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因素促进了贵机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微企业贷款的增长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思路选择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思路选择
  近年来,在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激励下,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服务程度不断提高,小微企业有了较快发展。但仍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笔者通过探索研究存在的问题,来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抵押担保品不足,制约小微企业正常融资。大部分优质的小微企业很难为贷款提供有效抵押物,即便提供抵押物也多为企业厂房、设备等,抵押物变现价值低,变现能力差,如提供信用与保证方式贷款,银行承受的风险压力较大,造成缺少有效抵押物是小微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未能批准的主要原因。通过对部分银行机构信贷部门的调查,由于受整体规划制约,许多小微企业所占土地大部分为集体土地、租赁土地,虽然有房产证,但不符合相关贷款抵押条件,即使有两证,业务办理中评估和登记费用较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正常融资。
  金融服务不到位,制约小微企业需求融资。一是缺乏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目前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仍然以单一的抵押担保方式为主,适应小微企业的专业化、个性化产品仍显不足。二是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不适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定位是大中企业以及重点客户、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对小微企业不够重视;为防范风险,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条件设定比较苛刻,过高的准入门槛使小微企业贷款难度增大。
  经营管理不健全,制约小微企业规模融资。小微企业多以农产品粗加工及低附加值为主,缺乏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弱,管理模式主要实行个人化或家族式管理,管理不够规范,经营透明度较低,缺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据对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调查,许多企业在实地调查中要求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混乱,账目模糊,这在影响企业信用评价的同时,也影响了企业融资规模的扩大。
  信用意识较淡薄,制约小微企业扩大融资。由于小微企业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不规范,信用状况欠佳,金融参与意识较差,特别是在经营中遇到风险后,对于贷款到期偿还的意愿有限。大部分银行为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没有满足的原因是企业信用状况差。因此银行为规避风险,对这些企业所要求的贷款较为慎重。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策略选择:
  政府部门要多措并举,积极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的外部融资环境。一是搭建平台,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积极搭建平台,开展政企银对接活动,同时也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资源。二是重点扶持,政府部门要筛选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将有限的扶助奖励资金、贷款额度等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产品、进行自主创新上来。三是积极协调,政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的土地证和企业厂房的房产证问题,努力解决小微企业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四是强化维权,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信用企业名单的沟通,建立小企业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实施“黑名单”制度,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联合制裁,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惩治力度,维护银行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金融机构要创新手段,全面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内部融资体系。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贷款体系,以充分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上的“快、急、短、频”。二是要根据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逐步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可循环贷款模式。三是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和方法。对处于创业、成长、发展不同阶段的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可提供不同的信贷方式,充分运用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担保、信用等方式,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灵活度。四是扩大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缩短贷款调查时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小微企业要转型发展,全力打造符合银行贷款需求的融资能力。一要诚信经营理念。小微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规范信用行为,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等级,以诚信获取银行信贷支持。切实做到有借有还、按期还贷,杜绝不良信用记录。二要规范企业管理。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财务状况透明度和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便于金融机构对企业经营状况及风险状况的评审。三要加快结构调整。小微企业法人要熟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转型升级,使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尽快进入银行信贷支持范围。四要主动对接银行。企业要主动将发展运营情况、资金需求等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定期发布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及融资需求,以便于银行批量营销小微企业,并由银行整合各项资源,创新组合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作者:罗衍忠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日 14:0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邮编:100033 网站编辑:01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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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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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为小微企业融资“松绑”
核心提示: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掣肘小微企业的发展。日前,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掣肘小微企业的发展。日前,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有关各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其中,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有望提升基层金融机构和信贷员的积极性。
在经济新常态下,受上下游产业链挤压等各因素叠加影响,小微企业的经营异常困难。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在众多代表表达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同时,多份提案呼吁政府和银行放水,为小微企业&解渴&。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表示,抵押物不充分和财务等信息透明度低等问题是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观原因。此外,也有银行信贷管理方式不科学、贷款审批权较为集中以及中介费用较多等客观因素存在。
有关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单位管理成本约为大企业的5至8倍,不良贷款率约是大企业的2至3倍。事实上,这是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
10日,一名在建设银行工作的信贷业务员对导报记者表示,由于小微企业授信额度较低,目前大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一般采取&打包制&。即,银行对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小微企业推广产品,然后统一申请额度,核批后再下分。他告诉导报记者,&近两年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不良率呈现增长态势,&打包&制也偶尔会出现&成片倒&的风险事件,所以银行本身做这块业务也挺头疼的。牵扯到考核指标,我们业务员的担责风险比较大。&
导报记者了解到,信贷员的这一担忧今后或将改善。《意见》指出,商业银行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对此,上述信贷员表示,&政策落实的话,我们信贷员的积极性会很大程度提高。&据了解,在《意见》出台前,济南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就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对信贷员开展业务培训,目前只待细则出台。
而此次出台的 《意见》最明显的变化是,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
具体而言,就是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小微企业加大融资力度的同时,风险管控仍然是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上述信贷员就表示,&现在比较担心的是,如果对小微企业放开融资后,风险控制还是大问题。&
银监会表示,在风险防控方面,各金融机构应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和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业务指导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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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96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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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河府[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人民币升值、外部需求减弱、生产经营成本上升、招工难度加大等因素影响,我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融资贵、招工难、利润低等问题愈显突出,有些中小微企业甚至面临生存危机。为有效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扶持意识
&&& (一)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对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河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措施和良好服务。
&&&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和经营发展,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与产学研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特别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贷款规模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主动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与企业共渡时艰,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 &&二、规范金融秩序,改进金融服务
&&& (一)强化政策指导,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各银行机构特别是农信社、村镇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强化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落到实处。
&&& 2.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深化银行信贷六项机制建设,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资金、授信管理等政策倾斜,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总量。
& &&(二)改进信贷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 1.丰富适销对路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创新推出商品融资、订单融资、存货抵押贷款等信贷新产品,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抵押物缺乏的困境;稳步开展专利权、收费权、经营权、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可供融资担保财物范围。
&&& 2.优化信贷投向。重点推动集群、链式企业发展,加大对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企业区域聚集,形成集群效益;优先满足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 3.简化信贷审批流程。银行机构要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专营机构,制定简便、高效的信贷评审制度和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对中小微企业信贷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信贷优先"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营销和管理力度。
&&&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不规范经营问题的相关意见,严厉打击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乱浮利率、一浮到顶,以贷收费、浮利分费,转嫁成本、增加负担,违规收费、擅自提价,强制捆绑、不当搭售,高息揽存、借道收息,套餐服务、蒙骗客户等各种行为,引导银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 5.帮扶企业提高资金运用能力和效率。建立和完善以信贷支持为主,财务规划、现金管理、咨询服务、风险管理等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实行灵活的信贷政策,使信贷资金发放规模、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特点相匹配。
&&& (三)拓宽融资渠道,搞活中小微企业融资出路。
&&& 1.创新政银企合作方式。由政府牵头,支持协调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合作方式,设计开发适合和利用中小微企业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资源的融资产品,以及可分散企业融资风险的保险、担保产品;支持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对******、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
&&& 2.推进银企跨区合作。用好“评信通”融资平台,加强“评信通”融资平台宣传,主动向“评信通”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微企业,推进深(圳)河(源)银企合作,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评信通”平台进行异地融资,利用异地资金推动我市企业发展。
&&& 3.推动企业开展直接债务融资。积极开展各类债务工具的宣传培训,指导辖区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加大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拓展力度,大力推动辖区企业积极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满足中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 4.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培育一批成长性好、业绩优良的中小微企业上市,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
&&& 5. 拓宽民间资本合法出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 三、增加资金补助,提升企业活力
&&& (一)安排银企合作激励资金610万元(在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下同)。主要对银行放贷服务实行考核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助。
&&& (二)安排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一是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融资贴息;二是用于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是用于实施企业家提高素质培训工程。
&&& (三)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81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并形成生产规模的企业,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和入选省现代产业50O强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 (四)安排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350万元。对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孵化企业予以扶持。
&&& (五)安排产学研专项资金100万元。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对骨干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对子,并获得省部产学研立项和获得资金支持的市直项目,给予资金支持20万元。
&&& (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300万元。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相关项目,给予不同标准的资金支持。
&&& (七)安排“菜篮子”专项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发展蔬菜种植基地化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社。
&&& (八)安排现代农业东江特色水果产业带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种植春甜桔、柠檬、板栗、鹰嘴桃等东江特色水果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社。
&&& (九)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30万元。主要用于对全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 (十)安排外资和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与市政府签订了改造协约的市区酒店。
&&& (十一)安排国际市场开拓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 (十二)安排上市公司奖励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奖励我市实现上市的企业。
&&& 四、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压力
&&& (一)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缓缴土地使用税1-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 (二)加大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力度。对保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从日起,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从18%降低为15%;对确实比较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6个月。
&& &五、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 (一)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宣传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劳动法规定,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企业与职工共同应对困难、早日走出困境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舆情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发展信心。
&&& (二)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水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使企业充分享受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帮助我市企业获得税费减免、资金补助和融资支持。
&&& (三)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中小微企业制度,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所在辖区的2家以上中小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联系机制,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切实提出针对性、有效性的帮扶措施,同时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 (四)建立困难企业应急救助机制。成立由经济和信息化、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司法、担保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困难企业应急救助工作组,对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应急性资金链断裂风险的企业,开展全面、全过程的协调服务,努力做到银行不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确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企业进行封闭操作,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以防止资金链、债务链风险的扩散。
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粤府[2012]15号、粤府[2012]17号文执行。
&&&&&&&& 2、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2〕17号
━━━━━━━━━━━━━━━━━━━━━━━━━━━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外部需求减弱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愈显突出。为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对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争取总行在贷款规模方面更大力度支持广东,共渡时艰,主动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协调合作机制,成员包括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四)建立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通报产业发展政策,其中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鉴别并通报有融资意愿和偿还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为贷款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作用
  (五)发挥产业发展政策的引导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业态项目的信贷需求,增加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
  (六)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科学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金融工作部门要协调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实现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七)探索建立差异化的银行信贷监管制度。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窗口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着重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激励基层从业人员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各级政府统筹运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政策担保、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方式,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探索银政合作下的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
  (九)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过渡性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探索采取市场运作模式,依法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
  (十)充分发挥建设金融强省专项激励资金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服务技术的创新力度,增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十一)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收集民间融资数据及其活动情况,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引导民间融资逐渐走向规范、透明、科学发展的轨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立和改制重组。
  四、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十二)继续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银行服务体系和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发展格局。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金融服务较弱的县域和乡镇,增设分支机构;支持港资银行在省内开设异地支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省内适度跨区域发展。
  (十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力推进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争取全省再组建一批农村商业银行。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满足支农贷款的前提下,集中资金加大对县域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在完成27家村镇银行组建任务之后,争取在未来三年内全省再增设一批村镇银行,实现全省地级以上市全覆盖。重点支持在东西北地区和农业大县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十五)组建支持新兴产业的专业银行等专门服务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服务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
  (十六)支持各地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和管理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各地产业发展特点,探索在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发展专门的特色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
  五、促进证券期货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十七)继续支持我省证券机构做优做强。鼓励我省证券机构立足本省,积极服务本省产业转型升级。加大证券人才引进力度。大胆创新,合理规划,引导我省证券机构在省内增设分支机构,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债券、兼并重组等提供优质服务。
  (十八)加大省外证券机构的引进力度。支持省外证券机构来我省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对省外证券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省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优惠。对省外证券机构在我省开展业务给予大力支持。
  (十九)继续探索吸引境外证券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特别是要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吸引港澳台等地证券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挥境外证券机构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其与我省证券机构共同发展,良性竞争。
  (二十)继续提高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化运作水平,积极发挥期货市场在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促进保险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二十一)积极引进各类保险机构,努力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险服务体系和新老机构互相促进、中外资机构共同发展、保险主体与中介机构共同进步的发展新格局。引导和支持工商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发起设立专业性保险互助合作组织。
  (二十二)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特点加大力度研发各类保险产品,进一步拓宽保险营销渠道,针对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继续落实对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
  (二十三)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银保合作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要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通过保证保险与贷款相捆绑的模式,借助保险手段有效分担银行放贷风险,促进中小微企业获得小额贷款。同时,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
  (二十四)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投资我省中小企业项目,购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
  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投向,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发放速度,不断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十六)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和贴现等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二十七)鼓励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合理设计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品种,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流程,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十八)探索建立由政府、银行和中介机构共担风险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八、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二十九)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
  (三十)切实加大政府引导协调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开辟“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土地优惠、上市扶持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三十一)积极争取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鼓励各级政府出台扶持奖励等配套政策,支持园区企业改制挂牌,拓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及股份转让渠道。
  (三十二)积极发展和依法培育各类产权交易市场,使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企业股权等交易,及时筹集发展资金。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整合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打造集股权、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交易于一体的、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
  (三十三)加强债券市场建设。引导一批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支持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券。支持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工作,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三十四)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围绕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起或参股大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十五)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拓宽中小企业境外融资渠道。继续深化落实CEPA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香港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探索跨境信贷业务的开展。
  九、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三十六)认真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广覆盖工作。在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基础上,“十二五”时期积极发展一批富有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省内各类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欠发达地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经济基础好、融资需求旺盛、条件成熟的地级以上市试行委托审批或直接下放审批权,明确和强化地级以上市的监管责任,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十七)发展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双转移”园区、产业特色鲜明的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和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配套的小额信贷服务。
  (三十八)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改善服务,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经营规范、内控到位、有市场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增资扩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按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
  (三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十)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的财政支持机制,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
  十、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十一)健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直接服务中小微企业。研究制定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四十二)支持融资性担保企业科学发展。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十二五”时期稳健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十三)支持再担保公司科学发展。鼓励省再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发起并采取多方出资的方式组建地方融资性再担保公司,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四十四)支持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合理的代偿损失责任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给予适当贷款优惠支持。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和融资环境建设
  (四十五)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专业评价机构,联合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营造良好的信用平台。
  (四十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企业守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中小微企业重视自身信用记录,改善信用形象。
  (四十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完成资产、股权等确权工作,增强中小微企业抵(质)押贷款能力。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及法院等相关单位要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十二、加大对涉农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十八)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定向费用补贴、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鼓励各类银行特别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十九)积极推广发展农村金融的成功经验,支持“三农”发展。积极推广云浮市郁南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和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涉农贷款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方式,帮助涉农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五十)针对涉农企业中有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推行林权和集体产权物业抵押贷款,解决集体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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