批。
13、问:被征收人全家户籍不在本地,被征收房屋如何补偿或安置?
答:户籍不在本地的被征收人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确需房屋安置的,可安置一套不超过120㎡的安置房(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如有其它特殊情况,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决定。
14、问:搬迁(家)费及过渡安置费是多少?
答:(1)搬迁(家)费:每栋房屋1000元。
(2)过渡费:A: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过渡安置费按应安置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4元/㎡标准执行,发放时间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统一交付截止日后三个月止。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搬迁之日起二十七个月未交付安置房,超期过渡安置费按6元/㎡标准执行,已交付安置房但被征收人不愿点房入住的,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费和超期过渡安置费。B: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4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三个月过渡安置费。C:选择由乡镇集中过渡安置的特殊群体,不发放过渡安置费。
15、问:先签协议的有奖励吗?
答:对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与征收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给予10000元奖励。对30至45日(含45日)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给予5000元奖励。
16、问:先签协议能否先选安置房?
答:先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退房屋的,在本村本组确定的安置范围内优先选择安置房。
17、问:房屋被征收后在哪里安置?
答:按照相对划片、集中安置的原则在燕矶、杨叶设立两个安置社区。安置社区建有完善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教育、公共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红白喜事用房及休闲绿地等。
特殊群体怎么安置
18、问:特殊困难人群怎么过渡安置?
答:对重病、智障、重度残疾、特困户等特殊群体由乡镇组织,实行集中过渡安置。
19、问:“五保户”如何安置?
答:“五保户”已有房屋的,可自愿选择对其房屋按产权调换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
20、问:特困户、低保户房屋被征收后如何补偿安置?
答: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00㎡,且只有唯一住房的,其评估价不足以产权置换一套安置房的,由户主申请、村民代表签字、所在村组签署意见、乡镇审查,并在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指挥部审批,可安排100㎡左右的一套安置房。被征收人(以上特殊对象)不需补足差价款,由区政府协调扶贫办通过扶贫途径予以解决。
21、问:特殊情况如何补偿安置?
答: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遇有不可预见的补偿或安置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由户主申请、村民代表签字、所在村组签署意见、乡镇审查,并在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指挥部审批。
征迁户生活怎么保障
22、问:征迁后,生活怎么保障?
答:过渡安置期间,针对征迁户的子女入学、看病住院等实际需求,制定了相关政策给予保障。征迁户搬入安置社区后,逐步推进市民化,解决征迁户的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户籍管理、权益保护等系列问题。
23、问:原有农村集体权益怎么保障?
答:土地征收后,在市农经局指导下,由区农经局、乡镇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清人分类、造册登记并进行公示。条件成熟后折股落实到户、量化到人,保障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24、问:养老问题怎么解决?
答:土地征收后,对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关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5、问:就业问题怎么解决?
答:(1)就业扶持。在市人社部门指导下,区人社局对被征地农民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经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按规定优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属就业困难对象的,可优先安排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被征地农民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4555”人员,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培训。对被征地农民免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联合企业实行订单式培训;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26、问: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扶持;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享受20—50万元的贷款扶持(享受两年财政贴息);
(2)被征地农民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
(3)被征地农民到辖区内区政府孵化基地创业的,免费为其提供项目支持,三年内免收场地租赁费。
27、问:子女教育问题怎么解决?
答:过渡安置期间,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在本市过渡安置的,由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优先批准;在邻市进行过渡安置的,由市教育局协调解决。
搬入安置社区后,根据规划,统筹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规范建设中小学及幼儿园,以满足搬入安置社区的征迁户子女基础教育需求。
28、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怎么保障?
答:过渡安置期间,由所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搬入安置社区后,可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健康促进、疾病诊治、卫生防疫、妇幼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服务。
29、问:医疗待遇怎么保障?
答:过渡安置期间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门诊统筹待遇:在本市过渡安置的,可就近在任意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到邻市过渡安置的,可以在当地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凭门诊病历、处方、费用明细、发票和本人医疗证件,到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报销。
(2)住院报销待遇:在本市过渡安置的,住院报销待遇不受影响;到邻市过渡安置的,可在当地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结束之后,凭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费用清单、发票和本人医疗证件,到市医保局报销。报销时,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同政策落实待遇。如要在其它医疗机构就医,需执行鄂州市医疗保险转诊的相关规定,外伤病人需执行外伤相关规定。
(3)治疗重症慢性病待遇:在本市过渡安置的,待遇不受影响;到邻市过渡安置的,可由本人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凭病历、处方、费用明细、发票和本人医疗证件,到原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享受重症慢性病报销。
搬入安置社区后,按照我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
30、问:户籍身份怎么登记?
答:征迁户搬进安置社区后,户籍地址将使用新的城镇地名。为了避免给群众用证带来影响,公安机关将逐步为转移户口人员换发新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1、问:安置社区提供哪些公共管理服务?
答:将按规划建设规范的社区管理机构,提供党员活动、综治维稳、教育培训、文体活动、老幼残服务、优抚救济、卫生计生、居住环境整治、社会组织活动等服务。
32、问:征迁过程中涉及企业征收补偿、坟墓迁移等其它问题怎么解决?找谁咨询政策和反映问题?
答:企业征收补偿工作与住宅房屋征迁工作同步实施,工作专班将依据相关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关于坟墓迁移,区政府在沙窝乡建设长山生态陵园,并结合周边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对生态陵园建设规模以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进行了科学规划,以保障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坟墓迁移的问题。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花湖开发区、燕矶镇、沙窝乡的每个村成立了由区、镇、村三级干部组成的工作专班,欢迎广大群众与各专班进行政策咨询,同时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联系:
鄂城指挥部政策咨询:
鄂城指挥部拆迁事务咨询:
鄂城指挥部纪律监督:
燕矶镇分指挥部:
杨叶镇分指挥部:
沙窝乡分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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