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伤害险有何区别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时间:信息来源:市人社局字体:[
]视力保护色:
  咨询:请问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吗?  回复: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劳动者个人不必缴纳任何费用,发生工伤后能够从国家、社会和单位得到必要的补偿。意外伤害保险不是由国家承担责任,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一旦契约到期,保险责任即自行终止。  第二,工伤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具有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所有人为对象,实行自愿投保的原则。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后发放的,它的水平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则是根据保险公司“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进行的。  由此可见,对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强制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临时的、自愿的保险。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取代。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您的位置: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 1.《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立法把各类企业都纳人到工伤保险范围,这对分散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工伤风险有很大的作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覆盖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二是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制度尚不够规范等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制定。&&&&2、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朱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忙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以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3)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5、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丁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礼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倪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6、职工应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职业病诊断法规、规章、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诊断活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7、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台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芷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三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出协调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工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工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亡伤保险待遇。&&&&1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指那些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伤害。在有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情形中,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但职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由于醉酒导致的伤亡,以及自杀、自残,与工作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后果应由个人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11、《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直辖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但工伤认定应由区级(相当于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12、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3、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这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伤职工,进行积极救治。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这一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此外,职工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14、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如从事远洋运输的职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确实难以做到等情形。&&&&15、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关于这一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或者没有在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支付该职工待遇的期间为从职工发生工伤之日到认定为工伤之日。&&&&二是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项目。这一期间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该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单位支付。其中既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也包括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促使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16、职工受到工作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权利如何保障?&&&&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如果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认定的权利。&&&&17、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什么“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告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方便工伤认定申请人。工伤认定届于一种事实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若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必须依据相应的事实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因此,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如果发现材料不完整,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关于告知的时限,劳动保障部在《工伤认定办法》中作了规定,即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发书面形式告知。对于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凡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对于当场不好判断的适用15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二是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补正全部所需材料。18、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删的,应当书面告知中请人并说明理由。&&&&19、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有哪些?&&&&关于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从法律规定受理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不予受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某一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对于这种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20、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肯其他组织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因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为什么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与职工有关的各种文书、文件是由州人单位拟订并由其保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单等。当职工与单位的主张不致时,双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涉及上述文书、文件。《工伤保险条例》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2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级,各级别的划分原则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按照目前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级别的划分原则是:1级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2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行,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5级是指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6级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7级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8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9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0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目前,劳动保障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新标准出台后,各级别的划分原则以新标准为准。&&&&2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各级别的判定依据是什么?&&&&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各级别的判定依据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24.职工发生工伤后,谁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规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申请劳能力鉴定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当然的权利。为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这项权利的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权利。&&&&25、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哪些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确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疗机构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26、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拱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27、如何支付工伤职工伤病治疗和康复性治疗等相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包括康复性治疗)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支付项目和途径分别为:(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则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28、工伤职工可配置的辅助器具主要有哪些种类?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辅助器具主要包括:(1)假肢,包括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2)矫形器,如脊柱过伸矫形器、肩外宽矫形器、膝部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脊柱侧凸矫形器、矫形鞋、矫形鞋垫等。(3)假牙、假眼。(4)轮椅、步行器等。&&&&29、什么是“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30、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在停下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3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l~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了弥补职工由于工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同时对其身体造成的伤残进行赔偿,以减轻因伤残而对个人生活以及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l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他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规定既保障了伤残职工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工伤保险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32、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丁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相比较,《工伤保险条例》基本沿用了这些规定。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的工作,使其回归社会,这对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工伤职工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行这些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工在寻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能力治疗疾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3、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9缴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国外通常是计发较低的一次性待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也是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其是一致的.同时,鉴于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这是因为,7~10级的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者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34、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是较直系亲属范围更大的概念,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些亲属中准有资格享受抚恤金,通过是否无劳动能力、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抚养来确定。根据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的规定,工伤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体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了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5、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会、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待遇。(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完全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帮。(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当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有数个直系亲属时,由该数个直系亲属共同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数个直系亲属可以协议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配。工伤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直系亲属,如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如孤寡老人和孤儿等,应当予以照顾。&&&&3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同规定》第3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另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4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3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具体的规定。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他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38、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童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童工)的权益如何保护?&&&&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这些单位属于不合法的用工主体,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这类单位对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上述伤亡人员的赔偿作出如下规定:(1)劳动能力鉴定。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用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2) 一次性赔偿的项目。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0倍,5级伤残的为基数的8倍,6级伤残的为基数的6倍,7级伤残的为基数的4倍,8级伤残的为基数的3倍,9级伤残的为基数的2倍,10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倍,造成职工或童工死亡的按基数的10倍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伤害者死亡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支付。&&&&39、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事宜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事宜与单位发生的争议,一般有以下情形:一是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二是单位支付的赔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于第一种情形,《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第二种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2款、《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9条规定,伤残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伤残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劳动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0、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承包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俗称内包),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俗称外包)。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因而在确定工伤保险责任时,明确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P<BR
推荐给朋友: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华网新闻检索:::
:::图 片:::
:::要 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