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托合法合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合规吗

合同号:【云信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
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
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
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
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
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
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
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
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
书中的相关词语与《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
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
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条)。为此,受托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
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收益率。在最
不利情形下,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损失部分甚至
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
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托,一致指定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
的代理人)聘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就信
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
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
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
/受益人独立承担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
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
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四、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
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
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
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
五、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法律文件。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
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受
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受托人、投资顾问、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
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信托计划
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
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六、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
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
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
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
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
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
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七、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
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投资顾
问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聘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
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违约、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
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
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投资建议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作出,不应
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八、受托人、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
他信托产品的业绩、投资顾问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
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预期业绩。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
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
存在差异。
九、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次级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
当某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信用增级人未追加信托资金,
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证
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
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约定
时间内进行变现操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信
托单位净值可能低于止损线,信托收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可能损失。
此外,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
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十、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
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业
绩比较基准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
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次级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不可
抗力因素除外)。次级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
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次级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次级受
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次级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
十一、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投资于利亚德有限公司股票(名
称:利亚德,代码:
300296),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投资范围,对于该投资范围
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自愿承担。
十二、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
信托计划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
/受益人利益的需要,
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三、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
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认真
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
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
十四、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系统交易,受托人主要依据证券经纪商
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
PB系统提供的数
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主要依据该
PB数据开展风
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十五、信托计划通过
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
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
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
况,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
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六、本信托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设立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的投资通道)信托项目。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是全体委托人
对本信托计划之投资品种自行完成调查分析后所自主决定的投资决策行为,受托
人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管理,无义务对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价值等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
/受益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和风险。本信
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
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
务。受托人对于本信托计划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
十七、如本信托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与其他主体或金融产品被视为一致行动
人的,次级委托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制交易义务。
若次级委托人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八、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
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
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
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
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
/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
/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
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
/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
金已由本人
/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
/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
托计划文件,本人
/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本机构保证,本人
/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信
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
/本机构已就签署及
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
/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
的资金,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
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
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本人
/本机构应承担由此给
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条)和受
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26.4条),本人
/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
与解释,本人
/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
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
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
《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
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
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
/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
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
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
/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
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
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
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
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
/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
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
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
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
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
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
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本人
构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
/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
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
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
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
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本信托
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次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
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
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
/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
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
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
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
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
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
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
/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
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
/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
益人,本人
/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
/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
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
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本人
构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
/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
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
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
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
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本信托
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
/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追加的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业绩
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
/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
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
/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
/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
/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
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机构应加盖公章并由其有权签字人签
签署日期:年月日
..................................................................................................................................12
第条信托计划的目的
..............................................................................................................17
第条信托计划的类型
..............................................................................................................18
第条信托计划的规模
..............................................................................................................18
第条信托计划的期限
..............................................................................................................18
第条信托计划的推介
..............................................................................................................18
第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19
第条信托计划的成立
..............................................................................................................22
第条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23
第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23
第条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45
第条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47
第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51
第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56
第条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65
第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8
第条信息披露
..........................................................................................................................
第条受益人大会
......................................................................................................................76
第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81
第条账户的变更
......................................................................................................................82
第条受托人的变更
..................................................................................................................83
22条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84
23条保密事项
..........................................................................................................................
24条通知与送达
......................................................................................................................87
25条不可抗力
..........................................................................................................................
26条违约责任
..........................................................................................................................
27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
28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91
29条合同的完整
......................................................................................................................91
30条条款的独立
......................................................................................................................92
31条合同的解释
......................................................................................................................92
32条合同的解除
......................................................................................................................93
33条其他事项
..........................................................................................................................
信息及签字页
......................................................................................................................................95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
住所:云南昆明南屏街
4号云南信托大厦
联系电话: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
”,合并称为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受托人为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
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
给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如为金
融机构,可以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
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
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
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
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
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
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的《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以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信用增级协议》:指受托人与八位信用增级人分别签订的编号分别为【云
-XYZJ-1】、【云信信
-XYZJ-2】、【云信信
-XYZJ-3】、【云信信
-XYZJ-4】、【云信信
-XYZJ-5】、
-XYZJ-6】、【云信信
-XYZJ-7】、【云信信
-XYZJ-8】的八份《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用增级协议》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云
-zqjj】的《云南信托
-利亚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0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1优先委托人:指认购了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
为股份有限公司。
1.12次级委托人:指认购了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委托人
为利亚德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1.13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4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有次
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1.15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6信用增级人:指利亚德有限公司大股东李军(身份证号:
【】)及其配偶【杨亚妮】(身份证号:【】)以
及利亚德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李楠楠(身份证号:【】)、
刘海一(身份证号:【】)、沙丽(身份证号:【】)、卢
长军(身份证号:【】)、谭连起(身份证号:【】)、袁
波(身份证号:【】)。
1.17信用增级人代表:指李军(身份证号:)
1.18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信托
计划受托人)聘请并委托的按照《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为信托计划投资运
作提供投资建议的专业机构,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1.19投资建议:指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
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
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20保管银行: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21证券经纪商: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PB系统: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经纪商交易系统。
1.23利亚德
/上市公司:指利亚德有限公司(股票名称:利亚德,股票
300296)。
1.24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购买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利
亚德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名称:利亚德,股票代码:
300296)。
1.25员工持股计划:指利亚德有限公司公告的《利亚德有限公
2017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1.26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27建仓期: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利亚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满
6个月之日止的期间,可根据实际建仓情况提前结束。
1.28锁定期:指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利亚德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
(由次级委托人在利亚德发布相关公告当日通知受托人相关公告事项)
1.29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30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
人,并进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31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
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1.32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
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33次级信托资金: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成功
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34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体优先委托
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
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1.35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36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
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37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
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含损失)。
1.38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
与费用、负债
(包括按日计提的罚息,或有
)以及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后的余额。
1.39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
权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
1元信托资金对应
1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
÷1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
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40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
=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位小数,第
5位四舍五入。
1.4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
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
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
优先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受益权。
1.42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
1.43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
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44信托计划收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1.45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余额部分。
1.46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47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
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48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
1.49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50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5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52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
位净值的工作日,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53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计划费用每
个自然日计提。
1.54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日
期,即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
20日、全部优
先信托单位足额分配并注销的特别核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
日、到期终止日、延期终止日)。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
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
日的周六和周日。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
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契
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政府机构:指(
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
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国银监会:指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2条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信任,将信托资金
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次级信托单位
而享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聘请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由投资顾
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
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
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次级安排,对享
有不同类型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
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3条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条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包括优
先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3,000万元和次级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7,000万元。受托人有权
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
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不得高于
5条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36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预期终止日
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
3年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满
12个月后,经提前至少【
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人,
次级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届时以书面通知记载
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
止日和延期终止日)终止。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
受托人有权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6条信托计划的推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年【】月【】日至
2017年【】月【】日,受托人
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本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7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7.1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
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
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
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计划项下个人投资者不超过
50人,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
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认购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
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及存续期间仅向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优先信
托单位;信托计划仅向利亚德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次
级信托单位。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
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其中,
优先级资金最终来源属于银行理财资金,则该资金应为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
(3)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
万元并应以
10万元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
不受前述限制。
(4)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
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
认购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付至信
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
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
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认购申请文件
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
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
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D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
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
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
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
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
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
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
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
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
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
受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
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
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
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
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
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加计交付日至返还日
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
信托管理费(如有)。
7.7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按
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
费(如有),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8条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受托人已与投资顾问有效签署《投资顾问合同》;
受托人已与八位信用增级人分别有效签署《信用增级协议》;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有效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次级信托计划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
规模,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5亿份,认购资金已全额
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
比例不高于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
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
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
C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
推介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
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9条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全体委托人为受益人。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
和次级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受益人为利亚德
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益人从信
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
计划利益为限并且不超过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优先受
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
担保或保障。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劣
后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人全额获得按照业
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
益;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
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0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投
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
自的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
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条第
10.4(6)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
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委托人指令将由全体委托人指
定受托人聘请的投资顾问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资建议的方式
向受托人发出,受托人收到的该投资建议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委托人
指令的法律效力。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
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
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
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
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基于对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
质、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受托人(作为全
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聘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
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
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资顾问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
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
/受益人承担,但若受托人未
按本合同约定尽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对委托人
/受益人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全体委托人自主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
规模、信托期限、优先信托单位与次级信托单位之间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限制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
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
担信托投资风险。全体委托人自行负责对投资顾问、信用增级人及保管人的
尽职调查。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
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
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并同意:利亚德有限公司大股东李军及其配偶
]以及高级管理人李楠楠、刘海一、沙丽、卢长军、谭连起、袁波为
本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人,受托人与其分别签署《信用增级协议》,并一致
指定李军为通知接收人(受托人仅需向李军发出预警止损的通知,即视为向
全体信用增级人发出通知),高级管理人李楠楠、刘海一、沙丽、卢长军、
谭连起、袁波承诺其配偶已阅知并同意《信用增级协议》。利亚德
有限公司大股东李军在此承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每日保留市值不低于优先
2倍的流通股票不对外质押(市值按照股票
MA120计算),保留市
值每日动态调整。全体委托人在此承诺:已阅知并同意《信用增级协议》的
全部内容,自愿承担签署该协议带来的全部风险。
10.2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利亚德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296)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
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
10.3管理运用原则
(1)投资限制
A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利亚德(股票代码
300296)股票。
B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利亚德定期报告公告前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②利亚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③自可能对标的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C建仓期和锁定期内,不得抛售信托计划已持有的利亚德股票。
D锁定期满后,投资顾问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意愿或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市场情况择机出具卖出利亚德
股票的建议。
E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
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0%,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通知全体
委托人(无需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本项投资限制可直接变更为:
“受托人设立的由投资顾问(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投资顾问
托人指令权人的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
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
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受托人和委托人无需就此另
行签署补充协议,受托人亦无需就此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
F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得超过利亚德股本总额的
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
激励获得的股份。
G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受托人根据本
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投
资顾问提供的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将拒绝执行该等投
资建议。全体委托人
/受益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上述第
B、F项投资
限制涉及的与上市公司各项公告、报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有关的
敏感期及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应由次级委托人负责提
前足够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及受托人仅
有义务基于次级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第
B、F项投资限制进行监
控,上述第
E项由受托人自行负责监控。如因次级委托人未及时向
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发送书面通知导致信托计划违反上述投资限制的,
次级委托人应对信托计划
/优先受益人
/受托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
PB系统及受托人使用的其他系统的监控
结果为准。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等原因而非证券资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
反投资限制的情形,但投资顾问应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直至满
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求。
信托财产的投资禁止
A承销证券;
B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或者投资银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
C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
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
受托人有权在
10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
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
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
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
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
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
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
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顾问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提供
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
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全体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计划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
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全体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
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将对应的各笔信托
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按照“当次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算)缴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在
信托期限内如有权机关或机构对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比例或认购时间等相
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
/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按届时有
效规定执行。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自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认购之日
(含)起至该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日(不含)期间(以下简称“计息期间”)
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
下简称“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算日适用的基准
利率计算,且不分段计算,即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收益=该笔保障基金认
购款项×基准利率×计息期间天数÷
360,若计息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托业保障基金收益计算方式的规定变更,不再适用基准利率的,则届时尚未
分配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的收益计算方式依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受托人于
信托计划终止日将各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剩余本金及收益划入本信托开立
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并归属于信托财产,具体金额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向受托人返还的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对应的本金和收益为准。
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若届时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受托人尚
有未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的,则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决定垫
付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垫付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与受托人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归属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不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
/受益人不应再对该部分资金享有或主张任
何权利。自各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日(含)至受托人实际向信托专用银行
账户划付保障基金认购款本金及收益之日(不含)期间,拟划付款项不计收
益。关于本信托保障基金认购款缴付、赎回及收益分配的其他未尽事宜遵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相关
法律法规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未规定的,参照本信托相关信托文件及交易文
件执行,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应划入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管理运用流程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投资顾问指定其员工作为授权代表,
具体发送投资建议,授权代表设
[]名。授权代表必须具有基金
/证券从业资
格以及一定的投资从业经验。授权代表根据信托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
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都将直接视为是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
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投资顾问(含其授权代表,下同)发出的无
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非因受托人过错造成的,委托人
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责任。
投资顾问(包括其授权代表,下同)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
A投资建议是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
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
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投资建议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
定,且是可执行的;投资建议应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
纵市场的情形,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
条件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与
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以书面方
式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投资顾问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加盖投资顾
问预留印鉴,且应保证授权代表签章或预留印鉴与受托人备案的
印鉴一致。
B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投资顾问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
具投资建议,应通过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的
PB系统发出;当
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的
PB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顾问应
通过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选择
PB系统方式发送
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应当遵守
PB系统的各项
管理规则,授权代表下达的投资建议内容以
PB系统内的记录
资料为准。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应当妥善管理用户名、密码,
凡使用投资顾问的用户名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投资顾问亲
自下达的投资建议。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购买利亚德股票的,投
资顾问应通过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受
托人交易室对投资建议进行人工审核,经形式审查一致后受托
人交易室向证券经纪商发送指令办理大宗交易事宜。除前述场
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投资顾问应通过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出
具投资建议。
b投资顾问应选择使用
PB系统发送投资建议的方式为主,以录
音电话加传真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为辅出具投资建议。如
投资顾问以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传真后立即与受
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录音)确认。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
同意对其全部以电话形式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录音并且该录
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
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以录音电话加传
真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包括指令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
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投资
顾问应于每一自然月份结束后五个工作内将上月内的全部投
资建议原件寄送至受托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则以与
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
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
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
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
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使用
PB系统人工审
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发出该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如
投资顾问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
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除投资顾问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仅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
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
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E《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
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仅对投资
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对于签名
/盖章、印鉴或指令密码相符的
投资建议,受托人即可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计划项
下信托财产的交易。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
/盖章、印鉴、密押或
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有权但无义务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
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
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仅对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
/盖章或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有权但无义务拒绝
无效的投资建议(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与投
资建议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明显有悖于当时市场价格等情
形的投资建议并告知投资顾问。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人指令权权限
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通过
PB系统下达的交易指令均为受
托人亲自向证券交易机构下达的交易指令,受托人不将受托人指令权
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
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委托人
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投资顾问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
/盖章和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初
始指令密码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包括当日)
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以该授权代表的签名
/盖章、印鉴或密押所发
出的投资建议均视为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
投资顾问采用
PB系统发送投资建议的,受托人信托执行经理通过
系统人工审核的方式对其投资建议进行审核筛选确认。由于系统和交
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
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
PB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系统的故障导致投资建议被
PB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受托人不因此
承担任何责任。
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计划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监控
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收投资顾问及其
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投资顾问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
下自行决定买入或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A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
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当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
定决定执行降仓或止损操作定决定执行降仓或止损操作。
C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
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
投资建议。
D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
行优先信托利益分配,且信用增级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信用
增强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
信托利益的金额为限直接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E信托计划终止前
10个交易日内投资顾问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
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投资顾问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
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F受托人在执行前已经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
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
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
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
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G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
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
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
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
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
修正。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直接发出交易指令所造成的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
H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划至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投资顾问
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
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I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J受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
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
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
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
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
财产承担。若投资顾问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
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系统进行证券
交易。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系
统”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PB系统风险揭示书》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系统”使用承诺函》(以下简称
“《承诺函》
的合同样本见本合同附件。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其已详细阅读《承
诺函》、《PB系统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和认识本信托采
PB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股权行使原则
A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
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
书面授权后行使。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未出
具书面授权,受托人有权不行使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
书面授权后行使。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未出
具书面授权,受托人有权不行使股东表决权。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次级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政策履行相应的内
/外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批和公
告等;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持股期限、持股
规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前
述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次级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义务
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次级委托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行
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因次级委托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受托
人造成损失或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次级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
失或消除不利影响。因此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次级委托人应承担赔
10.5风险监控措施
(1)逐日盯市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及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为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的估值基准日,简称为
“T日”。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
T日信托预估单
位净值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
(2)预警线和止损线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为【】元,信托计划的止损线为信
托单位净值为【】元。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信托计
划项下次级委托人不承担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利亚德大股东李军及
]以及高级管理人李楠楠、刘海一、沙丽、卢长军、谭
连起、袁波为本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人,与受托人分别签署了《信用
增级协议》,信用增级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及《信用增级协议》的约定
履行交付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
为及时向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受托人有权以其自行估值且未经保
管人进行复核的信托单位净值(以下简称“信托预估单位净值”)为
准进行预警、止损的通知和操作,信托预估单位净值可能存在偏差,
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损失。
(3)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项下劣后委托人利亚德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不承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仅由八位信用增级人利亚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李军及其配偶
]以及高级管理人李楠楠、刘
海一、沙丽、卢长军、谭连起、袁波按照本合同及《云南信托
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增级协议》的约定无条件且不
可撤销地连带履行相关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
各信用增级人一致同意由李军(身份证号:)作为本信托计划
各信用增级人的代表。本信托计划相关情况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
的约定通知李军一人,即视同已通知全体信用增级人(包括李军及其
配偶【】、李楠楠、刘海一、沙丽、卢长军、谭连起、袁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各信用增级人一致同意由信用增级人代表(李军)
负责信用增强资金追加及取回事宜。追加信用增强金时,由各信用增
级人统一划付至信用增级人代表处由信用增级人代表一次性划付至
信托专户。取回信用增强金时,由信用增级人代表代为申请,受托人
退回至信用增级人代表处,由各信用增级人根据追加情况自行分配。
由于证券经纪商无法于工作日(
T日)当日提供清算数据,故本信托
项下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
T+1日清算制度。为给信用增级人追加
资金的预警
/止损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受托人有权以其自行估值且未
经保管人进行复核的信托单位净值(以下简称“信托预估单位净值”)
为准进行预警、止损的通知和操作,信托预估单位净值可能存在偏
差,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损失。
A建仓期内:
在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建仓期内,当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
T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于
30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信用增级人提示投资风
险,信用增级人应当在
T+2个工作日下午
17:00之前足额追加信
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应
恢复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T+2个工作日下午
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收盘时的为准)。自
T+1个工作日上午
9:30起至受托人在
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元之上时止期间,受托
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关于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若信用增级人未按照上述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则自
(含,以下同),受托人将对次级委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
资金的万分之五每日计提风险准备金,直至信用增级人按上述条
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信托单位净值下跌至止损线时,风险准备
金停止计提(不含,以下同)。就每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次级委
托人无需另行缴纳,亦不体现为信托财产应收款项,在信托计划
终止时由受托人从次级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中扣除,并作为优先级
信托利益在
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T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
T+2日信托财产
单位净值上涨至预警之上,如信用增级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17:00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
入当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
日信托财产总值。
B锁定期内:
在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当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
T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于
30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信用增级人提示投资风
险,信用增级人应当在
T+2个工作日下午
17:00之前足额追加信
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应
恢复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T+2个工作日下午
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收盘时的为准)。
若信用增级人未按照上述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则自
受托人将对次级委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资金的万分之五
每日计提风险准备金,直至信用增级人按上述条件追加信用增强
资金或信托单位净值下跌至止损线时,风险准备金停止计提。就
每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次级委托人无需另行缴纳,亦不体现为
信托财产应收款项,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由受托人从次级委托人的
信托利益中扣除,并作为优先级信托利益在
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
优先受益人。
T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
T+2日信托财产
单位净值上涨至预警之上,如信用增级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17:00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
入当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
日信托财产总值。
C锁定期后:
本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当受托人预估信托单位净
T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于
30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信用增级人提示投资风
险,信用增级人应当在
T+2个工作日下午
17:00之前(以截至
个工作日下午
17:00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
托单位净值以
T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
使受托人在
T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以上
(不含)(以截至到
T+2个工作日
17:00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
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
若信用增级人未按照上述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则
17:00之后受托人应当立即按市价委托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连
续减仓操作,直至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信托计划净值
D受托人不对触发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
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ET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
T+2日信托财产
单位净值上涨至预警之上,如信用增级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17:00后的减半仓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
计入当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
易日信托财产总值。
(4)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A建仓期内:
在建仓期内,当受托人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日收盘后低于或等
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6:30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
件或传真形式通知信用增级人,信托增级人应当在
T+1个工作日
17:00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日下午收盘时
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
0.90元以上(含)(以截至
17:00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
T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自
T+1个工作日上午
至受托人在
T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元之
上时止期间,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关于买入证
券的投资建议。
若信用增级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
信托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元以上(不含),以及无
论之后信用增级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自
17:00起,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委托人持有的次级信托
单位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注销(受托
人办理注销无需取得次级委托人另行授权),并同时转换为同等份
额的优先信托单位,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即视同次级委托人不可
撤销地将其原持有的全部次级信托受益权赠予优先委托人),次级
委托人不再享有任何信托利益,且信用增级人已追加的信用增强
资金均归优先委托人所有。本信托计划转为单一资金信托,受托
人按照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后续变现与信托计划终止事宜。转
换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方法不变。次级
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相关信托受益权赠与
/转让协议。因转换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赠方应支付的税
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发生上述情形时,待本信托计划持有标
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
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并将变现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委托人。若
解除锁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导致本信托
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能完全变现的,则信用增级人应追加
相当于未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信用增强资金。
T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
T+1日信托财产单位
净值上涨至预警线之上,如委托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17:00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入当个
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日信托
财产总值。
B锁定期内:
在锁定期内,当受托人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日收盘后低于或等
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6:30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
件或传真形式通知信用增级人,信用增级人应当在
T+1个工作日
17:00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日下午收盘时
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17:00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
T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
若信用增级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
信托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信用
增级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自
T+1个工作日
起,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委托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无偿转
让给优先委托人,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注销,并同时转换为同等份
额的优先信托单位,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即视同次级委托人不可
撤销地将其原持有的全部次级信托受益权赠予优先委托人),次级
委托人不再享有任何信托利益,且信用增级人已追加的信用增强
资金均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按照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后
续变现与信托计划终止事宜。转换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信
托单位净值计算方法不变。次级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
此另行签署相关信托受益权赠予/转让协议。因转换发生的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受赠方应支付的税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发生
上述情形时,待本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受托人有
权且应当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并将变现
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委托人。若解除锁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导致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能完
全变现的,则信用增级人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
净值的信用增强资金。
T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
T+1日信托财产单位
净值上涨至预警线之上,如委托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17:00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入当个
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日信托
财产总值。
C锁定期后:
本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当受托人预估信托单位净
T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30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信用增级人,信用增
级人应当在
T+1个工作日
17:00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受托
T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元以上(不
含)(以截至
T+1个工作日下午
17:00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
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
若信用增级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
信托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不含)以上,以及之后信
用增级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自
T+1个工作日下午
17:00起,受托人将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
式立即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变现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
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若
T+1个交易日为标的股票停牌期内的
任一日时,则受托人开始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操作之日应为标的
股票复牌交易后第一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T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
T+1日信托财产单位
净值上涨至预警线之上,如委托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17:00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入当个
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日信托
财产总值。
D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止损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
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E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及止损所要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
受托人在此共同确认,出现约定情形受托人须根据本合同、《信用
增级协议》对信用增级人发出风险提示时,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录
音电话、电子邮件形式或传真形式向信用增级人李军发送通知,
且受托人通知信用增级人李军即视为已通知全体信用增级人。受
托人根据本合同、《信用增级协议》对信用增级人李军发出通知以
及受托人在信用增级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追加义务时向委托人发出
通知的方式为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如因信用增级人
李军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未送达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
时通知到信用增级人李军(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对其全部录
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有效证据;如使用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亦成为有效证据。
10.6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
A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不可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信用增
级人可随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按照本合同第
10.5条的约定追加
信用增强资金(本信托计划有多个信用增级人,则对于本条约定
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各信用增级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B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达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时,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C本信托计划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
本信托计划财产,在本信托计划分配或清算时优先分配给优先受
益人(信用增级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除外)。
D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
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到账日确定资金追加日。
E信用增级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不因此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也不因此增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F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连续【
5】个交易日高于
【】元(含)以上的,信用增级人可申请受托人退回其交付的追
加资金,但提取信用增强资金之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得低于
【】。提取资金额
min[存续期间已追加且尚未提取的资金总金额,
(申请提取日前一日(
T-1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00*信托
计划单位总份数)
],且不超过届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余额。受
托人应取得优先受益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向信用增级人退回其交
付的追加资金,并于受理退回追加资金申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
付,具体退回金额以受托人与优先受益人、保管人核对一致的金
额为准。两次申请间隔时间不低于【
90】天。受托人已退回的追
加资金,信用增级人不得重复申请退回。
10.7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合
同》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
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
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
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10.8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A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
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
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
B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
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C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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