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给借条担保人的责任能否认定为反担保

担保人向债权人收回借条并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出具借条——本案中债务承担效力的认定- 李雪云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担保人向债权人收回借条并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出具借条——本案中债务承担效力的认定
发布日期:&&& 作者:
[案情]   日,范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下称第一份借款协议),由范某向林某提供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同年8月24日,郑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年12月21日,林某因涉嫌刑事犯罪,于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3号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日,郑某向范某还款10万元,并与范某签订了一份新的借款协议(下称第二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郑某向范某借款19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时,郑某收回了第一份借款协议。2008年3月,郑某归还范某借款20万元。日,范某以第二份借款协议为依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分歧]   该案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与范某签订第二份借款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无钱款往来。郑某的责任只限于第一份借款协议中的担保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在第二份借款协议签订后收回了第一份借款协议,还款及取代原债务人地位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第二份借款协议真实有效 其一:郑某从范某手中收回第一份借款协议,并以其名义将该欠款以借款的形式重新确立双方的借贷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承担。尽管范某与林某签订的第一份借款协议因林某构成犯罪而归于无效,但无效的协议并不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而是产生了返还之债,即林某有义务返还对范某的借款。郑某以与范某成立新的借贷合同的形式承担该返还之债既不损害林某的利益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其二:本案中郑某并未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相抗辩,而且本案中郑某与范某的行为既不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双方的行为是具有选择性的任意性行为。即郑某与范某签订第二份借款协议的行为完全出于双方自愿订立,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双方通过自己民事法律行为使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变动,是民事法律事实。其三:范某请求法院判令的是郑某借款中的还款义务,对郑某的担保应承担何种责任并无提出要求。何况此时第一份借款协议已被郑某收回。   2.法律并未对郑某自愿还款行为做出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第二份借款协议是在林某犯案后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前郑某与范某之间自愿签订的,而且郑某的二次还款行为已被金华中院(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3号判决所确认。郑某的还款行为既是对林某减轻罪刑的行为表示,也是对受害人减少损失的补救措施,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3.范某以郑某逾期未还款为由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3号判决,只是对被告人林某犯罪事实的认定,并未对被害人损失做出退赔或返还判决,范某无法以(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3号判决书为依据主张民事权利;第二:范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检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又未将纠纷部分退回法院处理,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另行起诉。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借条没写还款时间担保人咋办-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 信息中心 >
借条没写还款时间担保人咋办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3:15:17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借条没写还款时间担保人咋办”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借条没写还款时间担保人咋办”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借条没写还款时间担保人咋办,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如果借条没有写具体的还款时间,可以认定为一种无限期的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随时和借款人索要。  如果借款人还不了钱,担保人就有先偿还借款的义务,然后再和贷款人索要。  担保人可以起诉贷款人。
解决方案2:
你的问题提供的条件就不够,但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可,具体还应该在问题中描述担保人提供是什么性质的担保,担保期限是多长,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主债权债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的,对担保人来说最大影响就是保证期限。首先根据民通意见第12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返还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所以可知借合同的履行期限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是在出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之内。其次根据担保法解释25条26条,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总的,对于你的问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存在于,出借人要求借方还款的截至日期之日其6个月内。这里面还有很多问题没解决,可能还涉及保证期间为两年的情况,如果想解决清楚可以联系我。
解决方案3:
广州律师:这个比较麻烦
解决方案4:
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法律规定。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你们的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时效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次日开始起算为2年,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
相关文章:
最新添加资讯
24小时热门资讯
Copyright ©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学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擅改借条转嫁债务担保不知免除责任
□ 本报记者  郭宏鹏 
本报通讯员 罗文小 周雅琴
2012年6月,邓某开始承包工程,由于资金不足,其找到李某借款多次。日,双方经结算,邓某尚欠李某800万元,李某同意邓某再借两年。为此,邓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期届满后,邓某支付了李某借款期间内的利息。
2015年8月中旬后,邓某在李某持有的借条上加上“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可延期一年,担保人继续担保”的内容。因相关款项未按时偿还,李某将邓某和王某告上法院。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一审判令邓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80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李某对担保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解释称,李某诉请邓某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根据文检鉴定意见和王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以及李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借条中“每半年付息一次……”的内容系2015年8月中旬后,李某与邓某串通后,由邓某添加的,王某对此并不知情,故该添加部分内容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王某提供的担保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李某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但李某未能证明其向王某主张过还款,故王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免除。
[责任编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条担保人怎么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