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数额量刑

&&&&&&&&&&&&&&&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认定&&&&&&&&&&&&&&&&&&&&&&&&&&&&&&&&&&& D何某炳信用卡诈骗案龚果关键词&&& ATM机&&&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裁判要点对于行为人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上的银行卡窃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应该依其行为及银行卡的种类进行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上的信用卡窃取他人钱财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利用的是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上的一般储蓄卡窃取他人财物则应当以盗窃罪定性为妥。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案例索引一审:高州市人民法院(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2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炳到本市金山农村信用社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梁某的银行卡在取完款后没有退出操作界面而遗忘在柜员机里,于是连续三次按了显示屏的取款键,每次取款2000元共6000元。后梁某从手机短信中得知其银行卡正被人取款,便返回柜员机处抓住何某炳,何某炳把6 0 0 0元赃款当场退还给梁某。被告人何某炳该行为己经触犯我国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应当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进行处罚。犯罪嫌疑人何某炳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不作答辩。法院经审理嗣鳎2012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炳到本市金山农村信用社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梁某的银行卡在取完款后没有退出操作界面而遗忘在柜员机里, 于是连续三次按了显示屏的取款键,每次取款2 0 0 0元共6 0 0 0元。后梁某从手机短信中得知其银行卡正被人取款, 便返回柜员机处抓住何某炳, 何某炳把6000元赃款当场退还给梁某。裁判结果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炳犯信用卡诈骗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何某炳无视国家法律, 利用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 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何某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作案后能将赃款归还给受害人,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例注解从近年的报道来看, 对于行为人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上的银行卡窃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上一直都颇有争议, 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审判中往往概括地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处理。但个人认为,对于此行为一律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待有显司法审判工作的粗糙, 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提到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并没有将其他一般的银行储蓄卡一并纳入此罪的适用范围。对该行为的定性不仅关乎着犯罪嫌疑人在定罪量刑上的重大权利,也关乎着我国司法界对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两者划分的重大理论问题。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在我国法律尚未对此问题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信用卡,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 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犯罪构成要素上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客观方面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金融领域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上, 信用卡并不等同于一般的银行储蓄卡。它是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用凭证,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允许善意透支性及具备银行信贷功能。正是主要基于此特征,刑法才将其列入被保护对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以达到保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目的。信用卡涉及的是我国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而这显然是一般银行储蓄卡所不具有的特征。由此可见,只有冒用他人信用卡才会损害到我国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将信用卡的范围扩大到一般银行储蓄卡,这也就从侧面证明了在司法审判中不应该将所有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上的银行卡窃取他人钱财的行为都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二、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由上文可知,冒用他人窃取一般储蓄卡上钱财的行为并无法侵害到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这一特定的客体,该行为只是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此行为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所有或所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素上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自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侵害的客体是所有人的财产权。如果行为人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上的储蓄卡窃取他人钱财,主客体和主观三方面显然符合该罪的构成要素。在客观构成要素上,以本案的情况为例,如果被告人利用的只是一张普通的储蓄卡,其先后三次操作取款的行为。在其主观上是以为不被他人发觉的,这就符合了秘密窃取的特征,至于受害人有没有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并不影响对该行为的认定。因此,将行为人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上的储蓄卡窃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是合法合理的,将其纳入到信用卡诈骗罪之中,有扩大解释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三、信用卡诈骗罪与不当得利的差异在理论界中, 有少部分人认为, 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上的一般储蓄卡窃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个人认为,并不能以不当得利行为进行定性。从概念上来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它是一个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从行为特征上看, 该行为与拾得他人遗失物有较大的相似性, 表面上符合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受害人将储蓄卡遗忘在ATM机内并不等同于将钱财遗失在马路或其他环境下。而且, 在表面竞合的情况下, 将该行为定性为不当得利, 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以民法去调整该行为, 难以起到法律应有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等作用。作者单位: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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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金额有新规定
佚名 法律法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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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7年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金额有新规定 2017年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金额有新规定今年最新的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速来看看吧,盗窃罪有哪些新的规定呢,盗窃多少金额就可以入刑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2017年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金额有新规定
今年最新的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速来看看吧,盗窃罪有哪些新的规定呢,盗窃多少金额就可以入刑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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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条文 最新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条件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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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立案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号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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