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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介绍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意外保险即,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 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 的保险。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 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意外保险与工伤赔偿关系一、特定条件下,身故和伤残时,两者可同时得到赔付商业意外险与工伤可同时赔付,但要有特定的条件:在身故和伤残时,意外险与工伤两者是可以同时得到赔付的,但医疗费用是不可以重复报销的,先进行工伤赔付,商业意外险只是针对工伤未赔足的部分进行赔付而已,而且保险公司意外险的医疗赔付范围是和工伤相同的。二、在伤残赔付的等级限制上,两者不同意外险与工伤虽可同时赔付,但是伤残赔付的等级是有限制的:工伤保险的伤残赔付级别为一级至十级,都有伤残补助金。而商业意外险的伤残赔付级别为一级至七级,商业意外险的赔付也不包括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及八级到十级的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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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伤,且有工伤十级。我买了意外保险。请问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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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个回答
您好!只要您的工伤不属于免赔额范围内的内容,您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审核,在理赔范围内,引起伤残的话,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了,到时候再配合公司所要提供的资料。
要注意,如果有代理人,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他,不要自己擅作主张的跟理赔人员说,如果没有代理人,绝对要实话实说,问您什么回答什么,千万不要有隐瞒或者欺骗。保险公司的调差能力非常强大,如果隐瞒或者虚假告知,可能会造成拒赔,只要实话实说,该怎么报保险公司一定报
上面刘老师的回答非常好,就是这个理赔程序
交通意外可以赔到十级,商业保险里面的工伤只能赔到七级
你好,苏州同城朋友。
您工伤的话是公司买的团体意外险吗?要是的话可以赔偿的,如果是自己购买的个人意外险的话,十级工伤不能赔偿,最高是7级的,如果公司给缴纳社保的话,里面有工伤报销,可以赔偿的。
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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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你之前的买的保险合同,你所受的伤害在不在免责条款中,如果没有,跟保险报案
你好,如果只购买了意外险,要看购买的保额,是否有意外医疗,如果说购买了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的话,发生了意外不管时间地点,保险公司都会根据相应的报销比例赔付,详细咨询QQ
Ta的精选方案
& & 保险公司会根据您保单的具体险种进行赔付,请拨打保单所属公司的电话详细沟通。
希望能帮到您 。
&&&&打开你买的保险,看保险的保险责任。如果有含意外医疗保险,就可以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另外如果有买意外伤残,看合同,按照对应的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参考:
你好,如果确认是工伤,并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工伤保险,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如果单位没有办理,也可以要求单位比照工伤条款进行一个赔偿。如单位拒绝赔付,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不知道你买的意外伤害有没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如果有,那么按照约定的赔付金额是可以有一个比例的赔偿的。
你好!我想你说的工伤应该公司有保险的,也许是团体意外险,也许是工伤险,你这样说,我只能猜测,工伤十级有赔付的,以及其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公司会给你补偿。另外你买的意外险,不知道具体是什么险种,一般意外险十级是没有赔付的,但医疗费用是可以补偿的!具体可以再详细看看你的保单
您好,您是工伤,社保这一块是含有工伤这个保险责任的,您直接让公司人事帮你走这个流程即可。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伤残赔付的。
你好,您工伤险工厂里有没有全责给你赔付,如果全部赔过,那自己买的保险就赔不到。保险不会让你盈利,
首先看看您的工伤是否属于免陪范围,只要不是属于免赔范围的,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公司会有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只要是在理赔范围内,那么久可以得到公司的理赔,到时候只要配合提供一些必要的票据就可以了~~~~
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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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
欲了解该产品,请仔细阅读以下保险条款;下述内容仅供参考,请以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条款目录:
&&基本条款
&&相关条款
&&相关案例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被保险人名册,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投保范围
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投保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职业分类属于第一至六类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2.3&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可选部分包括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和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C)。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投保人选择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
被保险人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我们
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2&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
被保险人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据《劳动能力
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我们
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的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与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两项合计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3&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C)
被保险人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身故的,我
们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合同效力
4.责任免除
4.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经鉴定符合一至十级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您因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2&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或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5.3&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合同:
(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
(二)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
6.保险金的申请
6.1&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6.2&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6.3条约定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和6.4、6.5条约定的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6.3&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4&申请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与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我们可以要求提供工伤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2)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出具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5&申请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C)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
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
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7&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6.8&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且符合第3.3条约定情形的,我们按约定给付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C)。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
7.1&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工伤意外五至十级残疾保险金(A)与工伤意外一至四级残疾保险金(B)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2&受益人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请;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若因变更受益人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7.3&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7.4&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证明文件。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职业、职务或工种
9.1&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通知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职务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减低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次日起,按其差额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次日起,按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第一至六类以外的,我们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并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9.2&职业、职务或工种不真实的处理
如您投保时告知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不真实,或您、被保险人未依照第9.1条约定变更通知的,
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际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第一至第六类以外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实际的职业、职务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高于告知的职业分类的,我们将在按附表一计算的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附表二所列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10.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0.1&资料的提供
您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您应按我们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10.2&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您因所属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同意后,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我们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如您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的人数因减少致未达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们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并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达您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10.3&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您不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10.4&争议的处理
(一)提交仲裁。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条款索引,通过该索引,您可以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
&附表一:伤残等级给付比例表
给付比例(百分比)
附表二:职业分类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实际的职业类别
告知的职业类别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职业分类:指我们对国内各种职业、工种依其危险程度所划分的归类。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
7、斗殴: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打斗的行为。
、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的情形。
、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具体以医院诊断为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药物不良反应:指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治疗效果以外的、对身体有伤害的副作用。
、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被保险人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妊娠: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执照驾驶;(2)驾驶与驾驶执照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执照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执照驾驶;(5)持学习驾驶执照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或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职业病:指被保险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高山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手续费指我们对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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