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签字鉴定费的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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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有哪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具体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近些年来,也时有发生。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的人员违反规定操作,给患者带来的伤害的事故。就是通过法律程序鉴定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费用和材料要求。
  一、提交材料的要求
  按照规则的要求,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这就是我们在前文提到的现场证据材料。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这是我们在前文提到的资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二、鉴定费用的承担
  1、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行为、造成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2、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3、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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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接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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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记者2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意见提出,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原标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接鉴定委托新华社电 记者2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意见提出,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并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鉴定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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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评估费用缴纳问题的研究 - 二七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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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费用缴纳问题的研究&&&&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案件,通常的做法是在选取评估机构后,向评估机构发出书面的司法评估委托书,同时向申请评估方当事人下发缴费通知单。通知单的内容并不涉及缴费金额,仅对缴费时限做出明示。评估费用的缴纳与评估结果有关,评估机构常因缴费当事人迟迟不交评估费,而无法按期向委托法院送交评估报告。法院无代收代付的权利和义务,对评估费用的缴纳缺乏催收和监管的力度,使对外委托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按照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评估费作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去评估机构缴纳,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评估费。评估费用的缴纳与评估的价值有关,只能在评估报告做出后才能确定具体缴纳费用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评估费用的争执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1、当事人申请评估后,由于种种原因中途放弃评估;2、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拒绝交纳评估费用;3、认为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不合理,拒绝交纳;4、经济困难无力缴纳;5、个别公司或企业费用支出审批手续繁琐、时间过长,导致较长时间拖欠评估费用。无论哪种情况,评估机构都会将问题推向委托的法院。评估机构往往认为,他们是接受法院的委托,其工作只对法院负责,法院应代收代缴费用。当事人不交缴费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委托的法院对收费的多少,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并不清楚,也仅能下发缴费通知书,要求申请方按期限直接将费用交纳评估机构。对不交缴费或拖欠费用的当事人,并无强制措施。这些问题都导致案件超期限办理,使评估工作陷入被局面。&&&&如何解决评估费用缴纳的问题?改变因当事人不交缴费,评估报告迟迟无法出具的被动局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大胆创新,推出以下举措:&&&&一、评估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工作完成后,将收费的发票及收费的依据、标准的情况说明上报法院审查。法院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审查后认为,评估机构存在乱收费及收费额度、范围不明确,缺少有力的收费标准和依据的,要求评估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接受法院委托鉴定的资格。对收费合理有据的,法院向申请评估当事人下发书面通知书,要求限期向评估机构缴纳相关费用。&&&&二、申请评估当事人拒不缴纳评估费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申请方不再申请评估。案件终止评估,当事人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避免案件在评估程序环节的久拖不决,某种程度上也减少了未执结案件的数量。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督促其为维护自身权利,积极配合法院,完成评估、拍卖等程序,不至于过分依赖法院,不主动去缴纳评估费,导致案件无法执结。&&&&三、对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法院积极协调评估机构参照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我院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尝试协调评估机构,在案件拍卖程序结束后,从拍卖款项中扣除评估费用的办法,解决了当事人交不起评估费用的难题,促使案件圆满得到解决。责任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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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推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在法院是怎么认定的?看这里!
「推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在法院是怎么认定的?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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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业主行使抗辩权的限制为中心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观点,以供读者参阅。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23、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2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院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相关案例1.房屋交付业主之后,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济南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淑芹物业管理案案例要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业主之后的前期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交纳。房屋交付业主之后,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案号:(2007)济民一终字第59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2.多数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可适用于少数未签订业主——赵怡、黄华杰诉武夷山京闽高尔夫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例要旨:大多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少数业主虽未签订,但享受了物业服务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少数业主应按多数业主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案号:(2014)南民终字第228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4期3.业主实际享有业主权利及收益,不得以物业未交付为由拒付物业费——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已通过诉讼成为物业所有权人并享有物业使用收益的买受人,因其已实际享有了业主的权利及收益,故不得以物业未交付为由,拒绝交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改变业主属于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地位,业主不能以其非基于自愿被他人使用为由,向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抗辩权。案号:(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687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5期4.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案号:(2015)浙杭民终字第1704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5.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毅、邵伟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案号:(2016)浙民申3043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6.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形成事实物业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重庆悦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因不可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享受了该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应予支持,并参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来确定业主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案号:(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5547号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专家观点业主的无效抗辩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的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的,不予以支持。第一,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保安费,办公费等。从这些费用的构成来看,物业服务费不会因为物业是否空置而有太大的变动。无论是否实际入住,即使交房后空置,也要交纳相应的费用。第二,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特殊结构,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的权利的行使离不开共有部分的辅助,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获得利益,业主主张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是没有道理的。第三,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属于业主管理权的范畴,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管理权要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业主必须予以接受,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者以未接受服务为由不交纳物业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杨立新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2.对业主抗辩事由的审查和认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业主的抗辩理由应当进行审查,如业主拒交或欠交物业费确有正当理由,如物业服务企业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应判决驳回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或者酌情减少应收物业费金额。但是对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未在该小区实际居住等)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抗辩的,不予支持。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系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并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进行相应的服务。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势必破坏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支持。(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3.欠费纠纷中业主据以抗辩的正当理由的认定《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前段规定,业主抗辩需要基于正当理由。业主能否仅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扫干净或者没有定期剪除花园里的杂草等一般违约行为作为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这实质也涉及到司法审判中遇到的价值评判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考虑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价值,这个价值与其他价值是否有冲突,有什么冲突,哪个价值更为重要,更需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护,等等,只有这样,法院的判决才可以使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以一定价值观的形式凸现,才能得出合理的、可接受的、社会上有效的、符合公平的结果。物业费在形式上体现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企业服务所收取的对价,但从本质上讲,物业费也是全体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业主动辄启动抗辩权,其后果将使得物业服务企业难以及时有效地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总之,司法实践中要对“正当理由”认真审查,从严掌握,防止业主滥用“正当理由”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摘自:杜万华、辛正郁、杨永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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