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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费交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立案工作的影响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申莹平
  上诉卷宗的转呈是基层法院立案庭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也是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践中,被上级法院通报的逾期呈递案件中95%的案件是因上诉费迟交或不交引起。对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由谁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使承办法官无所是从,从而影响到立案庭的工作效率,不交或迟交费用多出于恶意托延诉讼的目的,威胁到司法公正。故笔者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就此种问题进行探析。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有关规定”应当是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作法,一是给当事人更长时间,不停地督促当事人交费。这是实践中最广泛的做法。二是由中院以裁定方式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下达催缴通知,并告知若不按期交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笔者赞同第三种处理方式。理由如下:
  第一种处理方式虽然保护了上诉方的诉权,为案件进一步公正审理提供了机会,对有效化解矛盾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此种处理方式往往是以损害另一方的诉讼权益,牺牲法院的诉讼效率为代价,也是使法院立案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
  第二种处理方式的理由是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对原告可以依司法解释143条规定处理,上诉人未交迟交上诉费用的法律效果应当与之相同,故可以适用此项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撤回上诉仅规定了依当事人申请这一种情况,并未有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依据“程序法定原则”在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此方式处理不妥。
  已作废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在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通知后7日内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的收费办法将此条删除,其理论依据亦是基于上诉权与起诉权的区别。二审的主要任务是纠正错误裁判,一审的任务是保护诉权,从民诉法第190条关于二审不准撤回上诉的情形也可以看出立法目的。另外实践中上级法院在案卷转呈上一般规定,转呈卷宗必须附有上诉费用,否则不予接卷。这样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应由哪一部门出,无法确定。由基层法院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出,案件就未被接受,由谁出次裁定?若上级法院抛开诉讼费用收缴问题接受卷宗,将会导致产生更多问题。故笔者赞同第三种处理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仅口头上诉未在法定期间书面上诉的,视为未提出上诉的情形,为基层法院处理上诉问题按未提出上诉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65条、166条、167条要求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其目的为了便民利民。而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方便快捷,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迟交上诉费用的上诉人直接下发催收通知,并在催收通知中注明若不按时上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即按视为未提出上诉处理。这样既能有效防止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又能缩短案件转呈时间,提高立案庭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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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党总支老领导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传达学习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精神...&&nbsp2016年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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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7〕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对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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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国航免费托运行李新规定  自6月15日零时起(购票日期),乘坐国航实际承运美洲、欧洲、非洲、中东、澳新、亚洲(不含日本)及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的经济舱旅客,可免费托运一件行李。  不再像之前一样可以托运两件行李;乘坐国航实际承运涉及日本航线航班的经济舱旅客,可免费托运两件行李;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最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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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一、认真贯彻机关党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
 十八大对党章进行了六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  首先,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这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有利于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  同..…
 问:请你谈谈党的十八大修改党章的必要性和基本考虑。  答: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条文作了部分修改;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对总纲和条文作了部分修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对总纲作了个别修改;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对总纲和条文作了部分修..…
 十八大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内容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课外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大学生自我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对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来说,能在寒假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实践活动,给了我们一个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提高自我能力的重要的机会。作为大二的学生,社会实践也不能停留在大一时期的那种毫无目的的迷茫状态,社会实践应在结合我们实际情..…
这个漫长的假期里我参加了我村里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虽然几天的活动时间让我觉得很累很辛苦,但我从中获得了锻炼自己,并且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通过几天的实践活动,使我懂得了一些关于社会基层建设的心得体会。  在炎炎夏日列日当下,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环境,才激起了我要在暑假参加实践活动的决心..…
 因为现在我们是一个师范专业的学生,所以在平时大家就比较注意教师素质的培养。为了让自己有一个充实的假期,并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大家都在附近的幼儿园找了工作。  在即将上岗做实习老师时,我们是踌躇满志,满怀着希望和憧憬盼望上课的一天,希望自己的实习道路精彩,美丽。可是老话说的好“事与愿违”啊。这一个..…
 我们将从河源环保局这一窗口探看河源的发展思路,解开我们心中一些疑惑。走进环保局的大门并没有什么与众不同的地方,接着我们被领进了会议室,映入眼帘的是满墙的奖牌和奖杯,多是因为环保工作突出而受到的表彰。为我们介绍情况的是一位很年轻的办事员,无意中发现她还是我们中山大学的研究生呢,原来是师姐啊,对原..…
 计算机专业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个人总结报告  院系:电信学院&机械一班姓名:yjbys  许昌学院电信学院2012年暑期社会实践“PC俱乐部――计算机维护与维修”个人总结报告  2016年7月,炎热的夏天,火热的激情,这个暑期因为有了社会实践活动而不再寻常。为了通过亲身体验社会,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增长..…
 2016年个人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莲~山&课件]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
暑假大学生个人实践报告范文  “不经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这是古人得之于实践的名句,千百年来一直回荡在一代又一代人的耳际。如今,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我,也应在一番寒彻骨之后寻得人生的梅花香。  xx年5月15号,我正式进入了重庆的一家广告公司――派信(重庆)品牌策略机构。  中国的广告业虽然已有数十年..…
  2016年高中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一  前言:实习&是每一个合格的高中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基础。  通过在xxx集团的实习&,学习到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市场营销..…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5篇  在离校之前,老师安排了专业实习认识的课程。虽然实习报告早已经完成,但它激起了我要在漫长的暑假参加社会实践的决心。  其实,自己早就有尝试依靠自己的双手和大脑来赚取自己所需生活费的想法,当然更多的是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我自己更进一步了解和认知这个社会,以前总是在父母的庇护..…
 个人暑假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实践单位:&XXX有限公司&实践时间:&XX-X-X至XX-X-X&实践内容:&西餐厅服务与西方礼仪培训&实践目的:&通过实习了解西餐厅的基本操作过程,&掌握服务技巧提高服务水平,锻炼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随着生活方式的更新和社会交往的活跃,我国吃西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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