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老板成立基金会是税收筹划意义手段的手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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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全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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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全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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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基金会: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新选择
作者:柏高原
近年来,随着人们财富的增加以及高净值人士数量的增多,财富管理与传承俨然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各类财富管理方式层出不穷,呈现出一种“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态势。其中,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方式的舶来品,逐渐被更多的人士所接受,业已成为高净值人士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选择。尤其是近年来国内逐步发展起来家族信托,凭借着其架构设计的灵活性、私密性,再加上信托设立地——各大离岸金融中心所对应的各种税收、登记优势,为诸多专业机构和人士所称道。为何信托为财富管理行业所钟情呢?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信托为许多高净值人士所熟悉,更被很多人选择作为重要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信托公司借此契机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有着坚实的客户基础。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自身的转型压力。近两年来,转型无异是信托公司提及最多的字眼,而转型的方向,无外乎是——从单一财产管理型信托机构转变为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兼备的综合信托机构。因此,从两方面因素看,家族信托当然成为了市场上最为火热的财富传承工具。
然而,信托并非是保全和传承财富的唯一方式。与信托有着同样功效的另外一种工具——离岸私人基金会,也被许多家族用作为财富保全和传承的工具。通常,基金会是以慈善或公益为创立意愿而创立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可以自己名义拥有财产并进行独立管理同时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法人机构。但在个别国家或地区(如奥地利、巴哈马、泽西岛、列支敦士登等),私人基金会不限定于以慈善或公益为目的,允许私人基金会向特定的受益人进行分配,而不强制要求私人基金会的公益属性。由此,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私人基金会使得这一传统的公益属性的工具也成为了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的工具。
典型的私人基金会的架构如下图:
如上图所示,典型的私人基金会中有这些参与人:(1)发起人,发起人是基金会的创立者;(2)基金会,基金会需经登记,一经设立就取得了法人资格;(3)基金会治理机构,因各国法律不同,基金会的治理机构有所差异,通常理事会或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也有国家在基金会中设置了监事会,作为理事会之上的决策机构。
在大多数国家,基金会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并且基金会并不存在所谓的“股东”,即便基金会的发起人不幸离世,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名下的财产也都不会作为发起人的遗产被继承。此外,如前所述,部分离岸地允许基金会以私益为目的。这样为基金会传承家族财富提供了更为直接的便利。基金会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管理、保全和传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家族财富。经设立基金会后,发起人即可将各类型财产以赠予的方式装入基金会。赠予后,基金会即成为了财产的所有者。与信托机制类似,基金会也可以保护财富,一定程度上避免债权人的追索。因为财产所有权已经完成了转移,基金会名下的财产通常可以避免被征收遗产税。以婚前财产设立基金会,也可以避免因设立人婚姻关系变化而导致分割财富。
第二,便于家族财富管理。基金会拥有法人资格,并且通过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均应依据章程的授权运作。因此基金会的创立人可通过基金会章程的设计对基金会进行管理,进而管理基金会名下的家族财富。此外,与信托制度类似,基金会创立人在设立基金会后,也可以保留相应的权利。如在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创立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基金会的管理或控制。
第三,基金会运作监管灵活。与离岸信托类似,离岸基金会同样可以设立保护人以监督管理人对基金会的管理行为。基金会的保护人由创立人委任或解任,行使章程和规则授予的一切权利,监督基金会管理人管理基金会财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基金会保护人的权力位阶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巴拿马《私益基金会法》规定了保护人权利优于管理人,管理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章程规定的一般管理事务和重大事务均需要获得保护人的授权。
第四,财富传承。在大多数国家,基金会以公益为目的,并且法律对基金会每年度用以公益目的的支付有最低比例(或额度)的强制要求。但在部分离岸地,法律为私益为目的的基金会提供了空间。如在巴拿马,基金会可以创立人或其他任何人为基金会的受益人,并且受益人不必记载于基金会章程,从而具有较好的私密性。如选择此类离岸地设立基金会,则可将家族成员设定为受益人,以家族财富保障家族成员的生活。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离岸私人基金会和离岸信托一样,都可以作为财富保护和传承的工具。当然,离岸基金会因其特殊性,还具备了信托工具所不具有的一些特征和功能,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金会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多数国家法律均明确了基金会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财产并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开立银行账户、参与诉讼等。与此相对应,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均要求基金会应当进行登记或注册。基金会的独立法人地位,也决定了创立人设立基金会时须进行相应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从而避免了信托所面临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第二,存续期限无限制。如前文所述,基金会是依据法律进行登记或注册的法律实体,因此只要基金会保持注册状态,即可长期存续下去。而对于信托而言,因为多数离岸地均属于英美法系,因此受限于反永续规则,信托的存续期间往往受限。
第三,基金会的设立为单方法律行为。创立人创立基金会需要捐赠一定的财产,这仅仅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无需基金会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或确认,这一点不同于信托制度。英美法系中,除宣言信托外,信托的设立通常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据,对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后方可设立信托。此外,基金会创立人一旦完成捐赠行为,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即从创立人转移至基金会,这也是基金会区别于信托“双重所有权”特征的一点。
第四,基金会没有股东从而避免财产继承。基金会有别于公司制度的最大特点即是其没有股东。基金会的创立人对基金会的捐赠为单方法律行为,并且在此过程中既没有获得相应的股份,也不因此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正因如此,基金会的创立人在设立相应的基金会后,即可实现相应资产的隔离,避免了基金会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基金会与信托的比较
基金会是同时具有公司和信托特征的一个法律实体。
信托是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定义务或关系。
理事会、秘书长/处
基金会章程
受托人(为受益人持有)
权利义务主体
基金会作为法律主体,可参与诉讼,和公司或个人缔结合同、协议,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商业行为。
信托不是拥有权利的法定主体,只能通过受托人行使权利。
商事活动限制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法律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商事活动,但可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实施所有的商事行为。
信托进行投资是允许的,但投资范围受限于法律规定或信托契据。
可永久存续
通常因反永续规则的限制,信托存续期间一般受限(BVI相对最长,为360年)。
正是由于私人基金会在财富保护和传承方面的功能,成为了一些家族进行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的工具。以下,笔者以知名的宜家集团为例,剖析如何采取私人基金会实现家族财富的规划。
瑞典宜家集团于1943年创立,现在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家具家居用品商家。宜家的创始人英格瓦o坎普拉德(Ingvar Kamprad)想要建立一种代表独立精神的所有权结构,并且采用长远发展的经营策略。于是,创始人选择在荷兰设立了一家基金会,并于1982年将宜家集团的全部股权赠与给这家注册于荷兰的基金会,基金会通过旗下的英格卡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宜家集团的股权。宜家集团的架构如下图:
宜家集团创始人除了通过这家名为Stichting INGKA Foundation的荷兰私人基金会持有宜家集团的股权,还通过一个更为复杂的结构设计来拥有宜家集团的特许权和商标。1989年,英格瓦坎普拉德在列支敦士登又创建了一个基金会——Interogo Foundation,并由这家列支敦士登基金会通过其下位于卢森堡的Inter IKEA Holding控股一家位于荷兰的公司——Inter IKEA Systems。而这家名为Inter IKEA Systems的荷兰公司则拥有着宜家的特许经营权和商标。宜家集团下的全部商店都要将销售收入的3%支付给荷兰的Inter IKEA Systems公司作为特许使用费。
通过以上结构,我们不难发现,宜家集团创始人通过两家私人基金会持有了全部的宜家集团的资产,并且两家基金会之间还有进一步的分工,宜家集团的股权最终由Stichting INGKA Foundation持有,而宜家集团运营所需的特许经营权最终由Interogo Foundation持有。笔者认为,这样一种基金会架构设计有多方面的优势。
第一,实现了家族财富的保护和隔离。Stichting INGKA Foundation一经设立,即成为了独立于创始人英格瓦o坎普拉德的法人机构,并且不会因创始人的离世而成为可分配的遗产,私人基金会Stichting INGKA Foundation下的全部资产(最终是宜家集团的股权)当然也不会成为遗产。另外,基金会设立后,宜家集团的创始人就将其持有的全部宜家集团股权赠与给基金会。创始人的个人债务也不会波及到宜家集团资产的安全。
第二,有助于家族财富传承。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宜家创始人英格瓦o坎普拉德有三个儿子。通过将家族财富注入私人基金会,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争分家产。再有,私人基金会的运作是依据其章程开展的,章程犹如私人基金会的宪法。私人基金会的章程可以依据创立人的意愿,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以确保私人基金会的控制权能否依照创立人的意愿进行移转。根据资料显示,间接持有宜家股权的基金会Stichting INGKA Foundation设有一个有五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而宜家创始人则担任执行委员会的主席。
除此以外,宜家基金会的架构设计也有助于税务筹划。可以看到,宜家的创始人并未将宜家集团的全部资产注入宜家基金会,而是将门店和工厂资产注入到Stichting INGKA Foundation中,而将特许权和商标等资产注入到Interogo Foundation中。而Interogo Foundation每年可不断获取宜家集团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这笔不菲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作为宜家集团的经营成本实现税前扣除,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家族财富降低整体税负。
历史上看,基金会与信托几乎产生于同时期的欧洲。究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教会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家庭和子女受益。虽然当前大部分国家对于基金会的规定仍处在“公益”、“慈善”层面,但随着离岸地私益基金会的制度的演进和发展,基金会作为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新工具正在被逐步理解与接受,并有望被高净值人士广泛选择作为财富保护和传承的工具。
欧洲的基金会与家族基金会虽然属于私益基金会,但是有些国家法律仍然对私益范畴作出了限定。与此相比,离岸基金会还具有其他方面的优势。下文将以信托工具作为对比,对离岸基金会一些特征和优势进行分析。
首先,离岸基金会具备了信托工具的财产管理功能。
1.私益财富管理目的
与传统基金会必须以公益和慈善为目的才得以创立不同,现代基金会更强调私人利益。当前大部分国家(尤其是离岸地)的法律并未规定基金会一定为非营利性质,仅要求基金会参与商业活动应符合章程约定的目的。因此,与信托工具相类似,离岸基金会同样适合用于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
2.离岸基金会创立人可以做出权利保留
在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保留相应的权利以便参与将来信托的管理与运营。与此类似,基金会创立人在设立基金会后,也可以保留相应的权利。例如列支敦士登《人与公司修订法》第552条4(3)规定了一个或多个创立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代表,也可以保留权利使其参与基金会的管理或控制。同条30(1)、(2)规定,创立人保留权利可以撤销基金会或者修改创立基金会的誓言,但是不适用于法人创立基金会。
3.离岸基金会可以聘请基金会管理人
基金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虽没有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来管理运营信托财产,但可以由创立人自行或聘任他人担任管理人来对基金会进行管理运营。不同于信托受托人的是,基金会管理人并非基金会财产的受让人,而仅仅是按照基金会章程和规则约定独立管理基金会财产。
4.离岸基金会可以选任基金会保护人
与离岸信托类似,离岸基金会同样可以设立保护人以监督管理人对基金会的管理行为。基金会的保护人由创立人委任或解任,行使章程和规则授予的一切权利,监督基金会管理人管理基金会财产。然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基金会保护人的权力位阶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巴拿马《私益基金会法》即规定了保护人权利优于管理人,管理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章程规定的一般管理事务和重大事务均需要获得保护人的授权。
除此之外,离岸基金会因其特殊性,还具备了信托工具所不具有的一些特征和功能。
1.基金会法人地位独立
多数国家法律均明确了基金会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财产并进行独立交易、责任有限、诉与被诉以及由管理人独立管理。与此相对应,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均要求基金会应当进行登记或注册,这一点与信托相区别。基金会的独立法人地位,也决定了创立人设立基金会时须进行相应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避免了相应法律关系被认定了“委托”、“代持”而使得财产遭受追索的风险。
2.存续期限无限制
如前文所述,基金会是依据法律进行登记或注册的法律实体,因此只要基金会保持注册状态,即可长期存续下去。而对于信托而言,因为反永续规则的存在,其存续期间往往仅为80至360年之间。
3.基金会的设立为单方法律行为
创立人创立基金会需要捐赠一定的财产,这仅仅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无需基金会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或确认。这一点不同于信托制度,除英美法系中的宣言信托外,信托的设立通常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据,对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后方可设立信托。此外,基金会创立人一旦完成捐赠行为,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即从创立人转移至基金会,这也是基金会区别于信托“双重所有权”特征的一点。
4.基金会没有股东
基金会有别于公司制度的最大特点即是其没有股东。基金会的创立人对基金会的捐赠为单方法律行为,并且在此过程中既没有获得相应的股份,也不因此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正因如此,基金会的创立人在设立相应的基金会后,即可实现相应资产的隔离,避免了设立基金会所获的相应对价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虽然当前大部分人士对于基金会的观念仍停留在“公益”、“慈善”层面,但随着私益基金会的逐渐普及与应用,基金会作为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新工具正在被大家逐步接受,并成为高净值人士进行财富管理方案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
作者:郑泳梁
个人所得税切入点
? 通过改变合同转换
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而可以进行转换的项目主要表现为用劳动换取的收入,其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稿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500元的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安装、装潢、医疗、会计、咨询、讲学、新闻、翻译、书画、制图、化验、测试、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的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如果存在,则为工资、薪金;反之为劳务报酬。
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表现为:是否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是否为雇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水平是否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
1、费用扣除标准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次收入额减去800元计算;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次收入扣除20%后的余额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应纳税额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4、每次收入的确定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1、费用扣除标准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次收入额减去800元计算;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次收入扣除20%后的余额计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征收率为14%。
3、应纳税额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14%
4、每次收入的确定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 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郑2016年5月份从K公司取得工资3000元,同时,他又到另外一家咨询公司兼职顾问的工作。每月收入为2500元。合同中没有约定小郑和咨询公司的关系,咨询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小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小郑在K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所以小郑就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元。
劳务报酬每月应纳个税:()×20%=340(元)。
小郑和咨询公司进行协商,修改其与咨询公司的合同,使二者为雇佣关系。
筹划后的纳税情况:
小郑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10%-105=95(元)。经过纳税筹划,小郑每月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40-95=245(元)。
梧桐树下2016年5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50000元,同时还在B公司获得法律顾问的岗位,每月可以从乙公司获得30000元。B公司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为梧桐树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梧桐树下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要自行申报纳税。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3500)×35%-(元)
筹划后:把从B公司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变为劳务报酬所得。
从B公司取得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4800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3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995元,筹划后减少个人所得税:2=5275(元)
? 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500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应纳税额计算
年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主要扣除项目的计算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1、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2、根据最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规定: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思路:当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较高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样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扩大扣除项目的范围,进而降低税负。
梧桐树下在业余时间为一家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月获得报酬5000元。为取得这5000元的报酬,刘某每月需要支付往返车费及其他费用合计500元。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刘某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1-20%)×20%×12=9600(元)。
思路:梧桐树下成立工作室,则纳税情况如下:
年度收入:000(元)
年度成本:500×12=6000(元)
全年合计扣除生计费:00元
税金及附加:因为每月金额只有4500元,不到增值税的起征点,因此不涉及流转税金及附加。
年应纳税所得额:6-4(元)
应纳税额:12000×5%=600(元)
? 降低计税收入的纳税筹划
1、改变合同支付内容
思路: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假如变更合同内容,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并为乙方安排住宿和就餐服务”,则双方会获得各自意想不到的收益。
小郑是兼职企业内训,应C公司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4万元,集中培训15人,天数5天,由小郑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此项培训业务小郑共支付交通等费用合计5000元。
思路:小郑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30%-(元)
在此期间王明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50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净收入27400元。
小郑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3.5万元,由用工单位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小郑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1-20%)×30%-(元)
小郑实际获得收入28600元(3),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1200元。
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操作简单,如用自有的招待所或车辆,更要节省。
均衡每月收入
对于发放工资金额波动较大的公司部门,若能够均衡发放工资,则会使员工的个人所得充分享受免征额,进而降低税负。
C公司的小明是一名营销人员,他在2015年月工资底薪3000元加提成奖金,根据当年的销售业绩,小明只有7~10月每月拿到提成奖金10000元,其他月份都没有提成奖。
小明工资发放情况:
小明在2015年缴纳的个税为:
7~10月:[(-3500)×25%-1005]×4=5480(元)
由于其他8个月的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所以不用纳税。2015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共为5480元。
思路:小明4个月的提成奖40000元分7个月(6月~12月)平均领取5715元。
1~5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不纳税。
6~12月:[(-3500)×20%-555]×7=3416(元)
关于年终奖发放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包括:年薪、年终奖金、年终劳动分红、全年销售奖、年终加薪和按年核算的绩效工资等。
梧桐树下和小郑其实已经受财务总监的私下委托,向K老板描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以及筹划的具体实施,以保证K公司全公司员工的实际收到的钱。
这时,梧桐树下和小郑对K老板说,年终奖是个税中比较特别的,也是对同事们影响较大,我们应该好好处理下,K老板点点头。
年终奖的计算规定: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低于免征额,此差额可用当月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抵减,以抵减后的余额确定税率并计算所得税。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适用规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路: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缺陷。
小郑2016年2月份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小郑2月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小郑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
梧桐树下2016年2月份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1元,梧桐树下2月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梧桐树下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
小郑:确定税率:100元~3%;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1=17460元。
梧桐树下:确定税率:100.8元~(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1=16305.9元。
注意:在超过级距临界点附近处会出现税负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
K老板问,那么怎样回避个税陷阱?
下列范围内为临界点附近处,根据计算和经验,应避免在该范围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
超过18000~~19283元
超过54000~~60187元
超过108000~~114600元
超过420000~~447500元
超过660000~~706538元
超过960000~~1120000元
重点:全年一次性奖金独立于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如果计算出的税率高于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可以考虑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如果计算出的税率低于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可以考虑降低每月的工资,然后计入全年的一次性奖金一并发放。
2016年,K公司的K老板每月收入10000元,年终奖为480000元,总计600000元。
每月工资个人所得税:(1)×20%-555=745(元)
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45×12=894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0000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
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0185(元)
思路:将原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每月领工资30000元,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360000元,年终发奖金240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600000元。
每月工资个人所得税:(3)×25%-(元)
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4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应纳个人所得税=%-(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126435(元)
较筹划前节省(元)
思路:年终奖是一次在年终发放还是按平均额计入每月工资发放,税负是不同的,这里也是存在筹划空间的。当月工资低于免征额时,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当月工资高于免征额时,就要考虑具体情况和进行全面预算管理。至于,
恰当选择捐赠方式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
1、针对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下列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含个别直接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向宋庆龄基金会等机构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思路:若所得为一项,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梧桐树下为投行顾问,2016年5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本月对外进行灾区公益捐赠2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30%=1350(元)
5月应纳税所得额=(-1350)=3150(元)
5月应纳个税=3150×10%-105=210(元)
6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
6月应纳个税=4500×10%-105=345(元)
5月、6月合计税后收益=0-345-(元)
注意:分次捐赠,5月捐赠1350元,剩余650元改在6月捐赠。
5月应纳个税=(-1350)×10%-105=210(元)
6月应纳税所得额=-650=3850(元)
6月应纳个税=3850×10%-105=280(元)
5月、6月合计税后收益=0-280-(元)
同样是公益捐赠2000元,在重新安排捐赠额后,纳税人税后收益增加65元。
若所得为多项,将捐赠额分散在不同的应税项目中进行捐赠。
? 利用核定办法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路:如果可以提供合法、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即可以采用差额计税;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原值凭证,则应采用收入比例计税,二者税负存在差异。纳税人在有财产原值凭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是否提供,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K老板在2015年5月在古董市场以28万元的价格购进花瓶,并取得古董市场出具的合法发票。2015年8月,K老板通过古董市场将该花瓶出售,卖价为50万元。古董市场收取2万的交易费用。
K老板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0-28-2)×20%=4(万元)
思路:纳税人不提供收购凭证,则按收入×3%征税率来直接计算个税。
K老板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3%=1.5(万元)
最后,梧桐树下和小郑对K老板表示:纳税筹划是需要对筹划对象做大量的情况了解,以及法律法规的熟悉。能对将来发生的事情有较好的全面预算管理。(在梧桐树下公众号搜索《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实操指南》了解具体情况)总体的思路就是:核算清晰,谙熟税法,注意漏洞,合分得当,延迟缴税,筹划大成。
梧桐沙龙第11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实务操作详解
● 分享嘉宾
陆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私募基金、公司法。
● 分享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的准备工作(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的准备工作(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实务详解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操作实务详解
● 分享时间:9月21日(周三)、23日(周五)、24日(周六)、26日(周一)的20:0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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