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六合的!补交养老保险险应该16年6月份就拿了!由于没补交费用!现在已交了!请问养老金哪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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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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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来到中国南京网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建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仲裁处、监察支队、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电话咨询中心等处室(中心)负责人来到我们的直播室,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主持人:&陈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已于日起施行,请问《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好的。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能和大家在网上交流,共同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二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本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实施,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三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本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网友:自己是被征地补缴保险人员,现在要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被告知需要过三个月之后才能申请,请确认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南京市人社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延振宁主任:您询问的是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如何办理。该补贴先缴后补,按季核拨。主要程序是:1、在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2、在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请,进行就业困难的认定;3、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个人就业申请登记;4、满足上述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网友:市民卡应当把有效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印在市民卡上?南京市人社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姜辉主任:市民卡的有效期为10年,市民在领卡时社会保障功能即已开通。因市民卡的卡面信息较多,且人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卡面设计有要求,为符合规定和尽量减少卡面信息,故现卡样未印制有效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对您所提的建议,我们将考虑设置卡到期前提醒机制。主持人:能不能请您具体谈谈《社会保险法》确立基本框架的主要内容?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网友:请问,目前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是按什么计算的?有没有什么增值计划?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我市按省规定执行,日-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为4.15%,为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使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险增值,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一直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主持人:请问陈局长,南京市人社局在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社保法》宣传具体工作是由我局政策法规处在负责,请法规处李处长来回答这个问题。南京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李大林处长:好的。今年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工作,深入学习好、认真宣传好、切实执行好这部法律。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来推进此项工作。第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对开展学习培训,普法宣传,政策清理、修订等作出了统一安排。第二,广泛开展宣传。一是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和门户网站等媒体的主阵地作用,以专栏、专版、专刊、专访等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突出宣传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着重回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各界全面、准确地学习了解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托主流媒体,适时推出了社会保险法宣传专栏,邀请沈健常务副市长就社保法在我市的宣传贯彻工作接受《南京日报》社的专访,专访刊出后社会反响良好,为全市社保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舆论支持。二是为保证宣传活动的贯彻落实,我们还成立了市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组委会及办公室,组织参加了由国家人社部举办的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提高了全系统对社保法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贯彻实施社保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组织开展广场咨询活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要求,7月4日我局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玄武区人社局联合在鼓楼市民广场举办了《社会保险法》咨询活动,全市20多家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报道,在全社会起到了比较好的宣传效果。第三,抓好学习培训,根据实施方案,我局邀请了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社保方面的专家,对全市人社会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了培训,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劳资人员、工会干部进行了专题培训,在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增加了社保法方面的内容。对全市宣传贯彻社保法起到了推动作用。第四,做好政策衔接。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决定,对已经废止或失效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抓紧清理、修订、制定我市社会保险方面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中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完善。网友:据悉,现在办理医保的长期驻外,医保对于选定的医院等级已经不做要求,但填写的《长期驻外登记表》上还是要求选1.2.3级医院各一家,这会给参保人要造成误导,希望可以相关部门可以修改。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鲁本宏科长:根据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大医院就诊,因此,我们要求办理长期驻外人员在暂住地自己选择1,2,3级医院各一家,若你选择的医院不能满足你就诊需要,可通过首选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网友: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交养老保險超过十五年后因残疾无力再交可享受养老保險金吗?南京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郭玲副处长: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计15年以上。据此规定,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高低直接与您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有关,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享受的养老金就高。建议您有能力缴费时继续缴费为好。主持人:&《社会保险法》在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主要涉及到五个方面:一是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三是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四是专门规定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五是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网友:您好!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从南京往外地转移医保关系的细则是否已经制定完毕,合适可以开始运作。谢谢!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鲁本宏科长:你好!你提的问题比较复杂,若方便请明天拨打。网友:从今年7月起,对我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那个人要办什么手续?南京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单嘉宁主任:对新办理就业转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应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后,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对已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如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则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如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续保手续。网友:请问南京市什么时候能接受省内各市县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转移?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鲁本宏科长:您好!你提的问题比较复杂,若方便请明天拨打。主持人:《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第一,基本养老保险放宽了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两个改善:规定了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第三,工伤保险待遇三项突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第四,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网友:你好,我们公司在市场上招聘基本上靠骗,来到后感觉被骗,但是工作时间又不长,离职又不给工资怎么办呀?南京市人社局监察支队范隽副科长:你如果被骗或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其不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相信你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举报投诉电话:。网友桔子Tan:请问下个人医保要满多少年才能享受?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鲁本宏科长:您所指的个人医保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就能享受基本医疗相关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若不足医保规定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缴费年限。主持人:《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第一,社会保险异地“漫游”。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转移接续,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第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有效解决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三,强化征缴留住“保命钱”。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第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原则与应对措施,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第五,强化了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诈骗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罚则,增加了执法的威慑力。&网友:你好!局长,我想了解一下,如果公司注册地变更到六合,社保是否可以在南京市原注册地所属区缴纳,谢谢!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社保参保地可以在公司注册地,也可以在公司经营地。如果你公司经营地仍在南京市区,仍然可以在原参保地参保。网友:你好:陈局长,关于试用期满3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合同,也不作出明确答复,像此类情况,员工应该如何维权?谢谢!南京市人社局监察支队钱国荣处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违反规定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单位和你补签合同。网友:您好,我是进入现在的单位的,请问单位应该从哪个月给我缴纳社保,根据合同法哪条法律规定执行的,非常感谢!南京市人社局监察支队钱国荣处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网友:您好,我想问一下异地(扬州宝应)的社保可以签入南京市吗?南京这边是否有相关规定可以不接纳的?因为之前有去相关部门咨询过,说是南京这边没有相关的文件下来。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2009年国发[66]号文出台后,南京市就根据66号文件的规定畅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66号文件规定,如果你在退休时是南京市户籍并在南京就业参保,你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入南京。&主持人:请问我市在贯彻和落实《社会保险法》方面有什么举措?&&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社会保险法》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我市将在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重点从三个方面来规划部署社会保障工作:一是扩大保障覆盖面。继续推进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各类群体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和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到2015年,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二是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农村居民、城市居民、城镇职工等各类群体保障制度体系之间的衔接通道,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三是提高保障水平。结合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不断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住院、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支付水平。网友:请问局长,离休干部加了生活扑助费低保也加了,我们吃样老金的人据说要发1100元,何时发?南京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郭玲副处长: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是由国家、省统一布置安排的,对于今年1—6月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根据省人社厅文件布置,自日起调整养老金,我局已在做各项准备工作。&&主持人:&陈局长,能否介绍一下目前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如何?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从我市情况来看,“十一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社会保障面向城乡居民及各种从业形态人员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待遇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服务不断完善。2007年,我市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推进“全民医保”。2008年,我市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率先在全国实现“全民养老”。继失业保险之后,年分别启动医疗、生育、工伤、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五险市级统筹全部实现。养老金人均月领取水平比“十五”期间实现翻番,达1897元。“十一五”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5%和61.1%,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覆盖率均超过98%。&网友:你好,我是南京市户口,2005年参加工作在南京市参保,2008年-2011年4月是在浦口参加社保,2011年5月又回到南京市参保,请问之前在浦口(原江浦)参保的账户什么时候能够与南京市的账户合并呢?之前问过12333,说现在暂不给办理合并。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我市已实行了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原江浦和南京之间的账户无需个人办理转账,待社保机构合并后或在结息享受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合并处理。不会影响您的社会保险权益。主持人: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今年我市在社会保险惠民工程方面将有哪些新举措?&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社会保险法》在保障老百姓享受待遇、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有许多新亮点。比如,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了待遇标准,社保实现全国转移接续等。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将重点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一是重点推进外来务工人员、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二是畅通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转接通道,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和筹资标准。三是推进全民医保,重点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在宁高校、中职、技校新生参保工作。四是积极稳妥地实施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办法,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是基本实现医疗、工伤和生育三险同城联网就诊结算,做好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诊结算的配套服务。六是适时提高各险种的保障待遇水平,努力实现各险种之间的“相互适应、协调发展”。主持人:我市各类养老保障的待遇水平如何?&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十一五”末,我市享受各类养老保障待遇113.16万人,56.12万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48.1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了免费健康体检。从2003年起,我市已连续9年调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老军工”、“老职工”、“老知青”、“老居民”等历史因素形成的社会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问题也相继破题,已初步形成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发放标准正常调整的工作机制,惠及全市城乡居民及各种从业形态人员。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1897元,待遇水平位居全省前列。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还将适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网友:你好,请问单位在为主动辞职的员工办理终解备案时,如果没有核定失业待遇资格,对其以后再就业再失业后的失业金领取是否存在影响?南京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单嘉宁主任:没有影响。主持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从日起施行,以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劳动力转移流动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连续计算和权益保障的问题。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和相应资金汇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网友:请问女同志必须到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吗?南京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郭玲副处长:1、女工人50周岁就可以办理退休;2、长期在企业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果在45周岁之前离开管理岗位的,可以50周岁办理退休。主持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如何构成的?&&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别于2001年、年启动实施。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已建立起覆盖全体居民的“三基本一救助”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救助。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我市还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工会互助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手段,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多形式、多层次互为补充,覆盖面广和保障有力的新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医疗需求。&主持人: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如何?&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目前,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已达到80.5%、64.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上不封顶;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年限调整到22—29万元,分别达到了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2011年,我市对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职工和居民实行“二次补偿”。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居民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补助50%、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年和4万元/人·年。2011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共3965人享受了住院“二次补偿”共计2325万元,人均补助达5863元,个人医保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负担平均降低4个百分点。&网友:你好,我想咨询一些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问题。首先我先介绍一下我母亲的具体情况:45岁,南京雨花台户口,没有工作,无社保医保。&如果给她办理社保,医保怎么办理,费用是多少。&还有据我了解,女55岁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我母亲现在参保,要缴纳15年的时间,在55岁时能不能一起把剩余的五年费用都一次性交齐,55岁开始领养老保险?&还有,我母亲没有工作,政府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补助呢?&医疗保险是要缴纳满十年,那什么时候才能享受医疗补助,要等十年嘛?&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目前您母亲不满55岁,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今年的缴费标准是养老保险每月358元,医疗保险每月130元(含大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在今年6月前参保,您母亲在55岁缴费不满15年,可以续缴5年至60岁,如果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您母亲现在开始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至退休时医疗保险也有一次性补缴政策。&如果您母亲没有工作,也没有就业能力和参保能力,可以纳入我市居民养老保障。网友guanjing&:关于小儿医保的问题&陈局长您好:请问目前小儿医保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我宝定办了一张医保卡,每年往卡里缴费100元,有人说:儿童只要持卡看病,都享受相应比例的折扣,无论看病的次数和金额;也有人说:虽然享受折扣,但所折扣的金额达到100元后,则不再享受了,剩余部分的金额全部由个人支付,且当年内也不再享受任何比率折扣。请问是这样吗?能帮忙解答一下吗?谢谢!&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鲁本宏科长:居民医保主要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学生儿童参保,目前每年个人缴费标准100元,学生儿童参保后,每年12月2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费的从下一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学生儿童医保待遇主要有:(1)普通门诊待遇。学生儿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持《市民卡》在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0-300元内报销40%,直接与就诊医院结算,300元以上个人自理。(2)门诊大病待遇。学生儿童共有6个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经斑&狼疮)。患者持《市民卡》在门诊进行上述6种大病病种专项治疗时,可享受报销75%医疗费用的待遇。(3)住院待遇。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4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4)意外伤害待遇。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报销。(5)住院医疗费补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学生儿童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再补助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学生儿童在医院就诊时须出示《南京市民卡》,除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其他均需凭《南京市民卡》与医院结算,结算时,付清个人承担部分,属基金支付部分不需参保人个人垫付,由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网友:想确认下,已到前台开具了参保缴费凭证但未办理转入,能否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该如何享受失业金?&南京市人社局失保中心单嘉宁主任:如在异地参保,转入我市的失业人员,应在当地按规定核定失业保险金,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由我市负责按月发放失业金。&网友:&你好:我的失业金领取7月份是最后一个月,那我7月份的医疗保险是领取医疗补贴还是按新的政策?我是自己续保的&南京市人社局失保中心单嘉宁主任:从今年7月起,对我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7月份的医疗保险补贴不再随失业金发放,您也不需缴纳7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网友:来信者诉求她单位是一私营企业,有一职工被鉴定为九级工伤,现在要提出辞职,单位问现在南京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还是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南京有没有执行?何时执行?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张小惠处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日执行。网友:局长您好,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今年60岁(外地农村户口),在南京社保缴费今年7年了(目前缴费尚未中断),后一阶段本身的工作尚会继续下去,请问,如果我要在南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缴费是否非得一年一年缴下去,直至满15年。能否一次性补缴,还是在缴至一定年限后再一次性补缴至15年,南京对此有何具体规定?谢谢!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如果你是非南京市农村户籍,在你满60周岁时,可以按规定将你在南京的养老保险转移至你的养老地或户籍地,不能在南京市继续缴费或补缴。&网友华长田:您好!我是南京溧水人,原来2004年在南京参加工作,参加了医疗保险,后来2009年3月离开该公司后,医疗保险就一直没有缴纳,到2011年04月份才缴纳保险,我最近看了最新的《社会保险法》看到医疗保险可以累积计算缴费年限,因为之前有如果医疗保险断续3个月后,之前所缴费的年限就没有了,,我想问下新政出来后,我之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年限可以累积计算吗?谢谢!&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鲁本宏科长: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11号)有关规定,你前后两段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就已经可以累计计算,并且即使你是在南京与溧水两地流动就业,两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以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全国各地不同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都可以累计计算。&主持人: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我市在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有哪些惠民政策?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不足的,应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周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曾经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于日以前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我市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9]3号),给予这部分人群按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的优惠政策,补缴标准大幅降低,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困难企业,尤其是一些经营不善,濒临关闭、破产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根据原有规定,单位欠费,其退休职工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为保障退休人员利益,我市出台《关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单位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问题的意见》(宁劳社医[2009]6号),实现了医疗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即使用人单位欠费,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任何影响,彻底解决了退休人员的后顾之忧。网友:我是南京江宁区某事业单位的,最近辞职准备去湖南工作,社保怎么转移?南京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张贻乐主任:您好。您从江宁区事业单位辞职去湖南工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由您现所在单位到江宁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网友:您好!我是北京户口,2006年到今年3月在南京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了养老和医保。自今年3月底我调回北京工作了,并已经停止了在南京的养老和医保关系,4月起在北京缴纳。但因为南京有关养老和医保关系移转外地的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制定,所以我这几年的养老和医保关系一直没法从南京转往北京。请问南京有关养老和医保关系移转外地的实施细则何时可以实施?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鲁本宏科长:你好!你提的问题比较复杂,若方便请明天拨打590717。主持人: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展情况?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根据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我市制定了率先实现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三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并出台了《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8号),自日起在全市启动实施,拟用两年时间,逐步实现市和三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政策待遇、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管理四个统一。目前,已实现市区与三区两县138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三区两县与市区24家三级医疗机构的联网刷卡就诊结算,参保人员可持卡到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或购药,也可经转诊后到转诊医院刷卡就诊结算。今年一季度同城联网就诊结算20.7万人次,发生医疗费用9900万元,实施以来累计发生就诊结算148.6万人次,医疗费用6.94亿元。&&网友向往西北:&局长您好!&我家属62年生,明年满50周岁,于82年在南通海安参加工作,工厂按规定交保险至04年下岗止,下岗后个人在海安交养老医保至今。户口在我07年转业时一起从甘肃转到秦淮区,无业。想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南京养老医疗保险,但南京市只同意从海安转养老,不同意转医保,海安那边说养老保险转南京后,医保不能在海安继续交,那么在南京医保从零开始,所以至今一直在海安参加两险。现快到退休年龄,请问局长:&1&还能转吗?&2&南京市什么时候能转入海安医保?办那些手续?在南京市是否有再交几年的规定?&3&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南京市养老保险,转接海安社保要办那些手续?在南京市是否有再交几年的规定?在南京市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岁(在海安按下岗女职工对待,是50岁退休)?&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您提出的问题比较复杂,即涉及保险关系转接,又涉及退休年龄的认定,为了准确回答您的问题需要和您进一步了解。&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或拨打进一步咨询。网友安琪儿:请问一下,单位交1794基数的,大病保险交多少?是单位还是个人缴纳呢?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鲁本宏科长:目前我市的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原则上由个人缴纳。&网友:我今年48周岁江宁户口在南京单位缴社会保险,现想把外地的养老关系转到南京来问是否可以?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根据2009年国发66号文件规定,如果您是我市户口,并已在我市就业参保,可以将异地养老保险转移至我市。&&网友玄子:您好,局长,我今年已经49岁了,但是我的社保缴费年限到退休只有8年,还差七年,怎么办啊?我不是江苏省户口,我在南京上班,单位买保险比较迟,我能一次性补缴剩余七年的保费,等退休时享受南京社保吗?谢谢您了&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您好:根据您目前的状况,2010年我局养老处在《关于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的补充说明》中规定,南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办理缴费满十五年的手续。若为外地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您可以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也可以将在南京参保的养老保险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网友丁先生:陈局长您好!我想请问一个老问题了,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程序何时能够完成?谢谢!&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您好: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重新就业的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合同到期或者和单位终止社保关系的,需办理终解备案后,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原来的用人单位。网友刘扬生:&我是从省饮服公司03年买断工龄下来的,以后是自已交保险,现已59岁了。明年就拿退休金了,由于我的档案一直在&省商业厅和省坦涂办合并的一个部门托管,前几天我去把档案调回我现居住地白下区,发现档案有缺少。&我是1969年在原来的清江市下乡插队,1972年招工到清江光华化学厂工作,(现已倒闭了)1974年上大学,1978年1月毕业回清江光华化学厂上班,1980年调至江苏省糖烟酒公司,1998年调至江苏省饮服公司至03年公司破产买断工龄下来。现在1980年以后的档案齐全,1980年以前的档案缺少,我明年退休计算工龄如何算?我30年前填写的表格上有80年以前的历史在档案里。但没有有关插队和在工厂的档案。有关档案我本人是没有机会接触的。请问怎样才能补以前的档案。南京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郭玲副处长:1、该同志80年前的档案资料遗失部分必须补,否则其自述原有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无材料依据。&2、该同志80年前的档案资料遗失部分的补办,由保管其档案的责任单位负责。&3、&该同志80年前的档案资料遗失部分,即自述的几段工作学习经历,均需要原始的辅证材料才有效。&4、&具体情况可直接咨询养老处。90908。主持人:目前我市已经基本实现了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在引导参保人员进社区就医方面我市采取了哪些措施?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为了方便了参保人员就诊,引导参保人员更多地前往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和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市在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和配套完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对社区医疗机构优先定点。对社区医疗机构的定点实行绿色通道,做到两个百分之百,即申请作为定点医疗机构,100%全程服务;对卫生部门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联网结算。二是完善门诊慢性病政策。职工医保对门诊慢性病患者实行限额补助,在原来每人选择一家定点慢性病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医院。三是提高参保人员社区就诊的报销比例。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自付比例比非社区要高10个百分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起付标准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44%,报销比例比三级医疗机构提高5个百分点;凡在具备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住院的,起付标准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70%,报销比例比三级医疗机构提高7个百分点,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的个人负担。通过一系列政策引导,目前我市门诊统筹社区就医比例已达到63%,门诊慢性病社区就医比例达65%,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网友:局长你好,外地户口在南京上班缴纳保险,现离开南京回户籍地工作,请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钱是否可以提取,谢谢!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鲁本宏科长:您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后,请带本人身份证、市民卡(或本人的银行卡)到市医保中心(南京市水西门大街71号)二楼综合柜台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取工作。网友:我是外地户口(女)在南京买社保至55周岁不满15年怎么处理?可以一次性补交吗&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参保,女性至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将其南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参保人员的养老地或户籍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不可以在南京市一次性补缴。网友:我是一名在南京的打工者,由于单位买保险比较迟,我目前只买了七年的保险,我今年已经49岁了。我不是南京户口,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到退休时能享受社保待遇吗南京市人社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李春景副主任: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不满15年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申请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并按规定享受待遇。网友:您好,我今年49&女,户口在南京,一直在外地参保,现回南京工作单位要我在南京参保,请问手续怎么办如果我50退休可否在南京领取退休工资谢谢&&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如果您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回南京市就业参保,可以将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南京,并在南京市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网友:我母亲52周岁,从来没有交过养老保险。今年六月办理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请问可以在60岁的时候一次性补缴剩余7年的养老保险退休吗,另外如果现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到60岁的时候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吗,需要补缴多少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需要补缴满20年吗。她现在已经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您认为有必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嘛,毕竟这个费用还是蛮多的。另外听说有一个居民养老保险,从一百到一千不等,南京现在有吗,和缴纳最低职工养老保险比,最后拿的养老金有多少差距,谢谢。南京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处(中心)马书婷处长: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母亲应该是有南京市户籍,如果在6月份已办理了个人参保,可以在缴费至60周岁时,补缴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年限,医疗保险年限也可以在退休时按规定补缴。如果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南京市正在研究讨论中。主持人:因时间关系,今天的局长在线到此告一段落,下半年我们还要再做几期局长在线。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市民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对今天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确保《社会保险法》在我市顺利、平稳、有效实施,使这部民生大法真正落到实处,为依法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全面实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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