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在投资2017年 税收筹划划方面有什么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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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协调研组 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经济、促进人员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小微企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从2013年密集出台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有效促进了全区小微企业的发展。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近期连续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优惠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持续时间也进一步延长。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014年9月,出台新规:从日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根据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情况,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2015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2015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4月,国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范围,将原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此外,日至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近年来,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我区着重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组建由多部门联合的工作小组,采取多项措施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小微企业减免税取得成效。通过邮件、召开会议等方式,督导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时掌握落实进度。 二是广泛宣传引导。在上门辅导和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政府网站、报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特服热线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转变宣传视角,创新宣传内容,包括宣传政策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操作程序,宣传税务机关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宣传纳税人在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的所闻、所思、所感,增强宣传和辅导效果。同时,对国家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对组织收入造成的影响,积极向地方党政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内外辅导,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为税收优惠企业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切从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落实政策时特别注意不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坚决避免设立任何前置性审批或备案程序。在服务厅张贴有关小微优惠政策,免费发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汇编》读本。每季申报期开始时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短信平台发送小微优惠填报提示提醒,对上季度申报错误导致不能及时享受优惠的企业,短信提示直接发送给企业负责人。每季度申报期内,按日查询统计符合小微条件但是未申报享受小微优惠的企业,服务厅负责逐户电话或上门落实,并跟踪监督纳税人进行补充申报,确保纳税人填报享受小微优惠,实现应享尽享。 四是强化业务复核。建立季度申报结束后监控复核机制,按季度统计企业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筛查季度销售额标准以下纳税人是否存在缴纳税款情况,对缴纳税款的企业逐户复核,发现符合条件却未享受优惠的问题立即补正,确保符合条件的每一户纳税人都能享受优惠。 五是加强跟踪管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密切关注企业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研究具体措施,及时向上级局反馈,确保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到税收优惠;加强情况摸底和数据分析测算,分析预测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及时了解各类型企业税源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我区2015年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1415户次,增值税优惠额度共计170.58万元。2015年核实增值税申报数据8312条,涉及9户次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优惠政策。我区已于日前办理退税,退税金额合计31685.14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小微企业共3355户,盈利企业765户,盈利面22.8%,享受优惠的企业765户,其中查账征收394户,核定征收371户,政策受惠面为100%,减免税额合计461.66万元,户均减免税额0.6万元。 2016年上半年,我区共有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781户(次),增值税优惠额度共计152.84万元(不含定额户);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733户(次),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度共计382.90万元。以淮安市昆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2015年非小微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而今年认定为小微企业后,上半年合计享受税收优惠6.73万元,受益明显,有力地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三、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人中引起普遍好评,减税力度空前,特别是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多家企业均反应国税部门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比较及时,且优惠力度大,特别对小微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是获利最大的一次优惠政策,希望国家以后出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小微企业标准界定存在差异较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分别对16个行业,围绕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界定。而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工信部与现行税法对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差异较大。 二是政策税收负担不均衡。以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例,该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但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全额征税,造成月销售额3—4万元的处于“政策变化点”附近的小规模纳税人,与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可享受免征优惠的纳税人相比,税收负担明显增加,年均多缴增值税税款近万元。 三是申报数据不准确,税务机关核实难。有的小微企业不据实申报,直接以零申报代替,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收到企业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也就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及申报数据,享受政策的小微企业数量相对较多,征管力量不足,难以对享受政策企业进行逐户核实。 四是存在应享受而未享受或者不应享受而享受的现象。一方面,由于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聘用兼职或者代账会计的现象较为普遍,不能从整体上理解和及时把握国家的税收政策,且部分企业因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较少而不重视,因此仍存在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造成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另一方面,个别纳税人为达到享受小微税收优惠的条件,从而达到逃税目的,人为调整月销售额,化整为零,一户多证。个别纳税人为享受减免税政策,以调整月收入额或调整收入所属期达到违规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目的。 四、对策与建议(一)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为降低新政策造成处于“政策变化点”附近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差异,建议启用税收免征额政策。将月销售额3万元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即对小微企业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部分全部免税,仅对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予以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对小微企业实施行业差异化免税标准,进一步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二)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融资环境。从我国实际出发,融资成本高、融资困难己成为阻碍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建议对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更大限度满足符合条件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三)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实现信息共享。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联系,结合税务机关掌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数据,加强数据对比、分析,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履行构建有助于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职责,完善金融体系结构,大力发展新型的小微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强化引导和规范,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四)强化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是对科技研究准备金的税收进行更多的优惠。在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员工培训,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税收上的减免和财政上的帮助;对在技术创新项目上加大投资的企业允许提取并在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对科技入股企业取得的利润减征企业所得税,推进企业的科技创新。二是对高技术产业,针对其技术密集性的特点,从扩大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向鼓励企业研发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设备上过渡,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三是通过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鼓励企业在环保方面投入。对废物再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环保企业应给与一定的税收激励政策,推进技术革新和转型升级。(五)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一方面,加大对企业资金帮扶的力度,扭转企业经营状况,缓解资金周转压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质增效。另一方面,建议在招商引资时,注重招引产品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税收含量高的企业以及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在淮阴或周边有供应,产品产业链可在淮安拉长的企业,形成小微企业“抱团取暖”的良好局面。 (六)充分利用好地域优势。淮阴区作为淮安市的北大门,被市政府定位为优先发展服务业区域,要充分利用好这一地域优势,重点扶持交通运输等物流企业、软件产品、多媒体、“互联网+”等“营改增”小微企业,争取较快实现税收收入增长。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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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日至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至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的几个分类:
(1)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同时符合。
(2)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是同时满足:小规模纳税人和月/季度销售额。
(3)其他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依据《》(),如《》()规定: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和《》()自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明确界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给予小型微利企业以低税率税收优惠,主要是考虑到要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小型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比较弱,让其与大企业适用相同的比例税率,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需要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为扩大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统一适用于内资、外资企业,确保内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基于整个立法体例等因素的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到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促进作用,本条对企业所得税法涉及的上述重要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国际上通常采用企业年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作为界定中小型企业的指标。联合国(UNCAD 1993)将中小企业界定为雇员数少于500人的企业。美国采用销售收益与雇员人数两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规模。英国根据员工、年度营业额和年度资产负债表金额界定中小企业。法国基本上是以人数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德国根据年销售额和雇员数界定中小企业。日本根据资本和从业人数界定中小企业。考虑到单独从企业规模上衡量是否给予税收优惠不够全面,而且容易失之宽泛,有些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盈利能力很强,对这类企业就不一定需要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小企业中只有盈利能力较弱的那部分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才是最需要税法给予照顾的对象。另外,在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考虑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过宽,将导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法定税率被虚置;如果界定得过于严格,又可能使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的企业数量很少,无法真正实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功能。所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构成结构,在充分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基础上,本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作了如下分类规定:
一是,工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拟)万元的企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所获取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一般是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则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二是,其他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除了工业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都适用本项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作为认定标准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概念都与第一项的相关概念的内涵一致。
二、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这里的&符合条件&,除了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本身的认定标准限制外,实施条例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所以,本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即便是符合本条例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若属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也不得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因为,国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确保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会对企业的投资方向等作出调节,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项目,甚至不同的投资主体,确定不同的政策导向和待遇,并会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适时调整这些政策,对特定行业实行鼓励、限制或者控制政策。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作为宏观调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税收政策就不宜再给予鼓励和扶持。所以,本条规定,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本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另外,与本条例其他条款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都需要制定税收优惠目录或者具体的认定管理办法等不一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将不再单独制定专门的认定管理办法,& 本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直接的认定标准,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根据这个标准去判定特定的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而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直接的可操作性比较强。
几个注意事项&&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修订了《》()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享受《》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不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即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
《》()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另行备案。且参照《》()精神,无论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在预缴申报的同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或预缴申报时),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情形的,应当按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以及《》()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日至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年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会计处理&&&孙宏伟&&&
纳税申报&&
流转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调整路径&&  
《》():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  企业在大部分眼里都是比较光鲜亮丽的,有较大的办公场地或者门面,又或者在写字楼里面办公的,其实还有一种企业叫做小微企业,那么小微企业是什么样的呢?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一般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其划分为小微型企业主要从三个标注入手。
  企业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企业税收标准,小微型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符合以上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因为其规模小,出产量及收入都比较偏低主要对比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企业,所以国家针对小规模企业有着明显的优惠政策,因此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了,自2011年11月开始,3年免征小微型企业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此来减轻小微型企业的财政负担。从实施开始至2015年,我国针对小微型企业起征点政策及小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征收税近1000亿元人民币。
  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前面提到自2011年11月开始往后三年免征小微型企业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今已是2016年末至2017年年初,那么国家对小微型企业又有什么优惠政策呢?其实在2014年4月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小微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范围。其中规定,自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上为2014年颁布的相关优惠措施,而2015年10月国家又相继推出了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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