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土地为什么土地确权不确权

2017年土地确权政策要求:以下六种情况土地不能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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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是一个很振奋人心的事情,对于农民来说,积极的配合确权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一件好事。土地一经确权,就等同于给土地上了一个身份证,证明了土地的归属者,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农民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进行土地确权的,因为他们的房屋宅基地等条件不符合标准,就不能进行确权,具体有以下六种。    1.房屋的所属关系不清楚,没有具体到人。  2.宅基地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  3.土地被征用或者是已经在拆除行列之内的。    4.建筑没有按照标准,私自修建。  5.临时的建筑。  6.违反当地政策法规的土地。  7.一户多宅。    土地确权是好事情,但是也要注意要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办事,一定要符合国家的标准才能进行确权,国家要求在2018年确权完成,所以没有确权的农民们一定不要错过,一旦错过了,再想确权就要等到猴年马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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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该怎么解决,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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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它相关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土地确权。现在农村的每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那么在当前农村,农民对于土地确权主要关注哪些问题呢?
  1.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原来在村里的承包地还能确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然而,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五保户”的承包地能确权登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怎样确定的?&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如何确定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包括哪些人、怎样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谁签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谁承担?&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新生儿能分土地吗?&
  农村土地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公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而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去申请土地:(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在村集体还有预留土地的情况下,新生儿才有可能分配到土地。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能分配到土地的情况了。
  9.土地确权后,又被国家征用了,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10.过世的村民其留下的土地怎样确权呢?&
  (1)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2)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3)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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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土地权属争议不属法院主管
确权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徐朝飞  日期: 字体:
&&& 起诉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划清四至界线并解决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房屋损害、用水等问题,法院却以不属于主管事项而裁定驳回。近日,镇雄法院宣告了该案裁定。
&&& 起诉人李某系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木瓜村人,&&&& 日,李某到镇雄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其因与邻居周某家因地界争议,其地内树木被损坏,且不服村委会的调解处理。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为其划清四至界线并解决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林木损害等问题,并要求周某归还被占有的部份土地。
&&& 法院经审查认为,土地确权争议不是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起诉人李某诉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与周某的土地四至界线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 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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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案例
  →维权行动
  →维权公告土地确权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政府什么情况下不予发证?不予确权的宅基地将会被无偿回收?不发证会有什么影响?今天就针对这几个问题做一个科普!
一、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本次不予确权的宅基地,是不是意味着要被收回去?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家有多处宅基地和空白宅基地将不会在这次农村土地确权中进行登记。
那么,如果本次不予确权,是不是意味着农民就对宅基地丧失使用权力了呢?
要解读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层面考虑。
1.从法律层面,如果本次农村土地确权不给你家宅基地确权,意味着你们家的宅基地从法律意义上不合法,国家不予以认可和保护。要么是多占的,要么是继承来的,要么是超占的,要么是废弃不用的,这些情况,从法律层面均难以认定为合法占有。
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本次没有给你家宅基地确权,的确意味着这个宅基地还是可以继续分配给别人的,分配给集体其他组织成员。
2.从现实角度讲,农地土地确权的原则,又着重提出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在以后的宅基地处理中,按照农民事实占有的原则,是无法简单的将没有确权的宅基地作为无主地重新分配的。
即使要收回去,也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事实占有宅基地的农户同意。二是要有合适的补偿。缺了哪一个,收回去都面临道德和乡情的压力。
二、同样的宅基地,确权发证和不发证,将来会有什么区别?
如果没有这次确权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会对将来造成什么影响?
1、无法抵押。随着十八届三种全会的决议,宅基地将作为农民的财产,而农民占有这个财产的证明,只能是这次的土地确权证书。随着土地抵押改革的推进,缺少证书,将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
2、无法转让。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宅基地的交易范围必将逐步扩大,在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唯一合法占有的证明,也是交易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没有这个资料,将无法交易。
3、经济损失。由于无法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正常交易,只能走地下市场。私自签订合同转让,但这样转让的价格,将会被大大压低。可以类比小产权房。
三、错过了农村土地确权有没有补救办法?
如果熟悉确权流程,了解确权进展,即使错过了土地确权,还是具有一定的补救途径。根据确权进展不同,补救办法也不尽相同。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262人有用355人有用530人有用405人有用关于农村土地确权,以前我们说过很多因为人的原因造成不能确权的现象,比如&一户多宅&rdq5月25日,石家庄市保障房中心发布消息,市区2017年第一批公共保障房申请将于5月27日开始,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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