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不是对外国经济与管理审稿倾销有抵制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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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
&&&& 【】自中国加入以来,已有70多个国家正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然而,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使得中国处在的不利位置。 &&&& 【关键词】 市场经济地位 完全 不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 一、释义 &&&&&&&&& ,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 二、市场经济地位释义 &&&&&&&&& 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简称MES)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它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外,市场经济地位是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 三、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 &&&&&&&&& “市场经济地位”是一种生态发展的环境,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 自中国2001年前往正式加入以来,已有9年的时间。作为WTO成员,中国享受到了/ 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给对外贸易带来的利益,以及取消非关税措施而消除或减少对外贸易的障碍,这使得中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并拉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中国加入WTO后仍然是世界的最大受害国。并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第15条更为国外对华反倾销裁决中采用歧视性的计算正常价值的方式提供了理由,从而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不应有的重大经济损失。 &&&& 分析《议定书》第15条规定,既没有肯定中国是一个,也没有确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15条的(a)款的规定并不是针对中国整个国家是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而是针对中国应诉企业是否有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应诉中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就要看在不同案件中的应诉企业能否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 这种模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中国出口企业在对外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业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04年开始,已有新西兰、新加坡等70多个国家正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陶泽邦《在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分析》一文中写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承认,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对于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保证我国正常的外贸出口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然而,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十位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没有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应对摩擦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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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律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通过消除或抵消对外贸易中的歧视性的价格差异,限制和抵制形形色色的,以实现贸易的公平化。应该说,在这个限度内,各个成员方制定反倾销法,实施是正当的、合理的;可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就会演变成为一种成员方贸易保护的工具,其危害程度可能超过,从而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往往经济愈是不景气,一个国家(地区)愈是倾向于采取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  2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出现了繁荣之后的萧条局面;90年代,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2000年下半年开始,占世界经济总量70%的美、日、欧三大经济体经济开始衰退;特别是“9.11”事件后,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而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外贸易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世界上纺织品、服装、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国;近年来,机电产品中移动电话、激光唱机、显示器、小家电等出口也升至世界首位;彩电、摩托车等商品出口位居世界第二位。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达到1.15万亿美元,世界排名由2003年的第四位升至第三位。对饱受世界经济不景气折磨之苦的一些国家而言,中国这种连续二十五年平均增长超过9%的强劲发展态势和出口势头,自然会对其它国家相关产业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因此对中国产品的各种限制性措施不断出台。自欧共体1979年对我国发起第一例开始,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外国(地区)反倾销调查。无论是遭受反倾销的数量,还是遭受反倾销肯定性最终裁定的比率,中国各年来始终位居世界首位。而且在进入后过渡期后,各种针对中国产品的特保措施、、337诉讼与反垄断诉讼层出不穷,极大地困扰和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产品频频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出口企业自身销售策略有误或应对不当;另一方面,不能不说是由于在世界经济发展放缓,而具有优势的“中国制造”产品大有席卷全球的形势下,一些WTO成员方假“维护公平贸易”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当前,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经济全球化在困难中趋同。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经济格局,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在扩大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吴仪副总理专门对做好入世“后过渡期”应对工作做了重要指示。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更高的角度更全面的范围思考如何应对外国(地区)反倾销。除了要认真研究WTO《》和争端解决机制,及其他成员方的反倾销立法,运用常规手段认真开展应诉之外,我们还要拓展思路,仔细分析各国(地区)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研究其经济发展的特点与规律,积极探索新的策略和方式,从战略的角度遏制部分国家(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头,以求最大限度保护我国经济利益。这其中,竞争政策就是一项重要武器。  以欧共体为例,目前,欧共体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自1978年我国与欧共体签定贸易协议以来,双边贸易关系逐年发展。仅2004年我国与欧共体的贸易额就达创纪录的177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3.6%。贸易发展的同时,我国产品在欧共体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也高达91起,正在实施中的反倾销案超过40起。欧共体是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地区之一。  究其原因,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经济就一直处于低迷徘徊阶段,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更是困难重重。在计算机、微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欧洲开始落后于美国和日本;在纺织、钢铁和制造等传统领域,欧洲企业与那些以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见长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相比,又缺乏绝对优势;在那些界于高科技和传统产业之间的家电、汽车制造业方面,欧洲在出口方面甚至也无法与日本抗衡。巨大的经济发展压力,加之担心本地区一些产品受其他国家质优价廉产品的挤压,而导致市场份额降低,甚至最终退出市场,欧共体委员会便在对外贸易领域以为武器,频繁地对来自中国、日本、韩国等国的许多具有成本优势的产品,特别是农产品和轻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欧共体反倾销手段的大量使用,不仅加大了其在诸多领域与其它国家(地区)发生的贸易摩擦,而且使欧共体市场日渐趋于封闭,这种自我封闭不仅降低了欧共体市场的竞争强度,损害了欧共体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还人为地抬高了欧共体市场的产品价格,进而损害了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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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
更新时间:&&&&&&&&
来源:网络&&&&&&&&
&&&&&&&&字数: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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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据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的数据,截至24年2月,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起,为全球之最。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我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截止到23年6月,美国对华反倾销分别高达97件,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分别居第一位,占国外对华反倾销的18.4%。而在来自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就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问题。   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我国仍然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调查机构拒绝使用我国企业本身的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却采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由于 “替代价格”的不合理使用,造成大量不公正裁决,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极为不利,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我国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被认定倾销或有较高的倾销幅度,以至于在终裁时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或者是价格承诺。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      虽然1948年的GATT框架是基于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但是在GATT/WTO中没有专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GATT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下了比较模糊的定义,即在GATT附件九中对GATT第6条第1款第2项作了一个注释和补充说明:“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款的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会发现若严格的与该国的国内价格作比较,可能常有不合宜之处。”该条款原则上确认“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承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的基础。   由于GATT/WTO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究竟应如何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更没有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是否可以采取替代国做法以及应该如何选择替代国等问题,导致了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很多反倾销成员方依据GATT/WTO中的这一模糊规定,各自自行制定标准来确认哪些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判断来自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以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同类产品的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为依据,即采用了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来代替“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我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第一次以多边形式就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做了规定,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a)在根据GATT1994年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被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方法:(1)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或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 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2)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或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 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止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括有关市场经济标准,但无论如何,(a)项(2)目的规定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由于在GATT/WTO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都没有对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做出规定,因而给各成员很大发挥的空间,使得各成员方可以完全自由的对市场经济标准做出规定,导致各国在对市场经济标准的立法上规定的差异性。从我国入世后的经历表明,有些WTO的成员方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不严格遵守该条规定,经常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使用替代国方法。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也在积极行动,从国家、行业和企业三个层面谋求“市场经济地位”。在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方面,24年4月14日,新西兰率先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5月15日,新加坡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东盟中首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5月29日,中国和马来西亚在京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马方表示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行业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加拿大承认中国所有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澳大利亚承认我国的水泥行业为市场经济行业。在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共有28家中国企业分别在欧盟1999年至23年立案的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印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案件已有6起。在韩国和泰国对我国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中,我国的企业也陆续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美国对华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的界定      美国国内法以“市场导向”排除“非市场经济方法”的适用,即:如果中国某个产业中的所有企业能够证明他们的活动是遵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则可以适用“市场导向型产业”的例外情况,具体的标准有三条:在价格和生产量的决策过程中,不存在政府事实上的干涉;该产业中的企业以私有制或私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合伙制、股份制)为特征;所有重要的生产投入,包括物资的和非物资的,以及所有其价值在产品成本价值中占有重要比重的生产投入,为其支付的购买价格必须是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如果整个产业中所有企业都符合这三项条件,美国商务部将认定产业属于“市场导向型产业”,进而使用标准方法计算倾销幅度。   2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初裁中国长虹、夏华、TCL、康佳出口美国的彩电构成倾销。裁定倾销的方法就是用某个彩电劳动生产率低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中国彩电的出口价格低于该替代国的国内价格,就构成了倾销。实际事实是,中国彩电在我国早已是开放的行业,价格完全市场化。但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实施中使用替代国方法,事实上是不公平的做法。 转贴于 看准网
  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建议      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尽早完成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在宏观上,政府要稳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逐渐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在微观经济层面上,国内企业在商品价格、成本、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生产资料等要素)、劳工的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方面,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运作,进一步改革企业的运作机制。政府和企业应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国内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民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的培育上以及企业有效技术创新机制的确立上,逐步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尽早完成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这些措施是减少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诉讼的根本方法,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政府要发挥关键作用,制止美国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对华反倾销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论倾销还是反倾销都是企业的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因而企业在遭遇国外反倾销中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是,由于一些起源于美国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的反倾销,已经演变成一种新的对华保护主义,因此我国在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时不能只采用一般的企业积极应诉的做法,而应该将其看作是政府的职责。即为了制止美国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华反倾销的行为,我国政府应开展全方位的外交谈判,不仅在与美国双边贸易谈判中,积极争取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促使其在反倾销价格的认定中采取国内价格而不是替代国的价格,而且要在WTO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针对WTO反倾销规则改革的谈判)中,将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问题纳入多边谈判的范围之内,在提出我国的主张的基础上,联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推动对现行反倾销制度的改革,反对美国滥用反倾销行为。   研究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规避因“非市场经济”条款而引发的反倾销风险。由于国情等的不同,我国与美国在对市场经济的理解、要求和界定上肯定存在差异。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据此,中国需要与美国加强沟通,让他们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通过谈判达到市场经济条件的共识,削弱美国对我国企业采取替代国价格的基础,减少反倾销增多的风险。可喜的是,目前我国政府通过谈判,在国家、行业和企业三大层面已经获得了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加拿大等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认可。此外,政府要加强对美国有关市场经济法规的研究,确定其合理和不合理的成分,找出中国企业存在的差距和改革的方向。   我国可以化整为零,以产业为突破口来解决“市场经济”待遇问题。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和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三大标准的规定,在我国作为一个整体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尚不成熟的条件下,我国可以一个产业一个产业的解决“市场经济”待遇问题。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对华反倾销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根据贸易额的大小、产业的出口潜力、相关企业的素质等因素,选择有份量的、市场经济条件明显占优势的产业,要求美国在没有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审查该产业的“市场经济”条件,优先解决这些产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同时在企业应诉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时,我国的行业协会要向调查机关提供我国该产业部门市场化运作的相关证据。   积极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用法律手段应对美国反倾销。一方面,对于美国对华出口产品在反倾销终裁中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我方可以将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提交DSB(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指控美国对我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关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控诉别国对本国出口产品进行不合理的反倾销调查成功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如:美国投诉墨西哥对美国出口的玉米糖浆的反倾销调查案,印度投诉欧盟对非漂白布反倾销调查案。另一方面,对于美国反倾销法中不合理的规定向DSB投诉,以彻底改变中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地位。深入的研究WTO《反倾销协议》、《1994GATT》以及相关的协议,将其与美国的反倾销法律进行比较,如发现美国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律条文不符的地方,中国应积极的向DSB进行申诉,要求美国修改其歧视性、不合理、不公平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杨荣珍.挑战“非市场经济地位”任重道远.WTO经济导刊,24   2.江小娟,杨圣明,冯雷.中国对外经贸理论前沿III.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3   3.赵世民.反倾销中的“替代国”与 “市场经济”标准.对外经贸实务,24   4.傅京辉.出口产品屡屡被诉反倾销关键在改变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WTO经济导刊,24   5.朱颖.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WTO中的地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4   6.陈启杰,宋思根.“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零售业发展.广东商学院学报,24 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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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反倾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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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国频繁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我国外贸形势严峻  近十年来,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强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活动愈加严厉,对我国产品出口带来空前严峻的局面。  据世贸组织秘书处公布的自1995年到2004年数据,世贸组织各成员被诉倾销案件总数为2643件,而中国就达411件,占总数的15.55%。特别是2003年、2004年所占比重分别高达2265%、22.82%。2005年从元旦至9月底已有12个国家对我国发起了33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大案件增多,涉及金额上升约20%。除反倾销调查外,美国和欧盟国家还采取了货物的进口配额制度,造成的损失比起“反倾销诉讼”更加严重。  从1995年至200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位居前三名的世贸组织成员按立案数量排序分别是:中国411起、韩国207起、美国151起。中国已经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诉讼产品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既有一般产品,也包括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总之,中国面临的外国反倾销的态势日益严重,需要引起国内广大企业和政府部门特别是政府的外贸、外交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主要原因及其手法分析  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反倾销,采取的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歧视政策,是出于其过时的政治观念(认为中国仍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顾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指控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较低价格是完全受政府的操纵,是“非正常价格”,专横地要对中国的产品以“替代国”(第三国)价格作为计算的基础。这是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主要原因。同时,我国部分企业向外国低价竞销也是我国成为遭遇反倾销最多国家的重要原因。  西方国家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上,主要采取了以下不公正的措施:  一是将“替代国”政策强加于中国出口产品。中国的劳动工资、厂房建设占地等成本费用比西方国家低得多,质量相同的产品价格也就比西方国家低得多,中国产品在市场销售上就具有更大竞争优势。但是,一些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不用中国产品成本及其国内售价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用较发达的国家(比如自行车就与新加坡产品作比较)作为“替代国”,按照“替代国”的产品价格作为参考价,在成本计算上,从生产的原料、劳动工资、出口价格等等,都参照替代国。而上述多方面价格,替代国都高过中国甚多。这样,中国企业的产品低廉价格就成为&“罪证”,而被控以“倾销”;而且只要审判认定是“倾销”,那么这种产品就要被征收极高的关税,而且一直维持5年!  二是采取“统一税率”原则。在世贸组织内部确定反倾销税时,应对同一产品的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因为,各个企业的成本费用是不同的。但是,西方国家认定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价格是受政府控制的,因此对于中国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一律征收反倾销的极高的“统一税率”。这种不分青红皂白“一勺烩”的做法是对中国企业的严重歧视。  三、中国政府应对外国反倾销的主要对策  对于西方国家政府的歧视性反倾销做法,单个的中国企业(或者行业)根本无力应对,即使个别成功了也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中国政府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国政府正确应对外国反倾销的主要对策应该是:  1.利用自己的世贸组织成员身份,将“替代国”问题彻底解决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政府能够给中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提供最广泛、最有效的保护。中国政府要舍得花大力气与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进行频繁的交涉活动,要努力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克服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无理指责,彻底解决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实行“替代国”的错误政策问题,保证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  中国要勇于将“替代国”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这是中国要在应对外国反倾销中取得胜利的重要途径。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只有在世贸组织成员实际上“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并且调查当局在确定与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作比较时“存在特殊的困难”,这时调查当局才能对出口国的产品实施“替代国”政策。而西方国家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上,实际上是从定义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即先将中国归入“非市场经济国家”范围,然后,再对中国实施“替代国”政策。  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主要是由市场决定,已经不是“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因此,西方国家对中国仍实施歧视性反倾销的“替代国”政策是完全不合法、不合理的错误做法,是不能容许的,必须纠正。  2.要注意运用世贸组织三项具体规则来解决国际反倾销争端问题  D是适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按照该规则,如果进口国政府有明显违背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精神的行为,各国政府可向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起诉,以求得到公正解决。  二是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适用于世贸组织体制所有法律文件有关的任何争端。对于外国滥用反倾销的行为,且对于倾销争议经充分磋商后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我国政府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心加以解决。  三是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具体地规定了“在审议本守则中反倾销措施的申请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予特殊考虑。如果反倾销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则应在实施反倾销税前仔细研究本守则提供的建设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只有中国政府出面,才能够争取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应当利用我国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错误实施反倾销的做法提出反对意见,以不断完善世贸组织规则和实践。此外,团结和呼吁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修订反倾销协议有关条款,以更好地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战略。  3.大力促进商会和行业协会职能的健全和完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面对反倾销诉讼中,建立和完善商会和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十分必要。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业的忠实代言人、利益的维护者,要成为企业熟悉反倾销规则和具体路径的向导、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桥梁和纽带。中国的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面对日益严重的国外反倾销态势,政府要责成行业协会抓紧做好以下几件事:  ――成立和健全各级同行业企业的行业协会组织并健全其活动,以加强企业间、行业与政府间、国外与国内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助,团结一致,增强共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能力。要打造能够适应世界市场需要的行业联合舰队,在世界市场中搏击风浪,顺利前进。  ――行业协会必须承担行业出口自律的重任。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防止个别企业的低价倾销;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  ――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起反倾销应诉主角、总代理人的责任,要勇敢面对反倾销的调查、裁定等应诉活动。  ――政府要号召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应诉。积极应诉,是保证中国企业产品能够在世界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  ――重视采用公关手段。我国政府的外交和外贸部门以及驻外使领馆,要充分发挥自身熟悉外国公共关系的优势,指导和带领我国各级行业协会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诸多公共关系,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当我国企业遭遇外国不正当反倾销时,要能够及时地与该国公共关系机构联系,处理好两国企业间的贸易摩擦问题。一般来说,公关办法是比应诉更迅速、更及时、更节约费用的好办法,而且较容易成功。  ――举办好各种类型的企业反倾销知识培训班,普及和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的基本常识,以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  4.建立和完善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  各级政府在转变职能同时,不能把建立健全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重要任务委托他人,而应一抓到底,抓住不放,努力完成好。  首先要明确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责任方。国家商务部和外交部只能够起指导监督的作用,只有国家各行业协会、商会,才能够担负起这一重任来。中央政府部门要带领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科研院所直至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济处,搭起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框架,并且要把该机制正常运转的责任交给上述单位和机构,其中,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责任最为关键和重要。  其次要形成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这个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应是一个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我国各级、各类外贸研究机构,各高校外贸院所,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出口企业,甚至包括各个国际贸易的法律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完整网络系统。  预警机制网络要建立国家反倾销“数据库”或网站,以便采用事前分析的方法帮助出口企业避免遭到反倾销指控。要以各行业协会、商会为主,辅之以外贸部科研院所及各高校科研院所,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资料数据库和反倾销调查研究机构。&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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