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山供热多长时间未缴纳取暖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停止供暖

不满供暖五年未交取暖费 一市民被告上法庭
08:20:00&&&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樊先生拿出用电明细表证明自己一直在用空调取暖。 本报记者 杜洪雷 摄
&&&&不满供暖五年未交费&&&&樊先生家住胜利大街5号院2号楼2单元502室,位于顶楼。说起冬季供暖,樊先生就一肚子苦水。樊先生是在2000年住进这套房子的,当时还是由所在单位济南市物价局的锅炉进行供暖。“最初的几年供暖非常好,在家里都有点热。”樊先生回忆道,“但是最近几年,供暖就成为我们全家烦心的事。”&&&&“在家里穿的和在屋外面穿的一样,都是厚厚的羽绒服。”据樊先生讲,曾经在冬季供暖的时间里,室温不到10摄氏度。为了取暖,樊先生只好使用家里的空调。一份电费明细表显示,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樊先生家共用了1311度电。&&&&樊先生的母亲生前半身不遂,每年过冬都像过关。“老太太只能穿得厚厚的,有时候大小便失禁很难发现,受大罪了。”据樊先生讲,母亲的这件事让他心里一直有气,所以根本不想交给供热公司取暖费。&&&&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2单元四楼和一楼的住户。两位住户都对近几年的供暖情况不满意,特别是刚过去的供暖季。 “今年我老伴的脚都冻了,还是到民族医院看的。”一楼的王老先生拿出一纸诊断书说道。&&&&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负责给樊先生小区供暖的是济南市公用房屋管修处供热公司。6月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供热公司负责此事的史先生。据史先生介绍,樊先生从2005年至今就没有缴纳采暖费。&&&&“采暖年度我们曾经多次派人到该用户家催缴,但是被拒之门外。”采暖年度该楼用户中有多户未交采暖费,供热公司曾经暂停供热,但是随后很多用户都缴纳了采暖费,只有樊先生未缴纳。&&&&“如果他认为供暖不好,可以给我们提出来,我们可以上门进行查看,甚至可以第三方测温,但是樊先生一直都不和我们协商。”史先生说,“用热缴费是理所当然的事,我们也是需要盈利的公司。”为此,供热公司一纸诉状将樊先生告上法庭。&&&&双方没签供热合同&&&&济南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的诉状中称,其于2002年开始与济南市物价局达成供暖协议,被告(樊先生)自2005年至2009年欠取暖费6510.4元。对此,樊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作为被告不适合,因为是管修处与物价局存在供热合同关系,而自己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便如此,双方还是对采暖费一事进行了协商。&&&&据史先生讲,供热公司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准备只收近三年的取暖费,但是樊先生不同意。 “我们已经考虑下次开庭将物价局追加为被告,这样就不存在合同的问题了。”史先生告诉记者。&&&&6月7日上午,樊先生拿出《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说道:“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实际情况是,供热公司根本没有和我签供热合同。”据樊先生讲,现在很多市民都没有和供热公司签供热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追究。&&&&“我的官司会一直打下去,不光是维护我的权益,而是要让广大市民知道供热合同是应该跟热用户签的。”樊先生最后说道。&&&&本报记者&&杜洪雷&&&&“如果他们供暖情况真的好,我肯定会交取暖费。”今年3月份,家住胜利大街5号院的樊先生因五年未交取暖费被供热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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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供暖费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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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取消供热费滞纳金
今年我市取消供热费滞纳金
&&&& 重新制定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业经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日起正式施行。
  回顾《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的原则。尤其是条例草案中广大市民最关心、分歧意见最大的关于“停供户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首次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并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发放调查问卷,最终将这项规定删除。而为了破解科学化收取用热费的问题,重新制定的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供热用热应逐步推进实施按表计量制度”。
  4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建委的相关负责人就新条例的主要特点向记者进行了详解。同时,记者通过采访市建委副主任刘爱博获悉,目前市建委正在制定条例的配套政策和相关实施细则。如:为建立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着手制定《大连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供热质量保证金、按表计量、供用热合同、测温、退费等办法;在市建委建立一支专门的供热执法队伍,今后对新条例规定的供热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由这一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用户拖欠用热费,无需缴纳滞纳金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在4个方面突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将供热期延长了15天,由原来的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0日调整为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同时授权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气温变化情况调整供热用热期。
  第二,将居民用户最低室温提高2摄氏度。原条例规定用户居室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新条例调整为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第三,如果室温不达标,用户有权申请供热管理机构复测。新条例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有权要求区或(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进行复测,经测温确实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按不达标的天数进行退费。
  第四,取消了滞纳金。原条例规定,用热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费,供热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造成了一些滞纳金比用热户所拖欠用热费的总额还要多的情况,用热户反映比较强烈。新条例规定: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对原条例遗留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供热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责令退出
  记者了解到,为了提高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质量,新条例专门设定了4项制度。
  首先,对供热企业准入,依法确立了“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新条例规定,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据悉,目前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大连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对供热企业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新条例规定,由供热用热管理部门向供热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第三,对供热企业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新条例规定,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
  第四,建立供热应急接管制度。为保障用热户的用热需求,新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政府批准,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
    供热期内建立24小时投诉举报制度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还强调了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责任。条例在第五章设专章对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及其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规范,并在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职责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列举。
  (1)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查处供热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
  (2)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供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3)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4)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制定、修改供热用热规划;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未按规定实行便民服务、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部分变化
  供热用热应逐步推进实施按表计量制度
  将供热期延长至次年4月5日
  将最低室温提高到18摄氏度
  取消滞纳金,同时规定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供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今年我市取消供热费滞纳金供热企业该不该收取供暖滞纳金?&&& &近段时间,随着天气的变冷,延吉市供暖已经开始,前来集中供热收费大厅缴纳取暖费的人排起长队,一些用热户因没有及时缴纳供热费用而缴了部分滞纳金。“不是州政府已经取消热费滞纳金了吗,为什么供热企业还在收取?”一些用热户对此很不理解,纷纷打电话给本报询问供热单位收取这笔费用是否合理?& &供热部门:滞纳金是对拖欠用户的“约束机制”& &10月22日,记者来到延吉市人民路供热收费大厅,在这里看到前来缴费的人十分多,几乎每张收据上都赫然印有“滞纳金”一项的收取费用。& &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说:“滞纳金企业是必须要收的,我们每年的供暖费都不是足额收缴的,总是有些个别的供热户拖着不缴,我们的滞纳金就是针对这一部分人而制定的‘约束机制’。”当记者问“为什么今年绝大部分居民都要缴纳数量不等的滞纳金?”时,这位负责人说:“由于去年煤炭涨价,导致成本的提高,原定的每平方米26元采暖费已经造成了企业的亏损,经过市政府召开听证会决定,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2元,很多用户都没有及时补缴,现在收取的滞纳金,就是用热户拖欠这部分的费用。”当记者问“不是州政府今年5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取消了热费滞纳金了吗?”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文件企业没收到,再说,我们收取滞纳金是依据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文件。”& &用热户:企业强行收取滞纳金是“霸王餐”& &在延吉市人民路集中供热收费大厅,记者随机对已经缴过费的市民进行了采访。洪先生拿着缴费收据让记者看,收据上滞纳金为21.51元。他对此很不理解:“去年我在供热前就已缴完了取暖费,听说后来给涨了2元,假如你到市场买菜,第二天商贩对你说菜涨价了,你得补缴昨天你买菜的差价,这合理吗?你坐公交车,车走到半路,车长对你说车票涨价了,要你补缴,会有这样的事情吗?交晚一步还要扣滞纳金,岂不太霸道了!”& &家住北大新村的金女士对记者说:“每年的供热费,我们都是按时缴纳,用了人家的热,就该付出一定的报酬,这没有什么可说的。可是中途涨价,就在小区贴一张公告了事,我们天天忙着工作,哪有时间顾得上看啊!这笔滞纳金就是‘霸王餐’,我们拿得极不情愿,心里也特憋屈,希望相关部门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州相关部门:供热企业收取滞纳金有悖政府意愿& &记者随后采访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处长丁成国对记者说:“州物价局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在1998年下发了一个可以对拖欠供热费的用户收取千分之一滞纳金的文件。2005年,省里下发文件,把收取供热费用和滞纳金价格权限下放到了各县市,州里就不再管理供热价格与滞纳金的事情了。2008年州政府废止了1998年州物价局的文件,今年5月5日,州政府、州发改委以文件、新闻形式发布了取消对包括供暖滞纳金在内的39项关乎百姓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现在如果县市没有对供热滞纳金作出规定,供热企业收取滞纳金是缺少政策依据的,说没接到文件不过是搪塞。”丁处长强调,现在各级都在积极努力的减轻群众负担,供热企业继续收取滞纳金是违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的意愿的。& &市相关部门:供热企业擅自收取滞纳金是错误的& &记者来到延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进行采访,相关负责人说,供热企业擅自收取滞纳金是错误的,理由有三:其一,州政府取消滞纳金后,相关部门把全市供热企业主管领导召集在一起听取意见,大家没有提出异议,市价格监督监察局至今也没有接到供热主管单位和各供热企业提交的意见。其二,既然州政府明确取消了热费滞纳金,市里执行州政府的文件精神。其三,滞纳金是行政管理领域一种行政强制处罚的类型,只有行政部门才有权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无权收取滞纳金。这位负责人表示,市相关部门将责成各供热企业退还用热户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建议,各供热企业与用热户,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供用热力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就不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了。上一篇:下一篇:&& 半岛晨报讯 每到供暖期,暖气不热、测温不达标及不按时缴费等纠纷屡屡发生,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5月1日起,重新制定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将供热期延长16天,最低室温提高2摄氏度,并依法取消了滞纳金的收取。&&& 卧室客厅不低于18摄氏度&&& 供热室温标准,是市民享受供热权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新条例将供热温度由原来的室内温度不低于十六摄氏度,调整为室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使居民用户室温要求提高了2摄氏度。&&& 具体为,供热用热期全天市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新条例还将供热期限由原来的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三十日调整为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使供热期延长了16天。同时,授权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气温变化情况有权调整供热用热期。&&& 以前欠费的可加收违约金&&& 原条例规定,用户不按规定时间交纳供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造成滞纳金比用户所拖欠用热费的总额还要多,用户对此反映比较强烈,而且费用收取也有一定的困难。&&& 新条例依法取消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并在第二十八条作出重新规范:“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同时,新条例对原条例遗留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突出了对用热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室温不达标 应测温退费&&& 室温不达标,用户如何维权?新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测温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供热单位不测温的,可以要求区或(市)县供热用热管理部门进行测温。&&& 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经测温确实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按不达标的天数进行退费。&&& 用户未按时交纳用热费用的&&& 1 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 2 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 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 3 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条例实施前拖欠用热费用的&&& 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改动用热设施】&&& 用户可委托供热单位进行&&& 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如何界定?&&& 未分户&&& 新条例规定,居民住宅用户,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已分户&&& 供热单位负责&&& 热源至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包括锁闭阀或者热量表)部分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的作业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分水器和过滤网的养护&&& 用户负责&&& 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的材料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除分水器、过滤网以外用热设施的养护&&& ●用热设施分户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但新增用热设施材料由用户负责。&&& ●用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用热用途,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未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装修等影响用热效果的,自行承担责任;影响供热用热设施运行或者其他用户用热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不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进行处理的,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 【暂停或恢复供热】&&& 不得收取规定以外费用&&& 新条例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保修期满要求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应当在当年十月二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用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交纳用热费用日期截止前交纳用热费用。用户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供热单位】&&& 连续两年不达标退出供热经营&&& 新条例规定,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供热单位供热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要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并设立便民服务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热期内应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通过制度设置,加大了对供热单位的制约管理力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将条例的要求切实贯彻,以达到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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