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有哪家享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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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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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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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税收优惠 日,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节点,从该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扣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此,长期受冷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模式开始受到热捧。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日,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节点,从该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扣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此,长期受冷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模式开始受到热捧。
《》()规定,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不过,笔者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企业并没有准确理解该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操作,出现了涉税风险。现将适用该优惠政策要重视的要点归纳如下,供读者参考。
享受优惠的主体要合法
要适用以上优惠政策,主体要合法,主体必须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该法人合伙人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要符合要求
现实中,一些创投企业投资后,才发现被投资对象、投资方式不符合要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被投资对象应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方式应为股权投资。
投资年限要满足两个两年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要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投资额认缴要到位
《》()第四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因此,投资比例不能按照注册资本投资情况计算,投资额认缴要到位。在公司设立时资本缴纳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更要注意上述问题。
要按要求报送资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财税[2013]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7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7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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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可抵扣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赵青明 |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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