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规章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需要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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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俗称的“借壳”上市(以下规范统称重组上市)行为,体现了“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
  《重组办法》上一次修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激发了并购市场热情,对提高重组效率,规范重组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市场发展不断对监管机制提出挑战,特别是去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公司试图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一批“红筹”企业谋求从境外退市后回归A股市场,“壳”资源稀缺,炒作升温,再度引起市场热议。
  本次修订旨在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此,《重组办法》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本次修改涉及5个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参照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
  在规则适用方面,《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将以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即: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按照新规定执行。
  规则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同时,规则提高了“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有助于强化退市制度刚性,缓解“退市难”的局面,有利于股市上“僵尸企业”的清理,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在严格重组上市准入门槛的同时,证监会将结合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特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组信息披露不实、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总体上看,本次修订体现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决心,通过立足于并购重组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字号: 】 【】 【】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来源:证监会网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决定》进行的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调整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二是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三是调整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强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而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未做强制要求。  四是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五是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  六是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七是删除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管理。  八是进一步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职责和定位,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  九是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明确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不再把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也应当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改完善,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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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证监会就《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9日公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按照要求,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起草制定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和解金办法明确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职责,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对行政和解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行政和解金的安全。  根据办法,保护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制定补偿方案时要重点关注个人投资者的损失,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做出妥善安排。  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保护基金公司的补偿工作,发挥专业优势,简化补偿程序,缩短补偿时间,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获得补偿的效率。  针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办法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确立了证监会与财政部的双重监督体系,确保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公平、公正。  办法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报证监会备案,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的情况要依规定公开,并向证监会、财政部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此外,办法明确了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上缴国库,有效防止行政和解金挪作他用的情形,坚决执行行政和解金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的制度原则。  作者:赵晓辉 陶俊洁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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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日,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结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改内容包括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等。
(责任编辑:金明正 HF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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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8日电& 据证监会微博消息,证监会今日表示,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2008年6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近年来,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现有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还表示,此次《办法》修订,一方面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等,提升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证监会指出,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将净资本区分为桉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调整后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更符合证券公司开展综合经营的风险控制的现实需要,但其计算范围及标准己发生较大变化,指标值不具有历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  三是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我会部门规章层面。  四是完善单一业务风控指标,提升指标的针对性。调整权益类证券计算口径、将衍生品区分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衍生品,合并融资类业务计算口径等。  五是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明确了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  六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谩、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lO%,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  此次《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订,通过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风控指标体系,进一步促进证券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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