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对回乡残疾人办企业优惠政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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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3号
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
  川办发〔2015〕7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开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进一步激发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县域经济增长点,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支持各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拓宽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领域。支持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顺应家乡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二)鼓励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挥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家乡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实现本地产品与外地市场对接。对藏族、羌族、彝族等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民族医药业、民族特需用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进行挖掘、升级、品牌化。
  (三)引导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发展一村(镇)一品、一县一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藏族、羌族、彝族等特色村镇建设,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五)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展线上“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农业。
  (六)引导农民企业家回川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大力实施川商回乡创业工程,加强政策扶持,强化要素保障,优化政务环境,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支持农民企业家返乡投资电子信息、加工制造、饮料食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重点产业。组织开展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等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川籍农民企业家抱团回归、返乡创业。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及县以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培育工作,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二)建设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鼓励县、乡两级结合产业优势建立返乡创业电子商务基地、返乡创业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等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或补贴,大力拓宽“一村一品一店”覆盖范围。
  (三)强化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培训。加大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培训力度,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等专项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指导制度,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训服务。发挥好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四)完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地应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提供服务。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五)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六)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粮油、茶果、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运用其创新成果创业。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吸引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新创业。健全基层科技管理服务机构,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三区”(即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人员计划,支持建设“星创天地”、创新示范场地、创意创业空间、创业实训基地等孵化载体,打造线上网络平台,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电子商务创业经营场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开放。鼓励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完善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办或领办的农业经营实体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农产品供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将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二)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农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发挥全省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作用,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在梳理适用于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建立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财政支持政策目录,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权利。
  (四)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以及供应链票据等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在全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优化贷款审批流程,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开发特色农业保险险种,财政加大保费奖补力度,降低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风险。
  (五)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奖补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推动支持农业设施用地政策落地见效,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入园创业,可租用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也可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用地,降低一次性支出成本。对入驻园区(孵化基地)的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和企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对进入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关键在地方。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建立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结合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要加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按照《四川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制定本地专项行动方案,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示范带动。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构建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大力宣传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典型事迹、诚信模范,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交流创业信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四)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支持政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日
主办:中共乐至县委  乐至县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乐至县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管理办公室  电话:028-
服务支撑:中国电信资阳分公司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乐至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简介
乐至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简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1. 单位及职工: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个体人员: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人员(含农村户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需要的材料
1.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
2.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
4.个体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退军人,须县武装部档案摘抄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县武装部印鉴)。
 三.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1、单位及职工缴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职工缴费按本人当月实际工资缴纳,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缴纳,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超过300%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单位应按时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个体人员缴费:缴费比例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80%、100%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在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账户手册(首页)到县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签订《个人养老保险费委托代扣协议书》,由签订协议的银行按月(年)代扣保险费。当年未按规定办法缴费的,一律不得跨年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正常缴费年限(补缴年限除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符合正常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时也可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四.关于个人账户  
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个人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参保职工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关于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日及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达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剩余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死亡后未实行火葬人员不享受)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增发养老金组成。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3.增发养老金是国家为鼓励或奖励特殊人群而设定的带奖励性质的养老金(符合相关条件的才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如取得《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累计缴费年限X0.1%。
七、关于死亡待遇
1.在职(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待遇。从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未实行火葬人员不享受)、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办理死亡待遇须提供:(1)火化证或土葬罚款单、(2)户籍注销证明、(3)
继承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4)是否领取失业丧葬补助金的证明、(5)个体参保人员须带养老保险缴费发票。
(1)丧葬补助金(死亡后未实行火葬人员不享受)。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2)抚恤金。
A、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
B、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C、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3)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2.退休后死亡待遇。
我省现行由基本养老金支付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标准为:
(1)丧葬补助费(死亡后未实行火葬人员不享受)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已支付完的不享受)。
八、关于失地农民参保
我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征收土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根据征地公告批准,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发文之日)及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土地并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办法参保: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完清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20%(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的缴费比例,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可以续保,待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3.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缴费基数的8%建立记入个人帐户基金,其余12%进入统筹基金。
(二)日前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现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财政,人社等部门申报审批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次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上面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的费用由参保人本人缴纳,不得减免。
九、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在异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民工中断就业返乡后,可自愿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转移接续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同时存在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实行“先转后清”。未重复缴费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予以累计归并。有重复缴费的,原则上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进入统筹基金部分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按我省政策规定一次性参保缴费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归并按未重复缴费情形处理。
1.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局转移窗口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持该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2.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社保局转移窗口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在资阳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原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转移接续养老保险申请表后直接办理转移手续。)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参保人员(需本人到场)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到社保局转移窗口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由转移窗口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接收函》,再凭接收函到转出经办机构(县农保局)申领转移信息表,最后持转移信息表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及补缴。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历史变化大、具体问题以社保局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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