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病补助政策助

2015大病医保最新规定
2015大病医保最新规定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在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同时让大病医保的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提高
  《意见》强调,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解决了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解读一
  大病如何界定?
  河北省承德市年仅2岁的宝宝,因患先天性心脏病到北京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1.5万余元。出院结算发现,由于她参加了2015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保基本基金报销了5.25万元,大病保险又报销了1.78万元。
  从宝宝的例子可以看到,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给予进一步保障。
  &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在界定大病保险的标准上,各试点地方有不同的做法,如河南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只要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费用超过1.8万元,就可在经过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获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甘肃省规定,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后,都可以得到大病医保报销。
  解读二
  看病负担能减轻多少?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朱铭来说,意见在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时,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这是强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解读三
  &双保险&还不能报销的部分怎么办?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低保户鄂建英在丈夫车祸去世后又被查出患乳腺恶性肿瘤,治疗费用花了2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她报销了一多半的花费,而除去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她还得到了5万元的大病关爱金和1.6万元的大病救助金。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等。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张振忠认为,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有助于形成保障合力,关键是要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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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病医保最新规定]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18208" data-title="2015大病医保最新规定" data-image="">在中国,这些重大疾病可以申请救助!
  眼睁睁看着至亲罹患重症却无钱医治,是多么绝望又无力的感觉。今天,掌羊君为各位梳理整合了一份详细的大病救助指南。我们都希望人间不幸能少一些,再少一些。只是,若病魔真的来临,这份指南也许可以救命。为爱,收藏转发!
  这样的人,或许你我都并不少见:他们或没有户口、或没有购买任何类型的医保、再或是特别贫困,压根垫付不起医药费……迫于现实的无奈,也有一些患者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救助政策和救助渠道,走投无路下不惜采用极端的方式吸引社会的关注。
  当他们向我们求助,许多人也只能爱莫能助。其实,社会上现有许多组织,开设慈善救助。下文将为你一一梳理。以后再遇到求助,请将此文转给需要的人。
大病援助三步走,城乡居民都能享受
  如果不幸罹患重大疾病,如何一步一步获取帮助?重疾援助可按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力量三步走。
  医保是重疾救助的第一道“保护网”。职工医保包括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政策,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险。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各类医保中最高的,累计最高限额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2013年度为例,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38.25万元。
  参保人在法律规定医保支付范围内,只要基本医保记账金额达到38.25万元,就会自动启用重大疾病险,超额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各区医保的标准尚未统一。在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参保的职工,应留意所在区域的具体待遇。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非从业城镇居民、老年居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无论是否本地户籍),则可购买城镇居民医保。
  从日起,广州的医保制度不再有城乡差别,现行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原新农合参保者可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同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人自付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医保 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36万元。
哪些病、哪些人可以寻求大病救助
  现有的大病救助项目中,有分特定人群和特定病种的救助。大家看的时候,记得留意救助对象和条件哦。
No.1 普适性的大病救助
1、中国扶贫医疗救助项目
救助对象和范围:全国范围592个贫困县的重大疾病患者
联系方式: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产业扶贫委员会医疗救助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嘉泰国际大厦A座1815室
邮编:100025
电话:010-10
网址:http://www.zgfpyljz.org
2、北京艺海慈善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不限病种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3号艺海商务酒店808室,北京艺海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电话: 010-
网址:http://www.yhcf.org/index.asp
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不限病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400-006-9958
电话:010-79040
网址:http://www.
4、慈福行动
救助对象和范围:危及生命及影响生活的手术类疾病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08号鸿华家园 44号楼
电话:010-
网址:http://www.obchina.org/programs/healthcare
电邮:info@obchina.org
5、蓝飘带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0~14岁,具有中国国籍的贫困重症儿童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号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蓝飘带基金”办公室
邮编:100037
电话:010-80977
网址:www.
电子邮件:
6、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重症患儿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3号浩鸿园趣园1c
网址:http://www.
7、广东狮子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全年接受重大疾病救助申请,不限病种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文德南路63号9楼(邮编: 510115)
秘书处:020-
8、广东省恤孤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由媒体报道或合作医院推荐的贫困家庭未成年人
联系方式:
电话:020-57329
电子邮箱:gzoes@
网站:http://www./
9、广东乡村园丁关爱工程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广东21个重点扶贫县的农村教师
联系方式:
省扶贫基金会联系电话(传真):020-,电子邮箱: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电话:020-,传真:020-
10、广东省金匙救助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广东省因公牺牲、因公致残或病故、患绝症的在职监狱警察
联系方式:
电话:020-
11、广东消防救助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消防系统职工
联系方式:
由所在单位申请,电话:020-
12、广东大学生重症救助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广东籍以及广东高校在读的贫困、重病住院大学生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603号广东迎宾馆碧海楼四楼
电话:020-53988
电子邮箱:
13、广州市时代地产慈善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广州市户籍,以单亲母亲、单亲家庭儿童为主
联系方式:
总部联络人:孙小姐 020-
广州、佛山地区联络人:黄小姐 020-
珠海、中山地区联络人:唐小姐
14、广州市慈善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广州市户籍为主
联系方式:
(1)“爱蕾行动”——困境儿童救助计划:登录广州市慈善会网站www.gzcf.org,点击“我要求助”,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在线申请
(2)柔济贫困重症孕产妇及重症新生儿救治基金:经广医三院申请
(3)救急难关爱基金:向广州市慈善会申请
15、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广州市职工
联系方式:
通过所在企业工会申请。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230号市总工会403室。
电话:020-
网址:http://www./web/default.aspx
16、福彩及时雨关爱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不限病种
联系方式:志愿服务团体或社工服务机构,向福彩及时雨基金递交申请
17、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广州市户籍学生和教育机构在编现职教职工
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
联系地址:广州市西湖路83号705室
联系电话:020-
18、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残疾康复(提供服务)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75号12楼
电话:020-
19、广州市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救助对象和范围:为贫困重症儿童提供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020—
20、东莞福彩关爱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东莞市户籍人员、在莞居住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及其在莞子女,以及驻莞部队现役军人及随军家属
联系方式:
21、番禺区义工联社区部
救助对象和范围:番禺区0至14岁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环城东路89号义工中心
电话:020-
电子邮箱:
22、穗星社工贫困重症患儿家庭社工服务
救助对象和范围:0~14岁在穗治疗的贫困重症患儿家庭
联系方式:
微博:@广州穗星社工
23、广州市妇联救治重症儿童专项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有广州市正式户口(不含暂住证)、0~14周岁(不含15岁)的儿童,患重症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明月一路10号
电话:020-
24、成龙慈善基金会儿童大病救治项目
救助对象和范围:16岁以下,在北京市相关重点医院(儿科类)治疗,享受善款资助
联系方式:
电话: 010-
网址:http://www.chengloongcishan.org
25、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大病救助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没有病种限制,但必须是在省二医就医的患者
联系方式:
电话:020-
26、市红会医院重症贫困青少年救助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广东户籍、在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内住院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45周岁以下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96号
电话:020-
27、广州市伟博儿童福利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未满18岁的贫困家庭少年儿童,在广州三甲医院就诊患有重大疾病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竹丝岗二马路49号102单元
联系人:梁先生
电话:020-
28、碧心青少年关爱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在广州市三甲医院以上就医,家庭经济贫困,年龄24周岁以下
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
电子邮箱:;
新浪微博:@碧心基金
官方微信:碧心
29、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救助对象和范围:多个病种的儿童重疾项目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9号
电话:020-
30、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救助重症贫病儿童合作项目
救助对象和范围:在合作医院接受疾病医学治疗的18周岁以下儿童,由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推荐因家庭经济原因无法支付和筹款支付医疗费用的重症贫病儿童患者。
额度:3万元以内。
方式:在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合作内的医院,包括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军区总院、广东省中医院,可直接向医院递材料申请。如不在以上医院就医,需得到市内电视或平面媒体报道,提供详细信息,致电申请。
31、唯品会基金“唯愿望”项目
救助对象和范围:
面向妇女、儿童、老人(55岁以上)进行重疾类的医疗救助;受助人需持有效贫困证明,符合国家定义的36种重大疾病。
额度:原则上单个体帮扶不超2万元。
方式:登录唯品会贫困重症儿童申请网址提交申请(截至日)。
No.2 针对特定病种的救助
1、中国红十字会小天使基金
联系方式:
电话:010-29597
电子邮件:
2、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3316房间
邮编:100142
电话:010-
邮箱:sunshine@isun.org
网址: www.isun.org
微博:@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3、中华慈善总会“健行天下”项目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七层
电话:010-18452
4、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
电话:020-
传真:020-
5、“再生援”基金
联系方式:
向定点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出申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1号
6、“童心救助”项目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童行儿童救助志愿者Q群:
童行家长互助之家Q群:
童行儿童救助微博:http///u/
1、中国医疗救助网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18-29
电话: 010-
网址: www.zgyljz.org
2、李嘉诚基金会宁养医疗服务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hospicechina@
3、孙逸仙纪念医院肝癌赠药项目
联系方式:
到医院就诊,联系医生申请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介入科许林锋教授,周三上午(院本部)
肝胆胰外科陈亚进教授:周一上午、周三下午(院本部),周三上午(南院区)
4、解放军广州第458总医院肝癌救助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01号
5、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联系人:医务科应老师,电话020-
6、广州市金丝带特殊儿童家长互助中心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6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201
电话:020-
网址:http://www./
微信公众号:广州市金丝带特殊儿童家长互助中心
电子邮件:
7、深圳市慈善会德义基金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3楼
网址:http://www.bigbigshare.net/index.html
9958贫困早产儿紧急救助基金项目“宝贝早安”
救助对象和范围:全国范围由于贫困而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医疗救治的早产儿群体。
额度:符合救助条件贫困早产儿给予2万-3万元资助款项,剩余治疗预算费用缺口向社会募集资金。
方式:拨打热线求助。
外科疾病、内科疾病
1、新希望救治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支付医疗费、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进行住院治疗或急诊的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
额度:2万元以下。
方式:与医生沟通提供材料向医院申请。
2、广东省宋庆龄救助孤残儿童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接受医学治疗的儿童(12岁以下);孤、残患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由其户口所在乡镇、单位、街道等出具的家庭特困证明。
额度:视患者病情而定。
方式:与医生沟通提供材料向医院申请。
3、蓝天贫困儿童救治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接受医学治疗的14岁以下儿童,患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额度:最高2万元。
方式:患儿监护人填写《蓝天贫困儿童救治基金申请表》;由主治医生、科室主任及所在医院签具意见;提交基金专家指导小组评估,并出具医疗所需费用额度和评估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先天性心脏病
爱佑慈善基金会“爱佑童心”——— 孤贫先心病患儿手术治疗项目
救助对象和范围:家庭贫困先天性心脏病患儿(0-14周岁)
额度:通过跟定点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对手术费实施严格限价,根据不同病种及情况按比例资助。
方式:患儿监护人通过爱佑慈善基金会官网或定点医院领取《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孤贫先心病患儿手术治疗项目资助申请书》,患儿监护人在充分理解并接受的基础上签署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各项内容,由当地村/乡委会盖章以证明患儿及其监护人为此居住地的长期固定居民,且家境贫困无力承担手术费用,再由乡镇政府确认。
中国梦·脊梁工程
救助对象和范围:家庭贫困的脊柱侧弯青少年,只要家庭成员无违法犯罪史,家庭无超计划生育问题均可申请。
额度:每位患者最高5万元。
方式:求助者登录智善公益基金会官网或乐善会网站均可提交申请。基金会在网上审核后通知求助者邮寄资料,并调查患者家庭贫困状况,网上审批救助数额,直接把救助款汇到求助者所在医院账户(咨询电话:010-253102)。
意外伤害、重疾
1、救急难关爱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意外造成医疗或家庭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包括非本市户籍),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应急救助;本市户籍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额度:按申请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每人累计发放不超过灾害发生地3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紧急救治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救助金。
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医疗救助;因家庭困难无法筹措学费(大中专学费),且无法申请学费减免或助学贷款的,可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学费资助;因家庭困难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可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生活救助。
方式:登录广州市慈善网注册个人账户,提出“我要求助”,按照指引接受认证和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审核之后有机构介入跟进。
2、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
救助对象和范围:
为0-16岁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伤害、受虐、无人监护的贫困儿童,需由村、镇、县开具三级证明。
额度:拨款上限为3万元,且一个救助对象只拨一次
方式:拨打儿童紧急救助热线。接到申请后紧急救助中心助医部紧急行动小组会派人到医院或家里实地探访,了解病情;然后找医生、专家对患儿病情作出评估,确定治疗费用,通过审核后拨款。
急诊手术;先天畸形经手术治疗预后良好者,如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唇腭裂、先天性巨结肠等
3、国强救治重症儿童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进行住院治疗或急诊的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
额度:最高5万元。
方式: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为贫困患儿提供申请咨询服务、协助申请人准备各项申请材料、评估病情及医疗费用审核等。
脑科类疾病
中国脑瘫救助基金会
救助对象和范围: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贫困证明的患儿
方式:与医院取得联系并预约后,提供病历直接到医院求助(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6号)。
1、社会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救助对象和范围:
在广州市区内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危及生命的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的伤患者。
额度:最高7000元。
方式:出现意外事故又符合申请条件时,患者家属可向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9958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宝贝别怕”
救助对象和范围:
全国范围各类意外伤害事件中,由于贫困而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医疗救治的0-16岁困境儿童。
额度: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早产儿给予2万-3万元资助款项,剩余治疗预算费用缺口向社会募集资金。
方式:拨打热线求助。
(羊城晚报新媒体部整合)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 保监会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扩大政策覆盖地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应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各级财政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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