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环节可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清理取消或者优化?企业最突出的诉求是什么

宁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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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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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县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要求,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以“减负、解难、放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主动作为,精准施策、激发活力,汰劣存优、促强提质,改进监管、优化服务”为主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着力帮助实体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增效益,创优发展环境,助推转型升级,为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增添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部署与精准施策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市委、市政府精准帮扶企业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入手,精准施策,标本兼治,切实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组织引导,强化协调服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在采取针对性措施、狠抓政策落地、尽快取得成效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要求,从改革开放、创新转型、改进监管、改善服务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努力营造安商、亲商、富商优质环境。
――坚持外部扶持与内部挖潜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简政放权等政策举措,有效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同时通过引导企业内部挖潜,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保持竞争优势。
三、重点任务
(一)出台政策
1.出台若干政策。按照“情况要摸清、目标要明确、任务要具体、责任要落实、措施要有力”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惠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切实为县内实体企业减负松绑。
2.制定政策汇编。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惠企政策,分门别类进行梳理汇编,形成《宁都县惠企政策文件汇编》,并进行专题公布和宣传,使企业更加直观地了解、掌握和运用上级惠企政策。
3.编印咨询联系表。按照“谁出台、谁宣讲、谁解释”的要求,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出台的每条政策明确咨询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企业快捷地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
(二)动员宣讲
4.全面动员宣讲。召开全县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宣讲暨招商引资推介会,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同时,结合精准帮扶企业工作,及时深入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宣讲政策,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5.加大解读力度。在县内主要媒体全文刊登政策措施,并设立专栏、专刊进行重点解读,让政策家喻户晓,更好地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红利。
6.加强网络宣传。积极利用政府政务网做好《若干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各部门要将《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办法或操作细则在政务网部门“信息公开栏”中公开。6月份前要将《宁都县惠企政策文件汇编》在县政府政务网上公布。
(三)联企服务
7.开展领导挂点联系企业活动。根据县主攻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县领导(部门)挂点帮扶重点企业制度的通知》,县领导分别就联系的工业企业,带头开展政策宣讲,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8.开展部门下企业帮扶活动。组织县内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宣传政策、了解实情、解决问题,将企业反映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整改销号,并上报至县“主攻办”。县“主攻办”要对企业反映问题实行跟踪销号,确保及时解决。
(四)破解难题
9.建立及时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专线电话、传真、邮箱,进一步畅通企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受理企业诉求,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10.建立台账管理机制。对企业反映的各类问题,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逐级梳理、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销号管理。
11.建立分类处理机制。对涉及县级层面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类处理,对能够解决的限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说明原因。
(五)督查考核
12.强化督查落实。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若干意见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对服务企业不到位、执行政策打折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对服务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从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任副组长,下设政策宣讲、入企帮扶、破解难题、督查考核4个专项工作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日常协调联系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细化任务举措,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推动重点任务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搞好统筹协调,注重政策衔接,及时总结推广,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三)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级干部扎根一线、主动服务的优良作风,广泛宣传各部门落实政策、破解难题的工作成效,广泛宣传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的鲜活事例,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附件:1.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
2.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分工表
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更好地支撑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以下惠企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成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自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2.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设在县内的鼓励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后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力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跟踪申报过程不断提高申报成功率。由县财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4.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5.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重点培育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钨新材料及应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电子信息、铜铝有色金属、以家具为主的现代轻纺等六个千亿产业集群和生物制药、氟盐化工、新型建材等三个百亿产业集群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6.日前,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7.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8.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税费成本。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或出口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县国税局)
9.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低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城建局、县房管局)
10.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1.对我县范围内的企业取得的各类政府性奖励、财政补贴、财政返还等财政性资金,凡有专项用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拨付文件②政府部门对该资金由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12.对县工业园区内的投资企业,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无法投入生产且无其他经营收入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3. 对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残联)
14. 在企业投产之日七年期限内第一至第二年企业上缴的所有税费县财政实得部分数额,由县财政对企业进行全额奖励,每年结算一次;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的所有税费县财政实得部分数额的50%,由县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年结算一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地税局)
(二)降低涉企收费
15.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省授权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完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中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低温汽车罐车检验检测费、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厂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免建防空地下室和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行管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人防办)
16.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地税局、县残联)
17.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编委办)
18.年免收探矿权使用费。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下调为零;其他矿山企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企业可以申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企业可以申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责任单位:县矿管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
19.对省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县国土局、县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完善执行财政性资源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投放、存贷比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
21.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贷款流程。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续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切实缩短续贷平均审批时间。对企业是否续贷采用提前一个月办理,并对信誉良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实现“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倍用贷款等融资服务。积极推广成套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专利权、存货、订单等新型抵押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
23.继续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合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到2年至3年,财园信贷通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创新信贷产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大力推进“税易贷”、 “油茶贷”、“挂牌贷”、“续贷保”、“电商贷”等特色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县委农工部、县林业局、县工信局、县民企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
24.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涉农、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比重不低于30%。金融机构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持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
25.对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监管指标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 “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
26.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研究设立政府监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金融局)
27.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县内创新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民企局、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
28.选择具有小微企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的机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支持全国各地私募基金在我县投资,优化企业融资环境。(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财政局)
29.建立健全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利率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制度,争取设立(扩大)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财政局)
30.加大银行收费清理工作督查力度。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服务收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 “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发改委、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31. 同一宗不动产在其价值范围内依法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可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对房产、土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权的(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在抵押权人和担保债权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期限的变更。(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银监办、县房管局、县不动产登记局)
32.加强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管理,规范运作,防控风险,扎实推动产业基金项目化、实体化,为深入实施“六大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金融局、县城投公司)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33.根据国家部署,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日起两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l9%,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4.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险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5.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36.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项目资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条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37.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8.连续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准予迁入城镇户口。在城区和园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
(五)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39.进一步降低工商用户电价。从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平均3.62分钱。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40. 扩大电力用户与电厂直接交易试点。探索工业园区整体实施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平均购电价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41.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推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电价调整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42.落实峰谷电价政策,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
43. 3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准的25%执行。3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44. 工业企业(高耗能企业除外)办理用电手续时,县供电部门可以开通绿色通道;由县供电部门负责实施的新增用电工程免收勘察设计费;企业可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自行购买电力设备材料,供电部门负责安装和计量检测,只收取安装工时费,免收设备检测费;工业用电执行江西省统一电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
45.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以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隶,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城建局)
46.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出台鼓励盘活闲置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竟买保证金比例。(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财政局)
47.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48.支持各地利用废弃厂房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组合形成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民营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县民企局)
49.工业用地每亩不低于6.4万元挂牌出让,新入园企业用地由工业园区实施“三通一平”。对达到入园标准并启动厂房建设的企业,由企业向工业园建设指挥部申请,给予每亩不低于3.6万元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已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完成供地手续并启动厂房建设的企业,拨付80%配套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待项目竣工投产并验收达标后,再拨付剩余20%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50.允许物流连锁企业在县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并允许分支机构使用赣州市内总部取得的资质证书。允许符合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各地分支机构在县内汇总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局)
51.开展“互联网+货物运输服务税收管理”试点,对纳入货运平台管理的个体运输户,允许在赣州市内异地代开蹭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交通运输局)
52. 落实赣州市内普货车辆异地年审政策,鼓励保险机构降低货运车辆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管大队、县金融局)
53.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54.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完善县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持物流龙头企业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进园区行动,鼓励园区企业将其物流信息资源整合到县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55.开展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全县物流企业、工业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广泛1.2*1.0m标准托盘,鼓励带托运输,发展单元化物流。开展标准托盘区域合作,逐步建立托盘循环共用体系。(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56.完善城市配送物流体系,重点在快速消费品、药品、生鲜食品、家电等方面实现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
57.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静态衡器,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保证合法转载车辆计重收费后负担不增加。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市场,加大清障施救监管力度。铁路运输钢材按照市场化计费模式,完善装载加固方案,确保铁路钢材运输不亏吨、不欠吨。(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58.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加快细化、量化执法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责任单位:县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法制办) &&
(七)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59.进一步推进完善企业还贷周转金制度,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依规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金融局、县银监办)
60.通过转贷新增债券等方式筹措的可支配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工程后续融资。县转贷置换债券筹集的资金,应按规定用于清偿清理甄别后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债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金融局)
61.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签)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专项资金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15%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62.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扩大电子退更免试点范围,缩短出口企业退税时间。争取通过设立企业退税周转金,对优质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招商服务中心)
63.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避免银行通过服务收费等手段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县金融局)
64.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对一些确有必要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代替。(责任单位:县城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5.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政策,支持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允许矿山企业以提高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的方式存储保证金,缓解矿山企业经营资金压力。矿山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存储保证金,在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后,扣除应存储总额10%的其余部分可予以全部返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矿管局、县人民银行)
66.简化土地使用权及采(探)矿权有偿处置流程,缩短过户办理时间。暂缓实施除建筑用沙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日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缓至日缴清,并免收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复执行。(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矿管局)
67.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 7日止,日起恢复计算。(责任单位:县矿管局)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一)推进简政放权
68.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再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定期对全县发布三年以上且与发展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实际需要、操作性不强、实际作用不大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政府法制办)
69.加快推进宁都县域经济科学发展体制创新试验区建设,积极争取省、市赋予宁都更多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责任单位: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二)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70.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核准和并联核准,明确并公开各环节核准时限和进度。(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行管委)
71.&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职能,推动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证照代办服务窗口,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实行“双告知”制度,为企业办埋证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县行管委、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72.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行业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加快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金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行管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业管理部门)
73.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监控指标体系,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实现信息交换,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办税效率。(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74.入园企业办理证照时,县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免;县内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中介服务性业务,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各行业管理部门)
75.优化电力服务。简化办电流程,压缩业扩时限,对所有业扩项目实行“一证受理”。免费为大用户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帮助企业分析功率因数、容载比、峰谷比等用电数据,促进企业完善无功就地补偿,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76.深入推进商事制度登记改革。继续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责任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77.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推动跨部门执法协同,建立工商、税务、市场和质量、公安等执法信息共享、联动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执行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各行业监管部门)
7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专利资助与奖励力度,降低专利确权成本,进一步完善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自身的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79.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优化价格环境,建立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80.加快县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省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平台的信息共享,积极推广实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加大企业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建设,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约束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民营企业局、县发改委、县法院、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金融局、县商务局)
81.对在园区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设备采购招标等领域,以非法手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哄抬价格、阻挠施工、暴力威胁的组织和个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建立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委)
(四)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82.帮助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83.加快企业两化融合。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在全县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评选,对通过验收企业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84. 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产业集群发展风险补偿金,调动金融机构3倍以上贷款。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内建筑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城建局)
85.鼓励投资工业。对招商企业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由县财政给予其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局、县招商中心、县工业园管委会)
86.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引导企业创新管理和营销模式。完善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降低成本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国资办)
87.优化电子商务服务。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相关奖励补助。鼓励企业直接与海外客商进行交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外贸代理平台。鼓励企业建立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鼓励企业参加各类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及走出去参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国税局、县人民银行)
88.优化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积极落实上级关于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开放共享政策,推进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检测基地向企业全面开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政府帮助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民企局)
89.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允许国有企业依法处置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出让股权)等方式筹措资金,逐步将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切实降低企业负担,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90.对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申报人,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件2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注册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91.对在我县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和经批准设立引进的外贸流通企业按1万元人民币/出口100万美元的标准,年终经县财政审核后奖励给出口企业;对年内完成所下达外贸出口指导性目标任务且超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再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给予奖励。鼓励有外资背景的投资者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在章程规定年限每年现汇进资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按“2万元/现汇进资100万美元”标准进行奖励,其中1万元奖励给企业,1万元奖励给引资单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服务中心)
92.支持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对初次认证的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产品检验检测费除享受省、市补助外,在1万元以内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补助(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93.企业成功在主板、新三板上市且上市融资主要用于本地项目建设和发展的,除享受省市补助外,再分别一次性奖励主板上市企业250万元、新三板上市企业5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金融局)
(五)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94.鼓励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采购市(县)内装备、市(县)内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95.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成等形式,带动县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民企局、县商务局)
96.降低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展位费,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金额展位费补贴。将市级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争取列入“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并将产品创汇争取纳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97.在全县开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未兑现问题梳理活动,列出清单,分类处理。(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商务局)
98.对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有效解决落实不到位、效果打折扣的问题。在融资、物流、用工、用能、用地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直有关单位)
99.健全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受理机制,明确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确保企业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责任单位:县行管委、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100.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全面开展企业与群众评机关、评岗位活动,并作为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部分。(责任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宣传部)
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分工表
制定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具体政策
县发改委,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编印《宁都县惠企政策文件汇编》
县发改委,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编印咨询联系表
县发改委,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开展动员宣传
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加大解读力度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新闻中心
加强网络宣传
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开展领导挂点联系企业活动
开展机关干部下企业活动
开展专家精准帮扶和产业链对接帮扶活动
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金融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建立热线受理机制
县行管委,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建立台账管理机制
县行管委,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建立分类处理机制
县行管委,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强化督查落实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
强化总结评估
强化考核问效
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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