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将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纳入经济法的责任形式

试析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摘要:随着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深入,经济法责任以其重;法律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概念;要明确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概念首先要理解法律责任的含;经济法责任同其他部门法的责任一样,也有内容和形式;
试析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
要:随着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深入,经济法责任以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必不可少的地位影响着立法实践。经济法责任形式是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化和法典化,是经济法责任的本质体现。经济法作为具有自己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有其独立的责任和责任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形式;独立性
法律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出现了新型的需要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由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延续性仍然与传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联系。经济法是新时代进步的产物,当中包含着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内容,调整多个社会关系,或者进一步来说调整了传统和现代两个层面的社会关系,这就导致多个部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聚合在一起,但这并不妨碍经济法有其特有的责任形式并独立存在。
一、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概念
要明确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概念首先要理解法律责任的含义。关于法律责任,在学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责任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而狭义上的法律责任则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后果。本文所指的法律责任仅仅是针对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主体应当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责任同其他部门法的责任一样,也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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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_经济法具体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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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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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59条确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中的医疗机构和生产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同时第47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同样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为了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医疗产品损害遏制作用的实现,而又不对药品生产者的创新产生阻碍,应当将其主观适用条件限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基于侵权人角度的成本收益分析,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之和,应当不小于未采取预防措施时的收益与采取预防措施时的收益之差。&
  关键词: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X(4-03&
  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不仅因其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更因其常具有高额赔偿和海量侵权的特征。而其中的高额赔偿往往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导致的。据《纽约每日新闻》日报道,美国女孩萨曼莎因服用强生生产的儿童布洛芬后导致双目失明,且身上90%的皮肤灼伤,为此美国马萨诸塞州法院裁定,强生集团应对萨曼莎以及她的父母做出6 3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据悉,该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中,预计最终获赔可达1.09亿美元[1]。而在中国,2008年的&齐二药&事件也曾经使人们聚焦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本文将结合此案例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医疗产品损害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回顾:&齐二药&事件&
  自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被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人相继离世。11名患者和部分遗属于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后法院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11名原告索赔金额由26万余元至290万余元不等。&
  日,广州中院依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终审宣判。其中《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据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认为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36.005元/支的价格从医保公司购入涉案假药,然后以46.1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加价高达28%,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药品获取收益的销售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应当认定为销售者。齐二药公司作为生产假药的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
  而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陈北元等事件受害人律师联合提出将&惩罚性赔偿&理念引入索赔中,并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也引起了人们对于惩罚性赔偿问题的讨论[2]。&
  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法理分析&
  (一)第59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齐二药&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论曾经左右着《侵权责任法》数稿草案对待医疗产品责任的态度,也最终促成了《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立场。借着&齐二药&案的舆论基础,《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下了一剂&猛药&,认定医院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应当承担与销售者同样的责任[3]。第59条专门就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此条将医疗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单独加以规定,确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中的医疗机构和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医疗机构和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以切实保障患者权益的实现[4]。&
  笔者认为,第59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地位与销售者在一般产品缺陷损害责任中地位并无区别,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也充当着医疗产品销售者的角色,也是最为接近受害者的利益相关者,此条规定可以使受害者在遭受损害以后及时得到救济。而且在中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仍然十分明显,据《2004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和《2011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统计,在综合医院收入构成比例中药品收入一直高达40%以上。因此,医疗机构在经济本质上依然充当着医疗产品销售者的角色,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患者的角度考虑,规定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无不妥之处,而且第59条进一步规定了其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齐二药&案的适用尝试&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第4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那么其是否同样适用于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下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医疗机构呢?笔者对此持赞同态度,医疗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的。即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假如将&齐二药&案件置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发生,受害者是否可以依据第47条主张惩罚性赔偿呢?&
  对第47条进行要件分解,一般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而对于主观要件&明知&的认定是案件的关键。据CCTV焦点访谈报道,在&齐二药&案件中,原材料经销商提供工业原料二甘醇时,同时提供了包括伪造的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以及产品检验单等各种手续证明;此外购销丙二醇和二甘醇的增值税发票后经鉴定也都是真的。据此,并无充分理由认定&齐二药&存在主观故意。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其存在重大过失,因为&齐二药&2002年就通过了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据此,药品原料进厂应当进行检验,但是工业级的丙二醇和二甘醇却先后被当作药品级的丙二醇进了厂,上了生产线,并最终制成了假亮菌甲素注射液销往医院[5]。
  有学者指出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上,将侵权人的主观心态限定于&明知&,缺乏法律术语内涵的准确性。所谓明知,即明明知道,是否仅指故意?包括不包括重大过失?如果将其只解释为故意,显然不利于约束经营者。因为,现实中大多数产品责任的案件中,经营者所持的主观心态往往是: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极端漠视他人的权利。这种态度可以通过直接故意表现,亦可以通过间接故意表现,而有时又可能表现的仅是重大过失而已[6]。在&齐二药&案件中,如果将重大过失的情形纳入惩罚性赔偿的主观心态,那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必将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根据一些美国判例,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恶意的,或具有严重疏忽行为、明显不考虑他人的安全和重大过失的行为,知道或意识到损害的高度危险行为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追究[7]。与此相比,《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显然过于狭窄了。&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一)经济必要性分析&
  经济学家把由私人协议之外所造成的伤害叫做外部性,侵权责任的经济学目的就是希望把施害人和受害人将那些由于未能防范而造成的伤害的成本内部化。当潜在的犯错者内部化了他们所造成的伤害的成本时,他们就有动力去在有效率的水平上进行安全上的投资。侵权法的经济本质即通过责任的运用,将那些由于高交易成本造成的外部性内部化[8]。由此引申出了侵权损害赔偿金的第一种计算方法&&无差异赔偿方法,即要使赔偿金可以使得受害人恢复到其未受伤害以前效用水平上,一般这笔赔偿金总额上应由补偿财富损失的部分和恢复健康所需花费的费用组成。基于此种无差异赔偿方法,确立了补偿性赔偿的原则。&
  与补偿性赔偿原则单纯的赔偿功能不同,惩罚性赔偿还包括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制裁功能是指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遏制可以分为一般的遏制和特别的遏制,一般遏制是指通过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以及社会一般人产生遏制作用,特别遏制是指对加害人本身的威吓作用,惩罚过去的过错并&以此作为一个样板遏制未来的过错&[9]。基于此,只有当医疗产品损害施害者因其外部性内部化的成本大于其收益时,才会激励其去采取预防措施;当其收益大于成本时,就有惩罚性赔偿的必要。&
  以医疗产品为例加以说明。华法林钠片是一种常用的用于预防和治疗血栓栓塞性疾病的药物,多为长期维持抗凝者服用,而不少生产厂商所生产的此类药品的片剂含量与说明书标注并不相符,患者在长期服用时存在发生血栓的概率,但是此概率较低。这种小概率事件所导致的产品损害补偿性赔偿远远低于厂商所节余下的产品成本,补偿性赔偿制度显然无法激励生产厂商去提高药品质量。再如,医药生产商应当在药物说明书中注明药物可能具有的副作用以及潜在损害,其一旦注明势必会严重影响此种药物的销量,而假如其未加注明则会增加销量,由此带来的销量收益可能会远远大于潜在的损害赔偿。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使施害者的侵权损害赔偿高于其预防成本,激励其主动采取预防措施。&
  (二)主观要件的适用和赔偿数额的计算&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观适用条件,本文认为应当限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如果将主观条件限定为故意的话,则显然过于狭窄,毕竟认定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存在伤害消费者的故意心态都是不切实际的。如果将主观条件限定得过宽的话,则极易触发惩罚性赔偿,企业极易将这种高额的预期成本加入生产成本,然后转嫁给消费者;而更加糟糕的是由此引发的侵权赔偿成本会大大降低制药公司对有潜在收益的新药的研发进行投资的动力,长此以往显然不利于医疗科技的进步以及人类福祉。&
  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有经济学者提出了一下这种计算方法。其一,把已经得到补偿的受害人在全部受害人中的比例称为&履行差错&(即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显然此种履行差错会导致预期责任仅限于补偿性赔偿的厂家,去选择低水平的质量控制,而这种低水平的质量控制显然是缺乏效率的;其二,对于这种履行差错导致的效率损失,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金来弥补,将未起诉的受害人应得的补偿性赔偿纳入起诉者的惩罚性赔偿之中 [8]。笔者认为,此种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虽然具有经济效率和预防激励的合理性,但是其基础是违背受害者之间的公平赔偿原则的,因而不满足法律适用的法理基础。基于施害者的成本收益分析,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满足以下公式:惩罚性赔偿金&未采取预防措施时的收益&采取预防措施时的收益&补偿性赔偿金。&
  四、结语&
  基于患者权益的有效保障,《侵权责任法》第59条确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中的医疗机构和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具有法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同时第47条规定的一般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同样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与补偿性赔偿原则单纯的赔偿功能不同,惩罚性赔偿还包括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而为了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医疗产品损害遏制作用的实现,而又不对药品生产者的创新产生阻碍,应当将其主观适用条件限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基于侵权人的成本收益分析,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之和,应当不小于未采取预防措施时的收益与采取预防措施时的收益之差。&
  参考文献:&
  [1] NEW YORK DAILY NEWS.Girl who lost 90% of skin after allergic reaction to Children&s Motrin wins $63M verdict,[EB/OL].http://&
  /news/national/family-63m-verdict-motrin-maker-article-1.13-05-26.&
  [2] &齐二药假药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受害人律师团欲引用&惩罚性赔偿&理念索赔[EB/OL].法制网,http://.cn/jdwt/&
  content//content_682123.htm,.&
  [3] 杨立新.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缺陷克服&&齐二药&案的再思考及《侵权责任法》第 59 条的解释论[J].政治与法&
  律,2012,(9):111.&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5] CCTV.齐二药假药事件调查[EB/OL].http://tv.cn/program/jiaodianfangtan/109.shtml,.&
  [6] 李敏.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与完善[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80.&
  [7]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2.&
  [8]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5版[M].上海:格致出版社,1.&
  [9]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16.&
本文出自:http://www.starlunwen.net/jingjifa/179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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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_经济法
内容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这种形式的侵权各国适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本文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重点研究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此制度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探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制度在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之道。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些许参考素材。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同质赔偿 补偿性赔偿 环境侵权一、引言环境侵权问题已经提出多年,学者们围绕着传统侵权理论和现代环境问题的关系苦思冥想,试图将两者“巧妙缝合”起来。但是从一开始我们就似乎忽视了一个本质问题――环境侵权和传统侵权究竟有什么差距。如果说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那么从本质上讲环境侵权仍然没能跳出侵权理论的范围。环境侵权的体系应该构建在侵权法的体系之下。那么,我们所要做的便是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研究,而这些特殊性中一个核心的问题便是环境侵权之后的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民事侵权遵循同质赔偿的原则,即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不允许惩罚性赔偿的运用。环境民事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及环境权益的损害。在大多数国家中,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基本可以得到赔偿;而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则因无法确定而被排除在赔偿之外。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受害者的救济和环境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放纵了一些恶意或疏忽大意的环境侵权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在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大量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本文正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二、美国惩罚性赔偿概观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它最早始于英国,现代以来盛行于美国(据统计除了密执根州等四州外基本上都认可此种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这一定义侧重于解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质,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能够超过实际财产损失,是因为侵权行为所具有的暴力压制、恶意、欺诈或任意、轻率等特殊性质。《Law dictionary for nonlawyers》对其定义为:“法院判决某人承担因特定的恶意或故意方式而致人受损的金钱,这笔钱同实际损失并无关联,它的目的是作为警告并以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这一定义侧重于强调惩罚性赔偿的预防功能。美国《模范惩罚性赔偿法案》第一节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指惩罚、预防、或者剥夺行为人不正当获得的利益的赔偿形式”。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908条关于惩罚性赔偿所下的定义为:“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以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之行为而给予之赔偿;惩罚性赔偿得因被告之邪恶动机或鲁莽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之极端无理行为而给予。在评估惩罚性赔偿之金额时,事实之审理者得适当考虑被告行为之性质及程度与被告之财富。” 本文就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在美国,虽然学者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度有过争议,但是它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1784年的Genay 诉 Norris案中,被告因恶作剧,在原告的酒中掺杂而致使原告受伤害,法院裁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这个案件开了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河。另外在1851年的Day 诉 Wood Worth 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而被确立。” 三、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民事侵权中的应用(一)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侵权中的适用概况在美国,环境侵权案件在整个民事侵权体系中所占比率很小,而且环境案件与其它案件在理论上也只有些许不同。但在环境案件中,尤其是在有毒物质侵权中(toxic tort,主要是与石棉或沙虫剂等有毒物质的生产和处理引起的损害相关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问题就显现出来。这种问题主要是由环境法的两个特性即因果关系的模糊性及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不确定性引起的。 正是由于这一特性,笔者将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独立出来进行研究。自从20世纪70年代,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频率和数量上都有所增加。环境侵权特别是有毒物质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加尤其之快。在1992年的《惩罚性赔偿:事实还是神话?》(Punitive Damages Explosion:Fact or Fiction?)研究报告中指出:得克萨斯、加利福尼亚、伊利诺、纽约四州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从年的平均800,000美?增加到年的平均312,1百万美元,增加了390倍,即使考虑通货膨胀也增加了117倍。第一阶段每个案件的平均惩罚性赔偿额仅仅1,080美元,而第二阶段案件平均惩罚赔偿额达到了778,000美元,相当于第一阶段的整体赔偿金额。 尽管许多环境案件的判决是以过失(negligence)、侵犯(trespass)、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即,不考虑被告有无过失,他都要为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等责任理论为基础来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许多可以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环境案件是以“妨害”(nuisance)的模式提起的。在一般的妨害模式下,原告通常是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被告是另一土地过去或现在的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通常,被告占有的土地与原告的土地相邻;这样的案件大多涉及到大气或水污染、噪音、洪水、妨碍等。妨害和严格责任诉讼中包含了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毒物质或其它物质的渗漏、泄露、埋藏或处理,这些被统称为“有毒物质侵权诉讼”(toxic tort litigation)。 在美国这种有毒物质侵权诉讼构成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部分。(二)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侵权中的适用条件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涉及的问题是,如何在环境保护与企业利益之间进行公共利益选择。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个人诉讼中建立一个正当的程序以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在美国现行制定法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注释,而且各个州对此问题的规定互不相同。但根据其司法实践中考虑的因素,可以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归结为以下几点:1. 主观上,需要有被告的故意或疏忽大意。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908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并且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该类似的行为;同时惩罚性赔偿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被告的邪恶动机(evil motive)或疏忽大意(reckless)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的极端无理行为。只有疏忽大意或故意地损害行为以及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意外事故和过失适用补偿性赔偿已足以起到预防和阻止的作用,对这些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不合适的。 但是在环境案件中,具体判断故意、鲁莽、过失、还是意外事故是比较困难的。另外,基于环境侵权诉讼与其它民事侵权诉讼在证明责任、因果关系上的不同,是否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与其它侵权诉讼也存在不同,笔者不敢武断。在Exxon Valdez 一案的诉讼过程中,陪审团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喝醉酒的船长的疏忽大意(reckless)行为所致,而Exxon知道他的这一行为,并没有让他离开,所以Exxon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是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里Exxon只是
没有让喝醉酒的船长离开就构成了疏忽大意,而且此案中并没有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的证明。但法院最终的判决是Exxon 承担了美国历史上最高额的惩罚性赔偿:50亿美元。 2. 客观上,需要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通常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是被告因其行为获得了利益。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被告和防止类似事情的再度发生,如果被告没有从其行为中获得利益,那么只需适用补偿性赔偿就足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的目的。但美国并不是一如既往的适用这一条件。在Exxon一案中,Exxon并没有因其行为获得利益,相反,却损失了价值一亿三千万的油轮和一千六百万的原油。 这样的损失足以达到预防未来再次发生此类事情的效果。但是法院最终还是下达了美国历史上最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判决。3. 需要达到高度的证明标准。在一般的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是有限的,对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而由被告证明有关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事实。 而证明标准也只要求达到盖然性即为已足。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要重于一般的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惩罚是比补偿更加严厉的责任形式,所以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来避免错案的产生。其中一个解决的办法是依据《模范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使用“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到目前为止,已有28个州通过立法或判例要求原告达到“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来适用惩罚性赔偿。(三) 环境民事侵权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法院在接到环境侵权案件之后,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要审查是否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再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美国现行的制定法及最高法院均没有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被告应受非难的程度;2.被告因其行为获得的财产;3.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间的比率;4.被告的财产状况。这些因素对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并非全部适用,根据美国的司法判例,其在确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1. 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比率。通常在环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都会考虑两者之间的比率,过高的比率不仅不能起到前面所讲的预防作用,也很难实现法律的公平精神。而比率是否合理的标准则依赖于个案的审理。如在Johnansen v. Combustion Engineering,Inc.案中,法院判赔的比例超过了100:1,但是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参考环境部门的罚金,也没有专门的机构鉴定 ,也没有对应受非难性程度的考察,以及致害程度的参考,但当赔偿金是小额的而行为的应受非难性并没有超过惩罚性赔偿金所许可的巨大数额时,这种最大范围的许可惩罚性是可以理解的。 2. 被告因其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这一点是由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决定的,因此无论学者还是法官对这一点均持认同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应该起到的作用是,不让被告因其行为而获得利益(这些利益包括规避法律所得及其恶意或疏忽大意行为所得)。Alexander Volokh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被告因其行为所得利益减去补偿性赔偿、行政处罚及其它罚款后的余额。并且认为,被告在没有获得利益时,不应对其处以惩罚性赔偿,他不赞同Exxon案的判决,因为被告在那次事故中并没有获得利益。 3. 被告的财产状况。对于这一点争论颇多。反对者认为,无论侵权者的财力如何,只要侵权行为成立且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就不应该区分其财产状况。在BMW of North America, v. Gore案中确立了三个原则,其中一点强调,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判定并不需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而只要损害的赔偿数额与阻却违法行为的发生相协调即可。但是大多数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都允许陪审团考虑被告的财产状况。在Haslip案中,由阿拉巴马州的法院审理时,陪审团未被告知被告的财产状况,但美国上诉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要求陪审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被告的财产状况。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认为:陪审团知悉被告的财产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原告还必须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在Exxon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负担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也考虑了被告的财产状况,这个数额相当于被告一年的盈利。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来说这算不了什么,因此这个结果是合理和适当的。 四、环境民事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虽然近几年来,美国在环境民事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其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首先,按照民法原理,预防损害发生、补偿损害结果是其基本精神,惩罚应属刑法范畴,将其纳入民法领域是否合适。另外将罚金付给原告是否公平合理。一般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一定的潜伏性、长期性,而且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往往受到损害,按照普通民法侵权同质赔偿原则,被告的精神损害很难获赔,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但是如果法律直接规定,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应该获得赔偿。这就等于扩大了受害人获赔的范围,而仍然符合民法同质赔偿的精神,其效果和获赔效率可能会更高。其次,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多地依赖于陪审团的自由裁量。从前面提及的对四个州的统计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金额越来越多,而且法院最后的判决基本不明确说明判赔的理由,这就很容易产生不公平的判决结果。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州已经通过法律规定来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新泽西州将金额限定于35万美元或五倍于实际损害之内。路易斯安那州在1996年已经取消了惩罚性赔偿。另外16个州也都进行了相似的改革。 最后,就实际效果来看,根据美国环境法学者Kip Viscusi 的实证调查,对于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事件,对侵权人处以惩罚性赔偿金的那些州中和未实行的相比,并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后者的环境污染案件发生比率仍然低于前者。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政府和经济的双重作用已经足以达到在填补损害的同时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基本不考虑被告对事件的控制能力,均要求被告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明显偏向于受有损害的一方,很难保证经济公平背后的道德公平和法律正义的实现。五、结束语我国目前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其适用条件也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说明目前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理论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已经发展到一个全新的阶段,有些环保法律甚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对于环境侵权的纠纷处理及其赔偿的规定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这就需要我们集思广益,多多研究外国环境法律中这方面的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拿来为我所用。本文只是出于这样一个初步的想法,首先对美国在环境民事侵权中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功效。--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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