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出院证明只要工伤认定考勤证明和住院简历那出院证明要吗

借用他人身份证住院 导致无法认定工伤-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借用他人身份证住院 导致无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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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受伤后借用他人身份证住院,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李某将其单位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医药费、护理费及因无法认定工伤而发生的损失近20万元。
因受伤后借用他人身份证住院,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李某将其单位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医药费、护理费及因无法认定工伤而发生的损失近20万元。
李某称自己在一餐饮公司做面点,一次轧面时,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
当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诊。但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公司陪同人员擅自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为李某办理了入院手续。
李某住院用的都是张某的姓名,故最终没办法认定为工伤。其公司虽认可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但辩称是李某没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才用了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所以并非公司原因导致李某无法申报工伤,公司也不支付李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工伤待遇损失。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受伤职工在被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依据政策,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故工伤认定结论为工伤待遇核算的程序前提。李某因未被认定为工伤,故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赔偿相关损失,不予支持。
依据《》的相关规定,提出,应当提交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一般而言,在行政机关审核工伤材料时,若住院病历、缴费单据等记载的名称与受伤职工姓名不符,相关就医资料,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合规材料。
该案中,李某发生伤害事故后,未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挂号及住院手续,导致受阻,应积极提供实际就医的佐证资料,其逾越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主张工伤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中,法院将李某受伤以及借用身份证就医的过程予以确认,以便李某后续再次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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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金额:年限额内赔付;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元/日,且限60日/年;其中术后药品费:限30日的剂量
交通费:年限额内赔付;经济机舱
一般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年度总赔付限额:50万-300万
住院:100%赔付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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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工伤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申报
2.申办条件:
(1)参加了成都市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事故;
(2)经过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并已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工亡人员除外)。
3.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028)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申请材料
1.《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表》(表格在县医保局领取,填写一式两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就医的住院医疗费清单、出院证、门诊复式处方、病情证明、结算收据原件,CT、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报告单;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原件(工伤认定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属于人社行政部门审批事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人社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
4.《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原件(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属于人社行政部门审批事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人社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
5.属于交通事故同时认定为工伤的,还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6.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的,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初次发生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下达后,由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到县医保局申报办理。
2.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由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住院病情证明和病人身份证到县医保局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在医院刷卡结算,也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后,再由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到县医保局申报办理。
四、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
联系地址:金堂县十里大道二段89号 网站维护电话:028- 网站备案:蜀ICP备号-1
主办单位: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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