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如何进行 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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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跨省转出手续?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答:将杭州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停保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养老保险转移: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杭州市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将此凭证交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2、医疗保险转移  在新就业地参保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即可。  若无接收单位的,由本人或原单位持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杭州市医保局(中河中路248号)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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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号-4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转移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多地参保,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延伸阅读:
北京养老险异地转续缴费年限不折算
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对于日起实施的全国养老保险异地转续,北京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有网友提问说,自己以前的社保关系在深圳,从2009年年底开始在北京工作并在北京缴纳社保费,但其户口目前还在广州且近期没有调入北京的可能。对此,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位网友只需要在转出地开具缴费凭证,在北京的单位提出转移接 续申请;北京审核后开具“同意转入函”,转出地接到此函后打出缴费明细并转移养老基金至北京。
江苏:养老保险异地转接何处申领不再扯皮
我省户籍,在外地参保,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后又跨省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非我省户籍、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的参保人员,根据规定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如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两个以上城市参保缴费,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政策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广东:7月1日起医保关系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
从日起,广东省医保关系将打破流动壁垒,实现异地无障碍转移接续。这是记者从7日召开的2010年广东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广东同时将在广州、深圳、珠海、韶关、中山等5个地市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跨市就医试点。政策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规范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办理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必须具有天津市户籍,同时满足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经办机构应核实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本地及外省市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接收函”,在收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后,通知灵活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江西省出台养老保险转移细则
一、已领养老金者不能转移
据悉,凡是参加了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既包括跨省流动、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的人员均在此次实施范围内。但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资金转移:
二、统筹基金统一按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政策发布: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养老保险今后可跨省转移采取“双转移”模式
今后,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 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同时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 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从制度上保障了养老保险实现“无障碍”跨省转接。
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规定,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河南启动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接有年龄限制
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无论是跨省转入、转出就业,或是在本省范围内转移就业,只要参保者符合相应年龄条件(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 40周岁以下),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政策发布: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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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人办理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办理流程申报转入科长(副科长)复核参保人员关系转移业务办理情况,签字并盖章。经办人员对业务申报表及证明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扫描申报材料原件,并承诺办结时间。经办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财务科做好跨省转移收入登记。经办人员在系统内为转入人员办理关系接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录入系统。科长(副科长)在系统中复核转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和个账记录与纸质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45个工作日办结)申报转出申报条件: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及户口迁徙的参保人员。转出必须已办理暂停参保。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经办人员审核资料后向申报者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收到申报者拟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经办人员1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三份)。科长(副科长)复核参保人员关系转移业务办理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确保人员转移纸质数据与系统记载数据一致,签字并盖章。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终止转出人员的关系,并向对方社保机构发出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留存归档。(45个工作日办结)送交财务科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用于转账。经办人员将转出人员资料送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办理地点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开封市康平街一号电话:5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开封市尉氏县花厂路31号电话:开封市各区社会保障局地址及电话一览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费用:免费
以上关于开封社保转移流程,年开封社保跨省转移所需材料及规定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号)等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开封市将调整度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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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
篇一 :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相关新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如何计算成焦点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不能跨省转养老保险明年起可跨省转移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下月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根据“暂行办法”,已经退休的人员不能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另外,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不能转第一问:已经退休的人员能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吗?案例1:现居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陆道琴女士在北京工作多年,由于父亲去年刚退休,她把父亲从老家江苏接到了北京,虽然父亲每个月都能按时收到养老金,但每次从银行取钱都有手续费,并且不是很方便。按即将施行的“暂行办法”,她想问父亲这种情况能不能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回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缴满10年可在工作地领养老金第二问:养老保险发生了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是在工作地领取养老金,还是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案例2:做计算机程序设计工作的朱鹏程先生,于2002年从江苏来京工作,并按规定缴了养老保险,并在北京买了房,成了家,他想知道如果他在北京一直工作到退休,今后能不能在北京领取养老金?回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朱先生的这种情况,如果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他就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可以在北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际上,还有另外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那就是比如朱先生在北京实际缴费不满10年,但是他在江苏缴费满了10年,他就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到江苏,并在那里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种情况,如果朱先生在全国的四五个地方都工作过,没有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那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就只能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跨省转移手续简单 一卡行天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养老保险明年起可跨省转移 10:0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表评论相关新闻: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 如何办手续?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将进行重要改革。从明年起,参保人员可以带着一纸凭证,在全国各省内自由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这对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意义重大。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王德文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缺乏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安排,是制约劳动力流动的老大难问题,新政意味着中国朝着整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迈出了一大步。由于解决了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新政还将有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社会统筹部分转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早在今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在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的同时,按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这被称为“双转移”方案,即劳动者从输出地转向输入地时,把个人所缴纳的全部个人账户资金以及单位所缴纳的社会统筹的一大部分都转入输入地,这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来说是一个突破。从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的信息来看,正式出台的暂行办法依旧保留这个方案,但是否仍为12%的比例尚不得而知。一位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人士向CBN记者表示,部分转移社会统筹是为了平衡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关系,由于养老对于各地来说都是负担,此前制度规定不能转移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导致流入地不愿接受外地的参保人员,使很多参保人员在多地、多年参保,退休后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养老待遇。王德文表示,社会统筹并不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而是纳入输入地的社会统筹中,这样不管职工是流入还是流出,他的权益都不会受到影响。正在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前提条件省级统筹也于今年底前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18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出台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文件,如期完成在全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目标。对农民工一视同仁相对于2月5日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强调对于农民工一视同仁的政策,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工也可按照暂行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据相关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754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4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70万人。由于原有的政策规定必须缴费满十五年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这并不符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征,所以一到年末农民工就纷纷退保。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经酝酿为农民工量身制定一套以个人账户为特征的便携式养老保险制度,但后来这一理念遭受了专家层面“社保制度碎片化”的质疑。王德文认为,将农民工纳入转移接续的制度中来,意味着中国朝着整体化的社保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一旦解决,将大幅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办法终于揭开面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农民工养老险办法),向全民征求意见。新政策可动统筹账户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接续,是近年公众强烈诟病的问题。因保险关系无法转续,一些地区甚至发生农民工大规模“退保”现象。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统账结合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由企业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20%。个人账户由个人按工资的8%缴纳。根据现行政策,参保人员如果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说,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限制条件,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为此,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其流动前后的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同时,为平衡各方利益,办法规定:跨省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统筹账户部分则按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为何确定1998年的时间点,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统筹账户资金为什么不能全部转移?中国社科院社会保障学者郑秉文分析,这还是考虑到各地养老保险仍有资金不足的问题。“只转移统筹账户大部分资金,至少照顾到发达地区的积极性,可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身份证将成终身社保号码据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国家正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全国统筹。现在制订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此外,人保部正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先从农民工做起,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都有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号码作为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人保部:养老保险转移后不必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中新网2月5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在解读两个办法时指出,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该负责人指出,配合两个办法的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流程,加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作,使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烦。该负责人称,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跨省转移征求意见 养老金可按比例转移早报讯在哪儿就业就在哪儿参保,养老保险关系有望随着职工本人跨省市转移;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2%,个人缴费最低比例降至4%。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征求意见工作自即日开始,截止到2月20日。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反馈:电子信箱:yanglbxs@;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邮编:100716;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  【城镇职工】新增统筹基金转移规定异地缴费年限可合并“这是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人保部养老保险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缴费10年就地办退休这一办法还明确了退休地点的确定问题。首先依据参保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当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即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以一35岁从广州跳槽去上海工作的男职工为例,办完养老保险转接手续,继续缴费至60岁退休,在上海缴费满25年,即可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核发的基本养老金。如其在55岁时又跳槽来京工作,退休时在京缴费不满10年,则还应回上海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北京的养老金待遇。新增统筹基金转移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据调查统计,2007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0.26%。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则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这位负责人说:“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农民工】养老金缴费比例降一半换地打工封存账户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可在4%至8%之间自选,而取消了8%的硬性要求。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可领取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如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退休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参保满15年领养老金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但参加了“新农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享受“新农保”待遇;没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转接手续不必两地奔波“转接手续只会越来越方便,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养老司负责人表示,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另外,“金保工程”将尽早建立全国查询系统。今后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综合新华社、《北京晨报》◎养老关系转移2问〉〉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为什么不能制定统一办法?两个办法所针对的人群及其流动特点有不同点。第一,城镇职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第二,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需要在总体原则一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政策措施。〉〉为什么叫“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级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他说:“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现在制订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专家:公务员相关新闻养老改革也在讨论早报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举国关注。昨晚,央视《新闻会客厅》邀请两位研究养老保险的专家:清华大学养老金工作室主任杨燕绥教授、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所长郑秉文教授,剖析此次改革的方方面面。事业单位 养老金将缩水一半?主持人:现在改革方案最让人关注的其实是那句话“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那就请两位算一下,一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工资是每月5000元,若按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计算,他退休可以拿到多少钱,假设他的工龄是35年吧。杨燕绥:按现行制度,如果这5000元是最后的基本工资,那他退休后最少应该拿到4000元吧,因为现行是按最后工资的80%来算。若他有35年以上工龄,还可能达到90%。主持人:如果改按企业的方式来计发,退休后能拿多少?杨燕绥:现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是按自己最后的工资作为基数计发的,能拿到80%到90%。而目前企业养老金平均是2000元左右。主持人:他在职5000元,退休就是2000多元了,如果他在事业单位,前后就差了将近2000元,差距非常大。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养老金就面临一半的折损?郑秉文:这种理解应该是对的,现在的社会平均工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大约是50%,机关要比企业高出1.1倍,事业单位要高出0.8倍。公务员 “肯定要改”但有差异主持人:现在改革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不是就是要让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之后的工资拉下来这么多,真相是什么?杨燕绥:我觉得目的主要有三个,现在事业单位养老金跟企业比较,有一些不协调。其一是,事业单位员工不交养老金,不缴费,工作40年,将来退休怎么也有20年,工作期间不缴费,20年退休去领养老金,不缴费领养老金这总是不公平的。其二是,身份壁垒,大家都是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差距就这么大,他们之间互相流动也没有办法。其三就是待遇差距,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养老金确实比企业高很多,影响社会和谐,需要改革。主持人:既然说公平是改革的目的,现在一个非常焦点的问题就是,如果为了整个社会公平,为什么公务员不纳入进来一起改呢?杨燕绥:我想公务员会改的,这个一定要改。因为公务员的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方案也在讨论,征求意见稿也在多次讨论,是不是跟企业或跟事业单位同步,可能有一点差异,但公务员肯定要改的。 《广州日报》供稿养老保险跨省异地转移接续如何办理awtime 16:56:15阅读:1400自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是一个折衷的比例,主要还是为了考虑到某些农民工流入地的利益。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办理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只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与现行政策相比,大大方便了参保者根据工作变动进行跨地转移。”专家指出,公布的养老保险部分转移体现出政策制定者改革的决心和努力,但尚不彻底,是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下的“权宜之计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颁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三)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精干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章名】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六)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共同负担,具体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或者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社会保险机构也可以直接收缴,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收缴。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兼(合)并时,必须在1个月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变更手续。分立或者兼(合)并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分立或者兼(合)并后的单位分担或者承担。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撤销或者拍卖时,其财产必须首先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留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职工或者对职工予以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正式手续后1个月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有关帐目和报表,必要时审计部门应予配合。【章名】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管理。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去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或者养老生活补助金;(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三)省、地、州、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四)按统筹范围职工工资总额的5‰上交省调剂基金,用于补助收不抵支和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地方的养老保险。前款第(三)项所指管理费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商省财政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养老生活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仍不足时,按照地州市调剂基金、省调剂基金的顺序调剂解决。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剩余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第十九条 职工工作异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的社会保险机构凭调动、转移、录用证明向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划转。省内异动工作不变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跨省异动工作,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个人帐户随之取消。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按规定从中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金。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主要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或者国库券,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按规定从中提取的各项费用的年度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机构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履行收支、管理、运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使其保值增值的职责,接受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从中提取的各项费用。【章名】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之下月起(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视同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直至其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按如下办法计发:(一)社会性养老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5年及其以上者,按职工退休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不足25年者,每少1年,该比例减少0.5个百分点。(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前3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下同)除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际应缴费月数发给,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第二十六条 职工退休时按前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或者高于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计发数额的,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依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第二十八条 职工离退休后(含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调整幅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章名】 第五章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按照职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劳动态度以及贡献大小等条件,自主决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本单位上年度2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者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者,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每年可以达到本单位上年度4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单位盈余公积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 职工个人可以自愿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三十二条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自愿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为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退休后根据个人意愿,可以连本带息一次或者分次领取。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不缴纳或者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不缴纳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有关银行违反本办法,不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扣缴;逾期不扣缴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虚报基本养老金总额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足少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退回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可以并处少缴或者冒领金额2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以非法手段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停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或者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风险性投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追回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扩大管理费提取比例和提取范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章名】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离退休和退职的职工,按原有规定计发离退休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并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职工,保留国家原规定的退休金优惠待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享受退休金优惠待遇。第四十二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另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日记 18:3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新闻来源:新华网
17:11:0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篇二 : 社保跨省转移如何办理保险人的网上家园—沃保保险网社保跨省转移如何办理跨省社保转移应如何办理? 如何办理跨省社保转移?办理社保跨省转移手续会不会很麻烦?一起来了解下。()社保跨省转移:“动”起来我国自建国之初就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演变过程中。而其中,社保跨省转移一直是阻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重要障碍。但是社保跨省转移到底应该如何办理呢?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以天津市为例,跨省市就业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在该市就业参保后,可以办理社保跨省转移。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前,到参保地社保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跨省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参保,提出接续转移申请。新就业参保地社保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发出。参保地社保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日内完成基金划转等相关手续。至此,关于养老保险的社保跨省转移就完成了。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参保人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和现参保地社保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原沃保保险网——沃保专题/zhuanti/跨省转社保 社保跨省转移如何办理保险人的网上家园—沃保保险网参保分中心审核后出具《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将其寄给现参保地社保。()至此,医疗保险的社保跨省转移也就完成了。沃保保险网——沃保专题/zhua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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