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律师职业资格证是一个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转载]为什么我要说“律师是一个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刘桂明老师是律师的真正朋友!博主按语:
&&&&许多律师朋友都知道,我在律师界打工时曾经对律师业现状做过一些研究,也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并以文字作了一些概括和总结。其中有一句话让许多律师朋友深有同感,那就是那句经常被引用甚至被一部以描写律师生活的小说作为封面题记并险些要打官司的“心里话”:“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今天从网上读到的这篇《北京律师之难》的采访通讯,显然又一次印证了我对律师业现状的看法。其实相对于全国其他地方的律师来说,北京律师无论是执业环境还是发展前途本来应该是最好的。但是,现在看来,在全国律师界集中了最多律师乃至优秀律师、最多机会乃至独特资源、最多业务乃至收入总额的北京,执业律师都如此之难,更何况其他地方的律师呢?尤其是中小城市、中西部地区的律师,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了。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尽管我说过“律师为什么越做越难?”,尽管我写过“律师为什么越做越险?”,尽管我问过“律师为什么越做越累?”,但从职业责任和使命的高度上看待,我认为再难还需要律师,再难还需要有人做律师,再难还需要律师坚持下去。于是,今天博主就转载了与律师执业之难及之险的文章。
可以说,这既是律师的需要和必要,更是律师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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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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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周报&&&
中国北京,有着全国十分之一的律师,这两万人也几乎消化着全国十分之一的各种案件,但这并没有让他们感到欣喜,相反,他们受到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也越来越明显。
  尽管北京是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最为发达的地区,但在他们身上,来自各方的阻力都没有停止过,有些甚至源于他们自身。
周泽,曾经做过记者和教师,他至今还和媒体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一个月前,当记者仇子明被“通缉”时,其所在《经济观察报》第一时间想到了周泽。
 实际上,他并不是一位“神通广大”的律师。“对来找我的每一个当事人,我都会告诉他们,我没有什么背景,也没什么关系,但那些当事人总是会说他们来找我不是为了关系和背景,就是觉得我‘敢说话’。”周泽并不为此感到欣喜,“当‘敢说话’也成为一个律师的竞争力时,这个社会是让人感到悲哀的。”
  正是因为“敢说话”,周曾被《南风窗》评选为“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2008年度青年领袖”,也成功当选为《方圆律政》“2009律政年度十大律师”。
  今年8月末,兰州的一位考生起诉了兰州大学,原因是考生在研究生考试中获得了所报专业的第一名,但是因为该考生有过作弊行为而被以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不合格为由取消录取资格。
 周泽代理了这一案件,其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这名考生重返校园,更想让人们通过这起个案看到目前的研究生招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周泽向时代周报表示,既然高等教育法规定,“经考试合格”由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录取,即取得入学资格,那考了第一名的考生,不予录取就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这是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教育法治问题,是学生招录制度的问题。一个人道德品质的瑕疵不能成为剥夺受教育权的依据”。
  像“污点状元”告兰大这样的案件,周泽接触过很多。但周泽主要代理刑事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权利保护目前是一个薄弱环节。”周泽说,“我办理的很多刑事案件中,不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没得到保障,审判结果也不公正。而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或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往往也面临不测的风险,往往让很多律师不敢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去据理力争。有的案件中,证人接受律师取证,如实作证也被抓。这如何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啊?!目前很多律师都已不代理刑事案件,这对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来说,是很危险的事情。”
  对于被尊为“公益律师”,周泽律师表示,人们对律师定位可能有误解。“在某种意义上,律师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李刚,是个从1994年就开始做律师的东北汉子,现在是中国最大的律所之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
他之所以要离开东北,主要的原因是地方的法官素质问题。
至于这个问题,周泽也有同感。他们分别向时代周报表示,在地方办案时,公检法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个律师要打赢官司,更多的是要和相关部门搞好关系,但另一方面,一旦关系靠近,很多案子就无法为委托人代理。“上面一打招呼,那案子该怎么审?一旦得罪他们,有些法官一看到是你的案子就会做手脚,为委托人辩护,又会继续得罪他们,这么一来在地方上就没有办法生存。”这几乎是很多人从内地到北京来当律师的原因之一。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一旦成为北京的律师,反过来到地方办案就会超脱一些,对于这一点,周泽的体会尤其深刻:“很多在贵阳的律师都不大敢说话,因为他们估计得太多,而一旦我从北京去贵阳办案,首先需要顾忌的关系就少了,另外地方上对北京来的律师,多少有些忌惮。”
 地方上存在的这些问题,反过来也将不少律师“逼到”了北京。但实际上,要在北京生活下去,并不见得比在地方上容易。日,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旨在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这两部法规的出台,导致不少律师从业人员认为对律师的管理正在逐步严格。
  特别是让不少地方政府吃到苦头的“北京律师”,面临的生存压力也逐渐透明化。今年5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规定普通案件5万元封顶,而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疑难专业问题、涉外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按照不高于规定标准的5倍收费。对此,多位受访律师向时代周报表示,此举实为对市场行为的人为扭曲。
  北京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也将受到控制。此前,北京市律协已经通过人事档案存放等限制手段,堵住了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律师事务所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对于大量律师在北京扎堆造成的后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丹红直白地说,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已经不到1件,80%的刑事案件没有被告人。这意味着,在北京的律师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已经形成。
  对此,代理“禹晋永案”的刘成喜律师感到,北京的律师尽管是一个大团体,但实质上,这一团体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却不见得“健康”,恶性竞争已愈演愈烈。
  一位法律界的人士至少道出了地方律师蜂拥上北京的原因:在地方上做得再好,那终究是地方的,但北京做得再差,那也是“中央”的。
维权与维稳
刘成喜更大的苦恼就在于北京的从业律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据他回忆,经常在法庭上陈述了当事人过万字的无罪事实,但到最后,这些辛辛苦苦收集的证据和证词,都难以对当事人产生有效的帮助。“我们更像法庭里面的一个小丑,很多案子在开庭以前,‘公检法’几个部门开个会就已经将案子判定完毕了,我们有时候在开庭的时候,只是一个摆设,无论我们怎么争取,都显得荒唐而可笑。”
  他指出,备受瞩目的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里,关于“法官对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这样的语句几乎很少出现。刘成喜希望律师们能在法庭上真正地“站”起来。
  他说这有两个含义,第一是物理上的站起来,“像很多国家一样,律师是可以在法庭里走动的,这样思路和头脑会更清晰”。另外一个含义,就是他希望律师们能真正地抱团,让律师这个群体的呼声和在法庭里的话语更有分量。
 实际上,刘成喜的呼声也是大多数法学界人士的共同担忧。负责黄光裕案刑事部分的代理律师杨照东也向时代周报表示,
“仅是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取证就会遇到警察各种理由的拒绝,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律师也会满怀警惕,不仅不对案件表态,反而以种种方式套话;而在审判阶段,法官的眼神里充满了冷漠。”令杨照东难过的是,往往在庭审前满怀激情,可判决书一到手,感觉是无限失落。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对刑事辩护正在走向形式主义而担忧:“形式上有一个辩护人就行了,不需要你去做实质性的辩护,因为司法机关已经作出了决定,由不得你变更。”
  对此,吴丹红表示,当前的刑事诉讼依然是奉行有罪推定模式,而在这一模式中,被告人被羁押也是常态,在长期被羁押的状态下,被告人被关得绝望之后,便不得不认罪。此外,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办案人员很大的权力,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合法地使用各种手段达到定罪的目的等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曾总结道,由于国家权力目前还处在法治之上,因此整个社会对人治存在期待,还没有形成崇尚法治的心理基础。这导致在遇到各种社会问题时,人们还是习惯于依靠人治而不是法治。而在诉讼领域,也还缺乏个人与国家对抗的观念。政府重在维稳,律师重在维权,两者本不应冲突,但有时维权却被看作维稳的威胁。
“小律师”眼中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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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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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之一。辩证地看,有风险就应当有化解风险的方法。那些在小城市、小律所执业的“小律师”们也许会让你看到那些本就存在却又一直没能拿得上台面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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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郝佳&&&
法治周末记者 郭素凡
万玲(化名)在一座海滨小城做律师已经3年了。跟大多数刚入行的小字辈律师一样,3年里,万玲从刑事案件到民事案件,从诉讼业务到非讼业务,几乎什么案子都做。经历了、也看到了一些,万玲对律师的执业风险有自己的体会。
面对投诉很委屈
  “做民事诉讼,遭遇最多的就是当事人的投诉。”8月27日万玲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如果是律师违规导致被投诉,我们也就认了。可是,更多的投诉是因为我们未能满足当事人过高的期望值。”万玲深感“当事人是律师最危险的敌人”。
  2007年入行之初,万玲就目睹了同事的遭遇。
  那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纠纷,万玲的同事代理原告方向被告追讨近80万元的欠款。案件进展得很顺利,原告最终胜诉。但是,在执行阶段,原告发现,被告名下没有足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赢得了案件却没有追回欠款,一怒之下投诉到当地律师协会,要求处分律师并返还代理费用。虽然律师协会查清了事实,没有处分万玲的同事,但是连续数月的奔波也令这位同事身心俱疲。
  “当事人更注重结果,而且往往期望值过高。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当他们的预期目标没有达到时,迁怒于代理律师是很正常的事情。当事人不会考虑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是否真的存在过错。”万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事情发生后,万玲所在的律所要求每一个律师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都要签订一份“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只能这样办”万玲说,“明明只能赔三五万元的案子,他非要索赔20万元。好,那就白纸黑字写清楚,是你自己非要这么多,不是我们律师忽悠的。”
  “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级律师徐家力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风险告知书”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严格按规程办事,严守职业规范,当事人投诉也不怕,律协只处罚有问题的律师。”
面对威胁很无奈
  “对我们来说,被投诉只是小事,起码你能找到说理的地方。有的时候,律师的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这是实实在在的安全风险。”万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我们所就被威胁过。”提起一年前的事,万玲还是心有余悸。
  事情源于一场物业纠纷。由于入住率较低,物业公司为节省成本,没有给小区通水、通气(天然气),这给已经入住的100多户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居民们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协商通水、通气,但都没有得到回应。于是,居民们打算起诉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并且找到了万玲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代理诉讼。
  “第二天,就有人找上门来,威胁我们不让接这个案子,否则就要砸所、砍人。一连来了好几天。”万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近年来,律师被暴力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2009年,上海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在律所内遭到袭击,造成肩胛骨骨折和多处外伤;2008年,江西律师胡某在湖南代理二审案件时,在法院大院内被对方当事人群殴;2007年,广东律师王某因帮助农民工讨薪,被砍11刀,左手的4根手指也被砍断;2005年,重庆律师喻某在与对方当事人谈判时被非法扣押近3个小时,之后又被歹徒用钢管殴打······
  最终,万玲所在的律所还是选择了放弃。“没办法,我们是小所,没有能力对抗这些人。我们也很同情那些居民,也想维护正义。但是,又有谁来保护我们律师的安全呢?”万玲无奈地说。
悬在头上的剑
  刑法第306条被喻为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律师便会陷于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的刑事追诉。
  “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是流行于律师行业的一句“名言”。
  一直以来,刑法第306条都颇受诟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要求废除或修改;法学专家撰文建议废除或修改;律师群体更是对这一条款深恶痛绝。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中华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王九川律师表示,刑法第306条应当废除。
  “第306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律师们都不敢取证了。”万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万玲说,她周围的很多同事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都会直接采用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辛辛苦苦取来证据,还要冒牢狱之险,律师们只好选择‘消极取证’。”
  “消极取证”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极为不利的。对此,万玲也承认,她说:“我们一般不会做无罪辩护。我们能做的也就是让法院尽量轻判、少判。最通常的方法就是鼓励说服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自首、立功。”
  “不管从价值取向,还是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条都是失败的立法例。刑法典第306条对律师的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权利保护,甚至对整个法治都是不利的。”这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对刑法第306条的评价。
多方着手控风险
  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北京律师行业发展指数》显示,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众多,包括司法腐败、律师伪证罪、当事人提供不真实信息、违规操作、责任风险等。显然,控制律师执业风险无法通过删除或修改一两个法律条文来解决。
  从自身出发解决问题被认为是避免风险的途径之一。“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应更慎重,要讲究方式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自己的风险。”王九川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商业性的手段也被尝试用来控制律师执业风险。2002年,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该项制度陆续在全国铺开。2007年,全国首起“律师执业保险案”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判支付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保险赔偿金175940元。
  在王九川看来,导致律师执业风险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律师的法律地位不到位。“律师应当是自由职业者,应该享有执业豁免权。”王九川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控制律师执业风险,一方面要从制度入手,增加保护性规定,另一方面需限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提高审判机关的地位,减少行政干预。最重要的是决策层观念的转变,要给律师更多的理解。”王九川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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