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没完工业主因西安海伦春天诈骗业主被捕判了刑,我提出同业主解除合同但对方律师要按工程的百分之三收取费用才同意我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祖祥,男,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五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8月和2013年1月,被告人王祖祥虚构乌鲁木齐市建国路联强宾馆拆迁事宜,先后与被害人马付林、万山明签订《拆迁合同》、《施工补充协议》,骗取两被害人人民币14万元。
2.2012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祖祥虚构克拉玛依乌尔禾137团改性沥青土石方挖运工程,先后与被害人张兴坤、晋玉福、艾合买提?阿不都力提甫、迪力夏?买买提、李学明、杨式林、张世成、何燕等人签订《土石方内部施工合同》,骗取上述八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98.2万元。
3.2013年8月,被告人王祖祥以给被害人徐连起销售重油为名,与被害人徐连起签订《油品购销合同》,骗取被害人徐连起人民币50万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祖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分包工程和销售重油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祖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指控的三起事实中工程项目都是存在的,但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履行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认为王祖祥不构成犯罪。1.联强宾馆拆迁工程、137团改性沥青土石方挖运工程、给徐连起销售重油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王祖祥虚构的;2.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未能履行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第一起是因为联强宾馆负责人将拆迁工程发包给他人,造成王祖祥无法履行其所发包的合同;第二起土石方工程一直是由周林操作的,王祖祥根据周林的安排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并收取保证金,而且将保证金上交给周林,王祖祥并没有非法占有,土石方工程未能履行主要责任人是周林。第三起是周林让王祖祥出售改性沥青项目中的油品,所得款项归还之前收取的保证金,最终因周林所供油品不合要求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综上所述构成犯罪的应该是周林,不应追究王祖祥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王祖祥以其有乌鲁木齐市联强宾馆拆迁工程为名,先后与被害人马付林、万山明签订《拆迁合同》、《施工补充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马付林现金4万元、万山明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乌鲁木齐市中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马付林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日,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王祖祥在西虹东路2号楼1单元102室的办公室与其签订拆迁联强宾馆及附属建筑的合同,并向其索要保证金5万元,王祖祥打了一张收据,说10月6日开工。时间到后,其发现联强宾馆内的住户并没有搬迁的迹象,王祖祥解释说拆迁手续尚未办好,让等着。直至2014年3月,其听说该工程已由海南一家公司承建,并非王祖祥所在的公司,其要求王祖祥退款,王祖祥仅退还1万元。
2.湖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万山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元月初,王祖祥称在联强宾馆原址上开发房产,由我方承建商住楼的主体工程,王祖祥给其在电脑上看了土地规划图。1月22日双方在王祖祥西虹路的办公室签订《施工补充协议》,其交纳10万元工程保证金,王祖祥开了一张收据,说5月可以施工。2014年3月,王祖祥以办理工程手续为名,向其借款40万元。到了5月份工程一直未开工,王祖祥找各种理由推托,后来就不接电话了。其要求退还保证金,王祖祥只是归还借款35万元,保证金一直未退,后来王祖祥的公司也搬走了。
3.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上述被害单位的经营性质等基本情况。
4.证人杨文江(联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联强公司办公室要装修,公司董事长安排王祖祥来装修。从这以后,王祖祥就经常来公司和大家混脸熟。月,王祖祥听说联强公司所属宾馆、家属楼准备拆除重建,便主动提出想承建。2012年11月,业主代表对参与竞标的公司逐个进行考察,最终选择福海县的万国绿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王祖祥没有参与投票。该项目的手续现正在办理当中。联强宾馆及家属院的所有权属于联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祖祥没有任何关系。
5.新疆联强农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未委托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祖祥办理过联强宾馆拆迁业务。
6.被告人王祖祥与被害人马付林、万山明签订的合同、王祖祥收到保证金出具的收条等书证均附卷佐证。
7.被告人王祖祥在侦查机关供述:2012年4月,其经人介绍认识做拆迁工程的马付林,其告诉马付林联强宾馆有5层楼要拆迁的工程,问他干不干,马付林说干,并于8月底与其签订拆迁合同,其收取马付林保证金5万元后全部花了。因为工程没干成,其向马付林退款1万元。其采用同样手段收取万山明10万元拆迁保证金据为己有。其公司就没接上这项工程,签合同就是为了收取保证金。
辩护人针对该起事实当庭提交了王祖祥对联强宾馆重建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制作了勘查设计图、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书证,以证实该项目的真实性及王祖祥为此做了前期投入。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完全可以证实王祖祥没有承揽联强宾馆的拆迁重建项目,其制作勘查设计图、可行性分析报告,无非是想证明该项目的真实性,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与其签订合同,达到占有被害人保证金的目的,是被告人王祖祥实施诈骗的手段。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二、2012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祖祥以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137团有沥青改性项目的土石方挖运工程为名,先后与被害人张兴坤、晋玉福、艾合买提?阿不都力提甫、迪力夏?买买提、李学明、杨式林、张世成、何燕、凌文会签订《土石方内部施工合同》,并收取工程保证金,骗取被害人张兴坤现金66万元、晋玉福现金61.2万元、艾合买提?阿不都力提甫现金61万元、迪力夏?买买提现金61万元、李学明现金66万元、杨式林现金65万元、张世成现金69万元、何燕现金25万元、凌文会现金25万元。以上共计499.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兴坤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9月,其通过新疆安典房地产公司安全员李刚介绍认识王祖祥,王祖祥说他与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签有新疆农七师137团乌尔禾改性沥青项目一亿方的土方挖运合同。9月3日,王祖祥在西虹东路2号楼1-102号的办公室与其签订1200万方的《土石方内部施工合同》,其支付安全质量事故金、服装费、彩板房款共计68万元。王祖祥出具了收条并承诺9月10日进现场施工。其在乌尔禾住了3个月,王祖祥所说的工地现场已有人在挖土方,是别的老板带人在干。王祖祥解释说只要把工地上的人赶走,就可以开工。其就一直等着。后来到137团了解,137团回复说不知道有土石方挖运工程。其要求王祖祥退款,王祖祥一直未退。
2.被害人晋玉福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10月,其通过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凯得知他们公司在新疆农七师137团有乌尔禾改性沥青项目土石方挖运工程,公司法人王祖祥给其看了与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为一亿方的土石方挖运的合同原件。其确信后于10月8日与王祖祥签订1200万方的《土石方内部施工合同》。10月20日其按约支付王祖祥安全质量事故金、服装费、彩板房、好处费共计95.5万元,王祖祥承诺10月25日开工。合同签订后,其进驻乌尔禾镇137团2个月,只看到有人在现场拉油泥,没有挖土方的工程。日,王祖祥说合同约定的工程没有了,找其它工程弥补,其不同意,要求退款。2013年的6、7月份,王祖祥退款34.3万元,尚欠61.2万元一直未退。
3.被害人艾合买提?阿不都力提甫、迪力夏?买买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9月通过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师鞠云照了解到该公司在新疆农七师137团有乌尔禾改性沥青项目土方挖运工程。10月17日该公司法人王祖祥与其二人签订1000万方的《土石方内部施工合同》。10月25日,二人向王祖祥付安全质量事故金、服装费、彩板房款、消防器材费共计132万元。王祖祥承诺10月30日施工。到月底后工程未开工,王祖祥以各种理由推脱。12月,二人到克拉玛依137团了解情况,得知该工程并不存在。二人要求退款,王祖祥出具还款协议,并填写金额195万元转帐支票作抵押,案发前王祖祥仅向其二人退款10万元。
4.被害人李学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9月通过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师鞠云照得知该公司在新疆农七师137团有乌尔禾改性沥青项目土方挖运工程。公司法人王祖祥给其看了该工程的原始合同。其于10月17日与王祖祥签订1000万方的《土石方内部施工合同》。10月25日交纳安全质量事故金、服装费、彩板房费、消防器材费共计66万元,王祖祥承诺月底施工。其提前进驻王祖祥所述的在乌尔河施工工地,并没有看到有挖土方的工程。2013年5月,王祖祥称该工程手续还未批下来,需等待,并给其介绍拉油砂的活。后来其什么活也未等到,到137团去了解,得知根本没有这个工程。其要求王祖祥退款,王祖祥一直不退款。
5.被害人杨式林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12月经鞠云照介绍认识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王祖祥,王祖祥称公司在乌尔禾137团有改性沥青项目。鞠云照带其去乌尔禾实地考察,王祖祥也出示了项目资料。12月3日其与王祖祥签订137团改性沥青项目的1000万方《土石方内部施工合同》。其向王祖祥农行卡上打款15万元,是交纳服装及临时设施的费用,之后又交纳50万元事故保证金。其派人在乌尔禾137团等待开工通知,一直等到2013年8月,王祖祥也没让开工,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其专门到137团了解,得知王祖祥所述工程根本不存在。其要求王祖祥退款,王祖祥说没钱。
6.日137团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向杨式林出具说明:未与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改性沥青协议,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土方挖运合同没有施工的可能性。
7.被害人张世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11月通过杜肖平认识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王祖祥,王祖祥说在乌尔禾有土方拉运工程。其带人看过工地,现场有彩板房、挖掘机、油坑及看工地的人。其便与王祖祥签订2000万方施工合同,其向王祖祥交纳工程保证金、服装费等共计79万元。后来王祖祥说发包方周林被公安机关抓走,工程无法开工。其要求退钱,王祖祥只退了10万元,剩余69万元一直未退。
8.被害人何燕、凌文会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日通过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凯介绍认识该公司法人王祖祥,王祖祥出示了乌尔禾改性沥青土方挖运的原始合同。其于12月25日与该公司签订1000万方的《土石方内部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乌尔禾镇137团。当日二人合交50万元工程押金。王祖祥承诺日施工,但一直等到年底没消息,王祖祥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连办公室都不存在了。
9.王祖祥与上述被害人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合同、施工补充条款、施工安全责任书及进场通知事项、还款承诺、收取保证金的收条等书证均附卷佐证。
10.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各报案人的身份情况。
11.证人郑峰(新疆奎屯市乌尔禾镇137团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实:其主要管理团厂工业的招商引资工作。日新疆双日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法人任德利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137团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原农七师137团)签订“投资建设改性沥青厂”的协议书。改性沥青是将原油进行处理,分离出清质油,剩余的垃圾油是沥青。改性沥青项目并无土方挖运工程。日投资方变更为克拉玛依前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双日电气资金不到位,没有经营油气的资质,但双日电气是前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改性沥青项目主要投资人是任德利。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杜敬全及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祖祥先后来咨询过,但未与137团签订任何协议,杜敬全说任德利同意将该项目转让,转让协议很快签订,但之后也再未来过。
12.证人任德利(新疆双日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成立于日,主要经营工业电器维修。2011年4月其在兰州市与鼎盛科技公司经理刘小平洽谈高低压工业电器项目合作一事,认识了该公司的高级顾问周林。回到乌鲁木齐市后,周林主动提出在新疆搞能源开发前景非常好,其对此也很感兴趣,故于2011年8月随周林开车前往克拉玛依、独山子、和丰等地考察油砂岩项目。油砂岩是含原油的沙子,用于提取原油。2012年8月,周林说他在乌尔禾137团租了108亩地,用于建改性沥青厂,让其去看看。其去了以后,工地上已经有施工队,还有翻斗车、挖掘机、铲车等十几台设备,有三个修好的水泥坑及一个大的土坑,周林说工人是平场地、挖油池的队伍。2012年8月底,周林让其与137团在乌洽会上签订办厂意向性协议。日,其在137团签订了一份正式的投资建厂用地协议,共投入516万元,主要是付周林前期雇人挖油池、盖板房等附属设施及人工、雇佣机械的费用323万元,同时用现金14万元、丰田4500车一辆支付了王祖祥拉运油泥的费用46万元。2013年5月因为资金跟不上,其打算退出该项目,周林同意接手,双方签订转让137团改性沥青项目的协议。其前期投入的516万元周林同意在7月1日前付200万元,日前付清余款,最后周林只付了10万元。2013年12月,137团副团长李洪军让其对转让情况做出说明,并解除了与其的用地协议。周林与他人注册成立新公司,与137团继续开展沥青改性项目。由于周林未给其还款,所以让其在新公司占30%股份。沥青改性项目本身土石方挖运的工程并不多,周林让其与王祖祥签订拉运油泥合同,王祖祥拉了有6千余方。王祖祥还为周林盖彩板房、安装监控。杜敬全与其没有生意上的往来。
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7团场关于改性沥青厂建设的说明:该团与新疆双日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签订过改性沥青厂建设协议,由新疆双日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投资建厂、办理土建手续。该团未与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过与改性沥青项目相关的任何协议。改性沥青项目启动后,只开工建设了部分土建工程,还在建设当中,该项目主要经营废油改性处理,没有大量的土方挖运工程。
14.转让协议证实:任德利将137团108亩土地承租权转让给周林,任德利前期投入费用516.5万元由周林返还。
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7团场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团从未与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在该团辖区内没有重油及相关项目,亦没有签订过土方挖运协议。
16.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记载:法定代表人杜敬全,公司注册时间日,经营项目:销售石油制品,化工产品,矿产品,建材。
17.网银转账回单证实:任德利付王祖祥拉运油泥款14万元。
18.被告人王祖祥在侦查机关供述: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办公地点在西虹东路827号102室。2012年期间,公司有办公室主任李凯,员工陈虎、李刚、小陈、袁涛、彭新文、鞠云照。2012年4月,其通过彭新文认识了一个叫肖林的,肖林称中央某领导的侄子周林在疆有八千多万元的国家项目要投资。后来,其与彭新文开车到乌尔禾137团找到周林。周林同意让其先做沥青厂的监控项目,期间认识了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杜敬全。2012年8月其垫资22万元用两个月时间完成了监控设备的安装。同时周林还提出让其做改性沥青相关的土石方工程,即挖油坑储存重油,在挖好的坑里做防水、砌砖、水泥抹平。日,周林让其与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杜敬全签订土石方挖运工程合同。周林让其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因其没钱,周林让其将施工方交纳的保证金交给周林。之后,其将工程分包给几个施工队。其中发包给张兴坤1200万方,张兴坤交纳安全质量保证金50万元、服装费4.5万元、彩板房搭建费13.5万元;发包给晋玉福1200万方,晋玉福交纳保证金70万元、服装费9万元、彩板房搭建费13.5万元;发包给艾合买提、迪力夏提二人1000万方,收取100万元保证金,12万元服装费、彩板房搭建费18万元、消防器材2万元;发包给李学明1000万方,收取50万元质保金、6万元服装费、彩钢板房搭建费9万元;发包给杨式林1000万方,收取质保金50万元、服装费6万元、临时设施费9万元;发包给何燕、凌文会1000万方,收取50万元保证金;发包给张世成2000万方,收取保证金79万元。以上施工队都将款打到其1227319农行卡上,其将保证金、服装费转给周林。彩钢房由其负责。合同签订后根本无法履行,因为其就没有土石方挖运的工程,这都是听周林说的,周林让其与杜敬全签了一份15个亿的土石方工程,其用该份合同取得几个施工队的信任,从而收取保证金。所收保证金共计476.5万元给周林265万元,拉油和油泥用去46万元,付给杜敬全好处费5万元。案发前,其向张兴坤退款2万元,向晋玉福退款35万元,向艾合买提、迪力夏提退款10万元,向张世成退款12万元,向何燕退款2万元。其害怕交纳保证金的人来要钱,所以不接电话躲起来,公司的人也全走了。其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做成一笔业务。
辩护人针对该起事实当庭提交了王祖祥与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杜敬全签订的农七师137团改性沥青项目5000万方《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条款》、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所发“进场通知书”等书证的复印件及王祖祥向周林、杜敬全汇款的相关凭证。辩护人通过出示上述证据,以证实土方挖运工程在改性沥青项目中是确实存在的,周林是项目的实际所有人,周林让杜敬全将项目中的土方挖运工程发包给王祖祥,王祖祥所收工程保证金大部分交给了周林和杜敬全,真正实施诈骗的应该是周林,王祖祥也是被害人。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不予认可。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该起事实的证据可以证实137团改性沥青项目中没有对外发包土石方挖运工程,沥青改性项目与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及王祖祥无任何关系。被告人王祖祥隐瞒该事实,利用与新疆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杜敬全所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合同,诱使本案被害人与之签订分包合同,收取巨额工程保证金非法占为己有。无论王祖祥出于何种目的将工程保证金交给周林或者是杜敬全,这都是对赃款的处置问题,不影响王祖祥诈骗罪的构成。综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2013年8月,被告人王祖祥以给被害人徐连起销售重油为名,与被害人徐连起签订《油品购销合同》,骗取被害人徐连起保证金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山东省淄博灼阳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徐连起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刘常礼认识王祖祥,王祖祥说有重油1万吨,并让司机带其去克拉玛依五厂看王祖祥所要供的重油,回来之后其于8月28日与王祖祥签订油品购销合同,其交保证金50万元,打在王祖祥农行卡上。合同签订后,王祖祥又带其去前次看过的地方,声称已买下两个油池。之后又带其到乌尔禾附近,有两个装油泥的池子,王祖祥问里面的重油成色行不行,其说绝对不行,根本不是重油。当时其就发觉上当,让王祖祥退款,王祖祥说等等,就一直等到现在。
2.被害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工商档案材料证实。
3.《油品购销合同》证实:王祖祥向淄博灼阳工贸有限公司供重油1万吨。
4.收据证实王祖祥收到徐连起款项50万元。
5.被告人王祖祥在侦查机关供述:2013年7月,其经人介绍认识做油品销售的徐连起,徐连起提出要购买重油,其说137团有,并于2013年8月,带徐连起到克拉玛依百口泉采油五厂看储存重油的池子。其实这些重油属于谁其并不清楚,只是听周林说这些重油是他的。其带徐连起来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徐连起的信任,让徐连起尽快与自己签订合同,并支付保证金。8月28日,徐连起与其签订1万吨重油购销合同,徐连起交纳50万元保证金。其事后什么也没做,只是将保证金还债了。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祖祥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户籍地乌鲁木齐市。
2.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村料证实:该公司于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祖祥,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
3.中国农业银行协助查询回执及交易明细证实:王祖祥于日办卡号为农行借记卡一张,该卡自日至日有大量现金转入和支出。
4.中国银行协助查询回执及交易明细证实: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于日开户,账户于日开户,在2012年至2013年均无大额款项进出。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传唤证、拘留证证实: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涉嫌合同诈骗的王祖祥接受讯问;4月26日,公安机关再次电话通知王祖祥接受讯问,王祖祥均按时到达办案单位。4月26日21时被刑事拘留。
6.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杜敬全于日被上网通缉。
7.起诉意见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周林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于日依法移送起诉,日被取保候审。
针对被告人王祖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被告人王祖祥及辩护人提出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及重油确实存在,并非虚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王祖祥的责任,王祖祥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不应追究王祖祥刑事责任,经查,1.联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综合部副部长杨文江证实,2012年下半年,该公司所属的联强宾馆及联强家属院要拆迁重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由业主代表确定福海县的万国绿洲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拆迁重建项目,相关手续已在办理当中。在此之前,王祖祥想参与该工程,但他未参与竞标,所以该项工程与王祖祥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王祖祥在侦查机关供述,联强宾馆拆迁重建项目确实与其无关,之所以与马付林、万山明签订拆迁合同,就是为了得到他们的保证金。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137团出具的证明、该团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郑峰的证言、新疆双日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利的证言证实,日,137团与新疆双日电气有限公司签订改性沥青项目建厂用地协议,由新疆双日电气有限公司在137团108亩土地上投资建厂。137团未与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鸿盛油气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过与改性沥青项目相关的任何协议。改性沥青项目启动后,只进行了部分土建工程,其余还在建设当中,该项目主要是对废油做改性处理,没有大量的土方挖运工程,新疆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发包的几千万土石方挖运工程根本无法实施。被告人王祖祥在侦查机关供述,137团改性沥青项目中有土石方挖运工程是听周林说的,其与施工队签订合同时,项目正在计划当中,一直未能实施。3.关于被告人王祖祥是否有能力给他人提供重油的事实,王祖祥在侦查机关供述,其本人没有合同中约定的重油,只是听周林说在克拉玛依有,与被害人签订供油合同,就是为了得到保证金,其余的他什么也没做。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王祖祥对外发包的工程项目或销售的油品根本不存在,其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其与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祖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分包工程和销售重油为名,采用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保证金共计56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诈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祖祥在接到公安机关讯问通知后,主动到办案单位,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祖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祖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王祖祥诈骗所得563.2万元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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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秋华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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