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省级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审签对往来账户核算管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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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水务局2011年度部门决算审签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宜宾市审计局2012年对宜宾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2011年度部门决算进行了审签,并对其以前年度项目经费和往来款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一、基本情况市水务局是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下属宜宾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和宜宾市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处两个事业单位。市水务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水务政策、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水资源保护、全市节约用水、防治水旱灾害和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防治水土流失,负责水产渔政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市水务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下属单位未单独进行会计核算。2011年,市财政局预算资金安排及市水务局年终决算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项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数市水务局年终决算报表数合计年初预算追加预算收入支出结余上年结余430.00430.00一、基本支出580.99233.33814.32832.42334.35二、项目支出69.005020.695089.694115.491064.00三、其他12.25合计649.995254.026346.264947.911398.35结转下年1398.35审签后收支决算总表金额单位:万元项&&& 目金&&& 额审签确定数项&&& 目部门决算数审签确定数一、财政拨款5904.015904.01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4947.914901.91二、事业收入8.18.1   三、其他收入1.2282.08   本年收入合计5913.335994.19本年支出合计4947.914901.91上年结余430.00430.00年末结余1398.351522.28合计6343.336424.19合计6346.266424.19二、审签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一)应作未作其他收入80.86万元。2011年,市水务局将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前年度拨入的“防洪演练专款”59.11万元、原代省征收水资源费手续费和原水政处追回购房款21.75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二)挤占专项工作经费46.00万元。2011年,市水务局挤占专项工作经费46.00万元,主要用于临聘人员工资和事业人员绩效工资等。对上述问题,宜宾市审计局依法出具了审签报告。市水务局重视审签查出的问题,对上述问题均已进行了调账处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决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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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信息分类:&预算编制制度 发布机构:&安徽省财政厅主题分类:&名称:&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决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生成日期:&关键字:&文号:&浏览次数:&次&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决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规范和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省级部门决算编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省级部门决算编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具体包括:省级政府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与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经常性缴款、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其他单位。第三条 部门决算是指各部门、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及财政部门的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部门决算由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决算。第四条 部门决算编制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部门决算的编制应遵守有关财政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如实反映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据实填报决算数据,严禁估列代编,弄虚作假。(二)准确性原则。部门决算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管理以及部门决算编报要求,决算数据勾稽关系准确,上下年数据衔接一致。(三)完整性原则。部门决算应全面、系统地反映部门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四)及时性原则。部门决算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有效发挥决算的作用。第五条 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级部门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审核汇总省直各部门、单位决算,批复省级部门决算,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监督。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决算编制主体,统筹布置、收集、审核、汇总、编制、上报部门决算,对本部门单位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决算及时批复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决算,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监督,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二章& 部门决算编制内容第七条& 部门决算编制内容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第八条 基础数据表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资产负债情况表、资金报表、资产报表、人员机构报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和预决算差异情况表等报表。第九条 填报说明用于说明部门决算编制的有关事项,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等相关信息,按照省财政厅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撰写。第十条 分析报告用于分析部门年度预算执行、预决算差异、事业发展成效等情况,按照省财政厅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撰写。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可依据财政部年度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及财政管理需要,对部门决算编制具体内容进行规范性调整。&第三章& 部门决算编审第十二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部门决算。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年度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部门决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不得漏报或瞒报。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确保部门决算数据的连续性,资产负债等年初结余数应与上年决算的年末结余数据核对一致。数据不一致的,应附相关文字说明。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对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部门内部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涵盖了所有应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符合部门决算编制规定。(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预算衔接,是否涵盖了单位全部收入和支出,相关数据是否与单位会计账簿一致,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四)决算数据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纸质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报表编制有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决算数据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认真编写部门决算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要说明清楚、内容完整、分析透彻。并根据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厅。具体上报时间根据省财政厅年度决算布置文件确定。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编审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和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条 对审计厅提出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意见和预算执行审计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省直部门原则上应在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前完成决算数据调整;因特殊情况在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前确实不能完成决算数据调整的,可作为下一年度会计处理事项调整决算期初数。&第五章& 部门决算批复第二十一条 省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省财政厅负责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基层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财政支出处室自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本级政府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按统一格式,以文件形式向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自省财政厅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下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第二十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应按批复的年度结转结余数进行结转,对已经批复核定的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不得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按照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需要进行调整的事项,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单位和涉密信息外,各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自省财政厅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以及财政管理需要对部门决算具体批复范围和格式进行调整。&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部门决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省直各部门、单位决算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省直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决算编制工作。第二十八条 对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和要求编制部门决算的省直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依照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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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
(本文发表在《当代审计》2002/4)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中央或地方各部门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并由审计署审计长或者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制度。&&
从1995年《审计法》和《预算法》实施以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在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得以开展,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客观上需要制度上的创新。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出:审计署审计长应当逐步对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签署意见。
一、实行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的作用
(一)有利于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1.借助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审计体制模式对同级审产生的负面效应。对于与审计机关处于同一行政层级的各个部门、单位而言,过去往往把对其进行的同级审看成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认为是来“挑毛病”的,很少有真心愿意接受审计监督的,不积极配合,甚至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的事情时有发生。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对“上审下”还比较重视,但对同级审的接受程度不高。我认为,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此种状况有所转变。因为各部门(包括财政、税务)的部门年度决算,要在人大常委会通过,必须首先经过审计机关的审签同意,这样实际就形成了审签程序是各部门的决算得以通过、形成法律性文件的必经环节之一。这些部门、单位将会逐步由“你来审计”,变为“我要审计”,有利于同级审的顺利开展与深化。
对于同级政府而言,也不能无视审签制度给审计机关带来的这种硬约束机制的作用,这样就给审计机关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时增加了回旋余地。
2.实行审签制度虽然对地方审计机关来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同级审的完整性问题,但是至少在推行这一制度后,将会保证对一级预算单位的审计覆盖面。而且,可以预见,审签制度将会有力地促进审计机关对预算资金的效益审计。在预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审计机关的有效监督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将会更加关注这些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因此,人大常委会必将运用审签制度所形成的新税制来逐步解决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鉴证、评价问题。
3.将有力地解决同级审滞后问题。实行审签制度后,进行事中审计将成为普遍性举措。同时,随着被审计单位对同级审接受程度的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有望提高,同级审的滞后问题会有较大改观。
4.将会从根本上解决审计机关的内部协同问题。实行审签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要在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审计结论上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所签署的意见严重失实,则难以向政府、人大以及社会公众交待,并且可能因此受到人大的质询以至罢免。这样,审签制度对预算执行审计构成了外部硬约束机制。
在这一机制作用下,一方面审计机关负责人将会更加重视这项工作,必将会从计划安排、审计资源调配以及内部协同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另一方面,与同级审有关的各业务处室由于需要拿出能够达到审签质量要求的审计结果,促使其自加压力提高工作质量,而且其工作成果除了没有审计机关负责人最后签署的意见外,基本上就是成型的“产成品”了,这将极大地调动参审人员的积极性。
5.不论是审计工作技术手段还是审计方法,以至于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绝不是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彻底改进和提高的。但是,实行审签制度,客观上要求审计技术手段不断改进、审计方法逐步更新以及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实际上,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从1999年起审计系统已经开始着力抓提高人员素质、制定审计工作规范体系和改进技术手段等工作,并将其称为“人、法、技”建设。通过几年的培训、提高,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变化。相信随着审签制度的深入开展,将使审计技术手段、方法和人员素质有一个大的改观。
(二)有利于加强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我国的基本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它的执行机关,全国各级人民政府,由与其相对应的各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
在具体操作上,一是,人大可以充分利用审计机关专职从事经济监督工作的职能特点,以及具有一批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审计人员的优势,以审签制度为载体,更详尽地了解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真实、完整情况,从而使审批决算工作更加具有实质性意义。二是,针对审计机关在审签报告中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以及拒绝表示意见的情况,人大可以采用询问、质询直至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最高层次的监督。
(三)有利于促进审计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
2001年审签制度的开始试行,既标志着同级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又标志着国家审计在体制归位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审签制度的推行必将极大地促进国家审计体制的进步与创新。
同时,实行审签制度对如何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近两年,为提高国家审计质量,审计署在修改、完善原有的38个工作规范基础上,陆续出台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15个审计准则,为保证审签工作在内的整个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建设的基础。
二、实行审签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一)法律制度方面的支持
虽然,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上看,并没有实行审签制度的明确规定。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找到这一制度可行的法律根据。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的监督权。至于以什么方式体现审计结果并未具体规定。其次,《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每年代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然,只规定了国家审计要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总体情况代政府向人大报告,至于对与审计机关同级的各个政府部门、单位的审计结果如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未具体要求。
一般情况下宪法只是对国家的基本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对具体事物详细规范;而《审计法》之所以没有对有关审计机关以何种形式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做出规定,我认为,这是在当时的大环境下国家审计发展综合状况的客观反映。与其说《审计法》在这一方面未做出具体规定是法律的疏漏,不如说这恰是法律给未来同级审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因此。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采用审签制度,还是以其他方式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予以体现,都应当是合法的,是有法律支持的。
(二)相关部门的改革取向及其进程为审签制度的确立创造了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财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经进审计署连续三年提出细化预算建议的促进,从1999年起,以编制部门预算为核心,实行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一系列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支出管理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取向已经明确,就是在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基础上细化预算,将原来的“外行人看不懂,内行人说不清的预算,编成易于操作、便于监督的部门预算。逐步取消各部门、单位银行账户,使其所有收支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直到政府部门、单位的所有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范围。
2000年,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始试编部门预算。在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选出教育部、农监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个部门于2001年实行决算(草案)审签后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政部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试编部门预算的同时,要求地方财政从2000年开始,细化预算科目,编制部门预算。我省从2001年起,在省直部门中选择了农委、科技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进行了编制部门预算的改革试点。经省政府同意,2002年在省直范围内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随着地方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审签制度的前提条件会逐步具备。
三、实行审签制度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有了明确具体的法规制度,一是使审签工作有所遵循,并使其在制度的规范下操作,以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二是有利于维护各部门、单位的合法、正当的权益,使其自觉地、积极地配合审计机关搞好审签工作。三是提供了评价审签工作质量的客观尺度。总之,明确具体的法规制度可以有效保证审签工作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有效地防范、规避审签风险,是搞好这项工作所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应对这一风险:
l.分阶段逐步推行审签制度
可先从审计署对中央部门、单位的决算(草案)逐步试行审签工作开始,经过3—5年实现对所有中央一级的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全部审签。
在审计署试行3年左右审签工作后,由审计署制定有关审签工作的部门规章,要求省一级审计机关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经过5-8年的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探索和经验的积累,由国务院制定审签条例,或者由全国人大修改《审计法》,对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工作予以具体规范后,在全国普遍实行审签制度。
2.注意审签报告的具体表述形式
在没有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前,审计机关对部门决算(草案)审计后,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以审计决定书予以处理处罚;对部门预算执行的整体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予以鉴证和评价。
为了防范审计风险,我们认为审计意见书可以借鉴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中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的一些做法。在审计意见书中,一是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的会计及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以及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二是说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预算执行结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情况,这一部分构成审计意见书的意见段。三是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被审计单位拒绝按照审计决定纠正重要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致使审计机关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时,审计机关应在意见段前另设说明段,说明其出具相应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的理由。
3.调整审计工作重心,合理安排审签工作
困扰同级审工作的一个问题是审计机关内部协同问题,实际上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从事财政审计工作的人员比较少这样一个事实。因为人员少,搞好同级审则必须依赖于内部的协同一致。那么,我们能不能在审计人员相对不足情况下,通过调整工作重心来基本满足同级审以及部门审签工作对审计资源的需求呢?我认为完全可以,而且客观需要进行这方面的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政府将改变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现状,逐步归位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此相适应,我国财政体制也必然向着公共财政模式进行改革。
在这样一个趋势下,需要审计机关跟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进程,将工作重心进行调整。一是加强涉及公共财政收入支出领域的审计工作,树立大财政审计观念。二是适当调整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从具体操作上看,审计机关内部在保持原有行业审计分工基础上,组成大财政审计部门,即把原有的财政、行政事业卫生文教、社会保障、农业环保、固定资产投资等这些与财政收支关系较为密切的审计处窒在进行同级审以及部门审签工作时,集中统一指挥、调度,在完成同级审及审签工作基础上兼顾其他审计项目。大财政审计部门在从事同级审以及部门审签工作时,应当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直接指挥,亲自挂帅。同时,经贸、金融与外资等审计处室组成企业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处窒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监督。
在开展审签工作时,还应当注意时间安排上的科学、合理,积极开展事中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的10、11月份对拟予审签的部门、单位当年前三个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审计,对发现的问题以审计意见书要求其在年内整改,对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二年的3、4月份,对上年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及第四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决算(草案)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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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江旭 王雁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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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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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县审计局开展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审计
&&&&&&& 近日,四川省射洪县审计局根据市审计局的统一安排,组成审计组对县民政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开展监督。&&&&&&& 中主要围绕财政部门决算编制通知的相关要求和对账、算账、结账、调账、汇总等关键环节,对部门决算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年终清理结算情况、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决算与预算之间差异情况以及决算草案编制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揭示和反映部门决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加强财政和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和县人大、县财政审查县级部门决算草案提供依据,规范部门决算编制行为,提高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肖龙坤)&
责任编辑: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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