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把单位破产对职工的赔偿档案丢了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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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档案丢失无法退休法院判决单位赔偿职工6万元
实践中,因为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致使劳动者档案丢失后办理退休受阻,档案形成有其历史积累的特殊性,现实在补办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是要求单位为职工补办档案?还是要求单位赔偿职工的损失,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作为国内知名化妆品&大宝&的创始人,72岁的武先生退休12年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原因是他的老东家&&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将其档案弄丢了,为此,武先生将民政工业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武先生6万元损失。
现年72岁的武先生起诉称:1985年5月,他从石家庄调入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负责组建北京市三露厂,并任三露厂厂长。1989年9月起,出任中日合资大宝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长。1990年10月,武先生被公派出国。大约1994年或1995年,回国后武先生找民政工业总公司要求恢复工作,但是民政工业总公司未予安排。2000年,武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却发现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将他的档案丢失,后武先生不断的查找档案,至今未果,故起诉要求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辩称:武先生被任命为北京三露厂厂长时档案在公司保存。1989年4月,武先生被河北省委任命为保定地区行署副专员兼涿州经济开发区主任。1989年11月,涿州市委组织部出具商调函,武先生持商调函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后武先生创办了涿州森宝日化有限公司。现武先生要求民政工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武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武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武先生积极查找档案,至今未果。诉讼中,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将武先生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民政工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
现武先生档案下落不明,而民政工业总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将武先生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故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应赔偿武先生的损失。
武先生在发现档案丢失后,积极寻找档案,未放弃权利,故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同时认为武先生所要求的数额过高,一审判决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原告武先生6万元。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作为用人单位的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在武先生离职后,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将他的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现武先生档案下落不明,民政工业总公司未提供证据将其档案移交给其他单位,因而对由此给武先生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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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 关注丢失员工档案单位赔款15万&&& 因单位管理不慎,将职工档案丢失,导致员工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为此该员工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赔偿其损失23万余元,此案现已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结。&&& 原告郑先生称,自己是某单位员工,1992年曾向单位询问人事档案事宜,发现自己的个人档案已经丢失,单位同意为其补办。日,郑先生与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单位从1993年1月开始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政策为郑先生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但至今都未履行。郑先生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赔偿其损失约23万元。&&& 经本案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调,达成了由公司支付郑先生档案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赔偿金共计15.5万元的调解协议。&&&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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