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双重避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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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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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设立流程
官方公共微信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管理方式及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
首先是自然人不能成为基金管理人。要做私募必须成立一个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公募基金的管理人不能是合伙企业,应该是公司或者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比如社保基金局)。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由此,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公司型基金
基金财产必须具有独立性,怎样让基金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呢?让基金成为独立的法人是一个思路。由此,我们可以把募集的资金成立一个公司装进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资金募集完毕以后,由募集专户转入公司账户,成为公司的资产。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完全符合基金的独立性要求。基金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出资额享有对应的股权和收益。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从法律上来讲,已比较完善和成熟,并且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治理和决策的程度高;所以把基金设立为公司型具有一些特别的优势。但是这种基金形式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原因在于公司型基金的税收不具有优势。公司型的基金,除了投资者需要交纳所得税外,公司还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并且,投资者的钱打入公司的账户,会造成公司的固有资金和投资者资金混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出现问题。尽管可以委托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建立财产隔离制度,避免这些问题;但公司型的基金在实践中不是基金中的主流形式,特别是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以后。
2、有限合伙型基金
日《合伙企业法》颁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成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税收,由合伙人缴纳,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实现合法避税。并且,如果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享有实际上的控制权。从税收和控制权上来看,合伙企业型的基金,特别是有限合伙型的基金对私募基金产生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于是,《合伙企业法》颁布以后,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采用这种形式。不过,有限合伙型的基金也有不足,其不足之处在于有限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那么有限合伙嵌套有限合伙的形式去规避数量限制可以吗?答案是不行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特定数量。”第13条2款,“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人数。”根据这些规定,投资者人数穿透合并计算,并核查是否为合格投资者,采用有限合伙嵌套有限合伙的形式规避人数限制的做法并不可行。那么,有限合伙嵌套公司的形式可不可行呢?我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是可行的。由于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有50人的限制,为了突破这一限制的契约型基金就应运而生了。
3、契约型基金
公募基金是典型的契约型基金。所谓契约型的基金,就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签订的基金合同中约定和规范的基金形式。2013年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为私募基金从事证券投资开了口子。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为私募基金采用契约形式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基金法》也明确了对基金不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所以,自从新《基金法》施行以后,私募基金采用契约型的方式设立和运作,进行证券投资变得日趋普遍起来。
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突破了50人限制,私募基金的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基金法》第87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200人。”
私募基金采用契约型方式设立,一方面据有税收优势,另一方面投资者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假如以每个投资者投入的最低投资额100万计算,200份契约,最低可以募集2亿元的基金规模。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在税收和规模上有优势,被证券投资基金普遍采用。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方式
私募基金有不同的类型,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法人主体,可以自我管理;有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如契约型基金,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基金管理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并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以,出于登记管理和监管分类的需要,有必要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作出区分。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分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方式根据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类。
自我管理。自我管理是指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不仅需要履行基金备案手续,还需要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例如,A公司是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未委托其他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则A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A公司也作为基金进行备案。
受托管理。受托管理是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或者有限合伙型基金B委托投资管理公司C进行管理,则公司C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B或有限合伙型基金B作为C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顾问管理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例如D公司设立信托计划E,委托F公司作为受托顾问,则F公司作为投资顾问需要进行管理人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E在本系统进行备案。顾问管理主要是适应之前存在大量的“阳光私募”的情形,随着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方式设立,顾问管理方式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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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
来源:张松&   |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下,LP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为出资人出具的LP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下,LP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很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探讨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该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如果这一规定正式发布,那么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对于红利可以作为税后收益予以税前抵扣。同时笔者查阅了各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处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这一原则,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当年的纳税义务将由投资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的规定中,财税[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则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通过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只能作为合伙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又给投资人带来了以下问题。
一是合伙企业的分红收益是否可以税前抵扣,规定未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经济体,分红所得是合伙基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现有法规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
二是亏损弥补政策不清晰,未明确跨期投资亏损是否能够弥补。按照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上述法规定义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的定义并未列举投资收益,也没有明确投资收益与投资亏损是否能够跨期弥补以及如何弥补。
三是由于跨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对于同时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人而言,显然相对于直接投资单个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其税负是偏高的,而投资人往往希望通过投资多个基金以平衡风险,这一规定可能会阻碍基金的发展。
四、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上未有专门的规定,导致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笔者希望相关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及基金分红收益性质,允许法人企业税前抵扣
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取得其投资企业的分红尽早明确其性质;对于法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在税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2.明确亏损弥补原则,允许投资者以投资各基金的净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投资收益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明确其投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并且明确投资亏损视同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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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PE的结构设计:避税及其他
第一财经日报刘田 13:32
近期,市场上流传的鼎晖投资股权结构图引发许多讨论,有限合伙PE如何通过巧妙的股权结构设置,在规避责任风险的同时,实现投资人利润最大化?
“我国旧的合伙企业法中并不承认有限合伙制度,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贾明军对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记者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对于投资就很谨慎,而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和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拉动经济发展,同时也为助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契机。”贾明军表示,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
同时,普通合伙人负责公司运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在有限合伙PE基金的结构组织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基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资金,并由普通合伙人作出全部投资决策。基金在其存续周期中一般会作出15项到25项不同的投资,每项投资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金额的10%。
普通合伙人报酬的主要来源是基金管理费,另外还包括业绩佣金。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获得基金总额2%~4%的年度管理佣金以及20%的基金利润。
为什么是有限合伙制?
PE为什么一定要采用有限合伙制来组建呢?为什么不是公司制或者信托制呢?
“与其他两种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有几方面的优点。”好投网总裁户才和对记者表示,首先是税率优势,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公司制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的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给普通合伙人提供较好的激励。”户才和表示,在美国创投行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一般只占基金总额的1%左右,但却有81%的普通合伙人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利润分成都在20%~21%之间。“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利益分配是可以按照契约约定的,这是非常灵活的。”
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家们具有相对较大的独立做出决策的权利,这是因为假如有限合伙人干预投资决策的话,他们就有丧失有限合伙人地位的风险。
户才和还表示,有限合伙制对于创业投资渠道的适应性还表现在与阶段性投资相对应的阶段性出资策略: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一般是根据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采用“Capital Call”的方式分阶段直接投资给创业企业。
但是,由于PE主要投向处于发展初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这种投资的风险就相应更大。
从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一种防范风险的约束机制。但在目前有限合伙PE架构中,普通合伙人并不是由自然人承担,而多数是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以近期微博上流传的鼎晖投资PE股权结构图为例,吴尚志、焦树阁、王霖、胡晓玲等人并没有直接担任天津鼎晖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而是最终以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身份介入。
“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隔离风险的做法。”某券商法务部律师对记者表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承担的实际风险、能力都是有限的。“而且最终再分解到这几位股东身上的风险就更小。”
“在境外,PE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一个合伙制企业,但在国内通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户才和认为,“承担无限责任”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来考虑的,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还要承担责任,但这种情况对于PE来说是比较少的。“风险投资基本不会负债,它投资到股份制企业成为股东,一个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投资人不需要承担企业因经营风险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一个弊端在于税务劣势。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其自然人投资方和法人投资方按照各自所分得的收益,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照财税[号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如果普通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从“有限责任公司”再分配利益时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双重征税”的问题与公司制完全相同,有限合伙似乎不具备税收优势。
“很多外币基金都设立了相应的避税方式,来回避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所面临的双重税收问题。”北京某PE公司副总裁对记者表示。
仍以鼎晖股权PE结构图为例,如果吴尚志等人的资金全部投入到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那么最终其利润就面临双重赋税。但在现在的结构图中,吴尚志等人的资金还通过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途径介入,而该公司同时成为天津鼎晖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那么当利润分配到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时,由于其是有限合伙形式,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只需吴尚志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还持有鼎晖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5%的股份,所以鼎晖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利润并不完全分配给吴尚志等,还有一部分分配给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纯国资背景,最终不需要将利益分给某个具体自然人,所以也只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避免了个人所得税。
“所以,通过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和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两条路径避免了税收的问题。”上述北京某PE 公司副总裁表示,而且很可能在利益分配约定中,只有很少一部分利益分配到普通合伙人,这样需要缴纳税收的比例更少。
(记者曾以邮件形式向鼎晖投资求证网上流传鼎晖PE股权结构图的真伪,但截至记者发稿日,并未得到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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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群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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