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小额担保有限公司在哪里

欢迎来到宿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日,公司注册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成子湖路19号;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资本金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规定时间及出资比例相继到位,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分别为:1、宿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500万元人民币,占比50%; 2、江苏同兴置业有限公司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占比40%;3、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比10%;公司经营范围:面向&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设立宗旨及目的:支农惠农、高效快捷。欢迎您进入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焦点新闻&/&Focus news
集团资讯&/&Group information
集团公司举办中层干部公开竞争上岗活动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9月15日下午,集团公司举办下属公...
通知公告&/&Announcement
[09-21][08-22][06-25][06-16][03-10][12-12][11-25][10-20][10-11]
[][][][][][][]
[][][][][][][]
[][][][][][][]
[][][][][][][]
产发风采 / Industry development style
集团公司举办“三八”
集团公司在2016年市级
集团公司组织参观廉政
集团公司召开2016年上
集团公司荣获市级机关
集团公司举行2016年度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赵
市领导王天琦、冯岩陪
集团公司召开2015年度
党建动态 / Communist Party Building
[][][][][][][][]
群团工作 / Mass organizations
[][][][][][][][]
纪检监察 / Discipline inspection
[][][][][][][][]
政策法规 /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
调查研究 / Investigation
[][][][][][][][]
附件下载 / Download
[][][][][][][][]
投资项目 / Investment Projects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项王故里景区
三台山森林公园景区
宿迁台商创业创新产业园
运河宿迁港
宿迁耿车循环经济产业园
宿迁电视塔
友情链接 /Link
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1 CEC版权所有 苏ICP备号-15
地址:宿迁市青海湖路17号江苏银行办公大楼12层
电话:(2&&传真:(2&&邮编:223800&&邮箱: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恒升纸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恒升纸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69次
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
如需查看详情请下载崇法APP进行律师认证
已有崇法账号?直接登录查看详情
第9页/共9页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执异64号
案外人:伍士娟。
委托代理人:钱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沈小春,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青振,该××员工。
委托代理人:郝万鑫,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恒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章,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曹福兵,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鼎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方军,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军。
委托代理人:钱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小贷公司)与江苏省恒升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纸业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小贷公司)、宿迁鼎力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担保公司)、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伍士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伍士娟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案外人伍士娟对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兴市政公司)享有的500万元执行款的执行。主要理由为:一、案外人才是对亚兴市政公司享有500万元债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债权采取扣留、提取等强制执行措施无事实依据。日,鼎力担保公司作为债权出让方,与债务人亚兴市政公司及案外人伍士娟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鼎力担保公司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债务人亚兴市政公司的500万元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伍士娟。该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通知了债务人亚兴市政公司,自三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的主体已经变更为伍士娟,伍士娟有权代替鼎力担保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亚兴市政公司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法院查封、分配亚兴市政公司财产的权利。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恒生小贷公司申请执行鼎力担保公司一案中,于日才以鼎力担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裁定扣留、提取鼎力担保公司对亚兴市政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而在此之前,鼎力担保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伍士娟,因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扣留、提取该债权。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鼎力担保公司对恒生纸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未对恒生纸业公司抵押物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即扣留、提取鼎力担保公司的500万元债权明显不当。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伍士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日,鼎力担保公司作为债权出让方,伍士娟作为债权受让方,与亚兴市政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在日鼎力担保公司将其对亚兴市政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转让给了伍士娟,该债权是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038号判决书(实为调解书)确认的债权,三方签字确认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2.鼎力担保公司向伍士娟出具的三份借条和三份转账凭证。证明鼎力担保公司和伍士娟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3.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鼎力担保公司对恒生纸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执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恒生小贷公司申请执行鼎力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提取了鼎力担保公司对亚兴市政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
申执行人恒生小贷公司答辩称:一、案外人仅向法院提供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不能证明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案外人有义务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和鼎力担保公司之间存在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二、鼎力担保公司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既有作为债权人的执行案件,也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鼎力担保公司在没有履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时将债权转让他人,明显是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因此,无论债权转让的本身是否有效,都损害了申请执行人恒生小贷公司的权益,也妨害了法院的执行活动,损害司法权威,是不合法的。三、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是日,但到目前为止,法院案件信息反映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仍是鼎力担保公司,并没有变更为伍士娟,说明转让行为具有虚假性。鼎力担保公司实际上是两手准备,如果执行款没有被另案扣留,鼎力担保公司就顺利取得了执行款;如果该款被扣留,鼎力担保公司就拿出债权转让协议对抗法院执行。四、在案件执行期间,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从未告知过答辩人鼎力担保公司转让债权的情况,说明执行法官对转让事宜也不知晓。五、虽然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抵押财产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担保人鼎力担保公司,但是鉴于抵押财产已经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财产初步核算价值为280万元,明显不能满足恒生小贷公司债权的实现,宿迁市中级人法院对鼎力担保公司和其他担保人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因此,法院裁定扣留、提取鼎力担保公司亚兴市政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是合法的。
被执行人鼎力担保公司答辩称,同意案外人伍士娟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恒生小贷公司与恒生纸业公司、民兴小贷公司、鼎力担保公司、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3)宿中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一、恒生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生小贷公司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罚息(其中600万元,自日起至日止按月利率16.75‰计算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罚息;其中500万元,自日起至日止按月利率16.75‰计算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罚息;其中300万元,自日起至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罚息;其中100万元,自日起至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罚息)。二、恒生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生小贷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民兴小贷公司、鼎力担保公司、方军在恒生小贷公司对恒生纸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后,对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实现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兴小贷公司、鼎力担保公司、方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恒生纸业公司追偿。四、驳回恒生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967元,由恒生小贷公司负担5967元,由恒生纸业公司负担14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因恒生纸业公司、民兴小贷公司、鼎力担保公司、方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恒生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宿中执字第000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日作出(2014)宿中执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恒生纸业公司、民兴小贷公司、鼎力担保公司、方军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于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鼎力担保公司在本院(2015)宿中执恢字第00018号案件的执行款(以2500万元为限)。
另查明,鼎力担保公司与亚兴市政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一、截止日,亚兴市政公司共计欠鼎力担保公司人民币235万元。自日至还清欠款本息日止,以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6755元减半收取13377.5元(鼎力担保公司已经预交),由亚兴市政公司负担。三、双方当事人确认,鼎力担保公司对亚兴市政公司的抵押物(其中:抵押物1、亚兴市政公司在宿迁经济开发区威海路南侧的国有土地7485平方米,鼎力担保公司的他项权证为宿他项(2007)第243号;抵押物2、亚兴市政公司在宿迁市西湖路390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6858号,鼎力担保公司的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宿房宿城区他字第、978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诉讼费用)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在日至日期间,若本调解协议(书)第三条所列抵押物拆迁或变卖,鼎力担保公司对拆迁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亚兴市政公司应积极予以保障。日以后,鼎力担保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上述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处理,如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偿清上述债务,鼎力担保公司有权继续向亚兴市政公司追偿。五、其他事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因亚兴市政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鼎力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日立案执行,于日终结执行。后鼎力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宿中执恢字第00018号。
再查明,日,鼎力担保公司、伍士娟与亚兴市政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鼎力担保公司依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实为调解书)所享有的对亚兴市政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伍士娟,转让价款为500万元。日,伍士娟依据该转让协议向本院申请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实为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为伍士娟,本院至今未裁定准许。伍士娟遂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3)宿中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及执行主体变更申请书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鼎力担保公司对亚兴市政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是经本院(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院确认,鼎力担保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于日裁定扣留、提取该案执行款时,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仍是鼎力担保公司,并非伍士娟。即使鼎力担保公司于日已将该案的执行款债权转让给了伍士娟,伍士娟也应及时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而其于日才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故伍士娟主张其是该案执行款权利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伍士娟主张在恒生纸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未执行完毕情况下不应执行鼎力担保公司问题,因本院仅是裁定对鼎力担保公司享有的债权采取控制性措施,并未实际执行,故伍士娟主张本院执行违法的理由亦不成立,不予采信。综上,案外人伍士娟提出的执行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伍士娟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述安
代理审判员  陈 鹏
代理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媛媛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判决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扫描件或拍摄图片】,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