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顾问和公司法律顾问多少钱的区别有哪些

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日 15:39 来源:《北方经济》2012年第7期下
作者:曹建峰
内容摘要:
作者简介:
  摘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诞生于2004年。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于日签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时间上看已经有近十个年头,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我国应该仍属于新生事物。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完善
  一 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法律顾问的出现由来已久,中国律师业自1979年恢复重建,当初的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其编制、待遇均纳入国家干部管理体系。1988年,司法部酝酿中国律师体制改革,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这种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完全不要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由于辞去公职身份的顾虑,律师制度的改革不能顺利进行。日,段毅、武伟文、刘雪坛三人合伙的段武刘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正式挂牌,为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开辟了先河。
  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自日起施行。《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律师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律师的权利、义务、行为、业务范围等一系列都有了法律依据。依据该法律,律师可以成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此时没有严格区别企业的性质,因此《律师法》中所指的企业就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国有企业可以聘任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但是法治社会的发展是艰难的,非国有企业逐渐感受到法律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律师首先走入非国有市场主体,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逐渐扩大。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生产、销售,并且占有的市场份额极大,法律的作用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显得微不足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且非国有市场主体不断壮大。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慢慢地真正走向市场,成为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一份子。真正的市场运作就需要游戏规则,而法律正是需要大家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对法律这个基本的游戏规则不重视,在经营过程中从国内到国外出现吃亏现象,国有企业开始意识到法律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开始在企业内部设一定的法律专职岗位,但主要以应付诉讼为主。
  法律顾问进入国有企业,成为企业的一员,虽然解决了国有企业应付诉讼的燃眉之急,但是法律顾问并不能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般除了代表企业进行诉讼以外,多数企业会将一些经济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交由企业法律顾问审核,对合同文本进行文字修改,企业法律顾问无法涉及该合同的谈判和履行情况。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很难鉴定,就连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都无法认定。最初,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按照国家职称的经济序列被评为经济师,地位非常尴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找到了自己从业的纲领。
  二 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1.纲领文件的出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是所有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一个特大喜讯,依据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特别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的阐述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提高到一个与企业经营并重的高度。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赋予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的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等多项权利。企业法律顾问依据自己的纲领,逐步在企业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充实了自己的日常工作,慢慢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经统计,截至日,53家重要的国有企业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到69.81%;159家国有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的有121家,占76.1%;中央企业中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达到10200人。这样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逐步让企业法律顾问走入人们的视野,同时也成为人事部第十一个专业职业资格。
  三 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处理企业案件的区别
  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成为企业的兼职法律顾问,但是国家为什么还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呢?律师属于社会职业者,而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专职人员,笔者认为,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来说,两者还有本质的区别,法律顾问相对于律师而言,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有其独特的优点。
  1.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的精力投入远远多于社会律师
  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对于社会律师来说,一个律师每年办理的各类案件也许有几十起,无论多么敬业的律师,相对每一个案件投入的精力则是有限的,而且精力的投入还会受到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律师收入多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投入精力过程中,也许在收入可观的案件中律师会投入相对大的精力,对于收入少的案件投入精力会少,而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讲,其本身都是一样重要的。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专职人员,日常工作就是本企业的案件,所以当企业发生纠纷时会全身心投入,这样办理案件的效果就会因投入精力不同而有所差距。
  2.对企业的认可程度不同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效果
  律师属于社会职业者这样的身份,使得案件发生企业与律师实际属于完全独立的个体,律师是以案件的标的收取代理费的,一般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多考虑的是案件本身,而忽略企业与案件的关系,只是在拿到案件时以书面证据为依据来分析案情,本案件对于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一般不会影响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处理,甚至有部分律师会在企业面前谱气十足,对于企业与律师的联络人是否关系相处得好也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而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则不同,他属于企业的一员,企业的成败直接会影响到法律顾问这个员工的未来,法律顾问会以企业的生存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企业法律顾问本身对于案件处理的效果会直接成为在企业中的业绩,可能影响到该法律顾问自身的发展,因此对于企业法律顾问一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案件处理好。
  3.了解企业会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
  社会律师一般是在发生纠纷时才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来,面对的是已经收集完毕的基本资料,从资料中分析案件,按照分析来补充证据。而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的了解要远远多于社会律师,对有些案件的来龙去脉甚至了如指掌,可以将案件全方位地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够非常容易地找到案件的关键所在,相比社会律师,因为对企业的了解程度不同,而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
  四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不足
  目前,在企业法制建设中,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如发展战略、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大多数企业轻视或忽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难以得到较好的发挥。
  1.企业总法律顾问地位较低,难以影响企业的决策
  从目前情况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好多属于稍微高于企业部门经理的地位,连领导班子都不是,这样的法律顾问提出的建议是否为企业认可,完全取决于本企业领导层面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甚至会受到企业领导喜好的影响,这种局面难以保证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2.企业领导的认可程度
  有部分企业领导认为,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不论什么事情总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障碍,不利于企业事务的处理,使企业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运作效率,无法理解法律顾问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所起到的无法估量的作用。
  3.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按照规定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应是既懂得企业管理,又懂得法律的专业人才。但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待遇低等原因,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学习和考试的人员较少,导致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较低。依据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完全符合或能够胜任的还较少。
  4.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落实
  截至日,53家重要的国有企业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到69.81%,但经核实,好多国有企业虽然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仅仅是为了完成国资委的要求而已,部分国有企业按规定建立了制度,但是总法律顾问往往是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兼任,这些兼任的人员有的根本不懂得法律,更别提具有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这样的总法律顾问的建立,实质上只能够补充提高一下国家在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字,根本无法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后对企业的真正影响,无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是否建立总法律顾问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国家虽然要求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有目标要求,但是不建立会怎么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兼任的情况缺少情况了解,只要企业上报就认可,对于是否真正可以起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基本处于不闻不问的情况。
  五 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针对以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真正起到作用,成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的得力助手。
  1.加快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立法
  自2004年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后,在如今国家立法高峰阶段,却很少出台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法律规章。如果把国有企业看得如此之重,那么至少应该颁布法律来规范,地位会明显高于管理办法,重视程度也会明显提高。
  2.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以刺激法律顾问群体的整体提高
  不论任何职业,人们首先关注的是收入,其次才会关注自己的价值实现问题,因此应逐步提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刺激人们关注和向往本职业,提高竞争力度,这样就会提高该群体的整体素质,让企业法律顾问成为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高端专业人才。
  3.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真正建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虽然是国家要求,但是也要真正建立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监督体制。来监督和考核国有企业是否真正建立了总法律顾问。我们不是反对兼职企业总法律顾问,但是必须要求兼职领导至少要达到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避免任何人都可以兼任国有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却又无法起到总法律顾问的作用的现象出现。
  4.加强现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初具规模,不能说立刻就完全按照制度来建立,任何一种制度的落实都有一个过渡过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不例外,在现状的情况下,国资委应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宣传力度,让企业认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作用,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合法经营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岗位。同时要严格规定每年对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必须进行培训的制度,严格控制交钱代替培训的不规范做法,使当前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真正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六 结语
  制度的缺失、建立、实施和完善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但是这些过程有主动和被动之区别,我们既然可以认识到现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不足,就应该主动完善。以上论述较为浅显,但笔者作为一名在国有企业中从事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希望该制度可以不断完善。国有经济目前还是国家的主导经济,国有企业发展得好坏,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全国每一个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我们应该主动发现和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让该制度成为国家重要制度之一,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活跃起来,积极主动地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为企业保驾护航。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毕雁)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条
查看全部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C)
by . all rights reserved我本硕学的都是法学专业,发现法学专业的人都有个专业情节,都希望毕业后给从事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多年来都倒数前几名。    我个人觉得,法学专业本身还是个很有前景的专业,问题不是出在专业上,而是出在高等教育的方向上,以个学生本人的专业素养上。    学法律想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要么考公务员,要么直接当律师,要么公务员法务,除此之外就是转行。    我现在是司法机关之后,之前在律师,公司里面都待过。接下来,我就结合自己的经历,跟大伙儿聊聊,这些工作的区别。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沙发。
  法官在司法机关中,案子多,相对更忙.对专业知识要求比较全面,要求相对更高.检察院比法院相对轻松,其中公诉与反贪比较忙.检察院对刑法与刑诉法运用较多.民事行政申诉检察业务,需要运用到民法与行政法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公司法务,要看什么样的公司,有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根据企业性质与营业内容不同,对法务工作的方向要求也就有不同.共同的一块,就包括合同的审查,以及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务.    如果能进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当法务,当然会比一些小型的私营企业要好多得好.不过,这样的机会实在是可遇不可求,大多省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很多只有本系统的子女才能进得去.    此外,就是国有企业,比较好的国有企业,老板重视法律的,肯定还不错,收入可能会比公务员要强,工作强度也会大一些,但是企业法务部门是服务性的部门,不属于核心的业务部门,法务工作有很大的局限性.要看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意识的强弱.
  《聘请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或者法务专员协议书》  (2012)鄂 律字第
号  (这是本律师起草的示范合同,欢迎同行采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聘请湖北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或者法务专员,(聘请法务专员需特别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的公司日常事务、投融资、并购和其他相关法律需求竭诚服务。  二、甲方指派_____________为联络员,与法律顾问保持联系,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就甲方投融资、并购、公司战略、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服务;  2、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建立、完善有关合同的管理制度;  3、参与甲方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5、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对甲方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7、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治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  8、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实行(从以下①②中择一实施)  ①不定期办公。甲方需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应提前通知乙方。如遇紧急事务,可随时联系,及时办理。  ②全职办公。以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方式坐班。如遇紧急事务,可适当加点。  甲方应对法律顾问的办公地点及交通工具方面提供方便。  五、法律顾问的收费办法  1、法律顾问的年聘金为人民币
10 (金额可协商) 万元整,(从以下①②中择一实施)  ①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一次付清。  ②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履行期内向乙方按月支付,平均每月5号之前支付人民币
元。  2、乙方为甲方代理诉讼、参与调解、仲裁、涉外谈判、见证、及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标的在拾万以下的案件免收代理费用,标的在拾万以上的参照《湖北省律师收费办法暂行规定》等文件收费。  3、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承担旅差等费用。  六、本协议有效期___年(2012年__月__日至____年_月_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若未提出书面变更或撤消意见,本协议按年度计继续有效。  七、甲方如果聘请乙方管辖的某律师个人担任甲方的法务专员,必须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法务专员聘用合同》;甲方无权私自与乙方管辖的某律师签署《法务专员聘用合同》或者发生聘用关系,否则,视为甲方侵犯乙方的执业权,乙方有权单独或者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向法院起诉甲方的此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  甲方不得私下聘请乙方的实习律师担任法务专员。否则,乙方将以本条第一款的方式追究甲方责任。  八、甲方如果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务专员,则该法务专员律师与甲方的“一般劳动者”以及“普通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相比,享有如下特权:  (1)甲方支付给该法务专员律师每月的工资不得低于5000元,而且甲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该法务专员律师,不用在甲方考勤,无需向甲方请假,在甲方上下班时间可以短于8小时;  (3)该法务专员律师任何月份都有权要求甲方预付当月50%-100%的月工资;  (4)如果所签的《法务专员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该法务专员律师在缔约当年的年初,有权要求甲方预付50%-600%的月工资。对此项要求,甲方应当同意并立即履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该法务专员律师有权与乙方一起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5)甲方不得以该法务专员律师未在任何工作日的任何8小时单元工作时间内全程处于甲方的工作场所内为由,克扣该法务专员律师的工资或压缩其约定权利;  (6)该法务专员律师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为实施违法犯罪经营行为而向该法务专员律师发布的任何指令;  (7)如遇甲方委托该法务专员律师个人承办诉讼仲裁案件或者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业务,该法务专员律师有权以律师私自收案违反《律师法》为由拒绝收案;一经发现该法务专员律师私自收案,乙方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8)该法务专员律师在甲方任职期间有权承办与甲方无关的其他案件和律师业务,不受甲方干涉;  (9)该法务专员律师有权拒绝甲方课以的法律业务之外的行政摊派和业绩考核,有权不受甲方通用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  (10)甲方以该法务专员律师“不专业”“水平不高”“业务不熟练”或以“事务目标的达成不是该法务专员律师的工作成果或功劳”为由,降低或者不增加该法务专员律师待遇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11)对于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该法务专员律师有权单独或者与乙方联合独立进行法律论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受甲方干涉。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十、本协议双方加盖单位印章后即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湖北 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手机:;  (手机如果欠费,请您先给我充上50元至100元的话费,然后再跟我联系)
  然后呢,怎么不说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查看: 1843|回复: 11
我抽取并研究了了某央企的法律职业拥有证书情况:
& && &一、在从事企业法务队伍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法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大部分通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获得了该证书。能占到85%,即100个拥有法律资格人员中,85个同时获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 & 二、只通过了企业法律顾问证书,而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占总人数的约25%。这部分人大部分是非法律专业或者非法学全日制学历。
国家取缔原来企业法律顾问实质上针对的是只通过了企业法律顾问证书,而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占总人数的约25%这部分人。国家真正想把这少数人驱逐出去,因为这部分人素质低导致企业法律顾问整体形象不佳。
国家最应该取缔的是你车道沟这样的人渣!整天妖言惑众,还什么抽取了什么资格的人多少人,好像拿着数据在说话,实质上纯瞎逼忽悠,我看是你自己抽取了你自己的骨髓,嘿嘿
嘻嘻,你接下来还有什么“令人信服”的瞎逼忽悠,尽管都拿出来吧,缺心眼的,糊涂蛋,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越抹越黑吗,傻逼一个!
哈哈,一个逻辑混乱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胡言乱语,真的要被庭长、法警驱除出去的,我见过两位了,丢人。
滚出论坛。
大家看到了吧,企业法律顾问中垃圾不少呢?怎么样,不舒服了吧!?
本帖最后由 zhoufuyu 于
15:46 编辑
大家看到了吧,企业法律顾问中垃圾不少呢?怎么样,不舒服了吧!?
你本意是让人不舒服,怎么自己也高兴不起来了,大路朝天,关你何事,有时间干点自己的实事,车兄你精神取向不对呀。
你耳聪目明,应该为同是法务基层的我们向上争取最后国家政策才对呀。
基层法务千头万绪大家不容易,你在国家级学会,条件优越,你真愿意到基层来吗?没有我们基层你在学会能长久吗?
法顾在单位要和领导及各个部门存在的矛盾要化解、合作,在外面要同公检法及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要面对,化解风险保增长责任担子不轻呀。
说到这里我说一下真心话:工作累工资拿中级,谁tm愿意干这行呀,老子早就想撂挑子了,可是总的有人干呀,现代企业运作要的是复合型人才,但是领导几句安慰话就稳住我了,却不开面呀.
老车你何苦与法顾为难哪?
你们学会、上级领导来企业那个不是大爷?法顾汇报工作要围绕公司经营转,一味强调法条而不同具体企业管理运作相结合能干下去吗?
法顾懂经营(必考课)、主修商、经、知等法律相比律师在企业更实用,因为公司是法律服务实践的场所,法顾有存在的价值,你就别为难我们了,就是刚才发帖领导还认为我在不务正业,不高兴了。
我就想问一下,100个有法律资格的人,85个为什么要去考企业法顾问证书,你不是说是废纸吗?没有含金量吗?
Powered by Discuz!
& Comsenz Inc.法务与律师的区别(真实经历)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法务与律师的区别(真实经历)
上传于|0|0|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公司顾问有哪些职责?
全部答案(共4个回答)
顾问的职责也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都包含以下内容:负责日常法律事务处理、法律诉讼、劳动仲裁、合约审核、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对日常法务风险提出相应注意事项和整改意见等。
(1)开展与顾问单位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根据顾问单位的要求,顾问律师将向顾问单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解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有关法律意见,使顾问单位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2)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含劳动人事合同),包括规范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文件,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争取为顾问单位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3)参加重大的经营项目的谈判。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包括顾问单位的各类行政、经营工作会议,为决策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人管理层进行法律指导。
  (4)出具律师意见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5)积极帮助顾问单位回收货款。
  (6)进行法制宣传和举办法律培训活动,提高顾问单位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7)对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事务给予法律保护。
  (8)对公司内部劳动纠纷进行调解或协调工作。
  (9)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协助公司办理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来自:中顾法律网
   (1)通过电话、传真、Email、约见和主动上门服务方式及时提供法律咨询。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及时提供法律法规资讯。
起草、设立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避免和处理劳资纠纷。
   (5)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章程、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法律文件。
   (6)资信调查。律师尽职调查,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7)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8)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办理法律见证。
   (9)应邀代表公司出席或主持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会议。
   (10)合同价款催收,债权清收。
   (11)应邀参与或出席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等各类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2)协调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关系。协助处理在政府各部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司所应达到的经营条件要求或所产生的突发事宜。
   (13)根据公司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4)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保护的法律服务。
   (15)代理公司仲裁、诉讼。
有的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企业愿意聘用,也可以作法律顾问。 司法部虽组织过这方面的培训,但,力度、政策和现实不统一。
应当说,没有强制性规...
很不好意思,我没有见过法律顾问证书,也不知道它的编号是否全国统一,抱歉。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简介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律顾问与律师的区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