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国实行的资本弱化 债资比法规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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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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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资本弱化&&固定比例法&&正常交易法&&公平 。。可以从税前扣除。此外。这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是指下述情况下美国公司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1、当国外关联公司得到这笔利息后由于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所以国外关联公司不必就该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2、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该利息可以不缴或少缴美国的预提所得税。当然,在此之前要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判断的标准是:1、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以上;2、英国公司被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或者双方被另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3、英国公司和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英国公司持股75以上,但英国的借款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公司所持有的除外。英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企业,即给英国居民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在英国境内的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与英国相同,德国资本弱化条款不区分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如果贷款人在借款公司拥有很大的股权(没有具体比例)或者与拥有借款公司大量股权的公司关系密切,税务当局就要加以特殊审查。在此基础上,“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美国公司的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的利息扣除限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不能扣除,利息的扣除限额等于公司当年调整后应税所得的5O加上上一年结转下来的余额;2、公司在纳税年末的债务一股本比率超过1.5:1,在计算居民企业的债务股权比例时,与大多数国家针对单个非居民股东,债权和股权都是特定非居民股东对居民企业享有不同,美国并不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关联方必须是非居民。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资本弱化制度是同时采取了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法,从而避免只采取一种方法带来的弊端,这也是各国资本弱化制度发展的趋势。其基本内容包括:1、税收署可制定补充规定,以企业双方关系的实质为准,严格界定适用税法的关联企业;2、国内收入署有权对关联企业间往来款是债务还是投资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3、按照债务与资本净值1.5;1的法定比率来核定,凡认定的债务总额与资产净额之比超过这一标准的即属资本弱化,其债务超额部分的利息支出便不予扣除,并要依法扣缴预提税。美国在《收入调和法案》中对资本弱化问题作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利息”。  作为崇尚判例的普通法系国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资本弱化条款。  作为世界上税收制度最复杂的国家,美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IRC第385条),1989年增加163条J条款后,使其更加完善。  (三)德国 。“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包括美国公司向美国的免税单位支付的利息。  (一)美国 。此外,美国税法还规定,如果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不可能提供的贷款,而关联企业之间(要求股权控制在50以上)发生了这样的贷款,税务当局则应当认定该贷款为“非正常交易”,关联企业内部的贷款就应当视为股权,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3]。  德国资本弱化制度采取固定比例法,对按单个股东计算的负债股权比例超过1.5:1部分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将被认定为股息按25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4]。  从形式上看,资本弱化就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远远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从法理上讲,资本弱化这种损害国家法定税收利益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纠正,从而对受损害的国家税收利益进行救济。只有当投资者是为了逃避其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而有意识地过多选择负债筹资而非股本筹资时,这一现象才会为税务当局和税法学界所关注,因此税法学(特别是是国际税法学)是把资本弱化作为一种避税方式加以研究的。我国也应该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以促进公平贸易和我国税制的规范化。但如果投资者不是有意识的通过操纵债务和股权比例失调来追求一定税务利益的话,企业融资时尽量利用借贷融资,而较少利用股份融资这一现象不应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关注的问题,也不会成为税法学研究的对象。。与之相对应,资本弱化税制可以定义为关于资本弱化的基本原则、方法、措施以及有关协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总称。在检查中,英国国内税务局会从银行和无关联第三方角度来考虑被检查公司的情况,如会考虑英国公司普遍的债务水平,借款人所在产业特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以及资产状况,该企业的其他特殊因素,进而会确定如果没有关联关系是否能取得该项贷款,贷款是否符合市场利率水平,最后会确定其正常贷款规模和利息水平以及超额利息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会被推定为股息分配,按照2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负债和股权只包括可以分摊到股东的数量,股权包括已发行股本储备金前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负债包括无息贷款和背对背贷款。&& 论文摘要:资本弱化已成为跨国公司乃至国内公司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新课题。 。与税收学更多关注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效率相比,税法学更多的着眼于税收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税法学对资本弱化这一种避税方式进行研究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逃避其应承担的税负,维护国家作为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 。  二、各国资本弱化税制的比较 。考察美、英、德、日等国的税收制度及相关状况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多已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从这一角度出发,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资本中,不恰当的提高负债比例从而相应的降低股本的比重,增加利息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2]。英国国内税务局曾明确表示,在审查资本弱化问题时,主要是考察在公平独立的环境下会产生什么样的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英国税务部门在确定资本弱化税务稽查对象时,并没有严格而确定的标准,主要采取正常交易法进行判断,不过债务股本比例超过1:1的企业通常会备受关注。 。  (二)英国. 。但是德国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证明贷款符合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原则”,即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超过固定比率的债务按相同条件可以从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者(即非股东)那里获得,或者通过典型银行交易方式获得,则其支付的利息不作为股息分配。。此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教育路上提供此信息之目的在于 为考生提供更多信息作为参考,请以各学校正式公布数据为准。资源来自网友共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承担任何技术及版权问题 。如果有侵权行为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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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二版)考试考前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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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增加资本在国际间的流通,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跨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谋求不正当的减轻税负,国际避税问题随之产生。近年来,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的避税方式——资本弱化引起人们的关注。资本弱化就是指公司投资者在筹集公司资本时,有意识的提高负债融资比例,从而相应降低股本融资的比例,增加利息获得更多的税前费用扣除,减少应纳税款,给东道国和资本输出国造成严重的危害。
本文的写作原因是基于目前资本弱化给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如果不加以防范和规制不仅造成我国税收损失,还会造成我国投资环境差的假象,影响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和有序发展。为了很好的规制资本弱化,文章从资本弱化的基础理论开始研究。首先关注资本弱化现象的是美国的经济学家,从MM理论到修正后的MM理论,初步揭示了在税收制度前提下企业怎样进行资本结构安排才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随后法学家们从法律的视角出发,研究在税收环境下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内在本质,表现形式,采用的方法以及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影响。我国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有学者关注资本弱化现象,主要的研究成果是建立在外国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本文主要探讨了资本弱化的规制方法:“正常交易原则”和“固定比例法”。正常交易原则注重对个案进行研究,在公开公平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关联企业间进行交易活动时,其交易条件应于无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活动时相同,是实质优于形式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但由于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任意性和不具有经济性,世界上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不多。固定比例法是给企业规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资产结构比,用以指导企业融资时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安排。固定比例法确定了一个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标准,具有操作性,提高了实务部门的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此方法规制资本弱化。但是,固定比例法忽略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忽略了个案的公平性,所以也有一些国家综合使用这两种方法,共扬优势,避免缺陷,共同规制资本弱化现象。文中分别介绍了以这三种典型方法为基础的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税法,以资我国立法和执法部门借鉴。
随后文章分析了资本弱化现象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现状。资本弱化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已经相当普遍,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也给我国经济安全和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危害,对此国家颁行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章又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借鉴国外立法和实务的经验,分析我国现有规定的不足,并分别从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加强国际合作三方面着眼对完善我国的税法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文献综述,梳理了学者研究资本弱化现象的进程,资本弱化研究始于美国的经济学家,随后法学家们从法律和国家税收的角度研究资本弱化现象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影响。文中主要论述了外国法学家对资本弱化理论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我国法学家尤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行之后,对资本弱化问题的主要观点及完善税法的建议。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基本理论问题。分别对跨国公司和资本弱化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资本弱化产生的原因、适用范围、表现形式以及给东道国、资本输出国等造成的严重影响。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世界上各国普遍采用的规制资本弱化的方法,综合分析了各种方法在实务中的优缺,并对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资本弱化税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以资我国借鉴。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资本弱化现象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表现,以一定的实证数据说明资本弱化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对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规制资本弱化的具体规定,进行细致分析。我国规制资本弱化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第五部分论述了规制资本弱化的现有法律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针对以上缺陷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和方法对策,并分别从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国际合作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规制资本弱化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96.3;D922.22【目录】:
内容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一、文献综述13-16 (一) 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13-14 (二) 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14-16二、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基本理论问题16-23 (一) 资本弱化的含义16 (二) 资本弱化产生的原因16-19 (三) 资本弱化的适用范围19-20 (四) 资本弱化的影响20-23三、各国规制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制度23-35 (一) 正常交易原则24-25 (二) 固定比例法25-28 (三) OECD 规制跨国公司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28-31 (四) 主要发达国家规制资本弱化税制简析31-35四、我国的资本弱化现状35-41 (一) 资本弱化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表现35-38 (二) 我国规制资本弱化的立法现状38-41五、完善我国规制资本弱化的法律对策41-46 (一) 立法机关对资本弱化税制的完善41-43 (二) 执法机关对资本弱化税制的完善43-44 (三) 国际税收方面的合作与交流44-46结语46-47致谢47-48参考文献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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